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縱使程序自由主義存有上述危機,但公民共和思想也不是毫無缺點可被批駁 的。例如,自由主義的支持者會說:這種德行政治學忽略了康斯坦(Benjamin Constant, 1999),對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所做過的重要區別,從而無法 說明為何屬於前現代的美德,仍然可適用於現代社會;換言之,共和主義漠視了 自由主義對現代性議題的敏銳度(Waldron, 1998),因此,沈岱爾所欲辯護的公民

之自我治理觀念,若放在現代情境裡,其結果很有可能只是淪為「專業管理階級」

的自治(Tuhnet, 1998)。45 而且,一旦我們以解除政治社會與公民社會之分界的 方式來延展公共空間的範圍,那麼我們馬上會碰到的一個問題,就是諸如基本教 義派(fundamentalists)對少數文化團體的壓迫(Rosenblum, 1998)。同時,共和民主 思想也未能正確認識到,現代國家的暴力本質,以及面迎全球化浪潮下個人自由 所出現的「去國界」趨勢。此外,在平等的議題上,若干女性主義者對共和主義 之緬懷父權價值體系的憎惡程度,比起自由主義來,也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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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文的主旨,並不在於評述共和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優缺點;藉由鋪排 它們主要的對立見解,作者想要呈現的,乃是內存於憲政主義與民主之間的緊張 關係。因此,若往共和主義的缺點去看,我們所看到的,恰恰是當代自由主義之 朝往憲政主義發展的一個大趨勢。的確,誠如二十世紀初期的一位憲法大師所 言:「剝去所有的外殼,自由主義是憲政主義,也就是『由法律而非由人所構成 的政府』」(C. H. McIlwan,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hanging World, quoted in Hayek, 1960: 192)。

45 再舉一例來說,亞里斯多德式的公民共和主義的正義理論,並不關注個人權利的平等問題,

而是將重心放在「分配於每個人的價值以及該個人所應得的價值之間的平等」(Pangle, 1998: 24;

see also Aristotle, Politics, bk. 3, chs. 12-13, Plato, Laws, 756e-758a)。但這樣的平等觀,帶有濃厚 的、屬於前現代的貴族政治色彩,沈岱爾並未提出任何一套可以更加貼近現代性意識的平等理論。

46 另外,許多批評者指出,沈岱爾於闡述美國共和主義傳統的流失之時,始終讓自己身處在史 料背後,而只做一些原則性甚或抽象性的鋪陳,因而時常語焉不詳(Pangle, 1998: 21, Pettit, 1998:

45)。如從古典共和主義的立場來看,沈岱爾未能詳細列出他所欲振興的德行綱目,也未能說明 這些德行在道德層級上的相對地位為何、是否經得起深思熟慮的考驗、彼此之間是否一致、是 否可實行於現代社會等問題(Pangle, 1998: 21-27; cf. Glaston, 1998: 80; Orwin, 1998: 86; Fleming and McClain, 1998: 249; Pettit, 1998: 40, 45)。如從現代共和主義的立場來說,他則未能清楚言明 這些德行到底是我們經營良善生活之目的還是手段(e.g. Pangel, 1998: 28; Orwin, 1998: 86)。總而 言之,《民主的不滿》留給讀者一個合理的空間,去質問其中所提倡的共和主義,到底是屬於那 一種類型(cf. Beiner, 1998: 4; Pangle, 1998: 20, 28-9; Pettit, 1998: 40, 53-59; Walzer, 1998:

175-176; Connolly, 1998: 206; Fleming and McClain, 1998: 249; Kymlicka, 1998: 138)。沈岱爾對 於這些批評的回應,請參見:Sandel, 1998b。

前文說過,憲政主義的要領,是以制度—程序的框架,限制政府權力的社會 觸角,從而貫徹保障人民權利的政治理想;如此,民主因而沒有質問權利之倫理 內涵的道德目標,而只有發揮讓公民在權利架構之中對公共事務進行判斷與投票 的政治功能。在此理解下,民主的可貴之處,是允讓公民透過定期改選的普選制 度(cf. 江宜樺,2001: 30)47,主動進入政治社會之中,隨時展現主權在民的理想:

無疑地,這正是自由主義談論政治平等與多數治理的基本調性。

當代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理論的一些主要流派,大體上即是順著這個 方向,來申論民主之意涵的。例如,程序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的代表人物 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便稱:「民主的方式是為了達成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安 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透過競逐人民的選票而獲得決策的權力」(引自江宜 樺,2001: 29;cf. 郭秋永,2001: 5)。48 而海耶克的法治民主,也是把民主看成 是政治制度的設計問題,對他而言,共同利益或社會公善只是統治者所虛擬出來 的一個空幻之物,而憲法的存在恰恰是為了防堵政府權力受到如斯的濫用,沒有 憲政主義之節制的民主生活,其後果不堪設想(Hayek, 1960: esp. 176-92)。又例 如,多元民主(pluralist democracy)理論宗師道爾(Robert Dahl, 1999: 48, 43-44)也同 意說:「代表民主特徵的那些政治制度,主要就是作為民主化的手段發展起來的,

而對象就是國家政府」;對他而言,這些特徵除了投票的平等、議程的控制與成 年人的公民資格之外,還包括有效的參與、充分的知情。49

是以,允讓再度強調:自由主義的民主是針對制度之建構而來的,而不是針 對權利之理據而來的。因此,如何沖淡激進民主所嚮往的、具有高度動能的政治 參與,以取得憲政制度與程序民主(或其相關型態)之間的平衡關係,向來是標

47 江教授對民主所下的定義(2001: 30),原是兼具各家之長,此處只是片段擷取其中有關自由民 主之主權論述的部份。

48 關於程序民主的進一步分析,請參考:許國賢,1997: 54-63。

49 道爾以及其他經驗民主理論所謂的政治參與,與共和民主的談法,自是相去甚遠。關於政治 參與與經驗民主理論的關連,請參考:郭秋永,2001: chap.2。

誌自由主義的一面鮮明旗幟。對自由主義者而言,民主的最佳形式就是憲政民 主,而這不但不是一個「矛盾的修辭」,甚且是一種「交融的藝術」。然而,從麥 迪遜身上,我們看到了這種交融的藝術,乃是被編織在一套合理的理由之中:避 免多數專制與政府專制的腐敗,並確保憲政體制的美德。就這點而言,麥迪遜的 歷史身份,顯然不只是革命家、政治家與評論家,更是一位政治哲學家。

這麼說一點也不為過。因為當代自由主義的一代導師羅爾斯,終其一生的學 術志業,就是在為社會基本結構、為理想的民主政體所必須滿足的公民之間的公 平合作條件(fair terms of cooperation),提供合理的證成基礎。羅爾斯的思想體系 極為複雜,所幸,本文的旨趣允許作者於此僅只就其表現在《政治自由主義》

(Political Liberalism)之中的憲政民主思想,尤其是公共理性觀念進行概述。

羅爾斯說,政治自由主義想要解決的一項根本問題是:「在持續為各種合理 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所深度分化的公民之間,如何可能亙時地存在著一個由 這些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組成之公平與穩定的社會」(Rawls, 1993: 4f)。而他對上 開問題的解答,主要是建立在三項條件之上:(一)、作為公平合作體系的社會,

其基本結構是由一個「政治性正義概念」(a 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所規定;

(二)、這個政治性正義概念是我們在合理的整全性學說之間尋求交疊共識 (overlapping consensus)的焦點所在;(三)、當憲法要素(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 與正義基本問題構成爭議的時候,公共理性或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 or public reasons)的展現,也是由這個政治性正義概念所引導的(Rawls, 1993: 44, 48)。

由此觀之,交疊共識和公共理性,是在社會基本結構已經被原初境況裡的公 民代表選定之後,才會出現的理論概念,而它們的意義,則在於推導出一個憲政 民主體制下的公民概念。質言之,公民是以攸關重大政治問題之「有效陳述的自 我確認根源」(the 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 of valid claims)的公共身份(Rawls, 1993: esp. 28-34, 72, 140),現身在政治社會裡,俾便對憲政民主體制本身的穩定 性與正當性問題,做出公開的共同協議和相互談論。這顯示出羅爾斯之憲政主義 思想的幾個前提:其一,從羅爾斯的相關分析可知,政治性正義概念所規定的公

平合作條件,在本質上即已預設了一個憲政民主體制的基本結構。其二,這個憲 政民主體制的穩定性與正當性基礎,維繫於公民的自我確認。

然而,透過政治自由主義的提出,後期羅爾斯的一個思想轉折,如一般所知,

乃是揚棄康德建構主義,改用政治建構主義,也就是不再訴諸任何整全性學說 (comprehensive doctrines),於其正義理論的建構程序之中。因此,原來《正義論》

受到社群主義者之大加撻伐的一個缺陷:用沈岱爾的話說,預設了一個無所承載 的自我觀,在此,似乎已被克服了(Rawls, 1993: 27)。不過,即便我們承認,其 間在有關公民之道德行動性的增能論戰(the problem of agency-empowering)方 面,已經趨於緩和了,沈岱爾之共和民主思想與羅爾斯之憲政民主思想的顯著差 別,卻從此有了一個新的轉向:公民思考公共議題的方式以及公共空間的範圍。

而這與羅爾斯的「政治」概念有關。

羅爾斯的政治概念與公民身份以及公共空間之間,具有三位一體的對等關 係;它們共同的特點,便是以政治價值作為劃分政治與非政治、公民身份與文化 成員、公共空間與非公共空間的界限。換言之,羅爾斯捨棄了傳統自由主義哲學 之從整全性學說,來界定政治概念的作法(cf. Rawls, 1993: 134-5),而轉從政治本 身的特殊目標與特定價值,來建構政治領域(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的基本界 限。誠如羅爾斯所言,「政治建構主義的範圍是被限定在為政治價值所勾勒的政 治領域之中;它不是以對道德價值的一般討論方式而被呈現出來的」(Rawls, 1993:

125)。而且,我們一旦進入到公共的政治領域之內而化身成為一位公民,我們在 面對「憲法要素的爭議與正義基本問題[之際],就應盡可能地僅訴諸政治價值加 以解決」(Rawls, 1993: 137-8, cf. 214),而對合理的整全性學說之真理意涵「存而 不論」(bracket)。50

50 當然,這並不是說合理的整全性學說應該「完全」被排除在政治領域之外。在一方面,羅爾 斯不斷強調,為求穩定性能在公民之間具有交疊共識的前提下被達成,政治自由主義必須允讓「各 種合理的學說,能從其各自的觀點,對政治性概念做出認可」,亦即「各種可被容許的善觀必須 尊重政治性正義概念的限制,並且在其中扮演某種角色」(Rawls, 1993: 134, 176);在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