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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二節 放款訂價策略與訂價方法

三、 一般放款之訂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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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政策的修改及例外情形的處理等。

三、 一般放款之訂價原則

在傳統的銀行或商業信用上,決定客戶之信用地位者,主要是品格

(Character)、能力(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及情況(Condition or Continuity),此稱為「信用 5C 要素」。現今銀行的放款實務作業上,大多 採用5P 理論(Paul Hunn, 1970)做為放款決策之評估原則與判斷標準。由 於放款是銀行資金運用的主要方式,為確保資產品質,保障存款大眾權益,

在放款過程中,對於借款人之信用審查尤為重要,即產生所謂之「授信5P 原則」。

5P 原則包括: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

(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授信展望(Perspective),授信人員 依據上述5P 原則進行評估,綜合權衡輕重做為授信准駁之決策。

(一) 借款戶(People):

對借款戶的評估,可由其責任感、經營成效及其與銀行之往來情形等 方面著手:

1. 責任感:對借款戶主要負責人的家庭、教育及社會背景進行調查 後,再就其行業關係向有關廠商或同業查詢,加上徵信機關所可能 提供之徵信及訴訟資料,即可得評估借款戶之品格(誠實信用)及 其責任感。

2. 經營成效,應調查之事項主要有下列三項:

(1) 經營能力之良否:以該企業之獲利能力(特別是營業利益)衡量 之。

(2) 經營者或重要幹部有無具備足夠之經驗與專業知識:可自經營者 對營業及盈餘之預估與實際是否有巨幅之出入甚或相反情形測 估其能力。又融資之用途,如係為創業或產銷新產品者,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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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較大,對此項目之調查,宜深入審慎評估。

(3) 對繼位經營者的養成及未來展業的規劃與預測。

3. 與銀行之往來情形,評估重點在於:

(1) 有無不誠實或信用欠佳之紀錄:查明過去對銀行之承諾及其履行 情形。

(2) 與銀行之往來是否均衡:即在往來銀行之間存款、外匯之往來與 授信金額是否成比例。

(3) 有無以合作態度提供徵信資料並將經營之重大變動情形,隨時告 知銀行。

(二) 資金用途(Purpose):

借款資金的運用計劃,是作為決定授信案件的基礎因素之一,一件健 全的授信案件,應該在事前重視其資金的運用計劃是否合法、合理、合情,

及符合政策,並在貸款後確實追蹤查核是否依照原定計劃運用。授信個案 的資金用途大約有下列三種:

1. 取得資產:包括購買具有季節性的流動資產(如存貨週轉金貸 款);購買非季節性的流動資產(如經常性週轉金貸款);購買非流 動性的資產(如增置固定設備)。

2. 償還既存債務:指融通借款戶,以償還其對其他銀行或民間所負之 債務。

3. 替代股權:以銀行之融資,替代原本應由股東增認之股款。簡言之,

即借款戶以借款代替增資,銀行承作此項授信,無疑要承擔最高的 風險。

以上三項用途中,以「取得資產」為最佳資金用途,「償還既存債務」

以取代其他債權人次之,至於「替代股權」之用途,則屬最差(但盈餘甚 佳,其股票市場性良好者,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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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還款來源 (Payment):

還款來源是確保授信債權本利回收的前提要件。因此,分析借款人償 還授信的資金來源,毋寧是銀行評估信用的核心,也是考核授信承辦人員 能力強弱的指標。任何授信,對於債權確保應有兩道重要防線,其一為還 款來源,其次才是保障債權。還款來源具有積極確保授信債權不延滯的重 要作用,因此,對於授信案件,首先應該考慮的未必是借款戶或保證人的 資力,或其所提供的擔保是否足夠。而是借款戶是否具有穩定而且充分的 還款來源,足以按時清償對銀行所負的債務,否則,但憑借款人或保證人 之資產或擔保的價值作為消極性的債權確保,而無積極的還款來源的授信 案件,在先天條件上即已註定將來延滯的命運。

總而言之,借款人是否具有還款來源,與其借款用途實質上是密切相 關的,因為在承做授信個案之初,已就其借款資金運用計劃,依據經濟景 氣及實際所需資金量加以評估,認為合情、合理、合法,且符合政策,於 貸放後並經確實追蹤查核是否依照原定計劃運用。如此一來, 對於還款來 源自有把握,借款人履約還款的可能性也就自然愈高。

(四) 債權保障(Protection):

就債權的保障而言,可分為內部保障與外部保障兩方面:

1. 內部保障,專指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直接關係:

(1) 借款人的財務結構:以具有良好之淨值比率、流動比率、速動比 率、固定比率及資本收益率為宜。

(2) 擔保品:對於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應注意非為法令所禁止,

並具有整體性、可靠性及銷售性。其有重複抵押或設定其他權利 者,應注意其對債權保障的影響。估價時並應注意其重置價值及 市場價值。

(3) 放款契約的限制條件:銀行為確保授信債權,可以契約訂明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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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件要求借款戶確實履行,諸如:依照銀行法第三十條所為 之「承諾」、維持最低限度的流動比率或獲益率、禁止分配盈餘 的限制、以及其他各種承諾(或切結)。

2. 外部保障:係指由第三者對銀行承擔借款人的信用責任而言。通常 銀行債權的外部保障,有保證、背書等方式。因此,我們也可以說,

外部保障的關鍵,仍在於保證人、背書人之信用、資力等條件。

綜合上述內部及外部保障兩方面,可發現內部保障應較外部保障為根 本,故應列為優先考慮債權保障的主要因素,放款個案的債權確保,若主 要依靠外在的保障,其風險也自然比較大。

(五) 授信戶展望(Perspective):

授信人員在從事授信業務時,應預估授信的基本風險與其所得預期的 利益。授信的基本風險,包括資金的凍結(逾期)及本金的損失(呆帳)。

至於所得預期的利益,則有扣除授信成本後的利息、手續費收入,以及因 而派生的存款、外匯等業務的成長。銀行對於授信案件的判斷,除應照上 述四個原則加以評估之外,尚應注意到借款人事業的展望。也就是應就借 款人行業別的前途以及借款人本身將來的發展性,作一番詳細的分析,然 後再據以在風險與利益的衡量下作成貸款與否的決定。然而對銀行業者來 說,授信業務主要的目的是必須獲取合理之收益,以維持公司之永續經營 及保障存款大眾與股東之權益。在現今金融市場因競爭者加入而呈現自由 化及國際化的同時,銀行授信訂價更顯其重要性。

四、 放款之訂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