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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疊共識的提出,是為了要讓公民進一步相互確認,政治性正義概念所列述 的基本政治價值與道德規範,進而達到實現社會整合之穩定性的目標。19 但交疊 共識如何可能呢?

羅爾斯認為,正義原則的內容,不會受到公民在社會中所持有的整全性學說

19 誠如羅爾斯所言,穩定性的建立有賴正義感的生效(see Rawls, 1993: II: 7)與交疊共識的達成。

之影響而有所改變,因為「在第一階段裡,公平即正義便抽離出了公民對既有善 觀的知識,並且是從我們應用實踐理性之理想與原則所需的、攸關社會與個人之 共同的政治性概念來進行討論的」(Rawls, 1993: 141)。換言之,交疊共識的目標,

是「政治的、而非形上學的」(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因此,基於「迴避的 方法」(the method of avoidance),我們可以摒除一切形上學與知識論的支撐 (freestanding),而在不涉及「康德(I. Kant)的自律性概念或密爾(J. S. Mill)的個體 性概念」,也不「論及一個政治概念的道德真理」(Rawls, 1993: 98, 126)的前提下,

儘量秉持寬容原則—甚至不惜把「寬容原則應用到哲學自身」(Rawls, 1993: 10, 154) —以便允讓「各種合理的學說,能從其各自的觀點,對政治性概念做出認可」

(Rawls, 1993: 134)。

這樣的說法,若要成立,顯然必須因循前述的知識論前提,也就是承認民主 公民與文化成員之道德行動能力在本質上確實是有所差異的。誠如羅爾斯所言,

個人對於價值問題的判斷,可以「擁有兩種觀點,整全性的與政治性的」(Rawls, 1993: 140);前者的重點,即是運用「理性的」概念,以追求個人之目的與利益 的統一,而後者的要領,則是根據「合理的」概念,提出公平合作條件、並在別 人遵守這些條件的情況下也欣然遵守之、以及承受判斷上的負擔所帶來的合理異 議後果(Rawls, 1993: II: 1-2, cf. 81-2)。要之,對羅爾斯而言,交疊共識純粹是一 個涉及基本結構的合理概念。20

進一步看,交疊共識的最終目標,無非是要提出正當理念,以充當鋪設社會 基本結構的實踐指標,因此,所謂「合理的優先於理性的此一說法,幾乎就等於 正當優先於善觀」(Brower, 1994: 10, Rawls, 1980: 532)。易言之,正如政治價值 乃是凌駕於非政治價值之上,正當也同樣是優先於善觀的;此即標示本務論自由 主義的正當優先論題(priority of right)。在《正義論》之中,羅爾斯因傾向從原初

20 此處,請容許我再次提醒讀者:對羅爾斯而言,交疊共識的形成,是基於對現代性的深刻體 察。換言之,正因為我們已然置身在一個強調價值多元的現代世界裡,所以我們實際上只可能對 政治價值形成合理的共識,而不可能對各種分歧的善觀也協議出相同的結論。

境況中推出一個中立於(neutral to)任何善觀的哲學人類學立場—個人是一位擁有 理性選擇能力的主體—來放置這個正當理念,而飽受社群主義的批評。21 但到了 寫作《政治自由主義》的時候,由於論證方式的改變,這種區別正當與善觀所憑 藉的中立性原則(neutral principles),也就跟著被賦予了不同的解釋觀點。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中立性原則並非是指正義概念可以「中立於道德」之 外。這不僅是說,正義概念本身其實也是一個特殊的道德概念;同時更意味著說,

正義概念與整全性學說之間並非毫無聯繫可言。剛好相反,對自由主義者而言,

人類社會最寶貴的價值,同樣也是那些驅使我們必須做出抉擇的各種人生計畫與 目標,而不是自由自身;只不過,正因為這些價值是如此地值得我們珍惜,以致 於自由主義者果決地斷言:我們應該擁有從自己的內部觀點(from the inside),來 對它們進行選擇、形塑、修正進而服膺之的自由(Kymlicka, 1989: 47-52)。為此之 故,我們因而必須先行確定,個人自由可以不受國家權力的任意干涉,再於政治 性正義概念之內「保留一個充足的空間給如此的生活方式」(Rawls, 1993: 174; cf.

175),以便促使公民的私人認同和公共認同,可以取得相互交融的機會。22 其次,較為明顯的一項轉變是,羅爾斯不再認為,中立性原則意味著對任何 共善觀念的拒絕。他說:

使得憲政體制成為可能的政治合作美德因此是十分重大的價值。對此,我是指:諸 如寬容的美德和做好與他人妥協的準備,以及合理性的美德和公平感等。當這些價

21 詳細的討論,請參考沈岱爾(Sandel, 1982),尤其是第四章的分析。

22 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羅爾斯為這個充足的空間配置了以下的善觀:(1) 作為理性之善 (goodness as rationality);(2) 涵蓋了權利、自由、財富、自尊等在內的一份攸關社會基本財的清 單;(3) 可被容許的整全性善觀(permissible comprehensive conceptions of the good);(4) 包括公民 性(civility)、寬容、合理性與公平感(the sense of fairness)等在內的政治美德(political virtues);以 及(5) 良序的政治社會之善(the good of a well-ordered political society)等(see Rawls, 1993:

176-206)。在第(5)項子題中,他並比較以馬基維利(Niccolo Machiavelli)、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為代表的古典共和主義以及亞里斯多德主義或公民人文主義之間的差別;由於前者 強調政治美德與基本自由和權利之間的關聯性,並且不預設著一套整全性的學說,因此並不抵觸 政治自由主義的政治概念(Rawls,1993: 205-206)。

值在社會中廣佈開來,並維持社會的政治性正義概念,則它們等於是構成了一項非 常重大的共善,並成為社會之政治資產(political capital)的一個部份。(Rawls, 1993:

157)

最後,尤其關鍵的是,中立性原則也與效益論對此一術語的特定用法無關,

而是專指「我們可以不用對人們之間存有合理異議的那些善觀做出假定就可以加 以證成的原則」(Larmore, 1996: 125-6)。23 羅爾斯說:

政治建構主義因此並不批判,涉及到道德判斷及其有效性之真理意涵的各種宗教、

哲學或形上學的討論。合理性是其正確性的標準,而且就其政治目標而言,政治建 構主義並不須要跨出這樣的標準界線。(Rawls, 1993: 127)

循此,《正義論》為中立性原則所搭建的形上學支架,於是被羅爾斯自己給卸除 了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