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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二、 未來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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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整承作房貸的心態,以跨業務線共同行銷之方式,創造客戶 貢獻度。鑑於房貸市場的獲利在此一訂價模式的壓縮下,如果加計作業成 本、風險成本等因素,實在不敷成本。惟有改變房貸承作心態,以房貸這 項產品為誘因,吸引高貢獻度的客戶往來,從理財、避險、外匯等產品切 入,創造新的獲利模式。

(四)就如同企業必須不斷地推出新產品,銀行也必須跟著環境變 化,適時推出創新產品,拓展收入來源、分散單一產品風險。在產品與市 場策略發展流程上,銀行應該衡量本身的營運與財務結構,考量資金及風 險等各項成本,避免淪於低價競爭策略;權責部門應依據市場分析、進行 市場區隔及擬訂行銷策略,推出顧客滿意的商品與服務,並隨時檢視行銷 結果是否達成組織目標與市場策略或是否符合顧客現在與未來的趨勢需 求,據以做為新產品或服務流程創新的研發方向。

二、 未來研究建議

現行的訂價結構就銀行之立場而言,實有其思考上的偏頗及法律上結 構之僵化性。以目前低利的情況下,固定加碼的幅度或可讓銀行接受,但 是,一旦利率翻轉,加碼不成比例之後,相關問題亦會隨之產生,屆時再 討論加碼之合理性時,似嫌太晚。未雨綢繆之計,只希望能夠儘早改變現 行約定之訂價結構,制定一合理雙贏的訂價模式,兼顧客戶與銀行的利益,

兩者關係方能長久。

此外,在此微利時代,金融機構除上述建議之思考外,應更為強化人 員議價的能力,慎重看待存放款利差縮小的問題,因為存放款利差的縮小,

就像「慢性毒藥」,蠶食著微薄的盈餘;亦如同隱形的殺手,逐步瓦解僅有 的利基。

其次,在放款訂價方面既然結構上已落於相當之弱勢而被動,協商時 更應慎重的納入各種成本考量因素及综合銀行本身可運用資金、營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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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場價格、合理利潤及呆帳風險、市場風險、預期趨勢、經濟景氣變 化等因素,審慎的評估、訂定合於銀行本身的放款訂價模式與策略,方能 期待再創利基,以求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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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銀行放款訂價政策

○○銀行放款訂價政策

XX.XX.XX 第 XX 屆第 OOO 次董事會訂定

第一條(宗旨)

為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健全業務經營,維持合理收益,兼 顧業務發展及落實風險評估之目的,特訂定本政策。

第二條(適用放款類別)

本政策所稱放款,係指因辦理台幣及外幣之放款、透支、

應收帳款融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應計入放款而計 收利息之業務,但配合政府政策或為保全本金之逾期和解 或協議案件者不在此限。

對於海外分支機構放款案件有其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放款訂價基礎)

放款訂價應衡量本銀行資金成本率、營運成本率、預期損 失率等放款成本與合理利潤及金融市場資金現況訂定,並 參酌下列經營策略考量因素調整之:

一、客戶對本銀行之整體貢獻度,包括授信個案利息以 外之其他收益、授信客戶與本銀行其他金融業務往 來收益(如存款、外匯、信託、財富管理等)、授信 關係戶創造之收益等。

二、擔保品。

三、其他有利本銀行經營之因素。

第四條(放款成本之核定)

各項放款成本之計算及相關作業細節,由權責部室簽請總 經理核定後函布之,並送請董事會備查,調整時亦同。

第五條(各權責部室之職責)

一、 風險管理部:為獨立放款訂價審查單位,負責審視 權責部室提報各類放款訂價之合理性。

二、 業務服務部:提供放款訂價所需台幣資金成本率。

三、 國外部:提供放款訂價所需外幣資金成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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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財會部:提供放款訂價所需存款準備率、準備金息 率及營運

成本率。

五、 催收單位:提供放款訂價所需預期損失率。

六、 資金單位:提供金融市場資金價格現況及拆款利率。

七、 審查單位:定期彙整本銀行各項放款成本並依授權 核定層級簽報公布,及將本政策相關規範之遵循情 形納入授信覆審與追蹤作業之審查重點並確實執 行。

八、 資訊單位:配合各權責部室之需求,撰寫應用程式、

提供相關數據予各權責部室。

九、 放款訂價權責部室:

(一)消費金融單位:訂定主管之各項消費金融業務 適用之放款訂價標準。

(二)不動產貸款單位:訂定主管之各項個人暨不動 產貸款業務適用之放款訂價標準。

(三)企業金融單位:訂定主管之各項企業金融業務 適用之放款訂價標準。

十、 稽核室:應定期及不定期審視各權責部室執行放款 訂價之作業流程,並納入重點查核項目。

第六條(作業流程)

各權責部室訂定之各項放款訂價,應敘明訂價過程並留 存書面資料,於會辦風險管理單位及相關部室後,依分 層授權層級簽請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各權責部室應定期審視各項放款訂價,以驗證其合理性 並適時調整。

第七條(定期審視)

本政策應每年至少審視與檢討乙次,並提報董事會;遇 金融情勢重大變化時,應隨時為之。

第八條(核定層級)

本政策經 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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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為擔品者)放款、應收信用狀款項、應收保證款項 等授信案件,若屬總行授權層級(含授信金額為營業單 位主管權限,但利(費)率優惠須經總行核定案件)者,

營業單位應逐案填製授信毛利潤分析表,辦理毛利潤 分析。

毛利潤分析時,客戶之貢獻度(即「本次申貸(或利費 率改計後)每月平均毛利額」)原則為正數始可承作,

如為負數且仍欲辦理者,營業單位應具體扼要表述「其 他有利本銀行經營之因素」 (如客戶對本銀行之整體貢 獻度等減項因素) ,以做為該案核定層級研判是否承作 之參考依據。

為落實放款訂價政策之執行,放款權責部室針對前項 客戶以減項因素承作之案件,應每季至少檢討一次,

並彙整陳報授信業務主管。

第十一條 間接授信成本係衡量預期損失率,其計算比照第五條 規定,惟依「信用評等作業細則」評估「綜合風險指 標」等級時,免予區分授信期間;另個人辦理間接授 信者,比照第五條第六款企業金融 D 級計算該預期損 失率。

間接授信之費率,小於或等於函布之間接授信成本,

營業單位應比照第十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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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金管會 99/11/30金管銀合字第09900449820 號修正,並自100/1/30 生效

一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 不得約定違反民法債編保證章節有關強制禁止規定之條款。

三 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未載金額之本票。

四 不得約定授權金融機構得調查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課稅資料。

五 不得約定概括授權金融機構得就借款人所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為履 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六 不得約定金融機構行使抵銷權時,僅由金融機構登帳扣抵即生抵銷之 效力。

七 不得約定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率。

八 金融機構不得使用「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於契約存續期間任意調整 借款人之利率。

九 不得約定借款人僅得向特定之保險公司投保,或禁止、限制借款人自 由投保之權利。

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 約定。

一一、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 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人。

前項情形,如基於授信條件之補強而需徵取一般保證人者,於主債 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得約定要求一般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前二項情形,金融機構不得變相約定下列情事之一:

一、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

二、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

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

資料來源:金管會銀行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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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99.11.30 金管銀合字第 09900449821 號公告修正,並自 100.1.30 生效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客戶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

甲方(借款人 )

立約人

乙方(金融機構)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元整,乙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

作為借款之交付:

□一、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存款第○○○○○號帳戶。

□二、撥付甲方指定之○○存款第○○○○號帳戶。

□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二、本借款期間○○年○○月,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

年○○月○○日止。

三、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年○○月○○

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年(個月)

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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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停止撥付貸款予第一點約定之帳戶。

(1)房屋有輻射鋼筋。

(2)房屋有未經處理之海砂。

(3)房屋有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

(4)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 事。

(5)其他約定之情事: 。 三、款項依第一點約定方式撥付後,即視同立委託書人已合法受領,絕無

任何異議,並保證按期繳付貴行本息,且立委託書人同意不得以有關 房屋買賣所生任何糾紛而否認對貴行貸款之債務。

四、上開委託事項恐口說無憑,特立本撥款委託書為據。

此 致

○○銀行

立委託書人( 即 借 款 人 ): (簽章)

身分證編號:

地址:

電話:

房地出售人: (簽章)

身分證編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資料來源:金管會銀行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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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及將前揭讓與情事刊登於乙方網站或於營業場所公告以代通知。

三二、甲方及保證人基於本借款所需而簽具之契約書、保證書、承諾書、附約等文書,均視為本契約之一 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效力。

三三、甲方及保證人如對本契約有疑義或有關本借款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可逕與乙方聯絡,聯絡方 式如下:「至本行網站(www.×××bank.com.tw)點選『聯絡我們』反應意見。申訴專線:

(02)2700-××××、電子信箱:×××@×××bank.com.tw、傳真電話:(02)2700-××××。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非營業時間請撥打 24 小時客服專線:0800-×××-×××或(02)2100-××××」 三四、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 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上開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 轄法院之適用。

三五、本契約條款如較「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所訂標準更有利於甲方時,從其契約條款。

三六、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本契約之繕本供保證人收執,以資信守。

三七、有關○○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 事項詳如附件。

雙方約定確實遵守上列各條款,特簽章於後,並同意除另有約定外,嗣後 與乙方有關本借款之一切往來均憑後列簽名或留存印鑑任擇乙式辦理,即 生效力(如有疑問請勿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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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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