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代表人是具有社群性的存有,然而受到洪堡特主張不同的 民族語言結構代表不同的世界觀的強烈影響,史坦塔爾一開始就主
張,對於研究具社會性的人或人類社會的心理學,並不能僅以一般 而言的人類,而應就歷史真實地隸屬於一生活共同體的成員之精神 活動來進行研究。因為對於個人而言,投身在民族共同體中,才形 成其歷史既與的存在性,而每一民族共同體則又與其他文化社群有 別。對史坦塔爾而言,以民族這個社群作為研究人類精神活動之進 路,極具重要性。因為人並非屬於普遍種類的人類,人所屬的共同 體總是透過民族所給出的共同體,而人類的發展也與民族的差異性 連繫在一起。就此而言,史坦塔爾即類比於研究個人心靈活動的「個 人心理學」,稱研究「民族精神」的活動為「民族心理學」。
史坦塔爾這個類比的確有點問題,個人有心理活動,它可供心 理學作為研究其運作法則的對象,但民族精神並非在個人意義下的 一個主體,主張對它進行心理學的研究,就必須像傳統形上學一 樣,先將心靈實體化。青年語法學派的理論旗手保羅 (Hermann Paul, 1846-1921) 在其名著《語言史原則》(Prinzipen der Sprachgeschichte, 1909) 中,一開始就反對從民族心理學的角度研究語言學,他認為 史坦塔爾的民族心理學構想,一則混淆了法則科學與歷史科學的界 限,一則錯誤地把研究個人心靈法則的心理學類比應用到研究民族 精神的概念上。但事實上除非我們把精神錯誤地實體化,否則在嚴 格意義上,並無所謂研究民族精神的心理學可言。保羅認為,民族 心理學頂多是涉及到個別精神之間的關係,但這不能理解成,如同 在個人的心靈表象中的交互作用一樣,表象可以超出個人心靈而對 他人的表象產生作用。我們只能有個人心理學,但不可能有民族心 理學 (1909: 8-16)。
保羅在《語言史原則》中否定民族心理學有其獨立的領域,他 將所有科學先區分成「法則科學」(Gesetzewissenschaften) 與「歷史 科學」(Geschichtswissenschaften) 這兩類,前者再分成「自然學」
與「心理學」;後者則區分成「歷史的自然科學」(historische Natur- wissenschaft) 與「歷史的文化科學」(historische Kulturwissenschaft) (Paul, 1909: 6)。法則科學研究的是不變的法則,這與歷史科學主要 研究「發展」的概念不相容。心理學作為研究心靈運作的法則,屬 於自然科學領域,但語言總是處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保羅因而認 為不能把語言學放在民族心理學的範圍內來研究。我們對於歷史發 展的事物,最多只能說明一事件是如何能在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 產生出來。保羅稱這類的學說為「原則學」,並主張原則學應致力 於證明:「在常恒的力量與關係下,發展是如何可能的」(1909: 2)。
保羅反對民族心理學的提法,其實是更深入地觸及語言心理學 研究的內在困難。任何廣義的心理學或意識哲學都難以說明:吾人 如何真正能將內在於自我的表象內含,傳達到他人心中;或者,我 們如何能在自我的意識內含之外,去理解別人的意識內含。語言心 理學基本上是依據個體心理學的普遍法則,而研究在個人心靈中實 行的東西,但個人對其他人的影響作用,卻無法透過心理學的成分 去傳達。為了能使自身產生的表象連結,在他人心靈中產生影響,
心靈只能借助肌肉神經產生物理對象 (例如表情或聲音),以借助它 對其他人的感覺神經進行刺激,而產生出相應的表象。由此可見,
語言雖有來自心理的成分,但心理學並非唯一的要素,沒有任何一 種 文 化 產 物 僅 基 於 純 粹 心 理 學 的 基 礎 。 因 而 將 「 文 化 科 學 」 (Kulturwissenschaft) 視同是「精神科學」(Geisteswissenschaft) 這並 不很精確。人類精神始終必須與人類的身體,以及週遭的自然共同 作用,才能產生文化產物。語言史的原則學研究,因而只能歸在歷 史的文化科學這一領域。而如同語言學一樣,文化科學的原則學之 任務,即是去分析心理與物理成素按其各自的法則,能共同作用而 達到目標的普遍條件是什麼 (Paul, 1909: 7)。
保羅強調語言學是屬於「文化科學的原則學」,雖然看起來是
「民族心理學」的對立面,但他們只是分別從人類精神之文化創造 活動的客觀面與主觀面來進行觀察。馮特認為保羅若修正對心理學 作為法則科學的觀點,那麼他就不致反對民族心理學的提法。馮特 認為保羅的侷限在於,他認為心理學首先要確定一種自身獨立於所 有物理影響之外的精神生命的法則,但獨立於物理的影響怎能說明 精神的發生事件呢?從感覺、知覺到思想過程,心靈的生命都與身 體的機體連結一起。換言之,當我們做經驗的心理學觀察時,就必 須能掌握身體的影響。同樣的,對於文化發展之各分支領域,也必 須追溯到精神生命與外在自然條件之間的交互作用關係。設想心理 學的心靈機制完全由一種與身體的影響無關的運動法則所主導,這 其實還是一種先驗科學,而非真正的心理學 (Wundt, 1911: 15)。
但馮特也不迴避保羅對於民族心理學是否涉嫌將精神這種人 際互動概念實體化的質疑。馮特回溯到史坦塔爾對於民族精神概念 的看法。史坦塔爾早已意識到,有人會質疑,民族的靈魂 (Psyche des Volkes) 這個詞其實是無法理解的,因為它缺乏能被思考作為行動 之載體的實體。但其實心理學要解決的目標與任務,並不是對於靈 魂 (Seele) 的實體與性質的知識,而是在於心理過程與進程的呈 現,亦即在於發現人類內在活動據以進行的法則,並找出在這個活 動中的進步與提昇的原因與條件。史坦塔爾指出,在我們的語言 中,一般也將「靈魂」與「精神」(Geist) 做了區別。前者指某種實 體存在,而後者則指純然的活動。心理學因而可區分成「靈魂之學」
(Seelelehre) 與「精神之學」(Geisteslehre)。前者是對靈魂實體與屬 性的觀察,它因而屬於形上學或自然哲學;後者對於心靈的活動與 法則的觀察,才是真正的心理學範疇。民族心理學因而可說是一種 嚴格意義下的「民族精神學」(Volksgeisteslehre)。
為了掌握心靈活動的法則,我們因而並不必須有民族精神的實 體或實體性的靈魂概念,而只要能夠確立一種「作為決定性統一的 主體概念」(Begriff des Subjekts als einer bestimmten Einheit),對此 史坦塔爾與Lazarus 進一步說:
民族精神即是能使單純的個人多樣性能成為一民族者,它是 能建構民族之統一性的紐帶、原則與理念。在共同體的創造 或其精神生命之要素的維持中,民族的統一性,即構成民族 活動之形式與內含的統一或本質……凡使個人殊異的精神活 動能與所有他人協同一致者,或能構成和諧者,即是民族的 精神統一,或即民族精神。若以定義的形式來看,那麼以民 族精神為主題的民族心理學,即能更精確地把民族精神說成 是:對於一民族的所有個人而言,它即是吾人內心活動 (無論 就其內含與形式而言) 都共同者。或簡言之,即所有個人內心 活動之同然者 (Gemeinsame)。(Lazarus & Steinthal, 1860: 29)
民族心理學所研究的民族精神,並不需預設它是一種實體性的存 在,而是一種對其所有成員的內心活動都具有規範有效性的共同 性。這種在所有人的內心活動都被普遍遵守的共同法則,建構了自 我與他人的統一。史坦塔爾甚至說,並非作為個人的人能創造民 族,反而是個人惟有揚棄自己的個別性,認同共同的民族精神,才 能創造出一個民族。民族精神也並非依血統或語言而形成,依血統 或語言的客觀觀點,只能將一群人分類為某一「種族」(Race und Stamm),但「民族的概念只基於民族成員對其自身,對其相同性與 共同隸屬性 (Gleichheit und Zusammengehörigkeit) 的主觀觀點」
(Lazarus & Steinthal, 1860: 35),才能成立。
史坦塔爾所謂的「共同隸屬性」或「共同性」,若放在馮特自 己的語言學研究中來理解,我們即能說那是一種「共通感」。因為
在馮特的理論中,語言起源於手勢的身體運動,而手勢運動本身又 是一種情緒表達的運動。我們惟有對他人的表情與手勢有相同的情 感感受,那麼我們才能進一步在手勢的模仿中,確立表情與手勢所 代表的意義。這種內在於語言中的情感共通性,是語言能作為普遍 溝通媒介的基礎。語言因而必須預設民族的共通感,才具有可能性 的基礎。馮特因而主張,如果保羅也不能否認,心理學研究的法則 不是任意從外在給予的,而必須從內在經驗本身取得 (或者說,心 理學的研究對象應是「心理事件的成分」),那麼在心理學所研究的 心靈,即不外是指我們內心體驗的整體。在這些內心體驗中,必有 一些是大部分個人都共同擁有的,此種「內在體驗的共同性」,即 可說是語言與神話等文化產物存在的條件。馮特因而說:
如果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只是心理發生事件的組成成分,
那麼依以前的語言用法所稱的心靈,也不過就是指所有內心 體驗的整體。無疑的,這種體驗對大部分的個人而言都是共 同的,亦即對於像是語言或神話想像這些精神的創造物而 言,此種 [內在體驗的] 共同性,即是它們存在的生命條件。
(Wundt, 1911: 12)
民族心理學因而並不必預設心靈的實體化,而是應為文化科學找出 它們在我們內心體驗中的共同者,以使文化科學能建立在民族精神 的共通感之上,此即正如語言學即應建立在以民族共通的語言感為 基礎的內在語言形式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