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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臺日本人與中央政界

要針對未開化地訂定制度。151

因此,應先設臺灣總督府必要的條例,亦即發布可以取代法律的命 令,讓總督府可以自由自在自己統治,這對統治臺灣是有必要的。

但是如果法律效力太長,臺灣總督府也會流於怠慢,而鬆懈了儘早 讓臺灣發達的心。152

新井章吾這種主張給臺灣總督絕對權力,以統治未開化人民的主 張,與福澤諭吉的想法幾乎相同。153

最後,〈六三法〉繼續案在議會表決通過。但是從上述帝國議會的 討論,可以看到〈六三法〉所代表的臺灣統治政策問題,以後還是將不 斷被提出來。此次在帝國議會的問題焦點有以下四點:(一)〈六三法〉

的委任立法之違憲性問題;(二)臺灣委任立法的必要性問題;(三)

臺灣律令的不當問題;(四)臺灣統治方針與目的。帝國議會針對這些 問題的批判與質問,是此後政府仍然要面對的難題。

(二)在臺日本人與中央政界

殖民地社會的統治與被統治問題,以往幾乎都被視為殖民者(殖民 民族)與被殖民者(被殖民民族),亦即統治與被統治兩者間的對立、

妥協乃至協力關係來思考。但是,殖民地社會中還有許多無法以民族集 團區分的問題。殖民民族也好,被殖民民族也好,都不是鐵板一塊。殖 民、統治民族(集團)中,也有因殖民地利益(經濟利益)的分配而產 生的矛盾。此外,殖民、統治民族(集團)之中,也存在著統治與被統 治的問題。如何全面性的考量這些問題,以便鮮明刻畫殖民地社會,是 殖民地研究者的重要課題。

明治 32 年第 13 次帝國議會貴族院審議〈六三法〉繼續案時,伊澤 修二議員所提出的讓臺灣的人民(包括日本人及臺灣人)擁有參政權的

151 《律令議事錄》,91。

152 《律令議事錄》,92。

153 關於福澤諭吉的臺灣統治論,可參考拙著,〈福澤諭吉的臺灣論〉,《國立臺灣大學歷 史學系學報》11、12 期合刊(1984,臺北)。

提議沒有被採納,但是卻提出了在臺灣的日本人社會的問題。

此外,第13 次帝國議會中,後藤新平即明言臺灣統治的主要考量是 對臺灣人的統治。

……今日首先應考慮的是二百五十萬人。雖然他們之間有些許差 異,但占臺灣居民的大部分。因此,必須以其為本位。154

但是,這個發言卻引起當時在臺灣約有三萬人的日本人社會的不滿。例 如,明治 35 年 2 月 27 日,《臺灣民報》的「內地人」(即日本人),

便對總督府的偏重臺灣人主義提出不滿,認為總督府「太過虧待內地 人」。155

明治34 年 12 月,第 16 次帝國議會開議前不久,《臺灣民報》理事 小林勝民及荻原孝三郎即為了揭發臺灣總督府的弊政及反對〈六三法〉

繼續案特地上京。

明治35 年 1 月 5 日,《臺灣民報》借神戶英文報英國記者之口批判 臺灣總督府的臺灣統治政策:

大凡今日各國的新領土經營政策或殖民政策,大抵有二種主義,即 抑壓主義和自治主義。抑壓主義結果都不成功,反之,自治主義則 成果顯著。我欲慫恿日本的臺灣經營採自治主義。英國的印度經營,

起初雖然有很多困難,但近年逐漸可見其進步成績,此全拜自治主 義之賜。依我之見,日本的臺灣經營比英國的印度經營更容易,此 因支那人自古以來即有自治的習慣,而印度人絕無自治的習慣,即 可為證。日本人民已經是憲法治下之民,即使移住臺灣新領土,也 決不能喪失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臺灣總督府一切政治都不容本國遷 來的母國人置喙,我真不能相信。156

154 《律令議事錄》,39。

155 一內地人,〈何ぞ內地人を虐待するの甚しきや〉,《臺灣民報》,明治 35 年 2 月 27 日,指責「臺政方針總之是媚土人而把內地人當養子」。《臺灣民報》創刊於明治 33 年8 月,是在臺日本人為了批判臺灣總督府所創辦的報紙,與 1920 年代臺灣人所辦的同 名週刊報紙不同。目前,日本國會圖書館收藏有這份《臺灣民報》,但缺號不少。

156 小林勝民,〈東征紀行 其四〉,《臺灣民報》,明治 35 年 1 月 5 日。

這篇文章主張臺灣統治應採自治主義原則,更值得注意的是,它提 出了在臺內地人參政權的問題。此外,《臺灣民報》在明治35 年 2 月連 續九次連載〈臺政方針〉的長文,對整個臺灣統治提出批判。157

一、臺灣不是屬領地,而是憲法施行之地,然而各項施設、官制組 織、立法、行政、司法,一切都採屬地主義中最頑陋的專制集 權,且其運用有極大陋弊,並非憲法施行的土地。

二、臺政方針應採英吉利拓殖利民的自治政治,而非自利私欲的西 班牙掊克政略,然臺灣的財政、行政,絲毫未見英吉利殖民地 的治蹟,卻只見西班牙式掊克的虐跡。

小林勝民上京遊說,在帝國議會開議期間,出版了《臺灣經營論》

一書,158全面攻擊臺灣的統治政策及總督府的失政。小林勝民主張臺灣 統治要獲得成功的關鍵,在於「不要把臺灣當作屬領地或殖民地,像英 國的澳大利亞、加拿大那樣,而應該像德國的亞爾薩斯、洛林那樣,視 為我帝國的一個地方或一州」,也就是應該把臺灣當成日本本土的延長 來經營。明治 29 年經議會協贊而發布法律 63 號,顯然是將憲法施行於 臺灣,為了讓臺灣成為日本的一州或一地方,必須進一步獎勵內地人移 入、將新附島民日本化,但總督府對於整備可以接受移民的各項制度,

卻置之不顧。

為了讓臺灣成為帝國的一州或一地方,當然不是把新附島民趕走,

而是要將之同化,也就是儘早將之日本化。而為了達此目的,首先 應該要獎勵內地人移住,特別是吸引農民遷入,給他們各種方便,

讓他們安定永久定居下來。159

邇來經過七年,時至今日,尚未施行戶籍法。……在臺灣居住數年 的內地人,與過路旅客無異,其所生之子女,在法律上也如同沒有 戶籍。160

157 《臺灣民報》,明治 35 年 2 月 7~9、11、13~16、26 日。

158 小林勝民,《臺灣經營論》(東京:丸善書店,1902)。

159 小林勝民,《臺灣經營論》,37~38。

160 小林勝民,《臺灣經營論》,6。

甚且,「來臺灣沒有成為御用商人(寵商)的內地民間人士,皆被臺灣 當局視為無賴漢」;161發布〈臺灣新聞紙條例〉(明治33 年律令第 3 號),

徵收保證金,還可以取消新聞發行許可。根據〈臺灣保安條例〉(明治 33 年律令第 21 號),行政官可以放逐內地人,藉以箝制言論自由,排除 異端分子。小林勝民說這是臺灣總督府「以新聞紙條例防止失政之事外 洩,以保安規則期內無反抗其秕政者」。162

小林勝民疾呼〈六三法〉的委任立法違憲,理應為臺灣立法機關的臺 灣總督府評議會有名無實,「臺灣總督的權力,與專制國君主相當」;163 臺灣現行律令,「其中過半是將內地的法律以律令之名,使之適用於臺 灣,僅限於臺灣之特殊事情者極少,且需要緊急者絕無僅有」;164而且,

重要律令幾乎都有重大缺點。因此,〈六三法〉的委任立法是臺灣弊政 的根源,「必須正本清源,先廢止違憲的法律第六十三號」,「該法律 至本年3 月 31 日,自然失其效力,只要不要通過政府所提的繼續案即可,

此為臺灣立法刷新的大好時機」。165

小林勝民在批判總督府的文字中,不斷提及「御用商人」(寵商)

一詞,此外,他在揭發後藤新平收買議員運動的文章中也有如下記事:

其收買運動的背後有Sammel商會的荒井泰治及御用記者木下新三 郎。當然,他們在幫後藤運動。Sammel是一手壟斷內地樟腦的專賣 商,木下新則是專替後藤新平擦屁股之輩,當然會這樣做。Sammel 是提供機密費不足的金主,木下新的鯰瓢主義則有軟化軟弱議員的 作用。166

後藤新平的回憶談中,也曾提到反對臺政者有投資事業。167因此《臺灣 民報》系的批判總督府,似乎與領臺初期在臺日本人的利益,特別是專

161 小林勝民,《臺灣經營論》,7。

162 小林勝民,《臺灣經營論》,28。

163 小林勝民,《臺灣經營論》,17。

164 小林勝民,《臺灣經營論》,18。

165 小林勝民,《臺灣經營論》,28。

166 〈臺灣惡政と中央政界〉,《臺灣民報》,明治 35 年 2 月 1 日。

賣權的分配有關。168

不論如何,小林勝民的批判總督府發展成撤廢〈六三法〉的運動,

而且在〈六三法〉期限屆滿,政府尋求議會同意延長之際,適時地發動 了中央政界的遊說活動。169

小林勝民與荻原孝三郎於明治34 年 12 月 26 日抵達內地,遍訪內地 言論界及中央政界人士,揭舉臺灣總督府的失政及〈六三法〉的缺點。

根據他的日記,他抵達內地後最初一星期,積極拜訪報社、政界人士。170 其後,又以「獨醉庵」的名義,在東京的報紙揭發臺灣總督府弊政,批 判〈六三法〉。171

在小林勝民與荻原孝三郎奔走下,臺灣問題受到中央政界的注目。

眾議院的三四俱樂部、貴族院的土曜會、進步黨、政友會及憲政本黨皆 分別成立臺灣問題調查會。小林勝民在這些調查會會場揭發臺灣弊政並 散發相關資料。172政黨會派有很多人對〈六三法〉繼續案採取慎重、否 定的立場。以谷干城、曾我祐準為中心的貴族院土曜會與研究會,以及 眾議院的三四俱樂部一致反對。173憲政本黨的黨內委員會也多數反對。174 占眾議院多數席的政友會在中心勢力星亨死後,內部分裂成舊自由 黨系及伊藤總裁直屬派,加上伊藤總裁外遊問題,呈分裂局面。司法部

167 〈臺灣統治ノ既往及將來ニ関スル覺書〉,《後藤文書》,七-八。

168 詳細情形將另文討論。

169 關於此次由在臺日本人所推動的「六三法撤廢運動」之詳情,參照拙稿,〈明治三五年 日本中央政界之「臺灣問題」〉,《臺灣近代史研究》(臺北:稻鄉出版社,1990)。

本文僅略做陳述。

170 小林勝民,〈東征紀行 其五〉,《臺灣民報》,明治 35 年 1 月 14 日。

171 小林勝民,〈東京通信(其五)〉,《臺灣民報》,明治 35 年 1 月 29 日。

171 小林勝民,〈東京通信(其五)〉,《臺灣民報》,明治 3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