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坦塔爾將「民族心理學」與「語言科學」在他的《民族心理 學與語言科學雜誌》中並列。保羅則將「文化科學之原則學」的理 念,落實在他的《語言史原則》專著中。馮特更將「語言」當成是
研究《民族心理學》入門的第一卷。他們顯然都賦予語言學的研究,
在文化科學的研究中占有特殊的奠基性地位。語言學不僅是在「文 化科學的原則學」或「民族心理學」中,與神話、宗教、藝術並列 的特殊學科,而且是這些文化科學的理論基礎。但對於如何透過語 言學為文化科學奠基,上述三位語言心理學家的觀點,卻不盡相同。
保羅是從語言學的方法論精確性,來說明語言學的特殊地位,
他說:
沒有任何的文化分支領域,能像在語言那裡一樣,我們對其 發展條件的知識,是帶有如此的精確性。因而也沒有其他的 文化科學,其方法論能達到我們在語言學那裡,所達到的那 樣完美。(Paul, 1909: 5)
從以下兩段引文可知,史坦塔爾一方面從語言溝通能達成人我之間 相互一致的理解,來說明語言對於建構民族精神的特殊重要性;另 一方面從語言能呈現人類思想的基本形式,因而是其他文化建構或 其他構成民族意識成分的直觀摹本,來說明語言學研究的特殊地位:
語言對於民族精神之建構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在於:它作為 普遍的精神統覺的器官,它也能經由他人的統覺來影響一個 人的統覺,透過這個過程,人們因而可以相互接納,從而使 他們成為一個民族,而民族精神即由此而形成。學習語言即 是學習理解彼此的內心,因而理解即是使人能統一在精神 中。(Lazarus & Steinthal, 1860: 40)
構成民族意識的所有要素,像是宗教、習俗與憲法等等,都 是思想的內含,惟獨語言在表象內含之外,仍在詞語中呈現 出思想的形式,並且在詞語的意義與語句建構的媒介中,呈 現出思想的運動。語言不僅包含民族的世界觀,更是其直觀 活動本身的摹本。(Lazarus & Steinthal, 1860: 42)
馮特則與史坦塔爾所持的第二個理由一樣,主張語言是人類能進一 步建構其他文化產物的基本形式規定,他說:
直接與思想的內在過程連結在一起的外在意志行動即是語 言。在語言中,個人意志突破個別目的的限制,以能在言說 社群的共同意志中,重新找到自己。因為語言作為共同的意 志活動之最初的形式,同時即是建構更進一步的各種共同思 想的器官。稍後於語言的神話與習俗,作為共同意志之最早 的創造,必須預設語言的思想交換。(Wundt, 1906b: 307)
由此可見,在十九世紀的語言心理學研究中,支持語言學是文 化科學之理論基礎的理由,主要有三個:(1) 語言學最具方法論的 精確性,(2) 語言的溝通理解是建構共同隸屬性的基礎,(3) 語言的 形式即是建構任何共同思想的直觀性基礎。可惜的是,保羅與史坦 塔爾都沒有真正去實現他們的理論洞見,而馮特雖然最紮實地用了 二十年的工夫,但最後卻仍走上「歷史心理學化」的迷途。民族心 理學以「個人-民族」這一對概念,來取代「個人-社會」這一對 概念,這意在以更高度的歷史具體性作為目標。但由於他們將民族 的概念收攝在民族精神的概念之下,這反而使得「個人-民族」這 一對概念,並不能接觸到真實生活實踐之社會互動的具體問題,從 而使得「個人-社會」之間的關係,被轉型到抽象的精神層面之上。
民族心理學試圖從語言、神話、藝術這些既與的文化產物作為分析 人類精神活動的基礎,這形同將個人之間的共同生活化約成民族精 神的作用,但若整體大於部分,則作為與個人精神不同的民族精 神,勢必只能被歸諸於超自然的、經驗上不可證明的作用結果。26
26 當前對於馮特民族心理學之重要性的重新發現與反省批判,可以參見 Georg Eck-ardt (1997) 的導論。此處對馮特的批評,也主要引用他的論點,請特別參見 EckEck-ardt (1997: 17-18, 25-27)。
馮特雖然主張 語言的形式即是建構任何共同思想的直觀性基 礎,但他在《民族心理學》中,卻只是分別對語言、藝術、神話、
宗教、社會、法權、社會文化等文化科學的研究成果,進行系統的 總結與整理,而並未真正以語言學作為基礎,以為他所處理的這些 文化科學進行奠基,另一方面也未能透過這些研究,展示出人類精 神在這些文化科學中所展現的發展法則,如何具有彼此相互關聯的 統一性。他的《民族心理學》卷帙浩繁,他晚年曾濃縮寫成《民族 心 理 學 原 本 》 (Elemente der Völkerpsychologie-Grundlinien einer psychologischen Entwicklungsgeschichte der Menschheit, 1913) 一 書,馮特的「民族心理學」著作,僅有這本書被翻譯成英文。但這 本書對他自己的思想卻是誤導的,因為他在這裡,又將民族的發展 視為是民族由原始到文明的心理發展過程,而這顯然是將歷史心理 學化了。《民族心理學》原初想要研究人類在文化創造中,如何依 其具共通感或共同隸屬性的文化認同,而建構個人能依循的普遍有 效法則。然而在《民族心理學原本》中的觀點,卻已非如此了。馮 特的民族心理學忽略人際真實的社會互動,他對語言、神話與習俗 等人類精神創造的文化產物的研究,也缺乏建立在語言形式上的系 統關聯性。這些不足之處,日後在米德的「符號互動論」與卡西勒 的《符號形式哲學》中,才得到進一步的完成。但即使如此,馮特 對於語言哲學的研究,仍有他不可磨滅的功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