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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法第一次延長

重新開設臺灣事務局。131明治 33 年 11 月,伊藤第四回內閣成立後,又 建議設立拓殖務省。兒玉總督主張的拓殖務省,不僅是臺灣總督府的中 央監督官廳,也是海外殖民事業的總官廳。兒玉總督提出:「帝國的國 事不應僅以臺灣統治為滿足,而應將南中國一帶,更進一步從南洋群島 到暹羅、波斯等未開國的農工商等殖民事業,視為帝國的急務,確立此 政策的大方針。殖民政治從初步的臺灣經營,然後再以其為根據地,發 展為將來對整個東亞施以帝國的殖民政策。因此如今應置一省,專門操 縱負責殖民政策,有效監督臺灣政治,同時有系統將殖民政策施於內 外」。關於新設的拓殖務省,兒玉有如下主張:

廢內務省的臺灣課,移至新設的省,今日屬於外務省管理的移民等 殖民事務一起移管。關於帝國殖民政策最根本的臺灣經營,應由臺 灣總督負全責。因此,使臺灣總督兼攝國務大臣,在憲法上負有經 營臺灣之責任,同時使帝國整體的殖民政策不與臺灣經營相背馳。132 當然,這個擴張臺灣總督權力的拓殖務省設置案沒有被採納。

五、六三法體制的動搖

(一)六三法第一次延長

政府內部關於臺灣統治法制,特別是憲法與法典實施問題,在說辭 上已經達成統一見解,但是關於〈六三法〉的爭議,卻不會因為有了一 個法解釋學上的說辭而解決。例如,根據〈六三法〉而進行的臺灣統治 實績,及〈六三法〉所體現的統治理念,都還是可以被爭論的題材。

領臺初期,對政府或對臺灣統治的批評來自臺灣人、日本輿論(日 本內地與臺灣)及帝國議會三方面。臺灣人的批判除了個別的行政層次 之外,多集中在武裝游擊隊的攻擊。關於這個武裝游擊戰,以往的研究

131 〈內閣ニ臺灣事務局設置ノ議〉,《後藤文書》,七-九。

132 〈拓殖務省設置ノ意見〉,《後藤文書》,七-一。

多認為是民族主義性質的抗爭,133但是民族主義式的解釋存在很多問 題,此處無遑討論。

日本人輿論的批評,以高野事件為契機,臺灣統治的實態逐漸被披 露在內地言論界,臺灣失政可能發展成為中央政爭的導火線。另一方面,

在臺灣的日本人也有派系與利益的問題(詳見下文),也可能以批判總 督府的形式顯露出來。

上述諸動向最後集結在帝國議會,帝國議會對臺灣統治政策的批判,

直接衝擊內閣。本來卡庫德的臺灣統治構想,就是讓臺灣預算權脫離帝 國議會。但是,明治30 年的〈臺灣總督府特別會計法〉雖然將臺灣會計 設為獨立項目,但是其預算審議權仍然屬於帝國議會。特別是領臺初期,

臺灣財政依賴大量的國庫補充金,帝國議會對臺灣的發言權便更為有力。

作為臺灣統治體制中心的〈六三法〉,於明治29 年 3 月,在自由黨 與伊藤內閣的合作下勉強通過,但卻是限期三年的臨時性立法。因此,

如果政府希望繼續施行〈六三法〉的話,必須向帝國議會提出延長要求。

預算審議與每三年一次的〈六三法〉繼續案的審議,遂成為帝國議會追 究臺灣統治的噴出口。因此,當帝國議會討論〈六三法〉繼續案及預算 審議,政府進行臺灣統治施政報告之際,帝國議會議場便成為爭論臺灣 統治政策、法制、政績的論壇。以下,透過議會對〈六三法〉繼續案的 審議,探討臺灣問題在日本中央政界的展開。

明治 31 年 9 月 30 日,兒玉總督以「將來尚需立法之施設尚甚多,

而察本島島民慣習風俗,必須因應實際需要,臨機適當的立法,以求本 島統治得能無遺憾」為理由,要求板垣退助內務大臣向下一次(13 次)

帝國議會提出「關於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號之有效期間的法律 案」,而且要求將〈六三法〉的效期延長到十年。134兒玉總督的請求案 經內務省接受,而由內閣於12 月 5 日向貴族院提出「明治二十九年法律 第六十三號中改正法律案」。只是此次所提出的〈六三法〉繼續案,只

133 關於殖民地初期臺灣武裝抗日的性格,可參考翁佳音,《臺灣漢人武裝抗日史研究(一 八九五~一九○二)》(文史叢刊74)(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1986)。

134 〈法律第六十三號效力延期關係書類〉,《後藤文書》,七-三八。

要求延長三年,兒玉總督企圖延長十年的意見並沒有被內閣採納。其中 原因,以目前可見的資料不能充分說明,但是很可能是因為內閣不希望 過分刺激議會,而僅要求延長三年。

內閣所提出的〈六三法〉繼續案,在貴族院受到激烈反對。曾經擔 任臺灣總督府學務部長的伊澤修二議員,被認為是貴族院中的臺灣通,

但他卻對臺灣統治實況及〈六三法〉的爭議點展開嚴厲的質詢及批評。

伊澤修二於12 月 10 日貴族院第一讀會議中,即以如下理由反對〈六 三法〉繼續案。135(1)〈六三法〉是領臺初期立法的「特例」,因〈六 三法〉而引起高野事件之類的問題;(2)〈六三法〉成立的理由是由於 臺灣的特殊性,但如今內地的民法、刑法皆已施行於臺灣,臺灣特殊性 的理由也不再存在;(3)因為臺灣已經施行內地的民法及刑法,〈六三 法〉已無必要存在。

12 月 12 日及 13 日的委員會中,伊澤修二更全面性的展開批判。他 批判的要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六三法是特例立法,第九議會通過六三法的原因是因為第六條

(即三年期限)。也就是說,「本案列有第六條,也就是本案之 可以成立的原因」。因此,此延長案違反六三法立法的精神。136 二、本來應為律令審議會議的合議體評議會,「因為以民政長官持 有人事權的課長為評議員」,「在今日完全為僚屬會議」,因 此不能發揮臺灣立法機關的權能。137

三、「臺灣總督可以任意說有緊急必要,便以緊急律令權,不經評 議會而發布律令,幾乎沒有任何類似議會的功能,完全獨斷獨 行。」138

四、如今臺灣已經施行民法和刑法,而且根據六三法發布的律令經 常與民法、刑法牴觸。139

135 《律令議事錄》,36。

136 《律令議事錄》,55~56。

137 《律令議事錄》,56。

138 《律令議事錄》,47。

139 《律令議事錄》,44。

12 月 16 日的院會中,伊澤主張政府應該撤回〈六三法〉延長案,重 新提出適當的臺灣統治法案。

本人認為政府應訂定臺灣統治的大方針。在今日討論是否要延長六 十三號的時候,政府更應深思熟慮,訂定臺灣統治的大方針。對臺 灣的大方針一旦確立,便不需要如六十三號之類的法律,而能訂出 最適合今日臺灣的法律。因此本人要求政府撤回此案。140

12 月 17 日,伊澤更與上杉茂憲等 20 人聯合提出「明治二十九年法 律第六十三號中改正法律案修正案」。141該修正案主要是將原本以敕令

〈臺灣總督府評議會章程〉規定的評議會組織,寫入〈六三法〉中,並 將原被排除在外的陸海軍高等武官,重新納入評議會;此外還加入縣知 事、上級法院檢察官各一人和四名民間代表。關於此點,伊澤作了如下 說明:

臺灣,如所週知,尚未施行市町村制,當然也沒有府縣會之類的組 織,完全沒有可以發表人民意志的機關,因此要賦課地方稅,受到 極大的反對。已經有人組成團體反對沒有代表卻要課地方稅一事,

這已不只是日本人的異論,有些團體將這種主張以漢文撰寫,在土 人之間流傳。臺灣人民雖然以往有納稅的好習慣,但是將來也可能 會開始拒絕納稅。因此,一定要有部分非日本官吏的代表,並加入 臺灣人民的代表。這對於今日臺灣統治是有必要的。142

也就是說,既然徵收地方稅,就必須賦予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而且,

四名民間代表當中「必須有二人住在臺灣島內十年以上」。明治31 年時 住在臺灣十年以上的人,當然就是原本就住在臺灣的人。對此,伊澤有 如下說明:

今日臺灣地方官官制中置有參事一職,各縣有二、三名至五名參事,

這是總督由臺灣住民中選出來的,為奏任官待遇。由此更進一步,

140 《律令議事錄》,63。

141 《律令議事錄》,65、66。

142 《律令議事錄》,67。

從全島中選出有名位者加入,也沒有什麼不當。143

伊澤的這個意見是讓殖民地當地人的官選評議員也參加法令審議,

這是卡庫德以後首次有人正式主張臺灣人參政權問題,具有特別意義。

但是,對於伊澤這個賦予包括臺灣人在內之民間代表參政權的主張,總 督府從施行技術上加以反對。144

伊澤修二雖然最初反對〈六三法〉延長案,但當他提出修正案時,

已經表示他的反對已經變成了「修正通過」。也就是說,提出評議會修 正案本身,即是承認〈六三法〉的委任立法,修正案只是要補強委任立 法制罷了。

政府的〈六三法〉繼續案在貴族院通過後,回到眾議院討論。在眾 議院方面,遭到憲政本黨的野間五造及正交俱樂部的花井卓藏反對。

第13 次帝國議會時,議會中組成憲政本黨為反對黨。145憲政本黨對 於〈六三法〉繼續案表示反對。146眾議院的委員會中,野間五造表達憲 政本黨的主張:〈六三法〉成立時,內地與臺灣交通不便,「六十三號是 在戰爭時代,連電報也沒有的時代」,而現在電信已經整備,因此〈六 三法〉也沒有存在理由了;根據〈六三法〉發布的律令,如〈鑛業條例〉、

〈樟腦令〉、〈阿片令〉等都是背離民情、引起不滿的法令,「今日已經 不用依六十三號任意製造法律了」。野間五造還指出臺灣總督正在進行 危險的臺灣統治:

在連戶籍法都未確立的今日,便隨意訂定了各種收稅法,希望早日 獲得效果,實誤百年大計。……以地方稅來說明徵稅的問題。今日 臺灣採取儘量吸引內地人的方針,但是卻為了臺灣經濟早日獨立,

在連戶籍法都未確立的今日,便隨意訂定了各種收稅法,希望早日 獲得效果,實誤百年大計。……以地方稅來說明徵稅的問題。今日 臺灣採取儘量吸引內地人的方針,但是卻為了臺灣經濟早日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