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係將詞語連結成語句,以表達思想的內容。語言要能成為 語言,必得使概念與概念之間的整體關聯性,能依一定的邏輯關係 連繫起來。自洪堡特以來,語言學家即非常清楚,這種句法的邏輯 關係,是經由詞語的屈折變化與用連結語詞成為陳述句 (Aussage) 的文法標記詞,所共同組成的。語言惟有具備這些文法的表達手 段,它才能進行有機的運作。但手勢語的基本特色卻是:它的詞語 基本上不太可能有屈折變化 (它的基礎形式大都是作為表現手勢的 固定手勢),而且它也缺乏那些能用來標示文法範疇的形式成分。手 勢從外表上看來,幾乎就只是把一堆個別的記號湊合在一起,它表 面上看來像一個語句,但卻缺乏上述形成「陳述句」的基本要件。
手勢語因而被認為是:「不成語句、沒有文法」(Wundt, 1904: I, 208)。在這種理論的窘境下,馮特的手勢語句法學研究,即至少需 要先完成三個任務:第一,說明在什麼意義下,手勢語算是具有句 法的一種語言;第二,手勢語的基本句法規則是什麼;第三,主導
這些句法規則的心理學基礎是什麼?
針對我們提出的第一個問題,馮特指出,手勢語之所以會被認 為是「不成語句,沒有文法」,大都是因為:(1) 它相應口語表述 的許多部分,有時是可以任意去掉的 (例如,父親給兒子蘋果,在 手語中只要打出「父親-兒子-蘋果」的手勢即可,動詞「給」是 可以不要的);(2) 它缺乏那些我們能用來表示文法範疇的形式成分 (例如它缺乏可做格位變化的冠詞,以致於它無法區分那一個是主 格,那一個是受格)。但馮特指出,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因為:
上述 (1) 的批評,其實只是反應出手勢語的特性就在於,它會省略 那些自明的成分而不必去說它,或者有時它根本就是用表情來帶 過;對於 (2) 的批評,則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已,因為有一些極為 抽象的言說部分,的確沒辦法做精確的表達,但是手勢語還是可以 或多或少經由「概念的具體感性化」來加以表達,且運用文法標記 詞的手段也是有時而窮,就算是陳述句也會有語義不明確的問題 (Wundt, 1904: I, 208-210)。
手勢語因而不是用詞語的屈折變化或文法標記詞,而是依手勢 的排列順序來表達它的句法規則。手勢在語句中的位置,實即代表 它的文法值 (grammatische Werte),因而我們與其說手勢語缺乏文 法,毋寧說手勢語所隱含的句法規則,正好可以借用一般語言的文 法作為分析的工具,來加以展示。就此馮特即說:
若詞語的句法位置 (syntaktische Stellung der Wörter) 與語句 (Satz) 是息息相關的互換概念,那麼我們當然可以正當地談論 手勢語的句法學。凡有語句存在之處,即必有詞語連結的特 定法則可說,反之,凡有詞語連結之特定法則存在之處,即 必有語句可說。因而我不必從個別手勢之無差異 [變化] 的特 性,就推論說它缺乏語句,我們毋寧可以從有特定句法規則
的存在,推論出手勢語不是由個別記號湊成的,而是由語句 組成的。(1904: I, 209-210)
手勢語若能以特定的位置排列來表達它的句法,那麼第二個問 題就是,手勢語的基本句法規則為何。馮特對此,即依他對聾啞人 士手語的研究,指出手勢語的基本形式是主詞 (或附加形容詞) +受 詞+動詞的形式,亦即S-O-V 或 S (A) -O-V 的形式。例如:「生氣 的父親打小孩」這句話,在手語中就會先做出「父親」的手勢 (同 時以生氣的表情做形容詞修飾語),再做出「小孩」的手勢,最後再 做出「打」的手勢,此時如果要說「生氣的父親用力地打小孩」或
「生氣的父親打小孩很多下」,那麼在手語中就會快速的做出「打」
的手勢,或重複做出好幾次「打」的手勢,以表示用力打,或打很 多下的意思。因而若要用副詞修飾動詞,那麼手勢語的基本句法就 可以寫成S (A) -O-V (A’)。19
馮特指出,這些句法規則是依手勢語的特性所自然產生的結 果,而不是透過約定的規範而得。這種自然作用的結果,特別可以 從聾啞人士學習語言的過程中觀察到。聾啞人士在學習一般人的語 言時,最常見的就是他們常忽略詞語的屈折變化,或者他們經常會 用一般口語表達並不需要的成分來進行表達 (例如在口語中:「我 必須敬愛我的老師」,在手語的表達中,經常會被表達成:「我-
不-毆打-欺騙-辱罵-老師-我-愛-尊敬」)。這顯示,手勢語 所使用的語言形式並不只是他們思想的外衣而已,而是對他們本身 的思想有影響,以致於一旦他們使用別的語言形式時,也還是會受 到他們原來形式的影響。只不過,馮特也強調:「我們的習慣次序 並不具有作為不可改變之作用法則的意義,而是它隸屬於一普遍的
19 關於手勢語句法學,亦可參考游順釗 (2012) 的研究成果。
心理學原則,即首先迫使我們去加以統覺的表象,經常即是最先經 由手勢而被表達者」(Wundt, 1904: I, 214)。我們因而仍應在手勢語 言的一般句法規則之外,進一步研究在它背後決定這些句法運作的 心理學原則。
針對手勢語句法學的第三個問題,馮特指出,手勢語的句法學 與其他語言一樣,大都受:「邏輯依待性」、「時間依待性」與「空 間依待性」這三個原則的影響。而若我們把時空依待性合稱為「直 觀依待性」,那麼手勢語句法學的特殊性就在於:手勢語句法學的
「直觀依待性」是遠重要於它對邏輯的依待性。馮特認為這種特性 特別可以從:(1) 個別記號具有感性的直觀性與直接的可理解性,
與 (2) 其記號的彼此相續的系列是較緩慢進行的,這兩個手勢語的 性質看出來 (Wundt, 1904: I, 217-218)。因為我們在很多時候,就 是為了考慮這兩個直觀上的因素,以致於會去違反我們一般都會普 遍遵守的邏輯依待性原則。
例如,在一個句子中,若其謂語的部分包含有一個受詞,則我 們為了強調之故而把這部分前置時,我們就經常把這個受詞當成是 主詞。在此由於原先主詞在前、受詞在後的邏輯關係被顛倒,以致 於在手勢語的表達中,我們經常會借助將原來在言說中的一個較長 的句子,分解成好幾個簡單句的結合,以能無誤地達成理解。反之,
有些在口語中可以表達的動詞前置形式,例如:Es weinte das Kind (動詞「哭」[weint] 在主詞「小孩」[Kind]之前,以強調小孩的哭),
用手勢語就無法表達。這顯然受到直觀性與手勢排列相對緩慢的影 響,因為若我們先做出「哭」的手勢,那麼由於手勢的感性直觀性 與排列過程的相對緩慢性,這個手勢將會被看成是一個獨立的表 象。但對於一個獨立的「哭」的手勢出現在空中,若它與下一個手 勢之間還有短暫的時間差,那麼我們就無法理解它要表達的相關意
義為何。這個句子之所以無法表達,即表示我們的手勢語句法規 則,是受手勢之直觀性原則的約束。
綜合以上三點,馮特因而說手勢語句法學即受以下三個心理學 原則的規範,用他的話來說就是:
手勢語的句法特性可歸諸兩個條件:首先可歸諸它嚴格遵守 的原則,亦即個別記號彼此相續的秩序,是依據它們在直觀 中彼此依待 [的關係] 而定;其次可歸諸個別記號之相對而言 較為緩慢的排列順序,這因而要求,當一符號本身不清楚時,
它即需經由前置 (或非後續) 的符號來表達它的意義。當這兩 個設準都滿足了,第三個條件就產生作用:當一表象比另外 的表象更能激動情緒時,那麼我們就有必要先表達這個表 象。對於手勢語而言,若它要滿足這種需求,但又不要違反 直觀性與可理解性的條件,那麼他就必須借助一個重要的手 段,即是將整體關連在一起的思想,分解成好幾個句子。
(Wundt, 1904: I, 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