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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說,關於憲政秩序與政治參與的衝突,在美國歷史上曾經出現兩種 根本的思考之道(cf. Sunstein, 1993: 327):其一,是像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那 樣,站在激進民主論者的立場,基於民主之發揚公民自由的目的性,強調定期性 的憲法修改、公民投票、甚至適度的公民反叛,都是落實功能建全之民主政治的 必要手段;其二,是像麥迪遜(James Madison)那樣,站在溫和憲政論者的立場,

整體思辦與論述重點,仍比本文所關注者,要廣泛與深刻許多,對此有興趣的讀者,請參考:蔡 英文(2000, 2003)、林淑芬(2003)。

33 這只是就傑佛遜的激進民主思想與麥迪遜的憲政主義思想之間的扞格而言,作者並無意否 認、也無法漠視,在許多現實政治與重要政策的立場,這兩位開國先賢時常是並肩作戰、相影相 隨的。

著眼民主之規劃政治制度的工具性,嘗試將憲法隔絕於政治的日常運作之外,並 提出避免多數專制與政府專制的理由,來論證憲政主義的正當性。

對傑佛遜而言,如果說 1780 年代這大約十年之間的時間,是美國人「對政 府進行實驗的時代」,那麼這場實驗的意義應是在向世人宣稱:「人是可以被信任 去治理他們自己的,而不用有一個高高在上的人(master)」(quoted in Mayer, 1994:

89, 102)予以指導。故此,我們在傑佛遜的著述裡,完全看不到他對多數治理心 存絲毫畏懼。剛好相反,他在 1787 年寫給麥迪遜的一封信裡清楚地指出,唯有 貫徹多數治理的民主精神,公民之享有「平等的權利」(equal rights)此一理想才 能真正實現,因為唯有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才能做到讓「每一個人的意志都有 一個平等的影響力」,所以,傑佛遜直言,多數治理是「共和國最重要的原則」;

而在同年稍後的另一封信裡,傑佛遜再次強調,多數治理是美國人進行自我治理 的主要特徵,更是「人類權利唯一可信的保障」(quoted in Mayer, 1994: 103)。

這意味著說,在傑佛遜的激進民主思想中,多數治理與政治平等是無法切割 開來的,而政治平等的真正意涵,則是經由公民的政治參與,以實現其自我的道 德義務。引述他的一句話來說,這種道德義務是存在於「每一位理性與誠摯的人 的腦海與心坎裡」,「在那裡自然寫下了道德法則,而每一個人都可以替自己辨認 出這些道德法則」(Jefferson, 1977: 270)。雖然,他並不否認,我們必須給多數意 志加上一個限制,亦即不能是壓迫性的(oppressive),而少數人的權利也應受到尊 重,但是,整體言之,他對人性是持樂觀態度的,深信經過教育與啟蒙,人們終 究可以剔除獨裁者的邪惡力量,而「遵從人的通識(common sense)與理性」,在社 會的場合中不斷試煉自我治理以及其他權利(Jefferson, 1977: 275)。34 總之,就像 亞里斯多德,傑佛遜同樣主張政治參與是內在於公民自由的,而非只是我們達成 自由的一種工具。

在傑佛遜的筆下,自我治理因而被描寫成是高於政府的一項自然權利(the

34 晚年的傑佛遜,以博雅教育精神,籌辦維吉尼亞大學,其用意或即在此。

natural right of self-government),也因此就像其他的自然權利,公民可以隨時依 其共同意志,導正政府的統治行為;從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傑佛遜並不 贊同採用一部「永矢咸尊」的憲法,來約束民主之更高的道德目的性,而一再強 調定期性的憲法修改與公民投票,是落實自我治理精神所不可或缺的正當活動。

在評述 Shays’s Rebellion 之時,他甚至認為適當的公民反叛,反倒可以「避免政 府腐敗,並激起人們對公共事務的一般關注」;他還說:「此起彼落的零星反叛是 一件好事,而且政治世界中出現反叛,就像物理世界中有暴風雨一樣,是有其必 要的」(Jefferson, 1977: 417)。

循此基調,對於「一個世代的人是否有權約束另個世代」(Jefferson, 1977: 449) 這個引發時人許多議論的課題,傑佛遜故而是抱持著否定的立場。在 1789 年 9 月 6 日從巴黎寫給麥迪遜的另一封著名信件中,傑佛遜這麼說道:

沒有社會可以創造一部永久的憲法,甚或一部永久的法律。這塊土地永遠屬於活著 的世代。因此,他們可以在他們的使用期間,按照他們喜愛的方式,來處置這塊土 地以及發生在它上頭的事情。他們同時是自己身體的主人,因此,也同樣可以按照 他們喜愛的方式來治理之。(Jefferson, 1977: 449;黑體部份為作者所加)

而「身體與財產構成了政府目標的要旨」(Jefferson, 1977: 449),所以,在另一封 寫於 1816 年 7 月 12 日,屬名給 Samuel Kercheval 的信件裡,傑佛遜進一步說:

每個世代之獨立於先前的世代,就像先前的世代之獨立於在它之前的所有世代一 樣。因此,與先前世代雷同,這個世代有權利為它自己選擇它相信最能增進它自己 之福祉的政府形式。… … 但死人沒有這種權利。他們是不存在的東西;而不存在 的東西不能擁有任何東西。(Jefferson, 1977: 560;黑體部份為作者所加)

思想史家提醒我們說:傑佛遜這種強調經常性之憲法變革的觀點,或「現存

世代的主權理論」(theory of“thesovereignty oftheliving generation”),是他出使 法國旅居歐洲學術思想中心圈子那幾年所學到的,而這個信念對他之後的整個生 命史,則產生了令人矚目的持續影響(Mayer, 1994: 302)。

與傑佛遜比較起來,我們在麥迪遜的政治思想中,則彷彿可以拉出一條涉及

「所有世代的主權理論」(theory of “the sovereignty of all generations)的探討線 索。就像當時多數的聯邦派人士一樣,麥迪遜的政治思想也多少受到輝格主義的 影響而呈現出制度導向(institutionally-oriented)的特質。換言之,他想要藉著規劃 一個既穩定有效、又能同時保全人民自由的政府架構,來說服「以城邦政治為典 範」的反聯邦派(陳思賢,1998: 96),接受一部新的憲法文本的提出。

在另方面,從亞里斯多德、孟德斯鳩等先哲那裡,麥迪遜則是同時認識到了 這個古典的警訊:亦即,一個社會若因權力之濫用而衍生出專制的情況,將會對 整體的共同利益形成莫大的危害,並造成最嚴重的腐敗(corruption)。不過,麥迪 遜別出新裁的地方,是將專制的問題區分成「多數專制」(majority tyranny)與「政 府專制」(governmental tyranny)兩類,並分別提出「擴大共和」(an extended republic) 與「混合共和」(a compound republic)此二理念,予以防弊(Lutz, 1988: 84-6; cf.

Carey, 1989: chaps. 2-3)。

麥迪遜對多數專制與擴大共和的討論,主要見於如今聲望卓越的《聯邦論文 集》第十號文(並於第五十一號文中重述了部份重點)。該文先是指明:多數專 制實肇因於派系傾軋,然而,其解決之道,並不在於排除造成派系的原因,而在 於防堵它的後果。因為一個文明社會之所以會有派系叢生的情形,實際上是個人 自由之履踐所致,而維護此一自由恰恰是聯邦派的核心理念以及人性的自然傾 向,所以解開問題癥結的訣竅,應被導向如何控制人們結黨營私的後果。為此,

麥迪遜提出兩個關連的配套制度:代議制度與擴大共和。麥迪遜認為,在民主國 (a democracy),人民的多數決往往是依據共同的熱情或利益,因而易使少數團體 或部份個人的利益受損。在共和國(a republic)中,人民卻可經由選出的代議士,

來形塑他們的共同觀點,因為這些代議士的智慧「可使他們對國家的真實利益作

出最好的判斷,在愛國心與正義感的驅策下,他們很少可能會為了暫時或偏私的 打算而犧牲國家利益」(The Federalist Papers, no. 10, p. 82;中譯本:45)。35

由此觀之,在麥迪遜心中,當某一特定黨派的利益觀點無法受到其他黨派所 牽制之時,即是多數專制的症狀浮現之時。在一個寡國小民的民主國中,黨派及 其利益觀點的分疏程度,相對而言,是十分有限的,故反倒方便於多數專制的隨 機興起。在一個擴大的共和國,即由各州所共同構成的聯邦(the Union)之中,憑 藉著更多黨派及其利益觀點的加入論衡之列,每一個黨派的勢力於是會趨弱下 來,而社會招致多數專制的可能性,也就大大下降了。

麥迪遜對政府專制與混合共和的分析,則是出現在《聯邦論文集》第四十七 號文到五十一號文;會而通之,麥迪遜藉此文字所傳達的,正是鋪設美國憲法的 三權分立制衡以及聯邦主義這兩大原理。分權與制衡是防止政府專制的不二法 門,麥迪遜的這句名言說得再清楚不過了:權力帶來野心,野心集中帶來政府專 制,因此「我們必須用野心來對抗野心」(The Federalist Papers, no. 51, p. 322; 中 譯本:253)。而另方面,具有擴大趨向的共和國,其中央政府的力量必然隨之加 大,成為政府專制的另一根源,繼而危害人民自由,因此,必須根據後人所稱的 聯邦主義,也就是麥迪遜筆下的混合共和理念,來限縮其權力使用的對象與場域。

無疑地,麥迪遜是反對直接民主的,而這一切的反對,都是因為擔憂多數專 制之故。在他的憲政制度設計裡,我們再一次地看到了他消彌多數專制的企圖。

學者這段評述,精準地說明了這個事實:

35 波卡克(J. G. A. Pocock)指出:「在獨立建國階段的美國,一股流奔的潮流是強烈支持如此的觀 點,即認為選舉出來的代議士是極有腐化可能的代表,必須遵從指引並調回選區;但是麥迪遜似 乎已經先學到了柏克的觀點(a Burkean position),而把他們的角色陳述成是[貴族體制]中擁有美德 的少數人(a Few),而且,如果可能的話,他們的階層地位也是由貴族菁英成員所填滿的」(Pocock, 2003: 520)。換言之,從美國創建伊始,革命領導者就已經注意到大眾政治的迅速興起,而試圖 以「榮譽和德行的自然貴族政體」來取代「遺傳與恩寵的人為貴族政體」(Sandel, 1996: 128);對 照於麥迪遜的觀點,傑佛遜更是直言,「自然貴族政體乃是自然賜於我們用以引導、信任與治理 社會的無價賀禮」(quoted in Pangle, 1998: 25)。

任何想要控制三個政府部門的黨派,在眾議院(下議院)(the lower house of Congress) 方面,必須等上兩年,在參議院與行政部門,至少必須等待四年,在最高法院,則 要花上一段不確定的時間。這之中的任一者都有不同選民代表:在眾議院的例子,

任何想要控制三個政府部門的黨派,在眾議院(下議院)(the lower house of Congress) 方面,必須等上兩年,在參議院與行政部門,至少必須等待四年,在最高法院,則 要花上一段不確定的時間。這之中的任一者都有不同選民代表:在眾議院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