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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項目:體育項目(本部體育署)

壹、訪視項目概述與評定標準

一、訪視項目概述

104 年度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體育項目指標,係由本部體育署邀集 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共同研商,以103 年度視導指標為基礎,

配合本部體育署年度重要政策,並考量各縣市政府推行業務之實際狀況訂 定,且依本部再減項30%之政策方向,期透過視導及溝通,瞭解各縣市推 動各項業務之現況及問題,作為政策制定及業務推動之重要參據。

二、評定標準

(一)整體評定標準:共 7 項評鑑指標,其中推展全民運動執行成效 12 分、有 關縣市政府辦理督導或訪視工作 8 分、各縣市運動特色 20 分、落實規 劃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週參與體育活動時間達 150 分 鐘以上 12 分、所屬各級中小學學生(4-12 年級)體適能 4 項檢測指標 均達中等以上之比例 12 分、水域安全宣導與防治措施 25 分及體育班管 理與輔導情形 11 分,總計 100 分(詳表 1)。

表1:104 年度學校體育評鑑項目、細項及配分一覽表

評鑑項目 配分 評鑑細項

(一)推展全 民運動執 行成效

12

1.規律運動人口比率。

(1)與 103 年相較增加 1.5%以上。

(2)與 103 年相較增加 1%以上未達 1.5%。

(3)與 103 年相較增加 0.5%以上未達 1%。

(4)未低於 103 年,或與 103 年相較增加 幅度未達 0.5%。

(5)與 103 年相較減少,但減少幅度在 1.5%

以內。

(6)加分:未低於 104 年全國規律運動人口 率平均數值 1%。

(7)加分:高於 104 年全國規律運動人口率

評鑑項目 配分 評鑑細項 平均。

(二)有關縣 市政府辦 理督導或 訪視工作

8

1.有訪視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是否依 國民體育法第4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置體育 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 國民體育活動之規 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1)設置體育行政人員比例達 100%。

(2)設置體育行政人員配合體育署推展全民 運動政策主、承辦活動之規劃、輔導及 推動情形。

(三)各縣市 運動特色 20

1.重大運動發展特色或配合本部體育署專案計 畫,例如:學生適應體育、山野教育、學生 海洋暨水域運動教育、運動傷害防護計畫、

大跑步計畫及其他。

2.加分:協助本部體育署辦理重大綜合性運動 會。

(四)落實規 劃學生在 校期間,

除體育課 程 時 數 外,每週 參與體育 活動時間 150 分鐘 以上

12

1.103 學年度各縣市所屬高中以下學校達成 150 分鐘之 35%以上,未達 50%。

2. 103 學年度各縣市所屬高中以下學校達成 150 分鐘之 20%以上,未達 35%。

3. 103 學年度各縣市所屬高中以下學校達成 150 分鐘之 15%以上,未達 20%。

4.加分:有擬訂縣(市)級 SH150 計畫,並定 期督導規劃學校辦理者。

(五)所屬各 級中小學

(4-12 年 級)學生

12

1.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檢測指標 均達中等以上比率達60%以上。

2.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檢測指標 均達中等以上比率50%以上,未達 60%。

評鑑項目 配分 評鑑細項 體適能 4

項檢測指 標均達中 等以上之 比例

3.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檢測指標 均達中等以上比率45%以上,未達 50%。

4.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檢測指標 均達中等以上比率40%以上,未達 45%。

5.體適能上傳率達 90%以上,且 4 項檢測指標 均達中等以上比率未達40%。

6.加分:較去年增加 3%以上。

7.加分:較去年增加 2%以上但未達 3%。

8.加分:較去年增加 1%以上但未達 2%。

(六)水域安 全宣導與 防治措施

25

1.直轄市及縣市規劃辦理水域安全宣導與防治 措施:有定時(至少每半年一次)由縣(市)

政府秘書長以上層級主持召開跨局處水域安 全會議。

2.直轄市及縣市規劃辦理水域安全宣導與防治 措施:直轄市或縣市訂有結合各機關(單位)

或民間資源之開放水域安全宣導實施計畫,

落實辦理開放水域安全宣導活動者。

3.直轄市及縣市規劃辦理水域安全宣導與防治 措施:有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學生相關水域 活動,提供學生安全戲水場所,訂有實施計 畫並執行者。

4.直轄市及縣市規劃辦理水域安全宣導與防治 措施:定期檢視及檢討學生常前往之開放水 域地點,並編修列舉縣市內應特別加強注意 之開放水域地圖或清單,供所屬學校宣導者。

5.直轄市及縣市規劃辦理水域安全宣導與防治 措施:協調水域主管機關(單位)於學生常 前往之開放水域設置標語、警示標誌,並設 置簡易救生設施或器材者。

評鑑項目 配分 評鑑細項

6.加分:協調水域主管機關(單位)聘請專責 人員、志工或結合民間專業團體,於 6-9 月 間至易發生溺水事故區域進行定點或非定點 式巡邏,並訂有計畫者。

7.加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尋求民間資源挹注 學校實施游泳暨自救能力教學,有具體事證 者。

(七)體育班 管理與輔 導情形

11

1.所屬公立學校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聘任情 形。

(1)聘任比例達 100%或以上。

(2)聘任比例達 90%以上,未達 100% 。

(3)聘任比例達 80%以上,未達 90% 。

(4)聘任比例達 70%以上,未達 80% 。

(5)聘任比例達 60%以上,未達 70% 。

(6)聘任比例達 50%以上,未達 60% 。

(7)聘任比例達 40%以上,未達 50% 。

(8)聘任比例未達 40%或已規劃辦理聘任 前置作業或已編列專款進用約聘僱運 動教練。

(9)未規劃辦理聘任前置作業。

(10)加分:正式+約聘僱教練相加聘任比例 達 100%或以上。

(11)加分:聘任比例較去年成長超過 20%。

(二)各項評分說明

1.推展全民運動執行成效(12 分)

(1) 依據本部體育署以 104 年及 103 年運動城市調查結果為準。

(2) 104 年度各該縣市規律運動人口率-103 年度各該縣市規律運動人口 率,作為 104 年度與 103 年度相較情形給分依據。

(3) 透過加分機制給予推展全民運動執行不錯的縣市給予加分,包括:

未低於 104 年全國規律運動人口平均數值 1%及高於 104 年全國規律

運動人口率平均。

(4) 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分不得超過 12 分。

2.有關縣市政府辦理督導或訪視工作(8 分)

(1) 請檢附佐證資料(含計畫、成果報告、照片等)。

(2) 有訪視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是否依國民體育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 「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 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

輔導及推動事宜。」

(3) 其中,包括設置體育行政人員比率達 100%及設置體育行政人員配合 本部體育署推展全民運動政策主、承辦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情 形。

3.各縣市運動特色(20 分)

(1) 由各該縣市彙整資料,並製作總表及分析資料結果,其本項評分將 由本部體育署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後定之,細項為重大運動發展特色 或配合本部體育署專案計畫,其內容有學生適應體育、山野教育、

學生海洋暨水域運動教育、運動傷害防護計畫、大跑步計畫及其他 等 6 項。

(2) 另外,協助本部體育署辦理重大綜合性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民 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 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之加分。

(3) 地方政府依據該縣市發展特色主軸,自行優先條列運動色,並附上 詳細佐證資料(如實施計畫、成果報告、照片等) 。

4.落實規劃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週參與體育活動時間達 150 分鐘以上(12 分)

(1) 103 學年度各縣市所屬高中以下學校達成 150 分鐘比例情形,其 103 學年度各縣市所屬學校達成數,由學校統計年報提供數據,作為給 分依據。

(2) 針對有擬訂縣(市)級 SH150 計畫,並定期督導學校辦理者,給予 加分。

(3) 加分項目須提供實施計畫、督導報告及相關照片佐證資料。

(4) 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分不得超過 12 分。

5.所屬各級中小學(4-12 年級)學生體適能 4 項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之

比例(12 分):

(1) 體適能上傳率未達 90%以上,以 0 分計算。

(2) 依本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http://www.fitness.org.tw/)體適能常模標 準,由學校實施體適能檢測(一分鐘仰臥起坐、立定跳遠、800 暨 1600 公尺跑走、坐姿體前彎),4 項檢測指標均達中等(含)以上學 生數/總學生數(國小指四年級【含】以上學生)。

(3) 所謂中等(含)以上是指:4 項檢測指標均達常模百分等級 25(含)

以上之學生。

(4) 以各縣市上傳 102 學年度至本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資料之統計結果 為準。

(5) 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分不得超過 12 分。

6.水域安全宣導與防治措施(25 分)

(1) 直轄市及縣市規劃辦理水域安全宣導與防治措施。

其包括有:

A.有定時(至少每半年一次)由縣(市)政府秘書長以上層級主持召 開跨局處水域安全會議。

B.縣市訂有結合各機關(單位)或民間資源之開放水域安全宣導實施 計畫,落實辦理開放水域安全宣導活動者。

C.有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學生相關水域活動,提供學生安全戲水場所,

訂有實施計畫並執行者。

D.定期檢視及檢討學生常前往之開放水域地點,並編修列舉縣市內應 特別加強注意之開放水域地圖或清單,供所屬學校宣導者。

E.協調水域主管機關(單位)於學生常前往之開放水域設置標語、警 示標誌,並設置簡易救生設施或器材者。

(2) 本案設有加分項目,包括如下:

A.協調水域主管機關(單位)聘請專責人員、志工或結合民間專業團 體,於 6-9 月間至易發生溺水事故區域進行定點或非定點式巡邏,

並訂有計畫者。

B.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尋求民間資源挹注學校實施游泳暨自救能力教學,

有具體事證者。

(3) 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分不得超過 25 分。

7.體育班管理與輔導情形(11 分)

(1) 所屬公立學校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聘任情形:

A. 聘任比例=實際已依法應配置體育班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數÷應聘

專任運動教練人數(不含私立學校)×100%,請採計至小數點第 2

位(無條件進位)。

B. 「實際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數」,係指列入編制並已依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聘任之人數(不含約聘僱、約用 人員)。

C. 完全中學校數請納入高中職部分計算。

D. 正式+約聘僱教練相加聘任比例達 100%或以上=【實際聘任專任運 動教練人數+實際聘任約聘僱、約用教練人數】÷應聘專任運動教練 人數(不含私立學校)×100%;本案需≧100%,採本案計算者最高 只能得 6 分;意即不得採計其他項目分數。

(2) 本案設有加分項目,包括正式+約聘僱教練相加聘任比例達 100%或 以上、聘任比例較去年成長超過 20%。

(3) 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分不得超過 1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