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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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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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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一、廠商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 裝、說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 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標示 不實製造產地(如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 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 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 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 示、國內廠商名址、XX 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

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由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 酌情議處。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

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

經公告准許進口者),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 者。

2.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局專案核准 者。

3.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址,但已註明「進 口商」或「代理商」或「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者。

4.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 著標示原製造產地者。

(二)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1. 貨 品 本 身 標 示 我 國 製 造 ( 如 MADE IN TAIWAN 、 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標示其 他文字(如 TAIWAN、TAIPEI 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 顯示包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行。

2.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 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外國 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國產品之 虞者,由貿易局酌情議處。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 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2)

(1)進口貨品係供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外國原廠產品(如原 以散裝進口需分裝出售,或供掉換原進口貨之破損包裝)

者。

(2)進口貨品係供陳列(或展示)之樣品,經於來貨加蓋「陳 列(或展示)用」字樣戳記者。

(3)進口貨品未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而標示外國廠 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但附有國外 廠商委託加工契約或授權文件,且係供包裝或標示國內廠 商接受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外銷或製造外銷之產品。

(三)進口國產品:

1.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 定,經貿易局具函專案核准,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 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行。

2.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 向海關舉證,經查明確係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進口者,

准予通關放行。其不能舉證者,視同進口外國貨品規定辦理。

二、進口之貨品,如國內法另有有關標示之規定者,仍應遵照國內法之 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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