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條約改正與臺灣統治

(二)條約改正與臺灣統治

從帝國議會中議員的討論,便可以看出〈六三法〉本身內含著各種 問題。但是這個時候將會影響日本政府對於臺灣統治體制之思考的,還 有其他因素。

首先,是當時日本與外國之間的條約改正問題。眾所周知,條約改 正問題是明治政府成立以後最大的外交課題。日本於日清戰爭勝利之 後,條約改正問題漸漸有往順境發展的傾向。

日清戰爭前後以來,日本與西洋諸國之間所締結的新條約,是否可 以直接適用於臺灣?十九世紀 60 年代以來,清國與諸外國所締結的條 約,其關係到臺灣的條項,在臺灣改歸日本領有之後是否仍然有效?這 些問題都關係到日本如何思考臺灣統治政策。例如,原敬在〈臺灣諸島 新領與外國的關係〉中指出:

割讓國家之一部分時,公法承認其受讓之國家,沒有義務承繼割讓 國家條約之義務。因此,自清國接收臺灣諸島之後,該地方當然直 接試用本邦與諸外國所締結的條約。80

其實,這種認為日本與諸外國所締結的條約當然施行於臺灣的邏輯,與 前述原敬〈臺灣問題二案〉的前提是一致的。

英國已經有將臺灣各港與內地通商港之間,看成向來內地各通商港 之間的前例。美國也確實答覆將在評定之後,於臺灣各港施行現行 契約稅則,而近日又對各條約國宣示,現行條約將儘量適用。故若 採用甲案,採以之為殖民地的方針,則將會產生內外施政之矛盾。81 亦即原敬認為,既然臺灣與內地一體施行日本政府與各國所定的條約,

那麼便必須將臺灣視為內地。

另一方面,臺灣總督府也注意到了條約改正與臺灣統治政策的關 係。臺灣總督府外事課於明治 28 年做成的〈臺灣開港場及外人居留地意 見〉,主張臺灣不但不施行憲法,也不施行新條約。

80 〈臺灣諸島新領ニ付外國トノ關係〉,《原敬文書》,六卷,216~217。

81 〈臺灣問題二案〉,《臺灣資料》,33。

臺灣若在我領土內,其自然的結果若不許雜居的話,便不能不設居 留地。但這未必然。不論將來臺灣在我帝國內,在憲法上占著如何 的位置,臺灣之風土人情與內地不同,到底不能同立於憲法範圍內。

然各種行政都必須設特別法以進行統治。因此,應該與外國締結類 似在臺灣的通商航海條約,這不外是帝國統治上所衍生的對外主權 作用。就如我與英法兩國所定的新條約,明列彼兩國版圖內之若干 領地不適用新條約。如果臺灣在憲法範圍之外,憲法上的經濟與內 地不同,而採政治上自衛自治之方針,則必須締結特別的條約設立 居留地。82

原敬論理的展開與臺灣總督府所持論調正好相反。原敬認為,新條 約事實上實行於臺灣,那麼憲法也必須施行於臺灣。相對於這種將臺灣 與內地等同處理的邏輯,臺灣總督府則主張:臺灣與內地不同,因此憲 法不施行於臺灣,那麼新條約也不直接施行於臺灣。不過,雙方雖然主 張不同,但是強調憲法施行與新條約施行之間的關係卻是相同的。

對於領臺初期臺灣關係法制做出各種建言的卡庫德也說:「決定條 約問題之前,必須決定憲法問題。」83他基於一向主張憲法不施行的前提,

說明新條約也不應施行於臺灣。84日本政府或許受到前述憲法施行與實施 新條約連動解釋觀點的影響,在臺灣人民國籍選擇日之明治 30 年 5 月 8 日以後不久的 8 月 3 日,松方內閣便在閣議中做出憲法施行於臺灣的結 論。85雖然同時也宣告:鑑於臺灣之現狀,臺灣的統治採取漸化原則。86

82 臺灣總督府外事課,〈臺灣開港場及外人居留地制度ニ對スル意見〉,《臺灣資料》,

176~177。

83 カークード,〈台湾ニ関スル覺書說明筆記〉,《後藤文書》,七-三三-三。

84 カークード,〈台湾ニ関スル覺書〉,《後藤文書》,七-三三-二。另外,明治 31 年 7 月 16 日,日本政府通知英國施行新憲法之前,7 月 8 日、12 日卡庫德應總理大臣兼外 務大臣大隈重信之委託,提出關於新條約實施之意見書。這些意見書主張新條約不施行 於臺灣,參見:〈臺灣及條約改正ニ關スル意見書〉(藏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編 號:1-5-3-8)、〈憲法上臺灣ノ地位及臺灣ト改正條約適用ノ儀ニ關スル意見書〉(藏 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編號:1-5-3-8)。

85 〈臺灣施政方針〉,《後藤文書》,七-二。

86 這是第二次松方內閣治臺政策的重要決定,松方總理發給臺灣總督的內訓全文,收錄於

對於政府宣示憲法、新條約都施行於臺灣的政策,臺灣總督府卻提 出頑強的抵抗。明治 30 年 9 月 25 日,臺灣總督乃木希典向松方正義內 閣大臣提出〈關於在臺灣島實施新條約之意見書〉與關於施行憲法的意 見書。

乃木總督之意見書與卡庫德的主張大致相同。即如果臺灣施行新條 約,那麼便必須整備條約改正前提的近代法制。但是「今日以為了帝國 本土所編纂,在本土施行尚感澀難的法典,直接實行於風俗習慣完全不 同的本島,將不只是澀難,而且將擾亂島民之秩序,必然更將陷施政於 困難」,而且「否則,制訂另外適應本島之法典。但舊慣之調查尚未就 緒,任何人都無法斷言能在二年不到的短時日裡整備各種法令」,「從 實施新條約來說,實施法典雖然緊要,但從臺灣經營來說,實施法典毋 寧是沒有大利而有大害」。因此,乃木總督主張「實施新條約與實施法 典,乃本島經營上不相容者,已十分清楚」,建議延期新條約或「本島 的法典實施,延期若干年」。87

關於憲法施行問題,乃木總督更加強硬地主張憲法不施行於臺灣。

乃木總督從法理與現實兩方面陳述他的看法。從憲法的本質來看,在憲 法發佈之際的敕語與憲法的條文中,都看不到憲法將施行於新領地的必 然性,如果憲法將施行於臺灣,則必須要有「大權的明示作用」。但到 現在為止,並沒有大權的明示,因此不能說憲法施行於臺灣。從現實上 來說,政府承認臺灣總督的軍事統治。這個事實與「欲將一個地方置於 軍事統治之下時,必須實行戒嚴或以其他方法特別宣告」的我國憲法之 精神相矛盾。臺灣統治不能說與憲法的精神一致。但領臺以來,發佈了

〈關於施行於臺灣的法令之法律〉(明治 29 年法律第 63 號)、〈臺灣 總督府特別會計法〉(明治30 年法律第 2 號)、〈臺灣銀行法〉(明治 30 年法律第 38 號)等相關法律,臺灣總督府的歲出入預算也經過帝國議 會審議,則憲法被適用於臺灣了。因此,乃木總督認為「臺灣割讓以來,

《後藤文書》,七-二。另外,應該是本內訓的草稿則收錄於《松方正義文書 第五一 冊殖民.臺灣一八》(Microfilm R-27)(以下簡稱《松方正義文書》)。

87 〔法制局〕〈臺灣統治上ニ關スル政綱〉,《松方正義文書》。

政府對於臺灣之方針,並非出於一途」,因此「往往不免令人懷抱憲法 問題之疑惑」,「這不能不說是本島統治上最大的障礙」。88

乃木總督甚至表示:「鑑於本島之現狀,我可以斷言,即使憲法施 行於本島,也將產生統治上的麻煩,這樣的政略不獨有害本島之福祉,

而且將損害在本島之日本臣民的福利」,希望「政府應該為相當之措置,

早日向中外宣示憲法之效力不及於本島,以使一般官民知其所歸」。他 甚至提議,如果為了將憲法不施行於臺灣這件事情明確化,甚至可以修 改憲法。89即明確地表明「臺灣斷然未施行憲政」。90

觀察這些一連串的行動,可知明治政府同時注意到了條約改正問 題,決定將憲法施行於臺灣的原則,但臺灣總督府則與卡庫德幾乎立於 完全相反的立場,主張憲法不施行於臺灣,新條約也不施行於臺灣。臺 灣總督府這種主張應該是想要排除中央政府的牽制,增強臺灣總督的權 限,以臺灣總督府為獨立的政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