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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型房貸利率訂價影響之實證

第三章 現行房貸利率訂價方法與法律結構

第三節 指數型房貸利率訂價影響之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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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3 主要五大銀行及新承作放款金額與利率表

第三節 指數型房貸利率訂價影響之實證

回顧2008 年金融海嘯期間,當年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經濟展望報告 指出,預估 2009 年全年度的經濟成長率為-2.97%,創下歷年來最大衰退 幅度。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報告中主計處原本預估經濟將連續3 季呈現負 成長,但已修正為將連續5 季經濟負成長,亦創下史上最長的衰退期。特 別是 2008 年第 4 季衰退 8.36%,遠較 2001 年(網路泡沫)第 3 季的-4.6

%及1975 年(第一次石油危機)第 1 季的-4.1%嚴重,顯示當時台灣經濟 的確面臨相當嚴峻的挑戰。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年息百分比率

年份 本國銀行 信用合作社

存款 放款 存款 放款

1997 189,040 8.420 80,944 8.492 1998 182,024 8.413 65,677 8.596 1999 264,913 7.595 61,221 8.254 2000 317,166 6.776 56,825 7.963 2001 266,328 5.988 50,069 7.742 2002 237,458 4.401 50,805 6.600 2003 237,393 2.979 121,542 3.531 2004 297,457 2.401 102,288 3.595 2005 335,437 2.292 107,321 3.568 2006 514,488 2.267 94,018 3.326 2007 494,551 2.435 101,354 3.458 2008 473,258 2.754 98,052 3.429 2009 566,178 1.795 75,542 2.334 2010 564,687 1.690 76,614 2.201 2011 595,885 1.834 72,912 2.470

註解:請參閱各期本行出版之「金融統計月報」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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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央行在得知主計處公布的報告後,隨即火速宣布降息。累計央行為 因應金融海嘯衝擊,共9 次宣布降息,截至 2009 年 2 月止,政府優惠房貸 利率降至1.375%,共降了 1.55%;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也由 2.685%降至 1.135%,也降了 1.55%,在這個趨勢下,若針對指數型房貸而言,利差業 已跌破1%。

各銀行等金融機構面臨此一大變局,簡直束手,不知如何是好。因為 當年的降息行動相當的急促,對於放款結構中偏主房屋貸款的銀行,尤其 是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甚至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機構,受傷更 大。指數型的訂價模式與存款利率高度連結的後遺症,在金融海嘯的衝擊 下,曝露無疑,茲說明如下:

一、 就存款的結構而言

傳統的金融機構是以吸收存款,辦理放款,從中賺取利差,為獲利主 要來源。因此,存款利率的訂價,即為決定資金成本的重要性因素。換句 話說,如果可以以低利率來取得資金的話,則對市場競爭而言,將會有較 大的優勢,營運成本也會較低。依理而言,央行調降存款利率,在放款利 率與存款利率連動的前提下,二者均會同步調降,放款利息收入雖然因而 減少,但是存款利息支出也會跟著降低,二者互不佔便宜,衝擊應該不會 如上述所說的這麼大,但是,事實卻不然。

從2009 年初起,由於國際油價一路上漲,帶動通貨膨脹的壓力,利 率也隨之走揚,各金融機構為因應利率的上揚的趨勢,紛紛運作,大幅增 加固定利率的存款,以避免利率上升造成嚴重的損失;然而,至2008 年底,

利率趨勢又如此快速的翻轉,一年期的定儲利率已降至1.5%以下,相對該 年初一年期的定儲利率仍高掛著2.6%,甚至有高達 3%以上的優惠專案,

這些存款都將造成機構來年資金成本沉重的負擔。因為,放款利率的調整,

必須與央行的降息反應同步,而這些高利率的存款,卻只能眼睜睜的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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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滿期換單才能解決。這種整體平均存款利率不能跟著放款指標利率調 整的情形,對機構自身而言,受傷不可謂不重。

二、 就放款的資產結構而言

當年依央行統計,整體房屋貸金額約 4.7 兆元(台幣),其中政府優 惠房屋貸款約 2 兆元,其利率係隨郵政儲金定儲利率機動調整;另 2.7 兆 元之房貸利率,依據客戶與銀行契約的約定決定,而以指數型房貸利率訂 價,而所謂「指標利率」通常又是參考台灣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

華南銀行、土地銀行等大型行庫一年期定儲利率之平均數而定。

依上述分析,一年間的放款指標利率降幅已達 1%至 1.3%之間,若 再加計存款固定利率部份無法調整之變數,利率降幅可能擴大至 1.1%至 1.4%之間,甚至達到 1.5%。存放款利差以最保守的降幅 1%計算,在風險 相同的條件下,2.7 兆元的放款,一年獲利即相差 270 億元15;即便利差以 0.5%計算,亦高達 135 億元。對於這無聲無息隨著時間的經過而從我們的 指縫中流失的損失,金額又如此龐大,都將是我們面對未來最大的隱憂,

至今未變。

三、 小結

當年央行及連降息的結果,確實引起金融業相當的恐慌與討論,然而 因為涉及契約結構的不可變性,銀行對於放款「依約自動降息」的結果,

只能無奈接受。其中最引起注目的事件即是合作金庫銀行取得銀行公會的 支持,通令全省300 多家分行,祭出民法第 227 條之 2 所規定「重大情事 變更原則」16,向借戶要求協商回復利率至1%水準,以減少衝擊,可見當

15依中央銀行統計資料,當年(2008 年)的本國銀行稅前盈餘僅 444 億元(詳附錄七)。

16情事變更原則簡介:

1.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 第一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 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此即為「情事變更」原則之明文化。而所謂之「情事變更」原則,乃誠信原則在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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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情形之艱困。

這段實證,也驗證了當時各銀行在訂價上並未十分瞭解該訂價結構之 特性,只是參考同業的作業模式;殊不知每家銀行在資金成本、作業費用、

規模、存放比、活存比及市佔率等條件各不相同的形況下,實應有不同的 訂價思考,以至於在金融海嘯時期,即曝露各銀行資金承擔能力的問題,

此問題亦存在至今。

體法上內容具體化之個別法則之ㄧ,原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397 條,於今年 1 月 23 日民法修正公布後,始移列於民法,增訂第 227 條之 2 的規定。此原則性之規定於 適用上必須在契約成立之後,情事有所重大之變動,而此變動實非雙方當事人於締 約時所可以預料,如果依照原契約之約定繼續履行者,則產生的契約效果會有顯失 公平的情況時,契約的當事人即可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增加或減少給付,甚至變 更契約原有的效果。另依照最高法院 60 年台上字第 2975 號判例見解,若因情事變 更而為增加給付的判決,非全以物價變動為根據,並應依客觀之公平標準,審酌ㄧ 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以定其 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

2.如前所述,因為當年央行於半年之內連續降息,幅度高達 2.375%以上,創下了歷史 的新低點,銀行的存放款利差亦下探至 1%,如果依照中華信評的預測,2009 年全 體銀行的逾放比可能會從 1.54%提升至 3%以上來看,對銀行將形成相當大的資本 壓力,若資本體質不良的金融機構將面臨增資不成而有倒閉的風險,這都是無法預 料的狀況。因此,合作金庫援引民法第 227 條之 2 規定,主張「重大情事變更」,實 乃事出有因,而師出有名;因為如果就現行的利率訂價來看,在存放利差趨近 1%的 狀況下,若未能提升利率,強行履約,就風險成本的角度來看,銀行等金融機構實 不敷成本。但是,若要逐筆引用「情事變更」原則,調升利率尚要通過法院的檢視,

以判決請求,在實務上操作上尚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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