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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一般放款相關理論與基本原則

二、 放款之相關理論與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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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一般放款相關理論與基本原則

一、 放款基本觀念

所謂之放款,實務上亦稱為「貸款」,乃是銀行利用自有資金、借入 資金(如存款)或其利用信用所創造之資金(如拆款),貸與資金予需要者,從 中賺取利益(即利息)之業務。依銀行法之規定,放款係授信業務之ㄧ,而 為銀行運用資金之主要方式5

放款既為金融業主要業務之ㄧ,且為其主要獲利來源,則該金融機構 之營運績效,早與其息息相關,就傳統的銀行業務而言,收受存款所得之 資金,大部分仍運用在放款業務之上,而產生之利息收入,亦為銀行整體 營收之大宗,一般息收比重甚至佔整體營收 60%~80%以上,可見不論是 資產運用或是營運損益上,放款業務都佔有相當之重要性,更何況銀行經 營最大的營運損失風險就是在逾期放款的控制。所以,銀行業務的經營,

除了要追求業務的發展外,更須做好風險的管理,如何在兩者衝突之間取 得最大的平衡,實乃高度的藝術,於是遂有放款理論的產生。

二、 放款之相關理論與演變

關於現行學說上銀行放款理論,依其演化的時間先後,可分為「傳統 理論」與「當代理論」。早期的放款理論因為觀察點著重在流動性管理,因 此先後產生「商業貸放理論(The Commercial Loan Theory)」、「可移轉性理 論(The Shiftability Theory)」及「預期收益理論(The Anticipated Income Theory)」等三個階段。一直到 1960 年代,美國各銀行由於得到可轉讓定 期存單、從屬股券(Subordinated Debenture)等新資金來源,遂意識到只要願

5依銀行法第五條之 2 規定,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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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支付較高的代價,取得資金不是最大的問題,於是便開始將觀察重點轉 向 至 「 負 債 管 理 」, 因 而 便 產 生 了 所 謂 的 「 負 債 管 理 理 論(The Liability-Management Theory)」。

(一) 商業貸放理論

商業貸放理論又稱為「真實票據法則(The Real Bill Doctrine)」或「生 產性放款原則(Productive Loan Principle)」。此理論認為,銀行資金之運用 應限於提供廠商所需之短期流動資金,而此資金之提供,必須以各廠商間 之真實交易所產生的票據為基礎。換言之,銀行應只承作以真實交易行為 所產生的票據為擔保之放款,以確保資金使用之安全性與盈利性。同時,

由於此類放款有實質商品交易為前提,在短期間內可迅速的變換為現金,

具流動性,故亦為「健全銀行主義」者所主張,又因其以真實交易所產生 的票據為擔保,故稱之「真實票據法則」。

因此,此理論的特徵有三,其一為強調短期資金;其二主張以票據為 擔保;其三乃必須有真實之交易。故可知理論之特性如下:

1. 借款者之資金需求均為短期性質,且此需求的時點可由企業營運型 態推測得知。銀行只要能夠掌握該營運型態,即可在與客戶交易 時,訂立放款償還條件。

2. 因放款乃用來滿足真實交易的資金需求,若借款者對該交易計劃執 行有所偏差時,銀行即可對風險作出合理的評估。

3. 只對短期資金需求放款,故不具有長天期放款的不確定風險,降低 曝險機率。

4. 強調短期資金融通,故具有相當之流動性。

此一理論起源於十八世紀之英國,盛行於十九世紀的歐美等國,提供 了銀行資金運用最早期的理論基礎,但不論在理論或是實務上,均飽受批 評,探究其原因乃在於該主張無法滿足當時經濟發展所需之資金需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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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銀行在當時當資金到期時只能被迫自動展期,以掩飾其理論上以短支 長之本質。然而,這種權宜、不合時宜之計,卻使銀行體系資金運用的不 穩定性增加,並使資金規劃及流動性相對欠缺,進而危及銀行的經營。

(二) 可移轉性理論

此理論乃隨商業貸放理論之後而興起,其理論之目的不在於取代商業 貸放理論,而係補充商業貸放理論面對經濟發展之後,所造成流動性僵化 等實際問題。所以,可移轉性理論則乃著重在銀行資產的可移轉性,確保 其流動性。至於所謂的「可移轉性」,係指資產必須具體充分流動的市場,

在作為放款的擔保時,能夠於需要時立即變現而不致於遭到損失。故本理 論所具備之必要條件有三:

1. 公開市場流通性強,使資產之變現趨於容易。

2. 金融體系健全,資產出售予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不成問題。

3. 銀 行 持 有 之 資 產 , 本 身 具 體 市 場 性(Market Ability) 及 合 格 性 (Eligibility)。

4. 在 1920 年代以後,美國公債與國庫券發行量大增,成為各銀行投 資之良好對象,進而以上市公司證券為擔保的Call Loan 出現,使 得可移轉性理論在當時大行其道,其論點亦成為現代「第二準備 (Secondary Reserve)」觀念形成的先驅。

至於因此所推演出來的「銀行資產選擇理論」概可分為兩大主流:

1. 資金混合運用理論

此學說認為銀行資金的使用不必依其來源的不同而細分,應由銀行統 籌調配資金,使資金在合理情況下,得以相互支援,減少其侷限於固定比 例時所造成的損失。至於資產可依其具有之相似性質劃分為三:

(1) 主要準備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中央銀行準備、匯款、同業存 款和待交換票據,主要在應法定準備、日常交易、存款客戶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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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季節性現金之需求之需,亦即維持銀行經營「安全性」之第一 道防線。

(2) 次要準備的資產,則包括國庫券或流動性較大而報酬率波動較小 的 貨 幣 市 場 流 通 工 具 , 如 可 靠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商 業 本 票

(Commercial paper)或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以應付到期或即將到期之存款、票券或事先承諾放款額度之動 用、季節性資金的需求、大額存款之提取、景氣之波動、地方性 資金需求之波動、不規則存款之波動、或央行存款準備率的變 動;次要準備資產主要考慮者為「流動性」問題。

(3) 第三級準備資產,則用於放款或私人證券之投資,主要是「收益 性」為前提。大致而言,資金混合運用理論對於銀行經營中之流 動性、安全性、收益性問題的處理方法較資產分配理論具有彈性。

2. 資產分配理論(Asset Allocation Theory)

資產分配理論主張,銀行面臨的流動性需求與資金來源有密切關係,

同時資金來源不同,必然表示成本不同。是以商業銀行追求最大利潤之下,

應依據資金的邊際成本與資產的邊際收益相等的原則,進而決定資金使用 順序或資產分配方式,並以資金來源的週轉率決定資金分配於各項資產的 比例;如活期存款運轉率較高,所需的流動性準備就較多,是以資金的運 用比例應多偏向主要或次要準備。

可移轉性理論的最大缺陷在於資產的轉移雖可使個別銀行獲取所需 的流動性,但卻無法使整個銀行體系的流動性獲得解決。因為,除非有外 來的現金供給,銀行彼此間轉換資產,並不能使銀行體系之流動能力有所 改善。尤其是經濟危機時,所有銀行都爭著出售證券、收回放款,就會產 生流動性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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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預期收益理論

預期收益理論起緣於1940 年代,因為分期償還放款之快速成長。此理 論主張銀行放款時,以借款人將來所得為基礎而決定貸放。該理論認為經 由消費者分期付款放款之逐期攤還,預期產生之現金流量,即可連續提供 新資金,以應付存款戶提款及放款戶貸款的需要。設計良好的分期償還貸 款結構可充為應付流動性之需求,反而可使銀行放款規模及範圍擴大,不 必侷限於商業短期放款,因而提高銀行的獲利性。

預期收益理論使銀行授信範圍大為擴大。諸如:企業中長期放款、消 費者分期付款放款、不動產抵押放款等,均可承作。目前多數銀行家均將 銀行的資產分為「流動性資產」與「收益資產」二類,前者之目的在於維 持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後者則以獲取較多的收益為目的,此種資產分類方 式,即受預期收益理論的影響。

(四) 負債管理理論

前述三種理論,無論是商業放款理論、可移轉性理論或預期收益理論,

均僅就銀行的資產面討論,而未及於負債面,其理論主張均是基於健全銀 行營運為假設之前提。因此,該理論比較強調銀行經營的安全性與流動性 原則,而傾向於忽略銀行收益性原則的重要性。然而自1960 年代起,銀行 實務上有幾項新的進展,除了繼續傳統的資產面之操作外,另設法運用對 負債面之操作來滿足流動性的需求,便是負債管理理論的興起。

負債管理理論者即認為,銀行的流動性不但可以經由資產面的調節獲 得補充,亦可由負債面藉創造負債的方式取得非存款資金來維持。負債管 理理論主張只要放款之收入大於借入資金的成本,則該筆放款對銀行便是 有益的,若能符合銀行放款政策便可敘作。

銀行既可從負債面來獲得所需之流動性,並可依不同的金融情勢,不 同的流動性需要,而決定不同的舉債方式,因而可使資金管理者移轉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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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力於獲利性的考慮,並控制其業務的成長速度,提高銀行的經營效率。

隨著金融情勢的改變,銀行遂一反過去被動的經營管理方式,而以主 動創造負債的方式,來從事各類的「金融創新」(financial innovation),紛 紛發展出各種的信用工具來吸收資金。換言之,銀行不再把負債當做是銀 行策略的外生變數,而透過向央行或同業借款、提高利率爭取活期存款、

發行短期本票等各種方式主動向市場爭取活動短期性資金,以獲得所需要 的流動性。

此種「負債管理理論」雖使銀行更能顯見其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但還是有缺點存在:

1. 以借入款來從事放款行為,只能於短期資金寬鬆狀況時施行,一旦

1. 以借入款來從事放款行為,只能於短期資金寬鬆狀況時施行,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