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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之原產地規則與海關預審原產地實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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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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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之原產地規則與海關預審原產地實例 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壹、 原產地之重要性 原產地(Country of Origin)的認定,在國際貿易流動頻繁的 今日,至關重要,無論是商品製造國的標示(Marking)、反 傾銷/平衡稅之課徵、判定是否為 FTA 優惠關稅或各項優 惠制度之合格受益產品、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條件、採行適 用配額等數量限制,以及申請報關程序等,皆需透過原產 地來判定。 貳、 美國原產地規則 美 國 之 原 產 地 規 則 (Rule of Origin) 可 分 為 非 優 惠 性 (Non-Preferential)及優惠性(Preferential)原產地規則,前述 兩類之規則目的不大相同。說明如下: (一)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用於商品原產地標示(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 ,達到保障公平交易、誠實標示之目 的,或在反傾銷/平衡稅規定下,當商務部沒有特殊規 定時,判定進口貨品是否應課徵相對應之關稅。另在 政府採購方面,則係判定是否豁免於「購買美國貨」 (Buy American)規則。美國對於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之 一般性規範,列於 19 CFR §134(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1:. 1. 經洽華府 Akin Gump 法律事務所表示,因所有物品進口至美國,除另有規定外, 皆應標示原產地(Country of Origin),爰針對商品標示(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之 1.

(2) 1. 依據 19 CFR §134.1(b), 「原產地」(country of origin) 係指任何物品製造、生產或生長的國家;倘物品有 在其他國家進一步加工或添加其他國家之原料,則 應視是否有「實質轉型」的發生,以判定該等其他 國家是否為法規所指之原產地。 2. 前述是否產生實質轉型,則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 署(CBP)依職權個案認定。 (二) 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至於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則係用 於判定產品原產地國,以判定是否適用優惠關稅措施, 例如美國與其他貿易夥伴洽簽之 FTA(NAFTA、美韓 FTA、美星 FTA 等)、美國提供給予發展中或低度發展 國家之優惠措施(普遍性優惠關稅措施、非洲增長法案) 等,前述各項針對原產地認定亦有各自不同之規定。 原則上規範如下: 1. 完全取得:產品之生長、產製僅涉單一國家,則以 該國為其原產地。 2. 實質轉型:與前述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不同,優惠 性原產地規則對於產品是否有 「實質轉型」 之認定, 通常有較明確的規範,包括稅則號列改變、附加價 值率應超過多少比率等。. 原產地規定 19 CFR §134 被視為一般性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至於針對不同的需 求目的,例如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之原產地規定,則列於 19 CFR §177.Subpart B,主要概念有(1)完全取得(wholly obtained);或,(2) 實質轉型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2.

(3) (三) 另即便美國針對非優惠性原產地之一般性規則中似無 法規給予 CBP 參考標準以認定產品是否發生實質轉型, 惟倘我國欲制定較詳細之原產地標準,以提供認定實 質轉型之基準,似仍可參考美國針對北美自由貿易協 定(NAFTA)所制定之原產地標準: 1. 依據 19 CFR 102.11(a),貨品之原產地(除紡織及成 衣外)係指: (1) 原則性規定:產品完全於單一國家取得(wholly obtained)或生產;產品完全以單一國家產品原 料製成,則以該國為原產地。 (2) 產品個別規定:倘產品原料來自多個外國,19 CFR§102.20 針對部份產品訂定個別原產地規定, 其方法係以稅則號列轉變方式,認定是否構成 實質轉型,爰經過§102.20 適用的(applicable) 稅則改變及其他相關條件進行認定。 2. 依據 19 CFR §102.11(b)除了稅則號列表中所訂定 的套組(set),當產品無法以前述§102.11(a)判定時, 則: (1) 原 產 地 應 以 授 予 貨 品 必 要 特 性 (essential character)之材料為原產地; (2) 當 構 成 貨 品 必 要 特 性 之 原 料 係 可 替 代 的 (fungible)且已被混合,且其原來物理特性已不 可分辨,則其原產地可以法條附錄第 181 部分 3.

(4) 所指「存貨管理方法」(inventory management 2. method) ,進行認定。 3. 貨品無法以§102.11(a)或(b)判定原產定,且該項產 品 係 稅 則 號 列 表 中 所 訂 定 的 套 組 (set) 、 混 合 物 (mixture)產品時,且每一樣原物料皆具同等必要特 性時,其來源國均可被認定為原產地。 4. NAFTA 對 自 行 車 之 原 產 地 認 定 : 依 據 19 CFR§102.20 針 對 自 行 車 之 原 產 地 認 定 規 定 「 A change to heading 8711 through 8713 from any other heading, including another heading within that group, except from heading 8714 when that change is pursuant to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2(a)」,即 從其他 4 位碼轉變為 8711 至 8713 等四位碼(按,自 行車為 8712),並排除轉變係依據稅則解釋準則第 2(a)條之 8714 四位碼。 參、 美國 CBP 針對進口產品原產地之認定案例: 一、 經查美國海關資料庫(eRuling) 3針對過去相關案件之判 例,多為產品稅則號列之判定(Classification ruling);在原 產地認定方面,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認定爭端較少,多 為判定商品產地標示(Marking);其他大多數主要集中在 產品原產地是否適用各類優惠性關稅措施之認定。另前 2. 3. 存貨管理方法(inventory management method),包括平均(averaging)、後到先出(Last in First out,LIFO) 或先到先出(First in First out,FIFO)等公認會計原則中被接受部分。 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 https://rulings.cbp.gov/home. 4.

(5) 述之「商品產地標示」之認定裁決與「原產地認定」雖 有不同,惟仍具參考價值。 二、 本組經查美國 CBP 資料庫後,將用以下 3 個較為相關之 自行車案例進行說明: (一) HQ735368 (1994/6/30)自行車零組件來自多個國家之產 地標示問題: 1. 背景說明:美商 Lawee, Inc.自臺灣進口自行車,該 等自行車並將透過經銷商販售予消費者,惟該自行 車零組件來自數個不同的國家,例如車架(Frame) 為臺灣產製、鋼圈(rim)為法國製、鞍座(saddle)及後 避震器(shock rear)為義大利製等,整部自行車於臺 灣組裝後,再拆下部份零件以利裝箱運送,輸銷至 美國。本案美商 L 向 CBP 就自行車應標示為何國 產製及如何標示申請預審。 2. CBP Ruling:依據 19 CFR §134.1(b)所規定之原產 地國係指(1)產品完全在某國生長、產製,或(2)原料 或製程涉 2 個以上國家,其加工、製造必須涉及實 質轉型。CBP 以其 1993 年 6 月 14 日第 HQ734478 判例說明,自行車車架係所有零組件中成本最高並 且為構成自行車之形狀、尺寸及特性之必要組件 (essential component);本案管架(tubes)在臺灣製造 且在臺灣焊製為車架,並在臺灣將其他進口之零組 件組裝成為自行車,爰 CBP 判定本案自行車原產地 為臺灣,產品應標示為「臺灣製」 。 5.

(6) 3. 本案因零組件組裝成為自行車,已超過稅則號列 4 位碼之轉變,且海關將車架視為構成自行車之必要 特性,爰以臺灣為原產地。 (二) HQ206176(2012/3/16)柬埔寨生產自行車經越南轉運前 往美國是否適用普遍性優惠關稅(GSP)制度: 1. 背景說明:美商 Specialized Bicycle 向柬埔寨廠商 Bestway 進口在柬埔寨特別經濟區(Manhattan SEZ) 進行加工並包裝之自行車,貨品將經越南胡志明市 赴港口裝貨櫃,直接運往美國。本案進口商 S 向 CBP 申請,就此自行車若符合 GSP 之原產地規則, 倘產品經運越南轉至美國,是否符合 GSP 所指「直 接運往美國」以適用優惠關稅進行預審。 2. CBP Ruling:依據 19 USC §2463(a)(2)(A)規定,符 合 GSP 原產地規則之受益產品必須「於 GSP 受益 國(Beneficiary Developing Country,BDC)境內完成 實質轉型,製成品的受益國附加價值須超過總價值 的 35% 以上」,本案美商向 CBP 申請預審已假定 該產品符合「在柬埔寨加工,並且符合製成品的附 加價值須超過總價值的 35% 以上」之要求。 3. 舉例本案是為強調,美國在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採 用實質轉型並無特別明訂一定之附加價值比率可 構成實質轉型;而在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為達成政 策目標,常會訂定一定附加價值比率才構成實質轉 型,例如 GSP 制度中,為判定受益國之在地原料 6.

(7) (local content)是否達到一定比例,以適用優惠性關 稅,即規定「GSP 受益國境內完成實質轉型,其製 成品的受益國附加價值須超過總價值的 35% 以 上」 。 (三) HQ 253522 (2015/2/5)進口自行車零組件於美國組裝至 美製車架上之原產地標示: 1. 背景說明:美商 Kent 將於美國設廠生產自行車架, 並自他國進口其他零組件,於場內組裝後販售;美 商 Kent 向 CBP 就其是否可依 19 CFR §134 所指「最 終消費端」(Ultimate Purchaser)豁免零組件原產地之 標示,並將自行車成品標示為美國產製申請預審。 2. CBP Ruling:本案 CBP 引述其 1994 年 6 月 30 日判 例 HQ735368,自行車架係必要組件,當其他零組 件組裝上車架完成一部自行車後,即失去其各自之 外觀、特性,該等進口之零組件已完成實質轉型(另 其 1993 年 6 月 14 日判例 HQ 734478 指出,因車架 為必要組件,當其他零組件組裝上車架後,並不會 構成車架的實質轉型),爰美商 Kent 除了係進口零 組件之最終消費端,無須在自行車成品上個別零組 件標示進口來源國,另因本案車架係在美製造,且 自行車係在美國組裝,爰美國為本案自行車之原產 地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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