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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條款之方法,包括改善資訊流程俾協助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

能更有效地利用這些條款。不過,要做好這項工作之前,與會國必須先清楚 地了解過去這些條款的援用狀況,否則無法知道這些條款實際運作上遭遇了 什麼困境。最後,貿易與發展委會尚須考量如何將特殊與差別待遇納入WTO 單一規範架構內,因為同時並存幾套相衝突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不利於WTO 的長期發展的。

除以上的工作內容外,執行決議第12.2段還強調再次確認,根據1979年 的「培植條款」23所給予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待遇,應該變得更普遍化、非互 惠化以及非歧視化」。這看似單純的聲明,一旦置於特殊與差別議題的討論 之下,將會對WTO會員國的權利義務造成深遠的影響。

根據培植條款的規範,WTO的會員國(主要指已開發國家)可以自行決定 要給哪些國家的哪些產品優惠的、非互惠的貿易待遇,而不會違反WTO的最 惠 國 待 遇 的 規 定 。 換 句 話 說 , 已 開 發 國 家 可 以 自 行 制 定 本 國 的 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制度。此外,培植條款還進一步允許開發 中國家之間也可以自行決定單邊、雙邊或多邊的優惠貿易待遇的授與,並認 定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可以與WTO的規範架構並存。簡言之,在「培植條款」

規範之下的優惠貿易行為,是WTO最惠國待遇規範之外被允許的例外。

培 植 條 款 的 立 意 本 為 尊 重 許 多 國 家 間 或 地 區 間 的 既 成 事 實 與 既 得 利 益 下所產生妥協的產物。而這些既成事實與既得利益多為先於WTO成立就已存 在,例如許多歐洲國家對前非洲殖民地的優惠貿易措施,或者歐盟的前身(歐 洲共同體)其成員國之間早就存在著互惠的貿易行為。

而在討論特殊與差別待遇議題時,若剝奪部分開發中國家因歷史、區域 因素形成的既得利益,勢必會引發重大的爭論。此外培植條款也讓優惠授與 國有較大的自主權,可以根據本國的政治與經濟考量決定何者可以相受優惠

23 “Enabling Clause”,為 WTO 所接受合法的條款,正式名稱為「the Decision on 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u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ment Countries」,又可 稱為「the Decision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of 28 November 1979」。

待遇。因此,根據執行決議第12.2段聲明,要讓培植條款的貿易優惠變得更 普遍、非互惠性以及非歧視性,其困難度是可以預見的。

最後,從執行決議第12段整體來說,這整段文字都是在所謂跨領域議題 (Cross-cutting Issues)的架構下。所謂跨領域議題是指散佈在所有與WTO相關 的協定、聲明、決定及了解書的145條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都要被逐一的檢 視。由此可知,貿易與展委員會在進行此議題的談判時工作量的繁重。

二、特殊與差別待遇議題的檢討與改進超過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的職權與負 荷。

特 殊 與 差 別 待 遇 議 題 的 談 判 是 由 杜 哈 部 長 宣 言 指 示 貿 易 與 發 展 委 員 會 以特別會期(Special Session)的方式執行。然而特別會期在逐一進行條文的探 討時,有其執行上的困難。

根據WTO秘書處的整理,所有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總共145條,依照 這些條款的意義及目的可分為六大類:(1)目的在於增加開發中國家貿易機會 的條款;(2)要求WTO會員國保障開發中國家利益的條款;(3)讓承諾、行動 以及使用政策工具有彈性的條款;(4)延長轉型、適應期的條款;(5)提供技 術性援助的條款;(6)與低度開發國家利益相關的條款。不僅於此,這145個 條款分別散見於22項與WTO相關的協定、解釋與決議文。於15個「特別會期」

的正式會議之中,與會各國總共提出26份立場說明,經過彙整有88項提案曾 被交付討論,提出最多提案的與會國分別是非洲國家集團(the African Group in the WTO)與低度開發國家。

從WTO秘書處的文件24建議得知,與會國在特別會期逐一探討145項條款 時,基本上要慮及:(1)這條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原來的意涵為何?(2)這 個 條 款 要 如 何 協 助 會 員 國 的 貿 易 政 策 改 革 以 及 如 何 有 效 地 將 貿 易 整 合 進 入 會員國的國家發展策略?(3)在個別的情況下,什麼才是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 的有效運作?(4)在個別條款下,WTO能採取什麼行動?(5)這些行動要如何

24 WT/COMTD/W/77/Rev.1

才 能 被 視 為 有 效 ? (6)在個別條款的規範下,會員國的行動、承諾及政策運 用,是否能有一些彈性?(7)對會員國的行動、承諾及政策運用有什麼影響?

除了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數量及範疇的龐雜、與會國要考慮的問題很多 以外,從個別國家的立場來看,特殊與差別待遇的困難在特別會期中,更顯 得難以解決。與會各國的立場不能只用傳統的南北爭議或窮富差距之類的二 分法去看待與會國對各項條款或提案的立場。非洲國家集團、低度發展國家 以及其他發展中國的各項提案,除了本質上牽涉這些國家向美國、歐盟、日 本等富國爭取更多貿易利益、市場進入、技術性協助等優惠待遇之外,這些 主要提案國之間的利益糾葛,也致使問題的解決更為困難複雜。

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培植條款的爭議。如前所述,培植條款本是國際妥協 下的產物,意在保持各國經濟主權的政策彈性,然就巴拉圭的所提工作文件

25,則期望屬於特殊與差別待遇的培植條款能協助建構一個更透明、更公平、

更具可預測性的多貿易體,而非如目前的國際貿易現況,各國單行的GSP制 度,在優惠少數國家之外,也不適當地增加了其他國家的貿易障礙。許多非 洲國家及低度發展國家,本身即已開發國家的GSP制度下的受惠國,對巴拉 圭的主張就極力反對,認為自己是最需要受到培植條款保護的國家;而在國 際農產品市場上較有競爭力的國家如印度、泰國等國就支持巴拉圭的主張,

希望優惠受與國能夠進一步調整各國現行的GSP制度。同時此亦衍生諸多問 題例如:要如何決定哪些國家可以享受GSP優惠?是否可以找到一套國際公 認衡量各國發展程度的標準?各國從其他國家GSP名單上「畢業」的門檻該 如何訂定?各國各產業的競爭力如何認定?諸如此類的疑問,與會各國不僅 沒有共識,甚且沒有討論的意願。

另外,還有許多提案是牽涉到如:服務業貿易、爭端解決、補貼與平衡 措施、反傾銷、市場進入、衛生檢疫、技術性貿易障礙、投資、智慧財產權、

農業等議題,是其他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及談判團體的專長,事實 上也早就已經在這些單位中討論。基此「特別會期」似乎沒有必要重複進行

25 TN/CTD/W/5, Add1, Add2

同樣的工作。美國、歐盟、日本就據此表示有限時間下,無法詳細專業地考 量每一個提案的前因後果及其後續的衝擊(其實其他國家也曾表示類似的意 見),而強烈主張要將大多數的提案交付其他相關的專責單位來討論。

最後,如前所述的許多困境,使得貿易發展委員會的特別會期變得像是 一個討論所有跨議題領域的特殊與差別待條款的論壇。只能扮演發起爭議的 角色。而實質的提案探討不是受到太多利益糾葛的延宕,就是必須交付其他 專門的單位,靜待其談判結果。

三、許多提案的實質影響深遠,難以在「特別會期」形成共識。

為了讓特別會期能夠順利的進行,美國曾企圖26協助所有與會國釐清爭 議的焦點。將所有提案分類,其中部分提案即使經過再多的努力,也是難以 達到共識的,因為這類的提案一旦通過會造成許多負面的發展。如有些提案 會讓某些會員國永久地成為義務豁免,或者讓某些會員國擁有自動延長過渡 期限的權利。此種例外的存在,對開放、以規則為基礎的WTO體制而言,將 是 嚴 重 的 侵 損 , 國 際 社 會 長 久 以 來 追 求 的 理 想 貿 易 規 範 體 制 也 勢 必 蕩 然 無 存。其實,WTO體制下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目的,無非是想藉由循續漸進 的方式如較多的貿易優惠措施、某些義務的豁免或較長的調適期,導引開發 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的貿易納入WTO體制中。如果將永久的義務豁免、自 動延長調適期的機制授與上述國家,不但不會幫助這些國家的長期發展,還 會因為同時存雙重的權利義務關係,致使WTO體制難以維繫。

再者,有一些提案一旦通過,會將提供技術性援助的義務自動強加給援 助提供國,對於身為主要援助國家的美國、日本及歐盟成員,是無法接受的。

因為雙邊的技術性援助實際執行上多屬提供國的裁量範圍,而其行動往往還 有其他的政治經濟目的。美國認為,現行的提案及討論有助於調整對外援助 的 方 向 和 內 容 , 但 不 能 任 意 強 制 要 求 可 能 的 援 助 提 供 國 提 供 援 助 。 此 外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