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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國訓練計劃

“第三國訓練計劃”是一種聯合訓練計劃,在此計畫下,新加坡和另一 個國家或一個國際組織合作,向受援國提供訓練課程。迄今新加坡共有24個 聯合訓練計劃的合作夥伴,它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德國、加 拿大、日本、英國、泰國等處。借由“第三國訓練計劃”,新加坡和合作夥 伴結合彼此的經驗、專長和資源,裨益開發中國家之發展。

新 加 坡 之 第 三 國 訓 練 計 劃 亦 和 WTO密切合作,新加坡和WTO於1996年 12月達成協議,成立第三國訓練計劃,在WTO贊助下,舉辦攸關貿易和其他 WTO相關培訓課程以供開發中國家參與;雙方於2000年3月27日再度簽署新 協議,2000年3月29日至31日,新加坡舉辦貿易服務總協定之研討會,計有 來自14個國家的官員與會,2001年亦舉辦兩次研討會,2002年5月6-8日也舉 行之多邊合作議題研討會計有16國家22位官員與會。目前,在WTO贊助下舉 行攸關貿易議題之研討會有6,計有來自亞太、非洲及拉丁美洲之100多位官 員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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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美國在WTO貿易與發展機制下的援外實踐,依據吳秀玲(2003)的 研 究 指 出 , 其 對 於 來 自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產 品 , 主 要 是 採 普 遍 化 優 惠 關 稅 制 度 (GSP)。另外則針對不同地區,有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Caribbean Basin Economic Recovery Act, CBERA ) 與 安 地 斯 貿 易 優 惠 法 ( Andean Trade Preference Act, ATPA)。以下分就普遍化優惠關稅、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 法與安地斯貿易優惠法稍加說明。

1. 普遍化優惠關稅

美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立法,首見於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其法歷經 二次修正與多次延長,最近一次即為 2000年5月 11日所通 過之2000年貿易與發展法(Trade and Development Act of 2000)。

美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採取逐年更新延長方式,主要係基於聯邦預算 政策之考量。由於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實施導致關稅收入減少,因此美國 國會與行政部門必須另覓歲入替代來源,或彌補預算縮減。美國貿易代表署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是負責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行政執行 部門。每年相關當事人所提出之申請由一個跨機構之委員會(Trade Policy Staff Committee,稱為貿易政策幕僚委員會)進行審查,該委員會由普遍化 優惠關稅制度附屬委員會從旁協助。美國貿易代表署亦可自動提出申請進行 審查。審查程序結束後,美國貿易代表署向總統建議何等國家或何種產品應 列為可享有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名單,或應從名單中剔除。

美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目的包括:

(1) 促進開發中國家之發展,增加其與工業國家有效的競爭;

(2) 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貿易比援助更為有效且更經濟;

(3) 對開發中國家提供優惠待遇開放美國市場,相對的對美國之貿易擴張 也有利;

(4) 應 重 視 開 發 中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相 異 性 , 給 予 不 同 的 責 任,協助其融入多邊貿易體系;

(5) 鼓勵提供增進貿易自由化之措施,以為其他工業國家之典範;

(6) 藉由貿易的互動,帶動開發中國家擁有足夠的外匯交易所得,以擔負 其國際債務之義務;

(7) 鼓勵開發中國家廢除或減少市場進入障礙,重視智慧財產權及強化勞 工權益。

2. 加勒比海盆地方案

加 勒 比 海 盆 地 經 濟 復 興 法 ( Caribbean Basin Economic Recovery Act, CBERA),簡稱為加勒比海盆地方案(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CBI),

最初於1982年由雷根政府提出草案,於1983年正式立法,針對加勒比海及中 南美洲之國家與領域所進口之產品免關稅待遇。共有25個國家與領域經美國 貿易代表署選定可享有優惠措施,在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之下,約有6 千種產品可享有免關稅待遇57。廢除對支付給該地區人員之股息與利息預扣 所得稅;以及對該地區之獨立外援。

此法案最初以12年為期,但於1990年通過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促進法

(Caribbean Basin Economic Recovery Expansion Act of 1990,CBI II),廢 止 落 日 條 款 , 使 得 加 勒 比 海 盆 地 經 濟 復 興 法 之 貿 易 優 惠 成 為 永 久 的 貿 易 優 惠。然由於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所提供之貿易優惠,僅限於若干開發中 國家,因此該項計劃不屬於東京回合培植條款所謂的最惠國待遇之豁免。

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與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兩者相同之處,在於 其中任何一項計畫下進口之產品均可享受免關稅待遇,至於相異之處則在於 加勒比海盆地方案的永久性貿易優惠,使其相對較具吸引力及穩定性,有利 於企業之經營;再者,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除涵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 之約4300種貨品項目外,還涵括其他1700餘產品項目;另外普遍化優惠關稅

57 3 項免稅產品(糖、牛肉及乙醇)另有特殊條件。另外一小部份的產品無法享受免稅進口之待 遇,卻可以有最惠國關稅稅率百分之二十的關稅減讓。這些產品包括手提袋、行李箱、皮夾、

制度,有前述之競爭需要限制或對於高收入國家之限制,而加勒比海盆地經 濟復興法則無該等限制;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所訂定之原產地規則,也 相對較為寬鬆。因此有不少加勒比海盆地地區外之出口商,紛紛轉向加勒比 海盆地方案,以避免喪失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利益時,亦喪失進入美國市 場之免關稅待遇。

3. 安地斯貿易優惠法

安地斯貿易優惠法(Andean Trade Preference Act,ATPA)於1991年12 月 4 日 制 訂 , 通 常 簡 稱 為 安 地 斯 方 案 (Andean Initiative) 或 安 地 斯 協 定 (Andean Trade Pact),最初以10年為期。該項法案給予玻利維亞、厄瓜多爾、

哥倫比亞,以及秘魯四個安地斯山脈國家特殊貿易優惠。類似於加勒比海盆 地經濟復興法採取的方式,目的在於促進該地區之經濟發展。該方案除了藉 由適用優惠關稅稅率以增加對美國市場之進入以外,還包括促進農業發展之 援助。然因安地斯貿易優惠法所提供之貿易優惠,僅限於若干開發中國家,

因此該項計畫也不屬於東京回合培植條款所謂的最惠國待遇之豁免。

在 安 地 斯 貿 易 優 惠 法 之 下 , 可 享 有 優 惠 之 國 家 僅 有 玻 利 維 亞 、 厄 瓜 多 爾、哥倫比亞及秘魯58。安地斯貿易優惠法,基本上在選定優惠國家之標準,

過 程 、 規 定 與 加 勒 比 海 盆 地 方 案 一 致 , 惟 特 別 點 明 在 美 國 提 供 之 農 業 援 助 時,該國必須符合毒品防制合作之標準。另外,安地斯貿易優惠法所規定之 原產地規定也較加勒比海盆地方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