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這個時常與法治(rule of law)交替使用的術語,
廣義地講,是指奠定憲法之運作基礎的實踐機制,狹義地說,則是明確界定以有 限 政 府 和 人 權 保 障 為 其 本 旨 的 立 憲 精 神 (cf. The Blackwell Encyclopedia of
Political Thought, 103)。就前一用例而言,對憲政主義的討論顯然必須論及憲法
條文以外的歷史建制,尤其是負載憲法精神的政治文化傳統以及推使憲法與時共 進的政治論述變遷。就後一用例而言,憲政主義則體現了近代自由主義思潮的一 樣特色,即認為政府統治的正當性基礎,在於通過權力的分化和相互制衡,以實 現保障人民之自由與權利的最終目標。換言之,堪稱符合憲政主義之宗旨的憲 法,是一部以人權典章為核心、並以制度設計為配套的憲法。
憲政主義,也像法治,時常與民主一起出現在世人的政治言談之中。有關民 主的定義,學者向來議論不休;但有一種基本論調,卻始終牽引著我們思考民主 的方向,那就是以「政治平等」(political equality)與「多數治理」(rule by the majority) 為構成民主之最核心的要素。例如,亞里斯多德便曾將民主界定成「提供公民以 平等為基礎的自由」(Aristotle, 1988: 1317b);而於字源學言,英文 “democracy”的 希臘原文,則是由 “
demos”與
“kratos”所組成的,前者意指「群眾」(the mob or
the rabble),後者是「權力」或「治理」(power or rule),合而論之,民主自有多 數治理之意。按此理解,有關民主的一個根本界說是:公共事務的最後決策權力,在於擁有平等之自由的多數公民。
話雖如此,觀諸政治思想史的發展脈絡,我們仍然可以採取兩種不同的觀 點,來進一步詮解民主的上述界說:其一,是重視民主之具有分配政治權力或規 劃政治制度的工具性,其二,是強調民主之具有實現公民自由或提倡自我治理 (self-government)的目的性。這項區別頗有學術研究上的意義,因為,依據第一 種觀點,憲政主義和民主固然可以產生相互支持的效果,換言之,現代憲政主義
的論述趨勢,正是朝向將民主的目的性壓縮進憲政制度之內,但求運用民主的方 式來分配政治權力或規劃政治制度,務使人民的權利能夠獲得憲法上的獨立保 障。然而,我們若是沿著第二種觀點,而把憲政主義和民主放在一起討論,卻將 形成某種弔詭與扞格,因為,在憲政主義的架構之內,多數治理與政治平等的民 主理想,就只能在憲法所闢建的政治制度及其公平程序之中獲得實現,而無法深 入及於對構成憲法本身的最核心成素—權利典章—的實質審議,也就是不克向上 追溯自我治理的原則,來論斷公民所享有的平等自由之內涵及其範圍。
「從這個觀點來說,憲政主義在本質上是反民主的,因為一部憲法的基本功 能是將部份決定從民主過程中移開」(Holmes, 1993: 196)。換言之,「對相信憲政 主義和民主之間存在衝突的人來說,這種緊張關係來自此一事實,亦即憲法將若 干問題從公共的慎思與評論之中移開」(Sunstein, 1993: 338)。引述著名的傑克遜 大法官(Justice Robert Jackson)的經典說詞:
一部權利典章的真正目的,是要將若干主題從政治爭辯的起落之中撤離出來,並將 它們放在多數決與行政官員的範圍之外,進而建構成法院用以進行判決的司法原 則。一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與集會自由以及其他 基本權利,並不是交付投票來決定的:它們的存在並不依靠於投票的結果。(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319 U.S. 624, at 638)
是以,學者有謂:「憲政民主是兩個對立概念的結合,是一組矛盾的修辭(an oxymoron)」(Holmes, 1993: 197)。
很明顯的,在此語境中,學者主要是按照民主這個概念在歷史上早於憲政主 義、在理論上也可以置於憲政主義之外的「原始意涵」,也就是上文所說的第二 種觀點,來捕捉憲政主義與民主的齟齬,而不是片面地指稱已與現代憲政主義交 融在一起的民主程序。如此,本文所謂的憲政主義與民主的衝突,基本上是指:
相對於現代憲政主義,在政治思想史中實際上還存在著一股背反的論述趨勢,認
為根據民主之更為完整的原意,我們在必要時必須將民主的目的性從憲政制度之 中釋放出來,允讓公民可以經由政治參與,以集體協商包括其權利範圍在內的公 共議題,從而實現自我治理的最高理想。
在此推導上,憲政主義與民主的衝突,亦可依循我們看待政治參與與公民自 由之關係的兩種差別見解,來做鋪陳與說明:「政治參與到底是接近自由的工具,
一種達成目標、使得公民能夠選擇他們自己之良善生活概念的手段?還是說政治 參與是內在於(intrinsic to)自由的,是人類繁盛(human flourishing)的一個本質要 素?」(Sandel, 1998b: 325)。從第一種見解,政治參與的目的,既然只是為了捍 衛憲政主義的基本原則,俾使公民能在「政治」之外的私人空間中,自由地追求 自己的良善生活,民主參與自然便不具備高於憲政制度的目的性,而可歸屬其 下、並相安無事。但從第二種見解,政治參與若果是公民自由的同義詞、是人類 所不可或缺的一項根本價值,則其重要性,顯然就不只是在支持憲政制度而已,
甚至可能是凌駕於憲政制度之上的。
對採取第二種見解、或「內在說」的學者來講,無疑地,是亞里斯多德的《政 治學》(Politics),提供了吾人認識民主本質之最寶貴的思想資產。以亞里斯多德 為論,爾後憲政主義及其人權理論所側重的私人情感、偏好、經濟分配、婚姻與 家庭等「日常生活」,充其量只是良善生活的基礎而已;真正迎向良善生活的兩 個重要活動,是默觀真理(contemplation)與公民的政治參與(Taylor, 1989: 211-2)。
31 的確,對亞里斯多德而言,有許多人是被排除在政治參與之外的:包括理性 尚待發展的孩童、情感扭曲理性的婦女、以及沒有能力實現理性的奴隸等。然則,
那種想在現代情境中繼續挖掘、發揚亞里斯多德之民主理念的想法,卻不曾中斷 於後世的討論;整體而言,這些作家從亞里斯多德身上所得到的理論啟示是:在
31 雖然亞里斯多德認為,像哲學家那樣對真理從事默觀,才是人性的最高實現(Aristotle, 1988:
1325b),但在城邦中從事公共議論,終歸是個人邁進良善生活的必要條件,因此即便哲學家都不 能免於通過政治參與來成就個人理性,遑論一般公民,他們更應該經由政治參與,來體現自我治 理的精神。
其原始精神上,民主自身即有不容取代的目的性,也就是期許公民透過政治參 與,實現自我治理,準此而論,在公民自由與政治參與之間,並不存在一種主從 關係,相反地,它們在本質上是無法切割的同一價值。
因此,誠如沈岱爾(Michael Sandel)在詮釋亞里斯多德之政治思想時所說的,
民主所蘊含的公民自治觀念,並不是把政治參與看成是人們選擇追求他們目的的 許多方法之一,而是指
與同胞公民們一起對共善(common good)進行審議,並且一同協力塑造政治社群的 命運。……這需要關於公共事物的知識,以及一種歸屬感(a sense of belonging),一 種對整體的關懷,一種維繫著社群刻正成為問題之命運的道德義務。(Sandel, 1996:
5)
這顯示說,「政治參與本身就是有價值的,因為它允許在平等的公民之間使用理 性的審議」,來集體決斷公共事務,落實公民自由(Honohan, 2002: 23-4; cf. Sandel, 1989b: 325)。總之,在沈岱爾這樣的民主理論家那裡,亞里斯多德的這句至理名 言,總是一再受到引述與推崇:「一位好公民必須同時具備統治與被統治的知識 和能力」(Aristotle, 1988: 1277b)。
在本文中,作者有時也把這種可能會和憲政主義產生磨擦的民主觀念,稱為 激進民主(radical democracy),32 以便和大家耳熟能詳的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32 「激進民主」,或譯為「基進民主」,是當代政治理論一個重要的發展方向。本文對「激進民 主」一詞的使用,多少受到了當代激進民主理論以「對立衝突」為民主政治之基本性格的啟發。
誠如學者所言,「如果民主意指一般人民對抗任何權力的宰制以及社會特權的壓迫,那麼,國家 及其社會秩序的維繫與民眾的抗爭,這種對立貫穿西方自古希臘以來的民主發展」;這包括「西 元前五世紀的古希臘民主、十七世紀英國之平等派之政治運動(Leveller’s Movement)、共和創建 之初的美國民主、傑克遜時期的民主政治、十九世紀歐美之一般政治、一九六0年代的政治處境,
以及當前各地方之民眾之集會及其抗爭…等等」(蔡英文:2003: 2-3)。在同憲政制度形成「對立 衝突」這點上,本文對於民主之「原始意涵」的闡釋,與當代激進民主理論所言,並無太大出路;
而且,以上引言,剛好可以進一步點明憲政主義與民主的齟齬之處。不過,當代激進民主理論的
democracy)區隔開來。換言之,作者並不否認,憲政主義確實有效地體現了民主 作為一種政治制度之設計原理的工具性價值,只是隨著時空的轉移,當憲政民主 儼然成為當代主流的政治理論,從而或多或少侷限了我們思考民主課題的範圍,
透過對民主之原始意涵的重揭,以擴展我們的理論視野,自有其研究意義可言。
另方面,若從價值多元主義(value pluralism)的現代性視野來看,我們可以發 現,憲政主義與民主的衝突,實際上是指向以下兩項政治價值的矛盾與糾葛:憲 政秩序與政治參與。換言之,從憲政主義的角度來看,過份激越的政治參與,或 有毀憲的危險;而從激進民主的角度來看,靜如死水的憲政秩序,或將造成政治 的失能(disempowering)。就此而言,本文深一層的寫作意圖,旨在以現代憲政 主義的發源地,即美國的政治思想版圖為例,嘗試說明為何在我們看似和諧、穩 當的憲政民主理論背後,始終存在著某種重視政治參與更甚於憲政秩序的激進觀 點,進而使得憲政主義與民主的對立拉扯,成為我們探索美國政治思想史的兩個
另方面,若從價值多元主義(value pluralism)的現代性視野來看,我們可以發 現,憲政主義與民主的衝突,實際上是指向以下兩項政治價值的矛盾與糾葛:憲 政秩序與政治參與。換言之,從憲政主義的角度來看,過份激越的政治參與,或 有毀憲的危險;而從激進民主的角度來看,靜如死水的憲政秩序,或將造成政治 的失能(disempowering)。就此而言,本文深一層的寫作意圖,旨在以現代憲政 主義的發源地,即美國的政治思想版圖為例,嘗試說明為何在我們看似和諧、穩 當的憲政民主理論背後,始終存在著某種重視政治參與更甚於憲政秩序的激進觀 點,進而使得憲政主義與民主的對立拉扯,成為我們探索美國政治思想史的兩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