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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三法第二次延長

(三)六三法第二次延長

明治 32 年第 13 次帝國議會中,〈六三法〉繼續案雖然受到嚴厲批 判,但最後以多數決通過。這次〈六三法〉有效期限到明治35 年 3 月 31 日為止。在〈六三法〉期限截止前,總督府鑑於第13 次帝國議會的經驗,

準備了各種對策。明治 34 年 11 月,總督府內部即有廢止〈六三法〉,

重新規劃新法律體制的提案,但結果僅止於內部提案階段。政府仍然以

〈六三法〉再延三年的提案,向帝國議會提出。而此時已經有前文所述

《臺灣民報》系統的在臺日本人在中央進行撤廢〈六三法〉的遊說活動。

眾議院於明治35 年 2 月 2 日,進行政府所提出的〈六三法〉繼續案 之一讀會。議會開始後,立刻有工藤行幹(憲政本黨)、鈴木萬次郎(立 憲民政黨)、望月長夫(立憲國民黨)、丸山嵯峨一郎(政友本黨)、

大津淳一郎(憲政會)、竹內正志(中央俱樂部)、星松三郎(憲政本 黨)提出反對質問。

這些意見大抵是引用小林勝民的臺灣總督府批判而展開的。即〈六 三法〉是在領臺初期的特殊狀況中成立的,領臺以來已經過了七年,不 再是需要〈六三法〉的環境,如果真有緊急事情,只要發布緊急敕令即 可。而且這段期間根據〈六三法〉所發布的律令,大抵與內地法律無異,

顯示臺灣並不需要特殊的法令。但其中還是有如〈臺灣新聞紙條例〉、

〈臺灣保安條例〉等違反人權的律令。因此,〈六三法〉不僅沒有必要,

更不應存續。179

此次〈六三法〉繼續案,政府在議會中還是遭遇到一直無法解決的 難題。自2 月 5 日起召開由 18 名委員組成的委員會,面對委員的質詢,

政府委員內務省臺灣課長森田茂吉回答說,殖民地經營應模仿英國,讓 主事者負完全之責任。180政府委員臺灣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也說:「新版 圖統治六、七年就想看到成效是不可能的」,強力主張給予總督委任立 法權的必要性。181對此回應,憲政本黨的金岡又左衛門主張,即使臺灣

179 《律令議事錄》,99~108。

180 《律令議事錄》,110。

181 《律令議事錄》,113~114。

有特殊狀況,絕對需要特別立法,也只要在帝國議會制定臺灣特別立法 即可,他批評說:「如此法律六十三號,實為將危險之極大權給臺灣總 督府,究竟其必要何在」?182

面對如此難題的政府方面,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請求議會舉行秘密 會議。雖然這次秘密會議的紀錄還沒有公開,但從事後委員會委員的發 言,可以重現祕密會中爭論的幾個重點。

在秘密會議中,兒玉總督表明「如果沒有修改憲法,憲法就沒有在 臺灣施行」。也就是說,兒玉認為憲法並沒有在臺灣施行。183兒玉總督 這種「只要不修改憲法,就表示憲法未施行於臺灣」的說法,是卡庫德 邏輯的再現。如前所述,政府已經表明憲法施行於臺灣的公式見解,因 此兒玉總督這樣的發言,可以說是在議會中「失言」了。不過,也可以 說是兒玉總督說了「真心話」。對於兒玉總督的發言,後藤新平又幫他 做了一些修飾:

憲法施行與否在形式上已有定案,因此作為總督,並沒有說憲法不 施行。我想總督是根據臺灣的情況,來說這樣的話的。184

對於兒玉總督在眾議院秘密會議上冒出的「驚人之語」,伊東巳代 治在給正在訪歐的伊藤博文的信中說:「前幾日的眾議院委員會,有很 激烈的質詢,兒玉請求舉行秘密會議,說了很激烈的話。」185

兒玉總督在秘密會議中還表明,針對臺灣的制度,政府正在調查立 案,準備作根本性的大更動,但現在希望暫時先讓〈六三法〉延續。186

兒玉總督表示憲法不施行、未來將改變臺灣制度的發言,與後來岡 松參太郎將臺灣置於憲法之外的〈臺灣制〉、石塚英藏的〈臺灣統治法〉

應該有關。

雖然有兒玉總督在秘密會議中的特別說明,但是委員會嚴厲的批判

182 《律令議事錄》,113。

183 《律令議事錄》,124。

184 《律令議事錄》,124。

185 明治 35 年 2 月 7 日,〈伊東巳代治致伊藤博文書簡〉,《伊藤文書》九,頁 57。

186 《律令議事錄》,133。

或質詢仍然繼續。平岡萬次郎(憲政本黨)主張臺灣既然被日本統治,

就應該施行日本式的政治。187柴四朗(憲政會)對臺灣總督自立化的意 向表示疑懼。他追問,如果臺灣財政達成獨立,即不需要帝國補助金時,

臺灣的預算是不是就可以不需帝國議會協贊呢?此外,他也批判總督府 竟然想以日本國內嚴禁的彩票作為歲入的財源。188竹內正志(中央俱樂 部)除了批判總督府的〈法院條例〉是蹂躪司法權外,也質問到底臺灣 統治方針為何?帝國議會不斷支付臺灣補充金,卻無從監督臺灣,而總 督府方面擁有無限權力,卻一點責任也沒有,「總督府真是太舒服了!」

臺灣是日本國的一部分,當然人情風俗不同,但如沖繩縣和北海道 那般,也是作為帝國的一部分來統治。究竟是總督的方針,還是政 府方面的關係我不知道,但總督府的想法中,是不是將來想把臺灣 當成純粹的殖民地或屬地、特殊的地方?……

憲法如何姑且不論,錢是經帝國議會協贊而支出的,錢不斷的支出,

卻沒有任何權力,立法、行政、司法全部都集中於總督一身,帝國 議會也沒有監督權。……如果說今日財政不豐裕,沒有給臺灣錢,

那麼臺灣獨立施政則另當別論,然而錢是由內地支付,卻有像六十 三號這樣的法律,可以委任命令,總督對所有事情都有絕對無限的 權力。……總督府真是太舒服了,站在統治者的立場,非常方便,

一點掣肘的力量也沒有。對總督府來說非常好,但對日本內地的國 民來說,就非常麻煩。189

對於這些批判、質問,後藤新平的回答如下:以往臺灣接受帝國龐 大的補充金,但是內地從商業地臺灣得到比補充金更大的利益。他並且 斷言,國庫補充金「從本年起逐漸減少,42 年度由內地供給 99 萬的話,

此後全不需要國庫補助」。關於帝國議會的臺灣監督權,他的回應是,

當然也有預算審議權,「今日如果六三法繼續,帝國議會的監督權更是

187 《律令議事錄》,124~125。

188 《律令議事錄》,128~129。

189 《律令議事錄》,129~130。

絕對必要,一點也沒有妨害」。190而關於臺灣統治方針,與兒玉總督的 憲法不施行說相對應,後藤說:

關於臺灣是不是內地的一部分,從外觀來看,不得不視為內地的一 部分,但是從內容來看,在一定期間內,仍存在著殖民地的特質。191 2 月 25 日,兒玉總督再度出席眾議院委員會,說明臺灣統治的目標 是使新領土的人民「浴於皇化,成為真的忠義之民」,但是「這裡是有 近三百萬支那民族之地,他們移居此地至少已經三百年,可以說臺灣就 是臺灣,有獨自的特色。因此,我們如果想達到目的,至少要二世紀」。

他的結論:也就是說,「如果經過二世紀,臺灣民族固有特性才會有點 改變,不,會大大改變。彼時方能成為真正的忠良之民,不只為民,且 也真能讓此民負擔徵兵之義務,以此民防禦此國,且能向他處伸展其翼。

但很遺憾,這至少要今後五十年,乃至百年以後才有可能」。192最後,

兒玉總督以如下四個理由,呼籲帝國議會支持〈六三法〉繼續案:

1. 為了不錯過立法時機。

2. 「臺灣所有制度必須依據臺灣的風俗人情……不能與內地相同者 很多」。

3. 政府正在規畫整體的新制度,在新制度出來前,希望沿用〈六三 法〉。

4. 為了確保統治的威嚴,「將立法、司法權的一部分,或在某個程 度內,連行政權一起委任給總督,在保持威嚴方面,保持總督這 個日本政府的權威是最重要的」。193

在委員會中,永江純一(政友會)、原田赳城(立憲同志會)從承 認臺灣現實的立場主張支持〈六三法〉繼續案,但加藤政之助(憲政會)、

金岡又左衛門(憲政本黨)、神鞭知常(憲政本黨)、平岡萬次郎(憲

190 《律令議事錄》,130。

191 《律令議事錄》,130。

192 《律令議事錄》,135。

193 《律令議事錄》,134。

政本黨)則堅決表示反對。最後以多數決通過政府案。194

2 月 27 日,在委員會中通過的〈六三法〉繼續案移至院會,花井卓 藏仍然從違憲論批判〈六三法〉,主張臺灣的法律應該以北海道及沖繩 的特別立法來處理。

臺灣的人情、風俗、政令、慣習大不相同,但如北海道之法律也不 同,沖繩也施行特別的法律,臺灣也可以比照,以特別法案處理。

提具特別法案,經過特別處理,請求本院協贊,一點也沒有不便。

不僅沒有不便,而且可以平穩無事治理臺灣,此為本員看法。

將非立憲的法律施行於臺灣,將大大妨礙皇化普及,且有礙法制畫 一,此為臺灣統治的目的嗎?本員大感困惑。195

野間五造從另外的立場要求政府撤回〈六三法〉繼續案,重新提出 新領地統治法的百年大計。野間五造指出,如果憲法施行於臺灣,根據 立憲制原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雙方必須分別履行權利、義務。因此,

「臺灣的人,如果是憲法治下的人民,對於自己所繳納的租稅,便該享 有自己的參政權,因此必須給予議員被選舉權,出席帝國議會。沒有給 他們這種權利,卻只要他們繳租稅,若臺灣土民說他們沒有繳納租稅的 義務,那不是無言以對了嗎」?196但是,現實上不可能將臺灣人同化,

因此,在臺灣也沒有施行日本憲法的必要,臺灣的統治「必須從根本改 變」,不可以如現在這樣「一部分曖昧,一部分清楚」:

想把臺灣人同化,如果不把對岸支那福建、廈門全部同化成日本人,

只同化臺灣是不可能的。而能不能將廈門或福建的人民同化成日本 人呢?或是更進一步,將四百餘州的人民同化,終究是不可能的。

對於不能同化的人民,要施以日本憲法,吾輩認為甚不得當。197

……簡單的說,將來統治此新領地,應該置於憲法之外,這是我的

……簡單的說,將來統治此新領地,應該置於憲法之外,這是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