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學者 Adam Kendon 批評馮特的手勢區分缺乏明確的原 則,初步看來,的確像是指示、表現與象徵手勢的區分,是根據手 勢的記號學性格來做區分,但像是比劃與固定手勢,卻又是依手勢 表現的方式來區分 (2000: 58)。但馮特對於手勢區分的重點,並不 在於提出完整而窮盡的手勢分類,而是要建立一個意義的身體姿態 構成論。馮特的問題顯然是更根本的,因為對他來說,手勢如果要 成為語言的一種表達方式,那麼我們就必須說明,它如何能從作為 物種共通的情緒運動的手勢,過渡到傳達個人思想的語言媒介。或 者說,它如何能從不隨意的反射運動,變成個人有意圖的思想表 達。手勢要成為語言溝通的媒介,它的意義必須具有普遍的可理解
性與客觀性,而不能只停留在作為個人情緒表達的身體徵兆。
馮特對於手勢語構詞學的研究,因而專注在如何透過指示與表 現手勢的意向作用與摹擬形構的想像力作用,以將吾人內在思想活 動的表象,客觀化成為感性經驗對象的對象性,從而使得語言媒介 的指涉意義,能奠基在身體姿態的肉身化建構過程之上。這種構想 使得馮特能在他的生理心理學的理論中,取代基於內省法的先驗觀 念論的意識建構理論,而以語言手勢起源論的觀點,重新為先驗主 體的認知機能,奠定身體性建構的基礎。馮特自己在《民族心理學》
第一卷的語言專著中,忙於手勢字源學的範疇分類研究,但對這些 手勢範疇如何建構我們的認知對象,卻不再有所說明。無怪乎當代 學者只注意到他對手勢範疇分類的缺點。但馮特在〈語言與思想〉
(Wundt, 1906b) 這一篇極為重要的論文中,卻早已經對手勢範疇如 何建構我們的認知對象,做了非常有啟發性的探討。馮特在這方面 的看法,特別為新康德主義的卡西勒重視。20 我們因而有必要借助 卡西勒的詮釋,重新發掘這些內含,以使馮特的手勢語理論能得到 更完整的呈現。
(一) 指示手勢的意向性意指作用
手勢語言本身無非就是一種表達運動的系統,因而手勢語言的 字源學,作為詳細研究個別手勢的心理學來源,理所當然應以表達 運動作為它們觀察的起點。我們在手勢語言之意義內含的原初組成 部分中,首先面對的是指示手勢與表現手勢這兩種「情緒之表象表 達的基本形式」。在表達運動中,脈博、心跳或臉部表情這些情緒 表達的身體運動,作為不隨意的身體反射運動或本能的衝動反應,
20 卡西勒對於馮特的手勢表達理論所做的先驗哲學詮釋,請特別參見 Cassirer (1964:
124-134)。
是以直接的感性反應或占有對象的方式,來滿足情緒表達的需求,
以致於它的活動最終都會消失在對象之中。即便如此,這些表達運 動的初級形式,仍代表吾人能反應外在對象刺激的主動性。當強烈 的情緒弱化或對象不在場時,它對我們的感性刺激,仍將引發我們 的情緒反應。此時我們不由自主地以手勢來指出這些事物,或想將 它在我們心中留存的表象,以手勢加以表達。在這種反應活動中,
一種新形式的具體自我意識與對象意識,就已經開始被建構出來 了。在手勢的表達中,我們可以看到吾人心靈最初將表象對象化的 客體化建構活動,對此馮特曾說:
相對於情感偏好以臉部的表情運動表現出來,鮮活的表象之 變 換 則 是 以 整 個 身 體 ( 亦 即 手 與 手 臂 ) 的 手 勢 運 動 (pantomimische Bewegungen) 反映出來。不論是用手指指示出 來的對象,或是用手勢對此對象做出摹擬,它們都是基於一 種深刻的基礎,亦即想將我們所有的表象,從我們自身中移 置出來。(Wundt, 1906a: 258)
馮特在此闡明,手勢作為表達運動,無非即是意在將我們對於 對象所形成的表象「從我們自身中移置出來」。而這其實即是說,
手勢構成我們能將表象對象化的基礎,這也從而使手勢的表達運 動,成為人類精神最初的客觀化建構活動。在將表象對象化的過程 中,指示手勢首先具有為思想建立對象連結的意向性作用。馮特將
「指示手勢」定義成:「弱化成『意指』(Andeutungen) 的掌握運 動」(Wundt, 1904: I, 129)。吾人在生活實踐中,原本是用手來掌握 事物,但當我們掌握不到事物的時候,我們的抓握動作,即變成指 示的手勢。對於那些位在我們伸手不能及之處的事物或甚至不在場 的事物,我們仍有想掌握住它的情緒衝動,我們因而不由自主地以 手來指出那個事物所在的位置,它消失或存在的去向。此時不再能
直接掌握到事物的抓握動作,即變成代表它所意指之對象的記號。
反過來說,當弱化成意指的抓握動作,作為指示手勢能具有符號性 的意義,那麼這個手勢記號的意義內含,就是由指示手勢的意向性 身體運動建構出來的。
身體透過指示手勢,去意指某事物的存在,此時它所意指的對 象,即為表象的意義內含。指示的手勢因其具有意指對象的作用,
而有可理解的意義。這種關聯性在許多語言中都曾留下痕跡。像是 在德文中,抓握的動詞是 “greifen”,當我們想抓握一個東西,但卻 抓握不到,以致我們仍想抓握這個東西的手勢,就留存下來成為指 示手勢。我們在手勢記號中所虛擬地掌握到 (begreifen) 的東西,
因而並不是對象本身,而是我們對該事物的「概念」(Begriff)。概 念這個字,因而就是從抓握的完成式動詞 “begreifen” 轉變來的。
一個事物的概念或意義內含,首先是透過弱化成指示手勢的抓握動 作而被理解,這在漢語中亦然。在漢語中,通常我們問一個人是否
「理解」一個意思,即問某人是否能「掌握」到這個意思。「掌握」
即等於「理解」,這顯示身體的意向性指示作用,對於我們建構概 念或思想的意義內含的重要性。21
21 為了說明指示性手勢對於意義建構的重要性,馮特特別針對兒童的語言習得過程 與動物的手勢運用,做了詳細的研究觀察。他最終指出,雖然手勢語言是表達運 動之自然發展的產物,但就它的範圍與建構而言,亦即就它存在於聲音的發展形 式之旁來看,它又是一種特殊的人類創造。高等動物即使有與人們很接近的表達 運動,但它們卻缺乏那些能使人類的手勢語言成為真正的人類語言的東西,亦即:
手勢之不同的基本形式的發展、意義的轉移與意義的變化,按特定的法則所規制 的句法秩序。在動物領域中,手勢發展仍屬較低的階段,這可由以下的觀察加以 指證:動物還不能使用指示性的手勢,它們最多只能發展出抓握運動與指示運動 中間的階段。
(二) 表現手勢的想像力形構作用
透過指示手勢,使得表象能與對象建立意向性的連結。但在指 示手勢中,對象的表象內容尚未得到清楚的規定。若要使意指的對 象能被明確地掌握,我們還需為對象的內含做出更清楚的規定,以 能為概念的定義提供明確的內含。為了說明我們的身體如何能透過 手勢來建構出我們認知的對象,或如何能將我們的表象對象化,馮 特不僅意識到應將摹擬對象的「描繪手勢」改稱為「表現手勢」,
更在表現手勢中,再區分出「象形」與「會意」兩種手勢。這種區 分的著眼點,顯然也在於要在手勢語言中,建構出一種意義的身體 姿態構成論。馮特非常特殊地把身體的意義建構理論,放置在手勢 形式之逐步發展的過程中,以能徹底地從身體現象看出人類意識活 動的發展過程。
馮特首先把手勢的描繪摹擬,看成是想像力的自由形構活動。
手勢的摹擬功能雖然還不能充分地表現與意識同等形式的能力,但 其實與藝術創作一樣,我們畫圖並不只是在單純地描摹對象或實 景,而是選擇其特別引人注意的焦點來做重點的凸顯。摹擬本來就 是一種創作 (poiesis) 的活動,摹擬不是對既與之物的重複,而是一 種自由精神的投射 (Entwurf)。表面上看來的摹擬 (Nach-bilden),
實際上預設有它內在的型模 (Vor-bilden)。如同藝術的摹擬,絕非 照描,而是對形態或輪廓的概括,以凸顯出某些令人印象深刻的環 節。在此摹擬已經走向「表現」。在表現中,客體不是以它既成的 形態而被接受,而是意識按其建構的原則來加以形構。在這個意義 上,當我們說一個對象被摹擬出來,即已隱含它不是由個別的感性 特徵所組成的而已,而是其結構關係能被掌握並被表現出來。22 若
22 此處採取 Cassirer (1964: 131) 的詮釋觀點。
正確地加以理解,即顯示所謂的意識依其自身的形式結構,將感性 的表象建構成對象,其實即透過表現手勢而進行的身體建構作用。
表現手勢在對象的摹擬過程中,把自身的形式自由地賦予對 象,這個作用細部地看,又可看成是想像力兩個階段的作用,它們 是透過在表現手勢中再加以細分的「象形手勢」與「會意手勢」的 身體建構活動完成的。馮特將「象形手勢」定義為:「對身邊事物 的純粹摹擬」,並將「會意手勢」定義為:「記號與對象之間的關 係,必須經由想像的協助或補充的功能,才能被理解」。象形手勢 如上所述,雖然主要是大略地摹擬事物的外形或輪廓,但它的摹擬 並非是仿造,而是像造形藝術一樣,是一種在想像力中經驗對象,
加以自由形構之更高層次的表現性活動。而會意手勢之所以能透過 選取部分的特徵,就標指出它所指的事物,這又更需要「想像力的
加以自由形構之更高層次的表現性活動。而會意手勢之所以能透過 選取部分的特徵,就標指出它所指的事物,這又更需要「想像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