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比較語言學對於語言起源的研究興趣,注定他們的研究範 圍無法限制在語言的領域內。早在青年語法學派即已意識到,語言 學應有一門研究人類生理心理機制的學科作為基礎,以能回答「語 言究竟如何可能?」的問題。史坦塔爾則嘗試透過內在語言形式的 心理學研究,找出語言本質及其形成的可能性條件。語言哲學的後 設討論,凸顯語言學不是自我封閉的完足領域,它背後需有對民族 成員共同有效之內在語言形式的分析,以作為研究其文法的依據。
然而預設語言的文法結構背後需有來自民族語言感的內在語言形 式,這無疑等於說,語言其實即是具有特定形式法則的民族精神主 體,在其客觀化的創造活動中所形成的文化產物。語言哲學的討 論,因而不僅應從「人類語言結構的差異」來看它對「人類精神發 展的影響」,更應從語言作為民族精神的文化創造物,推證出人類 創造文化產物的精神形構力,所依據的法則為何。而這即是史坦塔
爾與馮特在「民族心理學」中,透過語言研究所要完成的任務。
正如在歷史比較語言學中,由 Bopp 開啟的橫向比較研究,與 格林開啟的縱向比較研究所顯示的,語言既出自人類本性之要求,
從而具有本質的一致性,但語言又因民族的獨特個性,而表現出結 構的差異性。同樣的,那些與語言學同時在浪漫主義運動中發展出 來的文化科學,像是神話、宗教、藝術、文學、科學、習俗、法權 等,也都一方面是普遍存在人類社會的基本現象,但它們也都因民 族的不同,而表現出不同的形式、風格與組織形態。語言與神話等 文化科學,都是我們在民族的歷史生命中所能看到的基本現象,它 們與語言學一樣,都應有形成其民族差異性 (但對其成員內在一致) 的內在形式基礎。它們都是研究民族之內在精神活動的「民族心理 學」,應詳細加以研究的對象。史坦塔爾與Moritz Lazarus 因而說:
那些凡能從精神最內在的基礎,來解釋他們在語言、宗教、
藝術、文學、科學、習俗、法權與社會等歷史現象中所發現 到的事實,或簡言之,那些凡能對諸民族的歷史生命之各方 面加以研究者,並能致力於將這些事實回溯到它們的心理學 基礎者,都是我們就教的對象。(Lazarus & Steinthal, 1860: 1)
而馮特則更進一步強調,正如同語言學需要語言心理學作為後設的 研究基礎一樣,像是神話學、習俗史這些文化科學的研究,也應從 心理學的角度,就語言、神話與藝術等,作為「與人類的共同生活 聯繫在一起的精神現象」,來研究它們「與人類本性之間的普遍關 係」。對此馮特說:
[民族的文化狀態、語言、習俗與宗教想像] 這些對象不應只 是如同文化史、習俗史、語言學與宗教哲學這些特殊的科學 分枝的課題,而是近來大家都覺得有必要,應就這些對象與 人類本性之間的普遍關係來加以研究,它們因而也大都成為
人類學研究的一部分……但人類學只就遺傳學或民族學的角 度來研究種族或民族的心靈特徵,卻忽略了去觀察與人類的 共同生活聯繫在一起的精神現象,亦即忽略了應從心理學的 觀點來加以研究。(Wundt, 1911: 2)
史坦塔爾與 Lazarus 將研究人類依特定法則以進行文化創造的 活動稱為「民族心理學」,並定義它是:「一門關於精神的民族生 命之成素與法則的學說」(Lazarus & Steinthal, 1860: 7)。且如同語 言學的研究,可區分成研究語言本質的普遍語言學,與研究個別語 言之文法結構的特殊語言學,史坦塔爾主張,民族心理學也應區分 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應能展示何謂民族精神,說明它的生命與作用 的普遍條件是什麼,它的建構性元素是什麼,它們是如何構成的,
以能清楚地說明民族精神的形成與發展。這部分是抽象與普遍的,
它排除獨特性而只凸顯它對所有民族都有效的法則。但另一部分則 應是具體的,它處理真實存在的民族精神及其特殊的發展形式,以 能描述或標誌出各民族的特色。史坦塔爾將前者稱為「民族史的心 理學」(Völkergeschichtliche Psychologie),後者稱為「心理學的民族 學」(Psychische Ethnologie),兩者合在一起,才是「民族心理學」
的全部研究內容。
史坦塔爾與 Lazarus 只意在提出一個「民族心理學」的研究綱 領,以廣邀各學科的學者參與討論,但他們並未真正完成民族心理 學的理論系統。馮特則認為應給民族心理學一個系統的建構,因為 將語言學的研究方法擴大到其他文化科學的研究,不應只是研究範 圍的擴大,而應是能對人類精神的運作法則有更深刻的理解。如果 說,語言學研究的是表達民族成員之思想的內在共同形式,那麼神 話學就是研究想像力的內在共同形式,而習俗則是研究意志的內在 共同形式,思想、想像與意志是我們人類最基本的能力,一旦它們
都受到表現在語言、神話與習俗等文化產物之內在共同法則的影 響,那麼對研究這些現象的文化科學,進行民族心理學的後設研 究,將能建構一個真正有事實性基礎的先驗領域。因為那些在語 言、神話與習俗等文化創造物中,所表現出來的民族精神的客觀化 建構法則,正是其成員之個人思想、想像與意志活動的先在規定,
雖則這些規定仍是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
馮特因而強調民族心理學相對於個人心理學研究的優位性,以 能克服意識哲學的研究侷限。他認為語言、神話、風俗是精神發展 的產物,在它們的生產創造中,個人的心理法則當然也有作用。只 不過,它們雖然包含有個人意識的特性,但卻不完全受這些法則的 決定。亦即它們雖然預設了諸個人之間的精神交互作用,但卻超越 出個人意識的能力與範圍之外。它們始終是新的發生事件的形式,
而不受限於個人心理學所預設的條件限制。此外,他又進一步指 出,民族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反過來將對個人心理學的研究提供很 好的啟發。語言、神話與風俗作為整體精神的產物,能為個人的精 神生命提供理解的材料。像是語言的現象,它雖是整體精神的創 造,但卻能為個人思維的心理學合法則性提供光照;神話發展是個 人想像創造的模範;而習俗的歷史則能照明個人意志動機的發展。
馮特因而主張,民族心理學的系統性研究對象,即應包括語言、神 話與習俗這三個領域,因為它們共同構成了在民族共同體中真實生 存的人,在其思想、想像與意志活動中,所必須遵循之普遍有效法 則的來源與基礎 (Wundt, 1904: I, 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