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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會黨團理想型運作機制之設計

第一節 一致政府下國會黨團理想型機制設計

由於國會黨團運作包括對抗、競爭、聯合、協商、溝通、妥協等,政黨輪替對 立法院黨團運作之影響,主要在於行政資源之利用,對於政黨輪替一致政府國會 黨團運作之影響,角色的互換、衝突的解決,偏向採用比例原則分配權力,可避 免競爭的決策,引發國會黨團之間對立與衝突,危及政治體系穩定(林新建,

2008),「協和式民主」主要的內函包括下列三點(周萬來,2008):其一,強調不 同集團領導階層間的相互合作,國會黨團體制設計上,儘量包容所有團體領袖,

一起共同議事;其二有「相互否決權」的設計,黨團可提案要求協商,以保障少 數黨利益;國會委員會議席,召集委員的分配是按各政黨的立委息次比例來分配;

其三尊重各國會黨團文化和團體的自主性,讓它們去管理自己內部的事務。有關 一致政府下國會黨團理想型機制設計,茲將黨團協商民主化,分別就理想型執政 黨機制與理想型在野黨機制說明:

壹、黨團運作協商民主化

由於民主政治體系中一直呈現多元化與不同歧見並存,且經常有爭辯與衝突,

要拉近多元化的衝突與歧見,則要透過協商化解,遂有學者提出民主協商之類型

(陳德禹,1980:7-18)如下:

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下之國會黨團運作以我國政黨輪替 2000-2012 年經驗為範圍

一、勝負型協商

此一類型之協商是最直接的一種,由優勢的一方迫使劣勢的一方讓步或是放 棄,勝方所得乃是落敗者所失的「零和關係」,但也埋下日後衝突之種子,更不利 於日後協商的進行。由於失敗一方多半不甘心此一受迫之讓步,日後一旦有適當 的機會,便會聯合其他被壓迫者挑戰勝方,所以勝負在此時並非定數,如遇到更 複雜的衝突型態,第七屆立法院便經常發生此一狀況,在過半數的強勢國民黨黨 團下的運作下,很容易發生此一型態之協商(郭明政,2011)。

二、策略型協商

政治上的協商往往充滿權謀性,有相當多策略型協商,尤其在雙方實力接近,

如目前立法院中藍綠兩大陣營,協商時若不是為彼此達成其他目的之手段,便是 勝負已分曉之前的形式程序,相當講究協商談判之策略與手段。此類型的協商因 權謀過多,通常不利於共識之形成,甚至會破壞協商,如有協商結論也是雙方有 條件接受下所形成者(胡文棟,2006)。

三、妥協型協商

當衝突的雙方在協商過程中互有得失之時,便會產生妥協。因此,妥協是衝突 獲得解決之最廣泛結果,其要達成妥協有兩種技巧(許國賢,2000):

(一)衝突雙方直接談判,以求達成協議。

(二)借助第三者仲裁。

在民主國會中多辦採取前者,獨裁國家多辦取決於後者。目前立法院之協商多 為黨團對黨團直接協商談判,不用借助第三者仲裁;另為減少協商過程中的過多 權謀,民主國家通常將政治競爭予以規律化、制度化,以增加協商結果之可預測 性,我國立法院對於協商,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有專章之規定(張壹智,

2002)。

四、整合型協商

此種協商方式會顧及各方之利益,沒有一方會被完全犧牲,要達到此一境界,

各方應開誠佈公權衡輕重得失,且不以私利為考量來進行協商。此一整合雖然是 解決衝突之最佳方式,但在運作時常受一些主客觀因素之限制,再加上協商的各 方如果有互信不足、實力不均等狀況,便會影響協商之成敗,與目前立法院黨團 協商之情況最近(林瑞雯,2002)。

五、僵持型協商

當衝突的雙方持續逼著對方,且無法改變其基本立場時,協商的僵局便會發 生;或是在衝突某一方不同意某種新狀況,但似乎無計可施,僵局就此形成;第 五、六屆立法院便經常發生此一狀況,雖然僵持是某種消極狀態,長期而言,對 黨團之目標及成長是不利的(陳德禹,1980:17)。

自第三屆立法院開始,在議事的進行過程中有朝野「政黨協商」之運作,但是 一直沒有法律的定位,直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制定後,才獲得法源的依據與 正當性,且將「政黨協商」改稱為「黨團協商」(胡文棟,2006:116)。以上數種 民主協商運作之模式,與現今立法院國會運作之情形,以及朝野黨團協商互動有 相當密切的關聯,值得作為參考。

貳、一致政府理想型執政黨機制

早年的立法院,因在長期戒嚴下並未真正發揮它其表民意代、監督政府的角 色,直到 1991 年立法院全面改選,資深委員全面退職,第二屆開始都是經過最新 民意洗禮的立法委員,導致立法院的結構產生重大的改變,將各政黨帶進立法院,

而選舉競爭促乃使立法院黨團勢力不斷的消長,政黨間對於不同公共事務的歧見 也產生紛爭:,對於議事運作的進行也產生實質的影響力(王吉次,2008)。有關 執政黨的「一致政府下國會黨團理想型機制之設計 」,在訪談時 有以下看法:

「民主國家之國會絕大多數為「合議制」的機構,政黨政治在國會中想 要有效運作,則須有賴於黨團制度的建立。 」(L2)

「國民黨完全執政完全負責,在立法院黨團制度與運作要建立完備,才

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下之國會黨團運作以我國政黨輪替 2000-2012 年經驗為範圍

有助於議事順利進行,否則這麼多立法委員,各自有其見解與堅持很 難搞定。」( L3)

「一致政府下國會多數黨並取得執政,有參與決策之權力,並主導政府 政策之推動過程與運作,並可提供各方對政策偏好給政府,整合行政 與立法部門之步調一致,並深化政黨與政府以及政黨與政黨間競合關 係。 」(L7 )

「我認為臺灣政治環境要設計出理想的黨團運作模式似乎也所困難,畢 竟臺灣現行政治體制運作是否進入民主鞏固時期,仍有許多不同意 見。目前政黨政治運作的型態多為意識型態運作,我不認為有任何理 想模式能夠解決意識形態運作的困境。」(G2)

「一致政府下,執政黨團較無需要耗費太多心力想辦法護航行政部門推 動之政策,但相對地對於行政部門的監督就變少,臺灣目前一致政府 下就只有國民黨有過這種經驗,但國民黨的立委通常不會過多監督行 政部門政策,多為護航較多,也使得許多爭議性政策都能通過。」(P1)

「朝野政黨能以國家的永續發發與人民的福祉為前提,共謀國是之解 決,而社會上既然有「一黨獨大」濫權的疑慮,執政的國民黨,當以 更謙卑的心,誠心誠意地傾聽人民的聲音,在權力運作上更要嚴加自 我約束,加強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黨團溝通工作。」(N1)

「執政的國民黨應尊重反對黨的意見,建立良性政黨協商制度,使得政 府能夠順利的運作,並為國家的前途與人民的自由民主人權之幸福生 活,開創一個美好之新境界。」(N3)

「目前臺灣的政黨,在社會上嚴重存在著統獨與族群的對立,國會黨團 應主動示範弭平嚴重存在著統獨與族群的對立。」(N5)

「2008 年後的臺灣民主機制,立委選制改變造成執政黨超級大,在野黨 超級小的情況,朝野協商的共識決空間能夠讓在野黨有許多談判空

間;如果要改變應該要從選制作改變,單一選區的選制絕對不利兩黨 的經營,且是否有民意代表性也令人懷疑,所以這段期間後的臺灣立 法院政治,我認為要從選制改變著手,選制未改變,黨團的設計似乎 都有困難。」(N8)

綜合以上相關人員對於執政黨的「一致政府下國會黨團理想型機制之設計 」 看法,可歸納出以下數點結論

一、政黨政治運作的型態多以意識型態運作,要靠理想模式來解決意識形態運 作的困境。

二、臺灣目前一致政府下就只有國民黨有過這種經驗,但國民黨的立委通常不 會過多監督行政部門政策。

三、國民黨,當以更謙卑的心,誠心誠意地傾聽人民的聲音,在權力運作上更 要嚴加自我約束,加強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黨團溝通工作。

四、單一選區的選制絕對不利小黨的經營,小黨團運作的設計似乎有困難。

五、國會黨團應主動示範弭平嚴重存在著統獨與族群的對立。

由於一致政府國會黨團運作,包括:對抗、競爭、聯合、協商、溝通、妥協等,

而在政黨輪替後對一致政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運作之影響,主要在於其行政資源 之利用,角色的互換、衝突的解決,偏向採用比例原則分配權力,藉以避免競爭 的決策,引發國會黨團間對立與衝突,甚至危及政治體系之穩定(林新建,2008)。

參、一致政府理想型在野黨機制

為使得政策方案能夠在立法院順利通過,一致政府之行政部門應該建立與強化 對立法院在野黨之非正式溝通的管道,唯有在野聯盟願打開與行政機關協商大 門,始能化解部分的僵局,提升議事效率與政黨角色功能(孫榮吉,2006)。有關 在野黨的「一致政府下國會黨團理想型機制之設計 」,在訪談時有以下看法:

「臺灣選民期待有職能、有效率的政府,過去國人因為民進黨執政的陰 影,而在 2008 年讓國民黨形成獨大的選擇,也讓臺灣首次經歷分立政

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下之國會黨團運作以我國政黨輪替 2000-2012 年經驗為範圍

府的狀態後,再次轉為一致政府,在野民進黨更要省思與加油,坦然 面對自己是國會少數的事實。」(L2)

「立法院議事運作到最後就是投票表決,因多數黨團在立法院終究是占 有優勢,臺灣一致政府的少數黨,要克服黨意凌駕民意的政治環境問 題,如果無法克服此一問題;即若民進黨國會黨團在立法院無法發揮 其專業知能,就將永遠只能淪為意識型態運作的黨團。」(L3)

「立法院議事運作到最後就是投票表決,因多數黨團在立法院終究是占 有優勢,臺灣一致政府的少數黨,要克服黨意凌駕民意的政治環境問 題,如果無法克服此一問題;即若民進黨國會黨團在立法院無法發揮 其專業知能,就將永遠只能淪為意識型態運作的黨團。」(L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