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自殺防治關懷訪視員執業內容
鑑於自殺風險個案之危機事件,常常需要立即辨認危險程度,並有效應變、處 置。為使個案通報、轉介及後續關懷服務等處理流程能與跨機關(構)網絡密切合 作且無縫銜接,根據2012年衛福部所訂定自殺風險個案危機處理注意事項,提供 各縣市衛生局參考辦理,並因地制宜訂定所轄自殺風險個案處理機制,以發揮網網 相連的精神,形成綿密自殺防治網絡。根據自殺風險個案危機處理注意事項所稱之 自殺風險個案包含:
1. 自殺未遂者:係指已發生自殺行為,但未遂者。
2. 自殺威脅者:係指準備執行自殺行動者。
3. 自殺意念者:係指心存自殺想法,尚未付諸行動者。
4. 自殺遺族者:係指首次自殺即死亡者之遺族,及自殺未遂者再自殺後身亡 之遺族。
而各縣市衛生局應定期召開跨局處業務協調會議,加強自殺防治網絡橫向聯 繫與協調溝通,建立所轄自殺風險個案處理機制,以避免轉介個案之資訊漏接及服 務中斷;為利機構間網絡人員於非上班時間通報自殺風險個案,衛生局應依所轄地 區特性及資源,建立24小時自殺風險個案通報聯絡窗口,定期更新資料,並提供 相關機構參考。
各縣市衛生局受理自殺風險個案通報後,如發現個案有危及生命之緊急情況,
由衛生局將通報資料鍵入該系統。衛生局受理通報後,應依行政院衛福部自殺防治 通報系統通報後關懷作業流程辦理,於接獲個案通報3個工作日內初次關懷,7個 工作日內完成開案訪視及個案管理工作,並指派自殺防治關懷訪視員進行關懷訪 視,提供情緒支持、心理輔導及再自殺風險評估等。在評估自殺風險後,也可結合 其他轉介資源以強化自殺風險個案的處理,因為自殺往往並非單一因素造成,個案 常涉及有感情問題或婚姻破裂、負債或失業致經濟困難、罹患重病或長期疾病、個 人或家庭支持系統欠佳、有法律或司法糾紛等等之問題,所以自殺防治關懷訪視員 除了關懷訪視外,還需和以下行政機關(警察、消防、社政、教育及勞政等)建立 合作機制,及協調各行政機關依權責及專業資源,並提供以下協助:
一、警察機關:
1. 遇有自殺風險個案通報事件,應依據報案人陳述與現場狀況,進行專業分 析研判,立即派遣員警到場處理,協助護送前往就近適當之醫療機構就醫,
以確保民眾生命安全。
2. 如遇自殺風險個案行蹤不明或不願意提供正確地址,請求透過警政系統 協尋失聯個案時,應啟用「e化勤務指揮管理系統」追蹤偵測電話發話號 碼、位置,並即時派遣警員抵達現場協助救。
3. 針對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辦 理,其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其他關係人、適當之機關(構)或 人員保護。
1. 受理自殺風險個案通報,依據報案人陳述與現場狀況,進行專業分析研判,
依照案件的類型需求作調度,立即派遣人員及所需出動的工具、車輛進行 現場救援。
2. 依權責進行防護與搶救個案工作,必要時協助護送前往就近適當之醫療 機構就醫。
三、社政機關:
1. 如有緊急個案需衛生機關配合處置,除以書面轉介個案資料外,應以言詞、
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以利優先處理該個案問題,並避免轉介個案之資訊漏 接及服務中斷。
2. 針對通報高風險家庭之自殺風險個案,應依據「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 處遇實施計畫」,繼續提供專業人員關懷訪視,以個案管理員角色模式,
為個案家庭做需求評估、尋求資源、安排轉介、督導服務、追蹤評估等,
提供支持性、補充性服務,增權家庭,建立完整家庭功能服務。
3. 增加追蹤高風險家庭的訪視密度,提供實質協助,並投入必要資源,以改 善問題。
2. 落實校園三級預防輔導措施辦理。
五、勞政機關:
1. 適時提供就業諮詢、職訓諮詢、安排就業促進研習等服務。
2. 協助個案排除就業障礙、職業適應與穩定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