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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與差別待遇議題中第二類提案,由於牽涉實質條款的修改、權利義 務的變動以及相關的經貿利益,雖短期內不會有實質進展,對我國不具明顯 影響性。然因提案內容的發展,將可能傷及我國的權益,因此應密切關注其 未來發展,避免形成對我權益不利影響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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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與差別待遇議題中涉及跨領域議題之談判,雖短期內可能不會有實 質進展,短期對我國不具明顯影響性。然因培植條款、開發中國家再分類、

畢業條款等議題的發展,將可能影響到我國的權益,因此應密切關注其未來 發展,避免形成對我權益不利影響的進展。上述議題涉及的領域廣泛、影響 深遠且變數尚多,至於我國要在各個細節問題採取何種立場,礙於本研究篇

幅及資源有限,無法在此作完整且深入的剖析,希望未來能在後續的研究再 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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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與差別待遇議題中涉及的第三類,由於與會國意見分歧甚遠,除非 經過重大修改否則難以接受的提案,雖短期難達共識,但由於提案影響層面 廣泛,應密切關注其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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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貿易與發展議題至今沒有重大突破性的進展,但我國仍應對各議題 及其相關提案保持密切關心,注意未來是否有對我國不利的發展。另外,藉 由對韓、日、星、美國、歐盟等國在WTO機制下的援外研析,也發現韓、日、

星在WTO機制下援外工作的重點明顯著眼於人力資源的培訓,而且具有偏重 國家利益的特色,後者如美國的援外行為中亦可看到其偏向中美洲國家;再 者,從拓展外交工作、參與國際社會的角度觀之,我國也仍有發揮影響力的 空間與利基,藉由對這些議題的關注,著力於讓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社會並提 升我國際地位的基點。基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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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強幫助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保護小型經濟體的經貿利益,

解決其貧窮與發展困境已經在國際社會間形成主流價值,我國應該順 應這種國際潮流與共識,未來在與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或小型 經濟體進行經貿交流時,應同樣採取這種態度和立場關注它們的利益。

2. 衡諸國內的經貿優勢,在對外援助方面採取與日 本一致的原則 -- 援 助、貿易、投資的關聯性考量,以人力資源方面的培訓為對外援助的 主力,在對象上則以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國家為主要考量,除以我國已 有的邦交國為主要援助對象,鞏固雙方邦誼外,也宜擴增對開發中國 家的援助,建立與其共同的合作夥伴關係,並參與有利於我國經濟發 展或拓展國際知名度的國際組織的援助活動,以利外交困境的突破,

增加參與國際組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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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於特殊與差別待遇議題中第二與第三類之提案,我國應當保持密切 關注這些提案的動態。

由我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及國內各相關政府單位,彼此分工合作,分別 關注與各單位業務範圍內相關提案的動態及最新發展。適時化解或減 低 WTO 相關的委員會或談判小組通過對於我國產業競爭力不利之提 案。

2. 由於小型經濟體議題與我國關聯性不大,以及考量已開發國家對此議 題的態度傾向,建議我國對此議題採取觀望立場。

3. 對小型經濟體所遭遇的困境,抱持同情瞭解並樂於提供技術性協助的 態度,以利我國拓展實質對外關係。

4. 在貿易、債務與金融的議題上,基於既非援助提供國,亦非援助接受 國的立場,雖然我國的邦交國多半為小型且極需援助的經濟體,然如 果明確選擇支持這些會員國,可能會與一些已開發會員國的意見不一 致,對我國並無益處,故毋須在此議題上有太鮮明的立場。

5. 注意 WTO 與 IMF 及 World Bank 合辦活動及合作議題、相關研究的動 態,結合我國處理債務及金融危機的經驗,與 WTO 在「邁向更大一致 性」的工作上,我國可以更積極地在 WTO 分享經驗、提出研究報告、

參與 WTO 與 IMF 及 World Bank 舉辦的會議,藉以增加我國在 IMF 及 World Bank 等國際組織中的能見度,更增加我國與 IMF 及 World Bank 互動交流,建立實質關係的機會。

6. WGTTT 的工作狀況,該工作小組曾收到許多會員國表示希望增加技術 移轉的流量的文件,此等文件深盼尤其能夠在智慧財產權、服務業、

SPS、TBT 等方面提供技術移轉的支援。在這樣的大方向下,建議我國 支持上述需要援助之會員國的立場。

7. 在貿易與技術移轉的國家經驗分享方面,建議我國採取積極參與的態 度,並表示願意參與援助其他開發中國家的活動之立場。

8. 整合國內相關單位的援外活動,由一單位負責統攬此業務,以收資源 共用之綜效,提昇援外效益。現階段初步的規劃是結合各單位的意見,

選定交流的對象,此對象可不限定為邦交國,再由各單位依所掌職司 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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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跨領域議題方面,如培植條款、GSP 制度、是否對開發中國家進行 再分類、如果要再分類,將以何者為指標、如何設定畢業門檻等問題,

我國暫時不會受影響,但仍須密切關注。

2. 在小型經濟體工作小組中提議,把對小型經濟體的協助,納入特殊與 差別待遇的考量與架構下,以解決其面臨的困境。

3. 我國雖非 IMF 會員,但因入會時必須簽訂 WTO 特別匯兌協定,而其 中即規定我國必須盡到與 IMF 會員相同(不得不一致)之義務,故我 國若透過 WTO 與 IMF 之對話及合作過程而發聲,也勢必能多少影響 我國目前尚不得其門而入之 IMF 之規定制定,並自許多討論中獲益。

4. 將技術移轉與技術性協助掛勾才能對開發中國家能產生實質幫助的議 題。以往我國官方主導的對外技術援助,主要為農業技術與醫療援助,

援助對象則以和友邦間的雙邊技術移轉與協助為主,因此建議在技術 移轉與技術性協助議題上多所著墨,一則基於延續我國過去累積的雙 邊援外的經驗與模式,一則藉由積極跨入 WTO 的多邊技術移轉與協 助,拓展我國的國際關係。

5. 科技主要是經由 FDI 的模式在國際間移轉,而民間私人企業才是新技 術 的 擁 有 者 , 任 何 有 實 質 影 響 的 技 術 移 轉 不 能 忽 略 企 業 的 意 願 及 參 與。我國可將跨國的科技企業及各國從事科技研發的學術單位,與 WTO 架構下技術移轉、技術性援助與能力建構議題作更密切、深入的整合。

實質上的作法是,由 WTO 的專責訓練單位,在區域性範圍內,整合學 術機構及跨國企業的資源,定期提供人員訓練工作、技術交流、研討 會以進行技術移轉與技術性協助的工作。

6. 將跨國企業納入 WTO 納入討論的議題之中。並設計可以讓我國跨國企 業可參與的科技移轉或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的活動。鼓勵我國企業參 與這些議題的討論與活動,因為我國的跨國企業都是從中小企業、低 科技水準,轉型成為大型的跨國科技公司。

表 5-1 政策建議表

背景說明 短期建議 中長期建議

特殊與差別待遇 — 88 項 提 案 已 分 為 3 大類

— 第 一 類 原 則 上 會通過

— 第 二 類 將 交 付 其他單位談判

— 第 三 類 無 法 達 成共識

— 跨 領 域 議 題 尚 無進展

— 密 切 關 注 第 二 與 第三類提案動態。

— 不 可 影 響 到 我 國 國民健康

— 不 可 強 制 我 國 提 供技術性援助

— 跨 領 域 議 題 方 面 無 短 期 立 即 的 影 響 , 但 仍 須 關 注 其 未 來 發 展 , 避 免 形 成 對 我 權 益 不 利 影 響 的 進 展。

小型經濟體 — 美國對 SE 的立

場有回應

— 其 他 與 會 國 無 意參與討論

— 將繼續討論

— 對 此 議 題 採 取 觀 望立場。

— 對 SE 所遭遇的困 境,抱持同情瞭解 並 樂 於 提 供 技 術 性協助的態度,以 利 我 國 拓 展 實 質 對外關係。

— 把對 SE 的協助,

納 入 特 殊 與 差 別 待 遇 的 考 量 與 架 構 下 , 以 解 決 其 面臨的困境。

貿易、債務與金融 — 此議題非 WTO 核心業務

— 屬 於 論 壇 性 質 的工作小組

— 以 研 究 及 經 驗 分享為主

— 未有鮮明對立

— 勿 須 在 此 議 題 上 有太鮮明的立場。

— 注意 WTO 與 IMF 及 World Bank 合 辦 活 動 及 合 作 議 題、相關研究的動 態,積極參與分享 經驗、提出研究報 告。

— 透過 WTO 與 IMF 之 對 話 及 合 作 過 程 而 發 聲 , 進 而 影 響 我 國 目 前 尚 不 得 其 門 而 入 之 IMF 之 規 定 制 定 , 減 少 形 成 對 我 權 益 不 利 的 進 展。

貿易與技術移轉 — 屬 於 論 壇 性 質 的工作小組

— 以 研 究 及 經 驗

— 支 持 在 智 慧 財 產 權、服務業、SPS、

TBT 等 方 面 技 術

— 為 我 國 可 以 積 極 參 與 的 議 題 , 可 將 過 去 雙 邊 的 經

背景說明 短期建議 中長期建議 分享為主 移轉的意見。

— 採 取 積 極 參 與 的 態度。

驗擴展至多邊。

技 術 援 助 與 能 力 建 構

— WTO 重要的工 作項目

— 規 模 及 經 費 都 將擴大

— 注意 WTO 及其與 IMF、World Bank 等 國 際 組 織 活 動 訊息,積極參與、

分享經驗、提出研 究報告。

— 建 議 將 跨 國 的 科 技 企 業 及 各 國 從 事 科 技 研 發 的 學 術單位,與 WTO 架 構 下 技 術 移 轉 、 技 術 性 援 助 與 能 力 建 構 議 題 作 更 密 切 、 深 入 的整合。

— 設 計 可 以 讓 我 國 跨 國 企 業 可 參 與 的 科 技 移 轉 或 技 術 協 助 與 能 力 建 構的活動。

對外援助-WTO 貿易 與發展機制下

— 應 整 併 我 國 現 有 與 貿 易 及 發 展 相 關 的 對 外 援助活動

— 使其與 WTO 的 TACB 活動接軌

— 蒐集 WTO 會員 過對 TACB 的需 求

— 統 整 由 單 一 的 單 位負責統攬,以收 資 源 共 用 之 綜 效 , 提 昇 援 外 效 益。

—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的 培訓為主。

— 已 有 的 邦 交 國 為 主要援助對象。

— 擴 增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援 助 , 與 其 建 立 共 同 的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 解 決 各 國 共 同 面 臨 之 環 境 保 育 等 問 題。

— 參 與 有 利 於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或 拓 展 國 際 知 名 度 的 國 際 組 織 的 援 助 活 動。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