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建構
第三節 國會黨團運作理論
由於國會黨團運作,包括:對抗、競爭、聯合、協商、溝通、妥協等。因 此有關國會黨團運作之民主理論與學說甚多,例如「協和式民主」(consociate democracy)、「參與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商議式民主」 (deliberate democracy)、「賽局理論」(game theory)等理論,透過這些理論作為本研究之基 礎。於此特別舉出較重要的數項民主協商理論加以研討之。
壹、協和式民主
學者李帕特 Lijphart(1968)首先提出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之概念,認為異質性高之社會,可藉由菁英之各種努力,使社會各個次級單元自 主性相同,分享等量的權力;高度異質性的多元文化社會,亦可達到政治穩定的 狀態,並不必然要靠多數決為之。因此,在多元的國會黨團運作,也可據此論點 參考之。
Lijphart 提出協和式民主概念,重視菁英的角色,以及社會分歧團體和政府 所達成之協議,被用來轉換分歧而變動的政治文化(pragmented political culture)
以為穩定的民主政治機制。多數有關協和民主的論述,似乎已是代替以前稱為「協 商」(bargaining)、「實驗的妥協」(pragmatic compromise)、「適應」(adjustment)及
「漸進決策」(incremental decision making)之新的時髦名詞,達到鈍化了分析工具 之敏銳性的地步。其次,也和前一點相關,「分歧」(segmentation)是,而且應該 比「文化異質」(cultural heterogeneity)的含義更精確(呂亞力,2004)。協和式民
主的特徵,在於決策制定是屬於分享式的,雖然在決策過程上,有可能冗長與繁 複,但是因為儘可能容納不同意見,所以適合多元化社會,避免多數決式的勝者 全拿,造成社會更大的紛爭,是一種包容的政治,減少政治紛爭。而在國會黨團 協商機制中,各種協商與談判,其黨團幹部共同協商議事及「相互否決權」的設 計,可與「協和式民主」之主要的內函相互為印證(陳佳吉,2008)。
政治學家戴爾(Robert A. Dahl)曾經表示,歐洲社會在解決社會分歧所引發 的衝突,通常會採取下列數種方式(Dahl,1984:358-359):1、同化。2、施加暴 力與鎮壓。3、推行地方自治。4、用比例原則分配權力。5、表決時採取共同否 決方式。6、分裂或獨立。茲將協和式民主之理論要旨、運作原則、內函說明如 下:
一、理論要旨
協和式民主之理論要旨,分別說明如下(Dahl,1984):
(一)分裂的社會,可藉由菁英自動努力,刻意抵擋因分裂文化所造成之僵化和 不穩定,進而達成穩定。
(二)以『菁英聯合』(elite cartel)取代英美式的『菁英競爭』。
(三).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四)政府權力應當受限,社會次級團體自主性大。
(五)選舉重要性不大,只是種儀式。
二、運作原則
協和式民主的運作原則包,括下四數點,分別說明如下(Lijphart,1968):
(一)在行政上:大聯合內閣(Grand Coalition)內閣之組成,涵括社會重要次 級團體成員。
(二)在立法及福祉分配上: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國會成員依比例代表制產 生,公共支出與文官亦依比例分配。
(三)在決策方式上:社會分歧團體自主性(segmental autonomy)決策權力授予 次級團體,尊重其管理自己事務的決定權(例如採行聯邦制),議題共同決 定(例如比利時採行文化議會),達成決議後,次級團體應約束其成員予以 遵守。
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下之國會黨團運作以我國政黨輪替 2000-2012 年經驗為範圍
(四)在保障少數上:少數否決權(minority veto)少數團體有權否決其所反對之 決定,避免被多數所壓制,多採絕對多數原則(例如修憲上)
三、協和式民主內函
此一政治文化對於國會黨團運作衝突的解決,偏向採用比例原則分配權力。
這主要是為避免競爭的決策,引發國會黨團間對立與衝突,危及政治體系穩定,
「協和式民主」主要的內函包括下列三點(周萬來,2008):
(一)、強調不同集團領導階層間的相互合作,國會黨團體制設計上,儘量包容 所有團體領袖,一起共同議事。
(二)、有「相互否決權」的設計,以保障少數族群利益;國會議席,文官任命,
補助款的分配是按各個種族或文化集團的人口比例分配。
(三)、採社會分部自立性,就是尊重各國會黨團文化和團體的自主性,讓它們 去管理自己內部的事務。
貳、參與式民主
帕特曼(Carole Pateman)對於參與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論點在於:
「參與式民主的學者主張,民主參與的場合不應限制於政治組織之中,而應普及 於一切可以影響人民日常生活的建制之中。此外,他們認為國家行政權力的日益 集中化,背離民主精神,政府應該只是負責協調之職,而不能將權力集中。」
(Pateman,1970)在多數的民主國家,雖然一般民眾有政治參與權,但在這些對 他們切身利害關係重大的建制內,他們往往完全沒有真正的影響力。因為如此,
他們並不能獲得充分的人格尊嚴,國家應以法律明定在各種建制(工廠、公司、
學校……等)內,雇主、職員與學生都應與董事會、經理部門與行政人員一樣,
參與決策。認為在若干歐洲國家,工廠中勞工所選出的委員會有權出席董事會或 經理會議,對涉及本身利益的事務加以討論,為「參與民主」初步實踐的主張(呂 亞力,2004:143-144)。
如果傳統政治參與的邏輯是代議民主的合理機制,則公民主要的政治權就是
選舉,除選舉之外,選民就不再過問其他政治事務,並允許政治專家或職業政治 人物來處理所有的政治議題。今天我們仍必頇強調選舉的基本功能,因為政治菁 英仍無法由其他機制取代來執行政府的任務及功能,不過人們能透過更多的管道 參與或監督政府決策的形成。易言之,傳統的政治參與範圍逐步擴大中。儘管政 治參與範圍的擴大,卻仍無法滿足人們對公民社會參與的要求,參與民主並不等 於某種形式的政治機制,而是應擴大其範圍成為所有生活的方式,並以此相對應 於公民社會的意涵(朱堅章譯,Pateman 著,1978)。
「參與民主」的主張一度在歐洲甚為高漲,但此一主張並未對歐洲發生預期 的影響,一方面由於現代社會的發展,國家行政權力以高度分散與民眾大幅參與 工作決策之建議,使其無法有效的實行;另方面一般民眾對對於社會事務積極參 與並不一定會很熱心,例如在歐洲國家的工廠之中,許多勞工委員會之代表,在 社會就其職權上表現,並不十分突出,甚至常常落為成為有名無實之代表。許多 人對目前社會的若干現況,或許並不很滿意,但對澈底改革,卻又不願付出必要 的努力(呂亞力,2004:144)。
政治參與則可分成聚集型(aggregated)的參與與個別型(individual)的參與 (Ghose, 2009),分別說明如下:
一、聚集型的參與
聚集型的參與,包括:會員資格及傳統政治組織(工會、職業協會)的參與(包 括消極參與,如財政支持)、政黨、新的政治性組織(主要目標為參與決策的非政 府組織,如生態及環境團體、和平運動、消費者保護組織、愛護動物、人權、援 助開發中國家的組織)。
二、個別型的參與
個別型的參與是指參與選舉及公民投票。在公民與政治參與的分類中,某些 公民組織的活動是有重疊的。事實上,一些公民活動是無法與政治活動分離的,
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下之國會黨團運作以我國政黨輪替 2000-2012 年經驗為範圍
不過在公民社會的脈絡之下,公民參與仍有可能取代政治參與,因為公民參與的 範圍可涵蓋政治參與,公民參與不僅有政治關懷,也可涉入無政治性目的的文化 或宗教生活。
公民參與除需要冷靜與理性外,也需要某種熱情來參與公共領域中的政治或 社會活動;公民參與在決策規劃與制定中扮演重要角色(Ghose, 2009:61),非營利 組織就是形成公民參與的培養器。在國會中並非每一國會議員都能全力參與所有 的相關議程與事務,但全力參與國會事務為選民所付託之使命,如何深入參與其 立法與監督之工作便是重要的課題。而國會黨團運作機制中,各種國會議員對黨 團運作的參與過程之折衝與努力及協商結論之形成,可與「參與民主」之運用相 互為印證。
參、商議式民主
學者哈伯瑪斯(Jurgen Hebermas)認為商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是否在意見制度化與意志形成落實,或者僅在政治公共領域的正式網絡落實,關 鍵在於符合中道的理想生活世界系絡內部關係,而商議式民主則以資訊品質取 勝。雖說資訊量的多寡是必要的,但不足以作為決策判斷的充要條件,在決策判 斷時需要透過商議,政策執行人員要務即在設計提供商議過程的合理環境
(Habermas,2001:152)。
商議式民主論者認為是在民主政治下的左派意識型態擁護者,會以不同的論 證方式維護國家積極論的角色,其最極端的方式便是以集權國家的計畫式經濟建 立一個公正、人性與平等的社會,並透過「商議式民主」強化其執行的品質,藉 以使政策執行的落實,更能貼近現實社會的現實狀況(謝俊義,2003:51)。現 代民主國家的國會任務變得越來越複雜,所要處理的事務越來越多。因此,在十 九世紀發展的代議式民主,已無法適應目前國會中所面對的繁複事務,這些政治 性關鍵機制似乎在體現民主政治的核心概念越來越沒效率(許國賢,2000:80)。
道爾(Robert Alan Dahl)所提出的「多元政體」(polyarchy),將民主視為負責任
精英間的競爭,亦屬於精英民主的範疇(Dahl, 1984)。熊彼得(Schumpeter,1951) 觀點,民主政治的方法,乃是一套制度的安排,以獲得各項之政治決定,期使個 別的人士經向人民爭取選票的支持,以獲得做決策之權力。在此就參與式民主 (participatory democracy)強調的重點,分別說明如下(Allen, 1991):
(一)強調民主政治中公眾參與的重要性,而參與的面向不是只有選舉時之投 票,還須有其他之政治參與。認為公民應積極參與和公共事務議題(特別是 與自身利益有關之公共事務),並透過討論中理性地表達自己的觀點,最終 以合理性作為決策的原則:進而能夠發展人的思想、感情與行動的力量。
(二)審議民主指所有與公共政策有關的公民或利益團體代表,都應該能夠參與
(二)審議民主指所有與公共政策有關的公民或利益團體代表,都應該能夠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