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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黨輪替(2000-2012)國會黨團之競爭模式分析

第一節 我國政國會黨團概況

自第四屆起立法院由 225 名立法委員組成,但個別的立法委員以一己之力,

對於龐大的立法院運作有相當的無力感,因國會是一合議制機關,隨著國會議員 人數的增加以及國會議事的日趨複雜與專業,國會議員在國會中若不以組織之力 量推動其職權,很難形成國會整體意志與落實政策,必須要有一群體的整合力量 合縱連橫,方能有效推動國會運作,「國會黨團」便在此背景下,擔任起國會議 事運作及政黨間協商之角色(羅傳賢,2004)。2008 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制改成 單一選區,總額縮減為 113 人,使得黨團人數銳減,相關立法院國會黨團的組織 規模縮小,在 2007 年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2 章對黨團的規定,給予立法院各黨團的法律地位及黨團運作的法律依據(周萬 來,2008)。有關我國國會黨團概況,分別就立法院黨團之沿革與政治角色、立 法院黨團組成之法源、立法院各黨團之組織與運作。

壹、立法院黨團之沿革與政治角色

由於黨團制度有助於發揮個別政黨內部,整合不同政治立場與意見之功能,

各政黨為落實政黨政治,便紛紛於立法院成立國會黨團,以協助與指揮同黨籍的 立法委員問政與支持黨的政策與意志。

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下之國會黨團運作以我國政黨輪替 2000-2012 年經驗為範圍

一、立法院黨團之沿革

立法院透過黨團運作能夠充分發揮整合不同政治立場與意見之功能,而為瞭 解立法院之政黨政治之來龍去脈,應對黨團制度有深入之瞭解,自第二屆至第八 屆立法院每一屆都能維持 3 到 7 個黨團(見表 3-1),概略說明如下:

表 3-1 歷屆立法院黨團

屆次 黨團數 黨 團

二 4 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無黨籍聯盟

三 6 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超黨派聯盟、新國家連線、無黨籍聯盟 四 7 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臺灣人團隊(親民黨)、新黨、無黨籍聯盟、

民主聯盟、非政黨聯盟

五 5 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無黨聯盟 六 5 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無黨聯盟 七 3 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無黨聯盟

八 4 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第一屆至第三屆立法院時期

立法院於 1992 年 1 月,第一屆第 88 會期第 38 次會議時,修正立法院組織 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明定:「立法院對有立法委員席次五席以上之政黨,

應公平分別設置立法院黨團辦公室,其設置辦法,由立法院定之。」15依此規定,

各政黨可利用立法院的設備與資源。此外,並未賦予黨團在立法院事務或運作上 更多法律上的地位。

當時民主進步黨及中國國民黨均在立法院成立黨團,有關立法院議事及相關 行政事務,往往透過不太具形式的朝野協商,以溝通談判解決;惟限於協商代表 未獲充分授權或無法約束同黨委員等因素下,協商結論提報院會時,時常遭出席 委員推翻,而使協商徒勞無功,使得黨團運作應發揮之功能大打折扣(周萬來,

2004)。另外在 1994 年 9 月,由民主進步黨團提出,透過多次的黨團協商,經立

15 因此立法院於 1992 年 5 月 7 日訂定「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共有條文 9 條。

法院院會決議通過,規定立法院應編列預算,給予立法院黨團經費補助16。這對 於政黨政治的發展以及黨團協商法制化的發展都有相當正面的助益(紀俊臣,

1995)。

二、第四屆立法院時期

立法院於 1999 年 1 月 12 日針對協商結果效力之缺失,於第三屆第 6 會期第 14 次院會時通過「國會改革五法」,自第四屆立法院起,正式明定黨團的法律地 位,並賦予其立法院議事程序上權限,如黨團可以其名義提案、黨團推派其成員 參加委員會及參與黨團協商等,並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規定:「立法委員依 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五人以上,政黨席次不足五人或無黨籍 之委員,得合組五人以上之聯盟。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但因黨團門 檻過低而形成黨團林立17,以致意見難以整合(王業立,2002:86)。

到第四屆因立法委員人數增多,另為避免小黨林立,影響議事運作,2001 年 10 月,又將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修正為:「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

每一黨團至少須有八人以上,但於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比率已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 黨不在此限。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 團,或合組八人以上之政團。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黨團辦公室由立法 院提供之。」,也將第三十五條修正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九十年十月三 十日修正之第三十三條條文,自立法院第五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自此 立法院黨團之規範更為明確(胡文棟,2006)。

三、第五-六屆立法院時期

依據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自第五屆起各政黨團組成的條件,提高為需 有立法委員八人以上,或於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比率已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方 能組成黨團享有其權益,如當選之立法委員無法達到八人時,亦得由無黨籍及小

16 補助經費是依所屬黨團立法委員數來決定。

17 當時的黨團有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新黨、還包括成員各有五人的新國家連線、超黨派聯 盟、無黨籍聯盟等三政團。

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下之國會黨團運作以我國政黨輪替 2000-2012 年經驗為範圍

黨成員組成黨團;至於政黨人數未達八人或無黨籍之委員,亦得加入其他黨團之 運作,但未強制規定要加入黨團運作,當時立法院還是偶有不參加黨團運作之立 法委員18(許劍英,2006)。

第五、六屆立法院中以政黨到達門檻組成黨團者有: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 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等四個黨團及無黨籍立法委員八人所組成無黨聯盟,

共五個黨團,此時為民主進步黨執政之分立政府。

四、第七屆立法院時期

2008 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配合 2005 年修憲,改為單一選區並將總額縮減為 113 席,選舉結果中國國民黨 81 席、民主進步黨 28 席、其他為 4 席,中國國民 黨占絕對多數,加上立法院委員會數縮減、召集委員與程序委員產生改變,民主 進步黨居於弱勢,加上黨團數只有三個,使得立法院政黨生態丕變,黨團間的運 作方式進入新的狀態(楊正平,2011:76),形成超強的一致政府的完全執政。

五、第八屆立法院時期

2012 年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結果中國國民黨 64 席、民主進步黨 40 席、

臺灣團結聯盟 3 席、親民黨 3 席、其他為 3 席,中國國民黨雖過半多數,但已無 第七屆的絕對優勢,而在野黨團也增加為 3 個,使國會黨團運作較為多元,有關 第八屆立法院黨團及成員見表 3-2。

表 3-2 第八屆立法院黨團及成員統計

黨 團 成 員 數 註

中國國民黨 64

民主進步黨 40

親民黨 3

臺灣團結聯盟 3

無黨聯盟 2

其他 1

總 計 113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8 第五、六屆立法院期間,例如邱創良、楊文欣、陳文茜、高金素梅等人都有一段時期未參加黨

綜觀多年來立法院黨團多以中國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為主,但其中會由兩黨 再分出若干黨團,包括:親民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無黨籍聯盟、民主聯盟、

非政黨聯盟、超黨派聯盟、新國家連線等,立法院主要黨團分分合合,黨團演進 見圖 3-1

圖 3-1 第二~八立法院主要之黨團演進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貳、立法院黨團組成之法源

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都設有國會黨團,由同黨國會議員組成。關於立法院黨 團設置相關法源依據,係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各委員

團。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新黨

親民黨

第 八 屆 立 法 院 臺灣團結聯盟

新國家連線

無黨籍

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下之國會黨團運作以我國政黨輪替 2000-2012 年經驗為範圍

會組織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之規定。茲將其法律規定說明如下:

一、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之規定: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 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 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 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 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 為限。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 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黨團 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由此條文規定可知黨團成立之要件為(立法院法制局, 2012):

(一) 所屬政黨在立法院擁有 3 名以上立法委員。

(二) 所屬政黨於立法委員選舉時,得票比率已達百分之 5 以上之政黨。

(三) 未能依前二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合組 4 人成立黨團。

(四) 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上限。

有關黨團之認定,則應於每一會期開議日前一日,由各黨團將所屬委員名單 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立法院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依其成員19人數由立法院提供適當處所,另包括電話、水電、辦公 設備等亦由立法院提供20(羅傳賢,2011)。

19 指參加該黨團之立法委員。

20 見「立法院政黨黨團辦設置辦法」第 4-7 條。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關於黨團運作相關法條,規定最為充足,分別說明如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 之 1 規定: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 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 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