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社群式個人主義:民主與科學的方法論問題(2/2)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4-H-110-001-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曾國祥 計畫參與人員: 許家豪 報告類型: 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中文摘要
在筆者看來,正如社群主義之批判自由主義的重點,並非在於全盤揚棄自由 主義所揭櫫的個人自由的政治價值,而是在於辨明其原子論個人主義(atomist individualism)立場,因忽視文化載體之方法論地位而所造成的實踐弊端;出現於 當代科學哲學與社會科學哲學之後經驗主義論述中的一個趨向,亦同樣無意於放 棄經驗主義所標榜的、著重經驗事實的科學態度,而是擬透過正確釐清經驗事實 與理論承載(theory-laden)、理論系列(series of theory)、或理論典範(paradigm)之間 的關係,以及主體與結構或機制之間的互動機制,來重新探討自然與社會科學的 真義。在此,不論是社群主義所重視的文化載體,或是科學哲學家所云的理論承 載(巴伯)、理論系列(拉卡托斯)、理論典範(孔恩),抑或是社會科學哲學家 所言的結構與機制( 紀登斯與巴斯卡 ), 俱呈現出一種帶有 「 脈絡承載 」 (context-laden)關懷的方法論立場,並對原子論個人主義的錯誤進行哲學探勘。是 以,筆者將嘗試創用社群式個人主義(communitarian individualism)一詞,來形容 這個攸關民主與科學的新論述趨勢。而藉此兩年期計畫的提出,筆者的研究目的 主要有三: (一)、從科際整合的角度,闡述社群式個人主義概念的基本內涵與理論意 義,並藉以建立起一個新的哲學平台,以重省民主與科學的思想理路與 實踐議題。(總體目標) (二)、從政治哲學之社群主義的角度,探討自由主義的方法論問題與實踐 困境。(第一年計畫目標) (三)、從科學哲學之後經驗主義的角度,進一步探討前述自由主義的方法 論問題與實踐困境,是如何相似地呈現於經驗主義的方法論與科學實踐 觀點之中;尤其是,從社會科學哲學之批判實在論的角度,辯護一種強 調主體動能與結構變遷的方法論觀點,並討論其與社群主義的共同特 色:「理論承載」。(第二年計畫目標) 關鍵字:社群式個人主義、民主、科學、自由主義、經驗主義英文摘要
It is my view that while the communitarian does not wish to abandon the liberal’s fundamental concern of individual liberty, a major criticism of liberalism still prevails. Rather the communitarian is concerned with the methodological defects of atomic individualism in praxis due to its ignoring the cultural context affecting individuals. In a similar vein, in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of social sciences, the post-empiricist narrative does not suggest fully discarding the scientific mentality that relies heavily on empirical facts, but requests a further clarification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empiricalfactsand theconcepts‘theory laden’,‘seriesoftheory’,or‘paradigms’.Moreover, the elucidation of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subjects and the societal structure is a motivating factor. In this line of discussion, whether one uses the terms from philosophy of science (‘theory-laden’(Popper), ‘series of theories’(Lakatos),or‘paradigms’ (Kuhn)), or those from social theory (‘structure and mechanism’ (Giddens, Bhaskar)), what seems to be common to both isthemethodologicaluseof“context-laden”individualism in orderto remedy the fallacy of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Therefore, it is my intention to use theconceptof“communitarian individualism”to referto thistrend ofdiscoursethatmay be crucial to extending our understanding of democracy and science. The aim of my research has three purposes:
Firstly, my general objective is to elaborate the content and meaning of the concept “communitarian individualism,”and to build up aphilosophicalplatform to reflectupon the ideas of democracy and science and the issues in practice.
Secondly, the goal of research in the first year is to discuss the methodological problems and predicaments in prac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unitarianism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Third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st-empiricism in philosophy of science, I intend to further discuss how the aforementioned liberalist methodological difficulty is similarly evinced in empiricistmethodology,aswellasthelatter’sview on scientific practices. More important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tical realism in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s, I wish to defend a certain methodological standpoint, which emphasizes individual agency and structural changes, and discuss the common spirit it shares with communitarianism, i.e. “context-laden”.
Key Words: Communitarian Individualism, Democracy, Science, Liberalism, Empiricism
目錄
一、報告內容 p.4 (一)、前言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方法與文獻探討 (四)、結果與結論 二、參考文獻 p.10 三、計畫成果自評 p.15 (一)、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 (二)、達成預期目標情況 (三)、研究成果之學術價值 (四)、是否適合在學術期刊發表 (五)、主要發現 附錄一〈自由主義與政治的侷限〉 p.17 附錄二〈憲政主義與民主的衝突:美國政治思想的一個側面〉 p.50 附錄三〈社會科學的經驗主義危機:幾項初步的哲學評論〉 p.87 附錄四〈經驗政治科學與公民教育的隱憂〉 p.114一、報告內容
(一)、前言 從五四以來,民主與科學就是我們透視西方文化的焦點所在,而於實踐中, 如何落實民主與發展科學也慢慢變成我們通往理想社會的主要路標。民主與科學 的普世價值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奠基在自由主義與經驗主義的牢固基礎之上,而其 背後更為深層的哲學理據,則是緊緊地依託於所謂的原子論個人主義。但時至今 日,由此個人主義形式所觸發的哲學貧困,不但使得自由主義與經驗主義跟著面 臨到空前的挑戰,更連帶地動搖了我們原所理解的民主基礎與科學本質。 於政治思想領域言,英美政治哲學界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降所經歷的一場 戰役,即是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the 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國內學界 對此已多有所關注,研究成果亦十分可觀。但從科際整合的立場,一個值得引伸 來談的問題是:在科學哲學與社會科學哲學這兩個與政治哲學相關的學術領域當 中,不僅出現了所謂的經驗主義與後經驗主義之爭,而且許多被稱為後經驗主義 者的理論家,例如巴伯(Karl Popper)、拉卡托斯(Imre Lakatos)、孔恩(Thomas Kuhn)、紀登斯(Anthony Giddens)以及巴斯卡(Roy Bhaskar)等,事實上也都提出 與社群主義相類似的哲學論點,值得深入比較,仔細探討。相對於原子論個人主 義之說,本計畫試圖以「社群式個人主義」這個概念,來掌握此一哲學轉向的主 要特性。 (二)、研究目的 如此,本兩年期計畫的研究目的,主要有三: 首先,從科際整合的角度,闡述社群式個人主義概念的基本內涵與理論意 義,並藉以建立起一個新的哲學平台,以重省民主與科學的思想理路與實踐議 題。(總體目標) 其次,從政治哲學之社群主義的角度,探討自由主義的方法論問題與實踐困 境。(第一年計畫目標) 再則,從科學哲學之後經驗主義的角度,進一步探討前述自由主義的方法論 問題與實踐困境,是如何相似地呈現於經驗主義的方法論與科學實踐觀點之中; 尤其是,從社會科學哲學之批判實在論的角度,辯護一種強調主體動能與結構變 遷的方法論觀點,並討論其與社群主義的共同特色:「理論承載」。(第二年計畫 目標) (三)、研究方法與文獻探討 本計畫所採行的研究方法,是所謂的經典閱讀與文本分析。而國外學界研究自由主義、社群主義、科學哲學與社會科學哲學的資料,可謂是汗牛充棟,至於 國人研究情況雖不如國外熱絡,但也有足夠豐富的研究成果,值得參考。就本計 畫的第一年期而言,國內先進對於西方政治思想的研究成果,無疑地是筆者進行 研究的重要指南。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中研院出版的六本有關政治哲學之專 門論述:即戴華、鄭曉時主編的《正義及其相關問題》、錢永祥、戴華主編的《哲 學與公共規範》、陳秀容、江宜樺主編的《政治社群》、張福建、蘇文流主編的《民 主理論:古典與現代》、蕭高彥、蘇文流主編的《多元主義》以及張福建、蔡英 文主編的《自由主義》,以及這幾年出版的、幾本頗有份量的專書。此外,出刊 已有三年的《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在本學術社群所扮演的地位,也已不容忽 視。就第二年期計畫而言,除了前述資料之外,郭秋永教授所著的《政治學方法 論研究專集》以及《當代三大民主理論》等專書,都深具參考價值。 (四)結果與討論 1. 第一年期計畫的評估 第一年期計畫的重點,如前所述,是要藉著當代社群主義與自由主義之爭所 牽涉的自我觀或公民行動性(civic agency)的辯論,來反省自由主義民主(liberal democracy)的方法論問題。為此,筆者因而拉出兩條線索,來做鋪陳、討論:思 想史與道德知識論。 在思想史部份,筆者所關注的是:時常與自我觀之討論扣連在一起的、攸關 哲學與歷史之關係的問題。相對於自由主義的普遍主義信念,社群主義大多重視 思想語境的形塑問題。為了檢討主流自由主義忽略歷史文化脈絡的缺點,筆者於 是在《歷史月刊》中以幾篇「準學術性質」的短文,來介紹「現代自由的思想根 源」。 不過,作者從事本年度研究的主要心力,還是放在道德知識論的部份,並已 完成〈自由主義與政治的侷限〉一文,正式發表於《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 八期,頁 79-120)。該文基本上即是以道德知識論的角度,切入沈岱爾對後期羅 爾斯之政治自由主義學說的批判。更具體地說,沈岱爾挑戰羅爾斯最重要的著力 點,即是支持政治性概念與整全性理論之分立狀態的知識論前提,此一前提假 定:公民的認知能力僅止及於對政治性正義概念產生共識,而這種共識並無法形 成於他們對整全性學說及其善觀的思辨之中;所以,後期羅爾斯通過政治建構主 義所訴求的政治優先性綱領,實際上無異於主張,我們應該先在政治領域裡避開 哲學懷疑論的陷阱,然後再於非政治領域裡嘗試跳出價值相對論的窠臼。然而, 從沈岱爾的公民共和主義立場出發,這種知識論預設(與方法論取向),並不足 取,因其低估了公民的道德行動性在化解重大道德紛爭上,所得以展現的積極功 能,其結果是:政治自由主義依然具有道德薄弱化的缺點,無法順利解開刻正困 擾西方民主社會的價值相對論困局。
循此,本年度計畫的另一研究結果是:基於上述兩種道德知識論的差別,羅 爾斯與沈岱爾在民主問題上,因而分別發展出了憲政民主與審議民主的理論形 貌。換言之,藉著將公民的公共身份與文化身份予以統一,沈岱爾的論述重心因 而是在提升公民素養,以及擴大我們的公共生活空間,並從而流露出對審議民主 的嚮往。與此相較,羅爾斯則是致力於將我們作為一位民主公民的道德行動性壓 縮進憲政制度之內,並使之獨立於我們作為一位文化成員的整體認同之外,也就 是堅持政治社會與市民社會的二元架構。由於羅爾斯政治哲學的目標在於提出有 限的政治領域,以完成社會整合的穩定性,並落實自由主義的正當性原則,因而 帶有憲政民主的理論色彩。這部份研究的基本構想,先是呈現在發表於中研院社 科所主辦之「人民主權與制憲」學術研討會(民國九二年十二月)的〈憲政主義 與民主的衝突:美國政治思想的一個側面〉一文裡,後經修改,已經正式刊登於 《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十一期,頁 35-82)。 綜上所述,第一年期計畫已發表的研究成果如下: A. 具外審制度的期刊論文 曾國祥,2004,〈自由主義與政治的侷限〉,《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八期, 頁 79-120。(參見附件一) 曾國祥,2004,〈憲政主義與民主的衝突:美國政治思想的一個側面〉,《政 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十一期,頁 35-82。(參見附件二) B. 不具外審制度的雜誌文章 曾國祥,2003,〈現代自由的思想根源:自我觀與社會觀〉,《歷史月刊》,第 一百九十期,頁 126-131。 曾國祥,2004,〈現代自由的思想根源(二):霍布斯、洛克與英國的政治革 命〉,《歷史月刊》,第一百九十三期,頁 82-90。 曾國祥,2004,〈現代自由的思想根源(三):美國革命與《聯邦論文集》的 憲政觀〉,《歷史月刊》,第一百九十七期,即將刊出。 C. 研討會討論 曾國祥,2003,〈價值疏離的自我?道德隱蔽的政治!:縱談沈岱爾對羅爾 斯自由主義的批判〉。台北: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社主辦,「羅爾斯紀念研討 會」,民國九十二年十月。 曾國祥,2003,〈憲政主義與民主的衝突:美國政治思想的一個側面〉。台北: 中研院社科所主辦,「人主主權與制憲」學術研討會,民國九二年十二月。 除此之外,筆者還帶領兩位博士班的計畫參與者(其中一位係因獲得國科會 傑出碩士論文獎並於九十二學年度考取本所博士班,經相關單位報准,以增額方 式加入本計畫之第一年期的研究工作),報名參加去年(93)九月在成功大學舉辦
的中國政治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並自組單場討論會,就社群主義與當代思潮 的主要議題,進行綜合討論。其中,本所博士生許家豪(計畫參與人)所發表論 文〈自我、公民與行動性:沈岱爾對羅爾斯式自由主義的批評〉便是以沈岱爾關 於自我與公民行動性的理論對於自由主義理論的批評為焦點,並透過自由主義者 (尤其是秦力克)的回應來凸顯雙方不能同意的關鍵點正是在自我觀(與其方法 論意涵)上。沈岱爾固然也重視人的理性修正能力,但他所主張的行動性並不因 此據稱「個人先於目的」,而是認為人總是帶著目的(善觀)而行事,這個差異 是十分關鍵的。沈岱爾欲爭論的是,自由主義的「正當優於善」(亦即國家中立 性)的主張無法滿足民主社會中公民的需求。自由主義者承認每個人都有目的(善 觀),卻假定不同善觀之間完全無法對話,使得他們必須堅持國家對諸多善觀之 間不應做出評價,沈岱爾則相信即便社群的目的必須訴諸公民的理性修正之下, 但社群中的公民需要一個共同目的(共善)來將整個社群聯繫在一起,激發公民 對社群命運的關注以及對公共參與的熱情,沒有這些,公民只是在憲政架構下諸 多持有不同見解的平等個體,而非同屬同一社群的真正公民。這個論旨也呼應了 筆者所強調的道德知識論的問題,而可視為計畫成果之一部分。 2. 第二年期計畫的評估 延續去年的研究成果,本年度之專題研究計畫的重點,是轉向科學哲學與社 會科學哲學的討論領域,嘗試摸索出後經驗主義以及批判實在論和社群主義的共 同特點,亦即「脈絡承載」,並從而擴大社群式個人主義的理論版圖。為此目標, 作者先是撰寫〈現代社會科學的經驗主義危機:科學實在論與道德實在論的批評〉 一文,發表於九十三年度的台灣政治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隨後,作者受到該 會議評論人之啟發,打算將該文拆成三篇系列論文,以較為細緻地處理以下三項 主題:經驗主義的基本命題及其歷史形構、經驗主義的哲學危機、以及經驗主義 之科學思想所觸發、助長的現代性隱憂—工具理性的宰制、公共意義的異化以及 自我認同的失真等。 第一篇論文的主要目標,是試著從哲學史的觀點彙整出形塑主流之社會科學 概念的三項經驗主義假設或信念:(一)、科學與形上學的分離;(二)、迴避本體 議題;(三)、從科學主義到技術主義。無疑地,這將是作者進行後續之批判的前 提。雖然,作者對此已經完成約莫三萬字的文稿,但由於哲學史的宏觀敘述不容 易形成論點上的突破或創新,比較難通過嚴格的外審,因此這些文字尚未正式發 表。 第二篇論文則是本計畫的中心論述所在,並已正式發表成〈社會科學的經驗 主義危機:幾項初步的哲學評論〉一文,刊登於《政治學報》,第三十八期,頁 175-218。相應於上述經驗主義假設,該文的重點有三:首先,是從科學史、科 學實踐以及前述科學哲學之後經驗主義論述的立場,批判經驗主義之反形上學的 科學概念;藉此批評,作者所欲表明的一個論點是:強調實證與量化而敵視形上 學的主流社會科學典範,實際上是建立在對科學本質的某種哲學誤解之上。其
次,作者更以批判實在論與社群主義的觀點為例,反駁經驗主義之社會科學研究 對於本體議題所採取的迴避態度。在作者看來,晚近二、三十年來,英美學界 在科學概念與民主理念的哲學反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特徵,也就是通過形 上學與本體議題的回歸,而把社會結構與制度以及社群和傳統這些被經驗主 義以及(啟蒙)自由主義所拋棄的概念,重新找回來,並從而帶來了一次「整 體論的轉向」(a holistic turn),或推動了一場「黑格爾式的革命」。如此,從 批判實在論的角度來說,對於文化中之道德與倫理問題的研究,自然也就不 再被當成是社會科學之「科學化」的必然障礙,而反倒是我們認識社會制度 與結構以及行動者之主觀意識的必要配置;而社群主義在社群與傳統方面的 論述與著墨,則剛好提供了我們重新連結社會科學與政治和社會哲學的一個 可能的契機。最後,該文還簡要地指出了科學主義與技術主義的人文弊端。 為了進一步闡明科學主義與技術主義的失策,作者於是另外撰寫〈經驗政治 科學與公民教育的隱憂〉一文(該文同時受到殷海光學術基金會的補助),經過 嚴格的匿名外審,該文已收錄於江宜樺教授主編的《自由社會的人文教育》一書 (即將出版)。在這系列研究的第三篇論文中,作者試著通過對科學主義、技術 主義、價值中立、進步史觀,以及程序民主等核心問題的批評,指出這種獨鐘實 證與量化研究、而偏廢道德與政治思想關懷的經驗政治科學典範,還將進一步觸 動公民教育的深層隱憂:既無法提供學生一套足以回應現代倫理處境的民主理論 與公民概念,也無法賦予學生成為一位現代民主公民所需具備的基本素養,包括 道德直覺、實踐理性、歷史意識、審美觀念、共同價值與自我敘述等,有助於政 治審議之進行以及公民公民德行之培育的人文知識與批判能力。 綜上所述,第二年期計畫已發表的研究成果如下: A. 具外審制度的期刊論文 曾國祥,2005,〈社會科學的經驗主義危機:幾項初步的哲學評論〉,《政治 學報》,第三十八期,頁 171-213。(參見附件三) B. 具外審制度的專書論文 曾國祥, 2005,〈經驗政治科學與公民教育的隱憂〉,收於江宜樺主編,《自 由社會的人文教育》,即將出版。(參見附件四) C. 研討會討論 曾國祥,2004,〈現代社會科學的經驗主義危機:科學實在論與道德實在論 的批評〉。高雄: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主辦,台灣政治學會年會暨 「關鍵年代與多元政治」學術研討會,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此外,筆者還指導本所博士班學生,即本計畫的主要參與者許家豪同學,撰
寫兩篇社會科學哲學方面的論著,第一篇〈Charles Taylor 的實存論社會科學哲 學〉發表於 2004 年台灣政治學會年會暨「關鍵年代與多元政治」學術研討會。 該文以泰勒的實存論觀點作為主軸,透過較有系統的方式整理社群主義思想家查 爾斯‧泰勒的社會科學哲學。泰勒相信當代社會科學與道德哲學的最大錯誤是試 圖將自然科學的認識論與方法論應用到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之中。泰勒的穩健實 存論立場使他相信,人類必須透過語言來連結/表達無可逃避的道德框架,藉以 定位自身認同、賦予行動意義並增強人類行動性,這是任何人都無可逃避的「先 驗條件」,這也正是社會生活的實體。任何社會科學家如果要理解或詮釋人類社 會的現象,就不能忽略這個事實,如果忽略了人類對自身的定義與詮釋以及其後 所代表的本體論議題或對之存而不論,這樣的社會科學理論將會是不適當與不完 整的。這正是泰勒極力反對將自然主義的認識論(與其伴隨的方法論)應用到社 會科學研究的原因。這篇文章一方面點出了社群主義者關於社會本體的實存論立 場,印證了筆者關於「脈絡承載」的觀點;另一方面也澄清了人同時作為語言文 化載體與具有行動性的主體的雙重特質,與本計畫第二年主題密切相關。該文在 經過修正後,目前正朝在學術期刊發表的方向努力中。 該 生 另 一 篇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論 文 〈 Charles Taylor 的 哲 學 詮 釋 方 法 學 : “Articulation”的內涵與運用〉甫發表於 2005 年中國政治學會暨學術研討會。這 篇論文一方面透過 articulation(表達/連結)這個貫穿泰勒思想體系的關鍵字闡述 出泰勒的社會科學哲學與道德哲學,另一方面則論證泰勒如何從十八世紀浪漫主 義者赫德與洪堡德的表現主義語言理論汲取靈感,將主體透過語言去表達/連結 視為人類本性具有的能力,並且以「人是自我詮釋的動物」這個本體論條件為基 礎,開展他的哲學思想,這是泰勒的哲學詮釋學最有原創性的部分。作為方法論 概念,「表達/連結」的觀念也再次印證了社群主義在本體論上重視主體的「脈絡 承載」,卻不認為主體將受縛於歷史文化傳統,進而辯護一種強調主體動能與結 構變遷的方法論觀點。這兩篇論文都將成為該生博士論文中的內容,故應可視為 本計畫具體成果的一部份。
二、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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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成果自評
(一)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 從「結果與討論」一項可知,現已完成的研究內容十分貼近原計畫的論述綱 要。 (二)達成預期目標情況 本計畫的執行,基本上符合了作者的自我預期,透過發表三篇期刊論文、一 篇專書論文以及指導計畫參與者撰寫多篇相關之學術論文,作者已對民主與科學 的方法論問題,完成了初步的探勘。這些研究成果雖或差強人意,惟美中不足的 是: 第一,在第一年期計畫中,目前已發表的文章過份集中於沈岱爾與羅爾斯的 爭辯,而未能擴及於其他重要的社群主義作家之觀點,例如泰勒與麥金泰爾。 第二,在第二年期計畫中,作者雖致力於連接政治哲學與科學哲學和社會科 學哲學的雙向論述,但在文獻的使用上,卻有偏重二手詮釋之憾,尤其是對巴斯 卡之批判實在論的介紹,顯然過於簡略。 第三,關於經驗主義之哲學假說的歷史考察部分,遲遲未能正式完稿,爭取 刊登的機會,應繼續努力。 (三)研究成果之學術價值 本研究的主要學術價值,是在開啟政治哲學與科學哲學以及社會科學哲學的 對話空間,也就是為社群式個人主義以及「脈絡承載」的概念,找到一個跨領域 的論說場域。 更仔細地說,透過第一年的初步研究,作者發現,除了道德知識論或公民知 識論之外,當代政治哲學中攸關民主的方法論問題的探討,其實還涉及哲學人類 學與文化多元論兩個面向。其中哲學人類學,是作者在本計畫開展之前,即已關 注多時的問題,並已有多篇著述發表;簡而言之,其重點基本上是討論人類的處 境(human conditions),尤其是人與歷史文化的對話關係。就社群主義而言,由於 其在哲學人類學上係採取了重視自我敘述與自我詮釋的強評價觀點,因此在道德 知識論上也就傾向於提倡審議民主,期盼藉由個人道德行動性的增能,來化解自 由主義民主所面對的價值稀釋危機。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理論觀點,時常還跟 文化多元論結合在一起,而對(某些)自由主義者的普遍主義信念,形成嚴峻的 挑戰。事實上,正是為了對文化多元論與普遍主義的爭論產生更多的認識,筆者因此自認有其必要轉從當代科學哲學與社會科學哲學的角度,來對民主的方法論 問題,進行更為深入的討論。這是因為:西方現代性的哲學發源,一般咸信,即 是為了追求普遍而客觀的科學知識;然而,也恰恰是為了這個特殊的目的,所以 西方現代哲學乃不惜解消歷史文化在人類存有與道德認識上原所扮演的重要角 色,以便將道德與政治問題轉化成「實踐原則的證成問題」。蓋如此一來,民主 原理所吸納的道德與政治價值,於是可以依附在科學知識的形式原則之上,而被 賦予同樣的普遍地位。 但如社群主義者所指出的,道德與政治哲學中的形式主義熱潮,其實已然瀕 臨破產,因其為追求確定原則而所付出的代價是:造成個人存有的本體焦慮以及 公民道德行動性的日漸軟化。為了讓民主的道德目的性可以和社群價值以及公民 的自我認同,產生更為直接的聯繫關係,我們因而必須嚴肅檢討造就道德與政治 哲學之形式主義風格的思想史背景,尤其是以科學理性為主軸而所發展形成的啟 蒙計畫。 這樣的思考方向,因而提供了筆者一條耙梳當代科學哲學和社會科學哲學的 路徑。因為,誠如前文所言,出現於當前後經驗主義論述中的一個趨向,即是對 經驗主義與歸納法所標榜的「超歷史」方法論,提出修正與質疑。而透過正確釐 清經驗事實與理論承載、理論系列或理論典範之間的關係,以及主體與結構或機 制之間的互動機制,我們不但可以重新探討自然與社會科學的真義,更可以避免 以科學外衣包裝民主之普遍價值的西方中心主義迷思。 (四)、是否適合在學術期刊發表 從前文的討論來看,答案應是肯定的。 (五)、主要發現 過去一、二十年來,我們對政治哲學與科學哲學和社會科學哲學的研究,似 乎逐漸出現脫鉤的現象,這因而使得學界開始把民主問題和科學問題切隔成兩個 相互獨立的研究領域。但這樣不僅違反了西方學界的研究常規,例如前述社群主 義者對科學哲學(如麥金泰爾)與社會科學哲學(如泰勒)都有專門的整體論述, 也容易致使我們失去對於民主與科學之理論關連的關注興趣。就此而言,本研究 的最終目標,即是想要發揮拋磚引玉的作用,重新開啟政治哲學與科學哲學和社 會科學哲學的對話空間。這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工作,希望日後能夠在此方向 上,持續精進個人的學術涵養。
附錄一
自由主義與政治的侷限
曾國祥 中山大學政治所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Politics
by
Roy Tse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本 文 為 作 者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社 群 式 個 人 主 義 : 民 主 與 科 學 的 方 法 論 問 題 (1/2)」 (NSC92-2414-H-110-008)的部份研究成果。本文初稿曾在「羅爾斯紀念研討會」(2003 年 10 月 3、 4 日)上宣讀,衷心感謝當時與會來賓的批評、指教;對於兩位匿名審查人針對原文缺點所提出 的寶貴修改意見,作者必須在此一併致謝。
摘要
本文主要是從三個面向,來理解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之中,所陳述的 政治觀,此即政治性正義概念、公共領域與政治優先性;並嘗試整理該部經典之 作對於社群主義原先批判《正義論》之主要論點,所做出的重要回應。依循沈岱 爾的見解,本文接著指出:後期羅爾斯所闡揚的政治優先論題,其實是立基於從 正義概念本身所推演出來的、攸關公共領域與非公共領域之區別的憲政主義觀 點。這項區別是可議的,因為它是進一步建立在某種二元的知識論前提之上。更 清楚地說,此一知識論前提假定,我們作為一位民主公民的政治角色與作為一位 文化成員之社會角色,所具有的道德行動性,有所不同;若此屬實,則我們體現 在政治領域中的道德思辨能力,將會大大受到限制,也就是只能對薄弱的正當理 念形成共識,而無法對厚實的善觀獲得相同的結論。這樣一來,政治自由主義在 政治領域中所懸而未解的難題,正是價值相對主義這個深深困擾民主社會的道德 危機。 關鍵詞:羅爾斯、沈岱爾、政治自由主義、公共領域、正當優先、道德行動性、 道德知識論如果我們同意這種說法,認為形塑當代社群主義與自由主義之爭的兩大主 題,分別是「行動性理論」(the theory of agency)以及公民資格和公共領域的爭議, 那麼我們應當就不會否認,羅爾斯(John Rawls)為自由主義所留下的兩部經典之 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1971)1
與《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 1993),正是先後引燃這兩波學術論戰的導火線所在。2 換句話說,隨著後期羅爾 斯之哲學立場的修正,社群主義攻擊自由主義的重心,已經從本來著墨最深、爭 執也最烈的行動性理論或哲學人類學預設,移轉到了攸關「政治領域」(the political domain)之劃定的實踐議題上。本文的研究焦點,主要即是鎖定在社群主義與自 由主義之爭的晚近發展,尤其是兩方陣營在構思、爭辯政治領域的範圍之時,所 觸及到的一個典型的政治哲學問題。此即,政治與道德的關係。
一、政治與道德
一般而言,自由主義對此問題所採取的立場,是傾向將政治領域從我們社會 生活的其他面向之中抽離出來,並試圖在這個公共的政治領域與私人的道德領域 之間,劃出一條壁壘分明的界線(O’Nell,1997: 13, Frohock, 1997: 841)。引述莫芙 (C. Mouffe)的一段話: 在現代性降臨之前,社群是圍繞著一個實質性共善的單一觀念而被組織起來的,在 倫理(ethics)與政治之間,並未存在真正的區別,亦即政治是從屬於共善之下的。隨 著個人觀念、教會與國家的區別、宗教寬容原則的出現以及市民社會的發展,在政 治與後來被稱為道德(morality)的此一領域之間,於是出現一種區別。道德與宗教信 1 關於《正義論》的簡要介紹,請參考:石元康(1989)、林火旺(1998)。 2 無疑地,這兩層議題時常是被搓合在一起的討論。雖是如此,我們仍可發現,在《正義論》所 引發的爭論裡,行動性概念才是主軸,政治實踐議題只是從此所延伸出來的另一戰場,而在《政 治自由主義》所啟動的辯論裡,情況似乎剛好相反。政治領域與公民概念之爭才是重點,而行動 性問題則是退隱其後,成為背景知識。念如今是國家不能立法予以規範的私人事務,多元主義則是現代民主的重要特色, 因為這種民主的特徵即是一個實質性共善的消失。(Mouffe, 1993: 46) 在形式的意義上,政治自由主義所陳示的政治觀,依然具有上述自由主義的 二分特徵。一個顯著的例證是:羅爾斯並未像社群主義者那樣,企圖把政治領域 重新放置在(locate)市民社會之上,而是傾向將它壓縮進憲政民主的法律與制度之 內(Benhabib, 1996: 75, Charney, 1998: 97)。不過,在實質的意義上,羅爾斯倒也 像社群主義者一般,致力於縫合政治與道德之間所出現的裂痕。而他獨具匠心之 處,則是擬以非公共領域取代私人領域之說,但求辨明諸如社團組織、教會、大 學、家庭等社會建制的非政治特徵(cf. Rawls, 1993: 220)。 對羅爾斯而言,公共領域與非公共領域之間、或政治領域與非政治領域之 間,固然是有所區別的,但此一區別,卻非指向政治與道德的決裂狀態;相對地, 其重點毋寧是在於強調,政治自由主義所追求的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相 對於其他非關政治的道德型態而言,具有實踐上的優先性(practical priority)。換 言之,政治自由主義的論述目標之一,即是在於確立政治的優先性(the priority of the political),或用羅爾斯自己的術語來說,鋪陳憲政民主體制之政治性正義概念 (a 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的優先性。
因此,與其說政治自由主義衝決了政治與道德的聯繫關係,還不如說它扭轉 了政治與道德的相對位置。按照政治自由主義的談法,「政治與道德之間並沒有 被刻意設計出任何差別」,因為它所強調的,乃是攸關「平等尊重之規範形式(the norm of equal respect)的一種道德概念」,雖然這樣的道德概念或許只稱得上是「最 低限度的道德概念(a minimalist moral conception)」(Larmore, 1996: 145)。然而, 根據這個最低限度的道德概念的約束,人們卻從而離開了「在道德的架構之中討 論政治」的傳統觀點,而進入到一個講求「在政治的架構之中討論道德」(Rorty, 1998: 125)的理論時代。
藉由某個「合理的」(reasonable)政治性正義概念所規定的最低限度之道德規範, 來判定那些特殊的善觀是可被接受的,然後才接著思索個人要如何通過對殊異善 觀的追求,以實現自我之「理性的」(rational)人生計畫(Rawls, 1993: esp. 28-34, 72, 140)。3 在此,「合理的」,乃是我們認識社會之公平合作條件的基本概念,並因 而蘊含交互性(reciprocity)與相互性(mutuality)的理念在內;而「理性的」,則是指 每一位社會成員所真正在意的理性利益而言(Mouffe, 1993: 58, n19, Rawls, 1980)。相對於合理的政治性正義概念之採取最低限度的姿態,來探問社會之公 平合作條件的道德內涵,個人所追求的理性人生計畫,如欲具體實現,則必須依 賴 較 高 限 度 之 道 德 內 涵 的 滋 養 , 這 也 就 是 羅 爾 斯 所 稱 的 整 全 性 學 說 (comprehensive doctrines)及其相對厚實的善觀。 由此可知,在羅爾斯的討論裡,其政治性正義概念所刻畫出的政治領域,雖 不必絕緣於道德之外,卻非得是一個有限的公共領域(a limited public domain); 而這種承認政治的存在並非無遠弗屆、亦即肯定政治以外「別有天地」的想法, 則充分地表露出了羅爾斯思想中的憲政主義特質,因其深藏有限政府與權利保障 這兩項構成憲政主義的基本精神。然而,恰恰由於羅爾斯極力反對從政治與道德 的二元對立,來劃定公共領域的特殊範圍,政治自由主義的最主要任務,因而就 是要另覓一組標準,以指明政治道德與非政治道德、或政治性概念與整全性學說 的分野所在(Dreben, 2003: 318),進而彰顯出構成政治之最低限度的道德規範, 在它自身所規定的公共領域之內,具有那些實踐特徵。 本文的研究目標之一,即是在於指出:依據政治自由主義的鋪排,羅爾斯用 以劃分公共領域與非公共領域的準則,主要涉及個人之兩種不同身份關係的區 3 換言之,為求滿足建立社會整合之穩定性的政治目標,政治自由主義主張將「理性的」概念放 置在「合理的」概念之下(subordinating the rational to the reasonable)(Mouffe, 1993: 48);這個意思 就是要把每位公民都看成是關於政治問題的「有效陳述的自我確認根源」(the 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 of valid claims),以便先對憲政民主體制之基本結構產生合理的共識,並基於此一共識而 對可被容許追求的善觀加以限制,亦即,「各種可被容許的善觀必須尊重政治性正義概念的限制, 並且在其中扮演某種角色」(Rawls, 1993: 176); 然後再去思考個人理性之人生計畫的實現問題。 如此,「一位政治自由主義者可以寬容其他非自由主義的價值,只要公民能夠遵循刻畫政治領域 的治理原則,並接受維持政治秩序所需的實踐機制」(Frohock, 1997: 837)。
別:民主公民的特殊身份與文化成員的一般身份(Bohman, 1995: 254),以及從此 衍生出來的三項道德價值上的區別:(1) 政治價值(political values)與非政治價值 的區別;(2) 正當(the right)與善觀(the good)的區別;(3) 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與非公共理性的區別。以公民角色為論,這裡所說的政治價值、正當觀念與公共 理性,即是界定羅爾斯之政治性概念的主要內涵。 循此論列,所謂的政治優先性,原則上是指:在公共領域之內,(1) 當我們 遭遇道德衝突之時,我們以公民身份所追求的政治價值,相對於我們以文化成員 之身份所追求的其他社會價值而言,具有道德判斷上的優先性;(2) 因為,這些 政治價值所體現的正當觀念,相對於各種整全性學說所陳述的善觀而言,具有這 樣的優先性;而且,(3) 在憲法要素與正義基本問題構成爭議之時,以這些政治 價值為其內容的公共理性,相對於其他社會理性而言,也具有相同的優先性。 然而,從社群主義與自由主義之爭的角度來看,本文的另一研究重點,同時 是在側寫政治自由主義對社群主義原先批判《正義論》的論點,所做出的重要回 應,4 以及社群主義對羅爾斯之政治觀,所重予掀起的批評風潮。為了討論上的 集中,在對羅爾斯的政治觀進行評述之時,作者將以沈岱爾(Michael Sandel)的論 著為主。5 在個人看來,隱含於沈岱爾之批評當中的一條核心思路,實際上涉及 羅爾斯之區別民主公民與文化成員此二身份關係,所進一步依賴的某種二元的知 識論前提(a certain dualist epistemological premise);按此,沈岱爾最為尖銳的攻擊 矛頭,因而是指向羅爾斯之試圖超越哲學懷疑論(philosophical skepticism)與價值
4 學者對於社群主義的批判是否是羅爾斯著手翻修《正義論》之論證方式的關鍵因素所在,向來 存有爭議。在此一問題上,本文主要是接受 Mulhall and Swift (1991, 2003)所持之肯定的觀點。
5 選擇沈岱爾作為討論重心,主要是鑑於在當代幾位著稱的社群主義學者當中,沈岱爾算是與「羅
爾斯研究」關係最為密切的一位:他企圖揭開《正義論》之論證瑕疵的處女作《自由主義與正義 的侷限》(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1982),能夠初試啼聲就廣受矚目,多少是因為該書 的付梓,恰巧躬逢了「新康德自由主義」(cf. Bell, 1993: 2, Avineri & de-Shalit eds. 1996: 1) 在七、 八零年代之際一度獨領風騷的盛況;而他發展自八零年代中期的共和思想新作《民主的不滿:追 求公共哲學的美國》(Democracy’sDiscontent:America in Search ofa PublicPhilosophy, 1996),則 又因為和《政治自由主義》的政治觀形成另一尖銳的對抗,而備受論者的關注與討論。
相對論(value relativism)的雙層論述目標之間,所存在的某種緊張關係。 這表明說,作者基本上是以知識論的角度,切入政治與道德問題,也就是支 持政治性概念與整全性理論之分立狀態的哲學預設,而這恰恰是沈岱爾挑戰羅爾 斯最重要的著力點。6 若作者的理解無誤,則支持羅爾斯整套政治觀的知識論前 提是:公民的認知能力僅止及於對政治性正義概念產生共識,而這種共識並無法 形成於他們對整全性學說及其善觀的思辨之中;所以,後期羅爾斯通過政治建構 主義所訴求的政治優先性綱領,實際上無異於主張,我們應該先在政治領域裡避 開哲學懷疑論的陷阱,然後再於非政治領域裡嘗試跳出價值相對論的窠臼。然 而,從沈岱爾的公民共和主義立場出發,這種知識論預設(與方法論取向),並 不足取,因其低估了公民的道德行動性(moral agency)在化解重大道德紛爭上,所 得以展現的積極功能,其結果是:政治自由主義依然具有道德薄弱化的缺點,無 法順利解開刻正困擾西方民主社會的價值相對論困局。 話雖如此,值得吾人回頭反省的一個問題是:為何羅爾斯對於公民能否在公 共領域中直接化解價值相對論危機的探討,會顯得如此的戒慎恐懼?在作者看 來,這其中的緣故或許是:對羅爾斯而言,此舉將十分容易導致霍布斯式的權力 絕對論(power absolutism),換言之,羅爾斯在知識論上的退步,乃是對權力懷疑 論(power skepticism)的一種表現。無疑地,羅爾斯所信守的這種權力懷疑論,即 是構成其憲政主義思想架構的最深層基礎,而憲政主義則是他替當代自由主義所 搭建的最後一道防線。在這層意義上,羅爾斯為證成有限的政治性概念而所再三 強調的正當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cy),不僅充分地顯露了其政治哲學之 重視社會整合與政治穩定的自由主義目標,而且正好可以和沈岱爾主張擴展政治 版圖以提升公民道德論述能力的古典民主理想,分庭抗禮、交互攻錯。 經由羅爾斯與沈岱爾的交叉辯論,當前(英)美政治哲學研究所面對的一項 歷史性課題,將可昭然若揭於我們的眼前,那就是政治自由主義與公民共和主義 6 作者必須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對此一詮釋角度的肯定,並鼓勵作者根據這個特定的問題意識, 對原文的討論進行必要的補強。
的哲學對峙與實踐衝突。由於羅爾斯的憲政主義具有道德薄弱化的徵兆,而沈岱 爾的激進民主7 卻有掉入權力絕對論的潛在危險,是以,如何超越這兩大理論流 風的各自限制,預示了作者未來必須轉進思考的一個方向。
二、自由主義的政治道德
後期羅爾斯思想的最大調整,或許就是承認在現代世界裡,「政治不過是道 德的部份領域」,而政治哲學家的獨到之處,則是對多元社會的穩定性問題,有 著深切的關注(Rawls, 2001: 16, 1993: xv, xvii, 39-40)。8(一)、公共政治文化
換言之,現代民主國家之公共政治文化的一樣永久特徵,9 是人們因著判斷 上的負擔(burdens of judgment)而所形成的合理異議(reasonable disagreement),將 不可避免地促使合理多元主義(reasonable pluralism)成為難以逆轉的事實,進而限 制了人們從各種整全性學說當中,尋獲力排眾議的唯一正確觀點的可能(Rawls, 1993: II: 1-3; cf. Larmore, 1996: chaps. 6-7)。是以,在眾聲喧嘩的現代處境裡,我 們對社會整合問題的解決,應該朝著公民能否對一個合理的政治性正義概念形成 交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的方向去做思考,而盡可能地獨立於眾說紛紜的 哲學、宗教與道德學說之外。 事實上,這個合理的政治性正義概念的提出,本來就與這些整全性學說的正 確與否無關,因為它是透過我們對隱藏於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一些根本性的直覺 7 這是就推崇民主具有高於憲政秩序之道德目的性的古典共和理想而言,因此,與當代「基進民 主論述」,並無直接關聯。 8 就此而言,《政治自由主義》的集結出版,可以說即是為了修補《正義論》對穩定性問題的處 理未臻周延的缺憾(Rawls, 1993: xvi)。 9 另外兩項特徵是:單一的整全性學說的出現,通常是國家的強制力予以支持的結果,以及持久 的民主政體,必須獲得公民之實質多數決的支持(Rawls, 1993: 37-8, 54)。觀念(fundamental intuitive ideas)進行解釋,而所獲得的一個最低限度的道德概念 (Rawls, 1985: 225);10 其最大特點,就是傾向把社會看成是存在於自由與平等的 公民之間的一套公平合作體系,就此而言,正義理論的任務即是在探詢:「實現 自由與平等的最合適原則」(Rawls, 1985: 235)。總之,政治自由主義乃是兼具歷 史視野的一種政治哲學,而與《正義論》的普遍主義寫作立場,有所差別。11 基於上述考察,羅爾斯因而說,政治自由主義想要解決的一項基本問題是: 「在持續為各種合理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所深度分化的公民之間,如何可能 亙時地存在著一個由這些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組成之公平與穩定的社會」(Rawls, 1993: 4f),而其所提出的解答,則是以三項條件為據:12 首先,作為公平合作體 系的社會,其基本結構13 是由一個政治性正義概念所規定;其次,這個政治性正 10 因此,不像《正義論》這種門戶大開的談法:公平即正義的原則,「是關注於促進自己利益之 自由與理性的人們,將會在平等的原初境況裡所接受的、界定他們組織之根本條件的原則」(Rawls, 1971: 11);羅爾斯稍後說:「證成正義概念的,不是它真實說明了一個先行於、既定於我們身上 的秩序,而是它與我們自己之深層認識、我們之渴望以及我們之覺悟的相互一致;就根植於我們 公共生活中的歷史與傳統而言,它是為我們所有之最合理的學說」(Rawls, 1980: 519)。 11 在幾位社群主義學者當中,瓦瑟(Michael Walzer, 1983)對《正義論》之普遍主義立場的攻擊, 最為著稱。另就主張個人之身份認同的二元分立,以及強調自由與平等的公民身份等構成政治自 由主義的核心理念,都是深植於公共政治文化之中這點而言(e.g. Rawls, 1993: xxi, 8 13),後期羅 爾斯的確也沾染上一些社群主義的氣質,雖然這種方法論上的社群主義,與沈岱爾之目的論式的 社群主義之間,存有重大差別。
另外,雖然從稍早於《政治自由主義》的著述(e.g. Rawls, 1980, 1985)看,後期羅爾斯的思想 特質似乎帶有某種實用主義的徵兆,好像不再想為民主制度提供哲學基礎,而僅只著手於對美國 自由主義政治傳統進行歷史敘述,而使其學說成為是「全然歷史主義的與反普遍主義的」(see Rorty, 1991: 175-96)。但觀諸《政治自由主義》與《正義新論》(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2001)的思路發展,這樣的詮釋似乎已經站不住腳了。 在《正義新論》裡,實用性充其量只是政治哲學的任務之一,此外,它還有康德式的定向 (orientation)功能、黑格爾式的調和(reconciliation)作用,以及從此所蛻變出來的現實主義的烏托 邦色彩(Rawls, 2001: 2-6)。而在《政治自由主義》裡,羅爾斯也一再表明,交疊共識既不是不談 政治目標之定向的暫訂協議(modus vivendi),也不是放棄對各種善觀進行調和的懷疑論,更不是 空談整全性學說而漠視社會整合之歷史條件的天真烏托邦主義(see Rawls, 1993: 144-68)。 12 我們或也可以說,後期羅爾斯對正義理論的開展,是採取兩個階段的論證程序,也就是先從 原初境況中推出正義概念,然後思考其能否得到各種合理的整全性學說的支持,並有效規範公共 討論的實際進行(Rawls, 1993: esp. 64-5, 133)。亦即,先在第一階段論證中,滿足下述第一項條件, 然後再於第二階段論證中,進一步滿足下述第二、三項條件。 13 羅爾斯所謂的基本結構,大體上是指社會的主要政治、社會與經濟制度,以及經由世代傳承 而交融形成的一致合作系統(Rawls, 1993: 11, 35, 223, 257-88)。
義概念是我們在合理的整全性學說之間尋求交疊共識的焦點所在;再則,當憲法 要素與正義基本問題構成爭議的時候,公共理性或公共討論之理由(public reasons) 的展現,也是由這個政治性正義概念所引導的(Rawls, 1993: 44, 48)。14
(二)、原初境況
政治性正義概念,是公民代表在原初境況(original position)15裡,所得到的構 築憲政民主體制的基本原則。既然政治自由主義所談論的正義概念,乃是根植於 公共生活傳統之中,因此,隨之而來的一項論述上的轉折,便是允許羅爾斯可以 不再根據某種康德主義的整全性人觀,來對原初境況進行描述,並從而避開了社 群主義的批判。16 相對地,羅爾斯現在明確地說,原初境況只是一種代表的設計, 其功能在於為「公共反思與自我闡述」(public reflection and self-clarification)提供 一個手段(Rawls, 1993: 26);而即便是參與原初境況的代表概念,其實也是一個 政治性的概念,亦即,這些人是實際生活在民主之公共政治文化裡頭的公民。在此,我們作為民主公民的政治身份與作為文化成員的社會身份,於是被清 楚地分割了開來:
一位道德人(a moral person)17
的行動,是受到兩種最高階之利益的啟動,此即,去 實現與運用我們作為這種道德人的本性(moral personality)的兩種力量。這兩種力量 14 相應上述三項條件,政治性正義概念的三層意涵分別是:首先,其指涉憲政民主體制中常見 的若干基本權利、自由與機會,也就是一個攸關憲政民主體制之基本結構的道德概念(moral conception);復次,其賦予此些權利、自由與機會相對於社會共善與完善價值而來的優先性,所 以這是一個獨立於整全性學說之外而僅只牽涉基本結構的合理概念(reasonable conception);再 則,其允許公民竭盡所能地對他們的權利、自由與機會做出最好的發揮,因為它本身即是構成公 民所知曉的公共政治文化的根本理念(fundamental ideas)(Rawls, 1993: 6, 11-15, 175, 223; cf. 1985: 224-34, 1987: 3-8, 1989: 240)。 15 「原初境況」是石元康教授(1989)的譯法,另有學者翻成「原初立場」(見林火旺,1998)。 16 這是沈岱爾第一本著作(1982),對《正義論》的攻擊重點所在。關於哲學人類學的進一步探討, 請另參考:麥金泰爾(A. MacIntyre, 1981)以及泰勒(C. Taylor, 1985, 1989a)的著作。如一般所知, 這些文獻,加以瓦瑟的上揭作品(1983),正是掀起當代社群主義風潮的核心讀物。
即是追求正當與正義感的能力(推崇公平合作條件的能力),以及決定、修正和理 性地追求善觀的能力。(Rawls, 1993: 19) 而藉著把公民代表對正當的政治性正義概念的合理決定,看成是原初境況之 設計的首要工作,羅爾斯連帶地也鬆動了理性選擇理論原所扮演的角色: 正義即公平的概念,是在闡述代表自由與平等之人們的各造(parties)擁有那些審思 特質(deliberations)的合理條件之下,使用理性選擇的討論。… … 我們沒有必要嘗 試在一個以理性觀念作為唯一規範觀念的架構之內,去推導出正義的內容。(Rawls, 1985: 237, n20) 換句話說,個人之理性的選擇,在一方面,固然可以為公民提供一些不涉及 整全性學說、並可為全體所共同接受的政治價值清單,18 在另方面,此一選擇卻 又必須依循原初境況對公民代表之間公平地達成協議所設下的若干合理條件來 進行,而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則是確保此一選擇過程不受其他非關政治之 因素所干擾的一項配備。羅爾斯相信,一旦公民代表將他們自己看成是自由與平 等的一群人,則他們將會同意,正是為了日後能在社會中竭力地追求自己屬意的 理性利益之故,我們在原初境況裡必須先對一些基本的政治價值做出明確的決 定,並因而進一步同意,要以對這些政治價值及其公平分配方式提出合理說明的 正義原則,來作為鋪陳社會之基本結構的最低道德規範。 18 主要包括「政治正義的價值和公共理性的價值」(Rawls, 1993: 64, 139, 223-4)兩個部份。前者 涵蓋正義原則之於自由、權利與機會等社會基本財(social primary goods)的解釋,例如,平等的 政治與公民自由、公平的機會平等、經濟互惠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尊重等;後者則涉及公民在對正 義原則進行同意時,也會一併認可的公共探究之指導方針(guidelines for public inquiry),諸如, 對於判斷、推理、證據之根本概念的正當使用,以及遵守常識性知識的標準與程序和在爭論不休 時 接 受 科 學 方 法 與 結 論 的 合 理 性 與 公 平 性 美 德 (virtues of reasonableness and fair-mindedness)(Rawls, 1993: 139, VI. 2-4)。總之,組成政治價值的兩大支柱是:平等尊重與理性 對話(cf. Larmore, 1996: 134-41)。
事實上,正由於政治價值乃是公民代表在原初境況裡所同意之不容他人任意 侵犯的重大價值(great values)(Rawls, 1989: 244, 1993: 168-9, 218),因此,在政治 性正義概念所設定的政治領域中,若發生道德衝突的情況,則「政治價值理所當 然地凌駕了任何與其衝突的非政治價值」(Rawls, 1993: 146, also 138, 140, 155-6, 218)。這當然不是說,非政治價值在現代民主政治中無關緊要,而毋寧是說:那 些為憲政民主體制所保障的權利、自由與機會等政治價值,乃是我們完成此一更 為遠大的目標:建立社會整合之穩定性,所不可或缺的最根本的道德基礎。 藉此場合釐清政治價值的基本範圍,對我們理解羅爾斯的政治領域學說,十 分重要。因為羅爾斯說:「一個良序的民主社會所確定的正義概念,必須是一個 限定在我稱為政治領域及其價值之內的概念」;「政治建構主義的範圍,是被限定 在為政治價值所勾勒的政治領域之中;它不是以對道德價值的一般討論方式被呈 現出來的」(Rawls, 1993: 11, 38, 125)。換言之,政治領域與非政治領域的區別, 主要是維繫於政治價值與非政治價值的區別,而政治價值與非政治價值的區別, 則是基於羅爾斯對民主公民與文化成員此二不同身份的道德行動能力,有著差異 認知所致:「合理的」與「理性的」。因此,推至其極,羅爾斯對政治領域的劃定, 實際上是建立在某種二元的知識論前提之上,也就是假定公民之於政治價值所表 徵的正當理念與非政治價值所呈現的厚實善觀,存有不同的認識能力。對此,我 們可以經由交疊共識的討論,得到進一步的印證。
(三)、交疊共識
交疊共識的提出,是為了要讓公民進一步相互確認,政治性正義概念所列述 的基本政治價值與道德規範,進而達到實現社會整合之穩定性的目標。19 但交疊 共識如何可能呢? 羅爾斯認為,正義原則的內容,不會受到公民在社會中所持有的整全性學說之影響而有所改變,因為「在第一階段裡,公平即正義便抽離出了公民對既有善 觀的知識,並且是從我們應用實踐理性之理想與原則所需的、攸關社會與個人之 共同的政治性概念來進行討論的」(Rawls, 1993: 141)。換言之,交疊共識的目標, 是「政治的、而非形上學的」(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因此,基於「迴避的 方法」(the method of avoidance),我們可以摒除一切形上學與知識論的支撐 (freestanding),而在不涉及「康德(I. Kant)的自律性概念或密爾(J. S. Mill)的個體 性概念」,也不「論及一個政治概念的道德真理」(Rawls, 1993: 98, 126)的前提下, 儘量秉持寬容原則—甚至不惜把「寬容原則應用到哲學自身」(Rawls, 1993: 10, 154) —以便允讓「各種合理的學說,能從其各自的觀點,對政治性概念做出認可」 (Rawls, 1993: 134)。 這樣的說法,若要成立,顯然必須因循前述的知識論前提,也就是承認民主 公民與文化成員之道德行動能力在本質上確實是有所差異的。誠如羅爾斯所言, 個人對於價值問題的判斷,可以「擁有兩種觀點,整全性的與政治性的」(Rawls, 1993: 140);前者的重點,即是運用「理性的」概念,以追求個人之目的與利益 的統一,而後者的要領,則是根據「合理的」概念,提出公平合作條件、並在別 人遵守這些條件的情況下也欣然遵守之、以及承受判斷上的負擔所帶來的合理異 議後果(Rawls, 1993: II: 1-2, cf. 81-2)。要之,對羅爾斯而言,交疊共識純粹是一 個涉及基本結構的合理概念。20 進一步看,交疊共識的最終目標,無非是要提出正當理念,以充當鋪設社會 基本結構的實踐指標,因此,所謂「合理的優先於理性的此一說法,幾乎就等於 正當優先於善觀」(Brower, 1994: 10, Rawls, 1980: 532)。易言之,正如政治價值 乃是凌駕於非政治價值之上,正當也同樣是優先於善觀的;此即標示本務論自由 主義的正當優先論題(priority of right)。在《正義論》之中,羅爾斯因傾向從原初 20 此處,請容許我再次提醒讀者:對羅爾斯而言,交疊共識的形成,是基於對現代性的深刻體 察。換言之,正因為我們已然置身在一個強調價值多元的現代世界裡,所以我們實際上只可能對 政治價值形成合理的共識,而不可能對各種分歧的善觀也協議出相同的結論。
境況中推出一個中立於(neutral to)任何善觀的哲學人類學立場—個人是一位擁有 理性選擇能力的主體—來放置這個正當理念,而飽受社群主義的批評。21 但到了 寫作《政治自由主義》的時候,由於論證方式的改變,這種區別正當與善觀所憑 藉的中立性原則(neutral principles),也就跟著被賦予了不同的解釋觀點。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中立性原則並非是指正義概念可以「中立於道德」之 外。這不僅是說,正義概念本身其實也是一個特殊的道德概念;同時更意味著說, 正義概念與整全性學說之間並非毫無聯繫可言。剛好相反,對自由主義者而言, 人類社會最寶貴的價值,同樣也是那些驅使我們必須做出抉擇的各種人生計畫與 目標,而不是自由自身;只不過,正因為這些價值是如此地值得我們珍惜,以致 於自由主義者果決地斷言:我們應該擁有從自己的內部觀點(from the inside),來 對它們進行選擇、形塑、修正進而服膺之的自由(Kymlicka, 1989: 47-52)。為此之 故,我們因而必須先行確定,個人自由可以不受國家權力的任意干涉,再於政治 性正義概念之內「保留一個充足的空間給如此的生活方式」(Rawls, 1993: 174; cf. 175),以便促使公民的私人認同和公共認同,可以取得相互交融的機會。22 其次,較為明顯的一項轉變是,羅爾斯不再認為,中立性原則意味著對任何 共善觀念的拒絕。他說: 使得憲政體制成為可能的政治合作美德因此是十分重大的價值。對此,我是指:諸 如寬容的美德和做好與他人妥協的準備,以及合理性的美德和公平感等。當這些價 21 詳細的討論,請參考沈岱爾(Sandel, 1982),尤其是第四章的分析。 22 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羅爾斯為這個充足的空間配置了以下的善觀:(1) 作為理性之善 (goodness as rationality);(2) 涵蓋了權利、自由、財富、自尊等在內的一份攸關社會基本財的清 單;(3) 可被容許的整全性善觀(permissible comprehensive conceptions of the good);(4) 包括公民 性(civility)、寬容、合理性與公平感(the sense of fairness)等在內的政治美德(political virtues);以 及(5) 良序的政治社會之善(the good of a well-ordered political society)等(see Rawls, 1993: 176-206)。在第(5)項子題中,他並比較以馬基維利(Niccolo Machiavelli)、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為代表的古典共和主義以及亞里斯多德主義或公民人文主義之間的差別;由於前者 強調政治美德與基本自由和權利之間的關聯性,並且不預設著一套整全性的學說,因此並不抵觸 政治自由主義的政治概念(Rawls,1993: 205-206)。
值在社會中廣佈開來,並維持社會的政治性正義概念,則它們等於是構成了一項非 常重大的共善,並成為社會之政治資產(political capital)的一個部份。(Rawls, 1993: 157) 最後,尤其關鍵的是,中立性原則也與效益論對此一術語的特定用法無關, 而是專指「我們可以不用對人們之間存有合理異議的那些善觀做出假定就可以加 以證成的原則」(Larmore, 1996: 125-6)。23 羅爾斯說: 政治建構主義因此並不批判,涉及到道德判斷及其有效性之真理意涵的各種宗教、 哲學或形上學的討論。合理性是其正確性的標準,而且就其政治目標而言,政治建 構主義並不須要跨出這樣的標準界線。(Rawls, 1993: 127) 循此,《正義論》為中立性原則所搭建的形上學支架,於是被羅爾斯自己給卸除 了下來。
(四)、公共證成
為求社會整合之穩定性的持久發酵,公共證成將是在所難免的。公共證成的 目的,是要在政治性正義概念與公民的公共理性之間,找尋一個規定社會之公平 合作條件的共同根本理念(shared fundamental ideas)(Rawls, 1993: 101);換言之, 公共證成所期望的,是公共理性對政治性正義概念的支持,而公共理性則是來自 公共政治文化加諸於公民身上的涵化作用(see Rawls, 1993: 223-4)。公共理性是一種獨特的理性模式,它的主要探討對象,是憲法要素與正義基
23 中立性原則的另一層意涵,則是涵蓋了兩個互為表裡的實踐綱領:國家中立說與權利至上論。 用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話來說,國家中立是指「政治決定的做成,必須儘可能地獨立於攸 關良善生活或賦予生活價值的任何個別概念之外」(quoted in Beiner, 1992: 28; cf. Sandel, 1996: 4; cf. MacIntyre, 1981: 195, Taylor, 1989b);與此相合的另一政治主張因而即是權利至上論,也就是 傾向視「權利為個人所持有的王牌」(Dworkin 1978: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