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指數型訂價模式之法律分析

第三章 現行房貸利率訂價方法與法律結構

第二節 房屋貸款契約結構與指數型訂價模式之法律分析

二、 指數型訂價模式之法律分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時,並不會因債權消滅而消滅,而允許其循環動用,則接下來所要討論的 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既然存在,那其擔保的範圍,究係為何?依民法第861 條之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 費用,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按照上述第861 條意旨,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當得由當 事人自由約定之。一般金融機構大都有一制式約定,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之範圍及於債務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訂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一切 債務,並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

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暨一切有關費用等,可 說範圍相當之廣泛。

二、 指數型訂價模式之法律分析

如前所述,房貸之業務乃銀行獲利的重要來源,其訂價結構再再影響 利息收入,實至顯重要,影響產業發展更是深遠。目前銀行承作之放款利 率(即約定利率),就現有的架構而言,已由原來的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

改為以定儲利率指數或基準利率加碼,也就是說,在契約上所謂之約定利 率,係由「指標利率(或基準利率)」加「固定利率」所構成。至於上述所 稱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或指標利率,行庫通常係以5 至 10 家大型行庫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平均算出。

上述的約定之架構,雖然稱之機動利率,隨著指標利率「號稱」機動 調整;惟若細究其法律結構將可看出所謂之「約定利率」之調整,只不過 是依照「指標利率」其所依據之大型行庫調整,始可調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3-2-2 現行房貸利率訂價結構圖

基於上圖,其中甲項所謂之指標利率即指五大或十大行庫一年期定儲 利率平均數所算之利率,前已論及,其與債權銀行之平均存款利率應有一 定之價差(若稱之為A);而乙項固定加碼部分(稱之為 B,近年來一般平 均最高加碼為1%),則A 加 B 即構成放款的獲利基礎(不加計其手續費), 而為利潤之所在。在理論上而言,若存款利率調高,則指標利率與平均存 款利率之差距(即 A 部分),將會擴大;反之,若存款利率調降,則指標 利率與平均存款利率的差距將無形中縮小,若存款利率趨近於零的時候,

A 部分的價差將亦會趨近於零,此時放款的利潤只會剩下固定加碼(即乙 項)。

這樣的訂價模式相對於締約之金融機構而言,根本沒有主動調整的 餘地,結果大大的改變了金融機構在訂價策略上的主動性,對於原本訂價 者可從其資金成本與同業競爭的角度來決定其最有利基的利率,這樣一個 有利的主動立場,轉而必須依據其他同業競爭者之利率為指標,訂價者在 訂價時,無法有效掌握自己的資金成本及運用狀況。近年來引導採用指數 型利率的政策,就法律結構來看,業已讓金融機構喪失了主動調整的機制。

況且,就現行的房屋貸款的期限來看,大多屬中、長期放款,這種動 輒二、三十年的融資,在這麼長的時間內,對於貸放後的金融機構,不論 法律、環境及經濟之變化,金融機構均不得單方、片面的變更原或調升已 約定之利率,對於金融機構長期利潤,也只能端賴當初約定時的「固定加 碼」部分,若加上目前因為利率競爭的關係,固定加碼普遍都有偏低的現 象(一般只加1%),金融產業發展的前景實令人擔憂,更何況金融機構對

指 標 利 率 + 固 定 利 率 = 約 定 利 率 (甲項) (乙項) (丙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筆貸款除了借款到期之外,並無提前要求還款的權利(除非客戶違約,

引用加速條款)。

表 3-2-1 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表

單位:年息百分比

年度 本國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存款 放款 存款 放款 存款 放款

1997 5.36 8.25 5.61 9.16 5.23 9.23 1998 5.72 8.48 5.80 9.03 5.42 9.22 1999 5.00 8.03 5.06 8.64 4.61 8.73 2000 4.62 7.61 4.69 8.24 4.45 8.39 2001 4.09 6.99 4.09 7.70 3.71 7.84 2002 2.38 5.53 2.37 6.39 2.11 6.74 2003 1.47 4.10 1.41 4.64 1.23 5.16 2004 1.10 3.66 1.12 3.59 1.06 4.01 2005 1.22 3.65 1.19 3.35 1.14 3.51 2006 1.40 3.47 1.37 3.35 1.30 3.29 2007 1.53 3.35 1.53 3.39 1.38 3.30 2008 1.71 3.46 1.75 3.58 1.54 3.42 2009 1.85 2.07 0.88 2.38 0.71 2.27 2010 0.61 1.97 0.64 2.32 0.56 2.13 2011 0.75 2.16 0.76 2.52 0.64 2.38 2012 0.82 2.24 0.82 2.53 0.68 2.42 資料來源:「金融統計月報」,中央銀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3-2-3 本國銀行加權平均存放款利差圖

表 3-2-2 本國六大行庫及中華郵政存放款利差參考利率表(102.10.31)

行 庫 1 年期定儲利率 2 年期定儲利率 3 年期定儲利率 指數房貸

指標利率 基準 利率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臺灣銀行 1.380 1.370 1.425 1.395 1.470 1.445 1.419 2.896 臺灣土地銀行 1.380 1.370 1.430 1.395 1.470 1.445 1.370 2.970 合作金庫銀行 1.385 1.370 1.425 1.395 1.475 1.445 1.370 2.870 第一商業銀行 1.380 1.370 1.420 1.420 1.440 1.420 1.380 2.790 華南商業銀行 1.370 1.370 1.395 1.395 1.420 1.420 1.380 2.886 彰化商業銀行 1.390 1.370 1.430 1.390 1.450 1.420 1.380 2.880

中華郵政 1.370 1.340 1.415 1.375 1.415 1.375 1.375

平 均 1.379 1.366 1.420 1.395 1.449 1.424 1.382 2.882 註:1.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暨各行庫網站。

2.中華郵政房貸之指標利率以中華郵政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基準。

3.平均固定與機動利率持續 26 個月未變動,長短期利率持續低檔膠著且利差不顯著。

註:1.資料來源為中央銀行 102 年 10 月版(102.10.29)金融統計月報。

2.近兩年迄今利差維持 1.41%至 1.42%狹幅區間震盪,續以 1.4%與 1.45%區間為多 空觀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表 3-2-3 主要五大銀行及新承作放款金額與利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