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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視導結果(臺北市等 11 縣市免訪視)

B. 「實際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人數」,係指列入編制並已依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聘任之人數(不含約聘僱、約用 人員)。

C. 完全中學校數請納入高中職部分計算。

D. 正式+約聘僱教練相加聘任比例達 100%或以上=【實際聘任專任運 動教練人數+實際聘任約聘僱、約用教練人數】÷應聘專任運動教練 人數(不含私立學校)×100%;本案需≧100%,採本案計算者最高 只能得 6 分;意即不得採計其他項目分數。

(2) 本案設有加分項目,包括正式+約聘僱教練相加聘任比例達 100%或 以上、聘任比例較去年成長超過 20%。

(3) 本項指標含加分項目總分不得超過 11 分。

單位別 視導 日期

視導 人員

評 鑑 項 目

總分 104 年 等第

103 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等第

南投縣 3/15 呂生源 12 8 11.9 8 11 25 6 82 金門縣 3/16 蔡玫君 8 8 9 12 11 25 9 82 連江縣 3/17 林秀卿 12 8 9.5 6 11 20 8 75 花蓮縣 3/21 周國金 12 8 11.4 10 11 25 5 82 宜蘭縣 3/24 蔡惠如 12 8 10.4 10 12 25 8 85 備註:因金門縣與連江縣未設有體育班,針對評鑑項目第七項分數,其計算方式:(前六項

實際得分/前六項總配分)*100%-前六項實際得分。

二、視導結果分項說明

(一)推展全民運動執行成效

1.本項目以量化數據之調查結果,藉以瞭解各縣市規律運動人口比率,

具體檢視推展全民運動執行成效,並與前一年度(103)做比較對照。

2.104 年度教育事務統合視導 11 個縣市中,計有 9 個縣市政府規律運動 人口比率較 103 年成長,顯示地方政府積極配合本署政策,落實執行 相關計畫方案。

(二)有關縣市政府辦理督導或訪視工作

1.本項以鄉(鎮、市、區)公所設置體育行政人員比例及規劃、輔導及 推動國民體育活動情形為主。

2.104 年度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均設有專責人員負責轄區內體育 運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三)各縣市運動特色

1.本項指標由各縣市政府檢具特色運動項目,附上佐證資料,由本署於 105 年 4 月 7 日邀請專家學者書面審查。

2.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辦理特色運動項目績效前三名依序為新北市、苗栗 縣及臺中市:

(1)新北市:詳細彙整資料,並製作總表及分析資料結果,且建置連結平

台,各校將相關計畫、活動照片等執行情形上傳至平台,有效呈現該 市推動各項運動特色之全貌。

(2)苗栗縣及臺中市:詳細彙整資料,並製作總表及分析資料結果,且除

配合本署推動專案計畫活動外,自行結合相關單位共同推動全民運動 與學校體育,展現該縣、市推動各項運動特色之全貌。

3.各縣市政府依據該縣市發展特色主軸,自行條列運動特色部分:

(1) 學生適應體育:新北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屏東縣、金門 縣及宜蘭縣等縣市擬定相關實施計畫,並據以積極落實,照顧身心 障礙學生之適應體育,提升身心障礙學生的運動參與率及兼顧運動 權之權益(以新北市及苗栗縣表現最優) 。

(2) 山野教育:新北市、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臺東縣、南投縣、

金門縣、花蓮縣及宜蘭縣等縣市辦理山野教育,並依各自地理位置 發展融入部分特色學校,發揮山野教育永續發展之精神(以屏東縣 及宜蘭縣表現最優)。

(3) 學生海洋暨水域運動教育:新北市、苗栗縣、臺中市、新竹縣、臺 東縣、金門縣、連江縣、花蓮縣及宜蘭縣等縣市積極辦理提升學生 游泳與自救能力(含弱勢學生) ,同時依地理位置屬性規劃海洋一系 列體驗營(例如:泛舟輕艇、衝浪) ,讓教師及學生有體驗學習的機 會及增進水上運動的教育之正確資訊概念(以新竹縣及金門縣表現 最優)。

(4) 運動傷害防護計畫:新北市、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南投縣、

花蓮縣及宜蘭縣等縣市參酌本部體育署目前推動巡迴運動傷害防護 計畫模式,各自自行擬定推動運動傷害防護計畫及巡迴服務機制,

重視基層運動選手對運動傷害防護的觀念,扎實運動防護與降低運 動傷害的比率(以花蓮縣及新北市表現最優) 。

(5) 大跑步計畫:新北市、苗栗縣、臺中市、新竹縣、屏東縣、臺東縣、

南投縣、花蓮縣及宜蘭縣等縣市參酌本部體育署目前推動大跑步計 畫模式,各自自行擬定大跑步計畫一系列活動的實施計畫,透過主 題式、樂趣化的方式進行,鼓勵所屬各級學校於晨間、課間、課後、

或假日能時時運動,均對促進學生之身體活動量(以新北市、苗栗 縣及臺中市表現最優) 。

(6) 其他:新北市推動萬金石馬拉松;苗栗縣以民俗體育為亮點,將傳 統武術為推動主軸;臺東縣推動五級棒球發展,扎實棒球運動與照 顧在地化選手;南投縣結合觀光的永不放棄武嶺挑戰賽;金門縣結 合觀光活動,推動金門馬拉松賽,藉此行銷金門觀光運動旅遊;連 江縣推動三級角力運動基層訓練站,培養運動選手(以新北市、苗 栗縣及臺中市表現最優)。

4.加分:協助本署辦理重大綜合性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及

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3%):新北市協助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南

投縣協助辦理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爰新北市及南投縣分別予以加 2 分。

(四)落實規劃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週參與體育活動時間

達 150 分鐘以上

1.本項目以縣市訂定每週在校運動 150 分鐘計畫,其如何規劃推動 150 分鐘計畫,讓學校配合計畫的策略執行,進而展現推動成果之績效。

2.103 學年度各縣市所屬學校達成數,係由學校體育統計年報提供,以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該段期間數據做為達成數 之依據,藉此瞭解推動 SH150 情形。

3.104 年度計有 11 縣市能落實規劃學生參與體育活動每週 150 分鐘計畫,

並定期督導推動 150 分鐘計畫具體實施策略,其達成數方面臺中市落 實度較佳,新竹縣、連江縣及南投縣在落實達成情形方面較低,有待 持續努力。綜上,顯示地方政府積極配合本署政策,共同重視學生的 身體活動量,落實執行計畫方案。

(五)所屬各級中小學(4-12 年級)學生體適能 4 項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

比例

1.本項目以 103 學年度各縣市上傳至本署體適能網站資料之統計結果為 準。

2.104 年度各縣市政府體適能上傳率皆達 90%以上,且 4-12 年級學生體 適能 4 項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比例 40%以上,其中計 11 縣市之 4-12 年級學生體適能 4 項檢測指標均達中等以上比例 50%以上(以屏東縣 最高,其次為新北市及宜蘭縣)。

3.整體而言,較 103 年度成效佳,顯示各縣市政府已規劃推動學生體適 能之策略。

(六)水域安全宣導與防治措施

1.各縣市政府皆有規劃或督導學校辦理水域安全宣導與防治措施,如由 地方政府秘書長以上層次主持召開跨局處水域安全會議、結合民間資 源之開放水域宣導進行宣導活動與訂定水域活動之安全戲水規範。同 時,檢視學生常前往之開放水域地點,進行加強定點巡邏或清單或設 置標語、警示標誌、簡易救生設施器材。

2.此外,亦積極透過整合平台,協調水域安全機關聘請專責人員、志工 或結合民間專業團體於每年 6 月至 9 月期間前往易發生溺水事故區域 進行定點、非定點巡邏。

3.針對學生部分,尋求民間資源挹注學校實施游泳暨自救能力教學。

4.整體而言較 103 年表現佳,顯示地方政府已逐漸重視所在地之水域進

行水域安全宣導,同時兼顧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

(七)體育班管理與輔導情形:

1.本項目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第 3 項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 辦法第 10 條規定,督導全國各級學校設有體育班,依法落實聘任專任 運動教練。

2.104 年度計 11 縣市(金門縣及連江縣未設有體育班,本項目分數平均 至各項配分)除新竹縣已完成依法落實體育班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員額 外,新北市等 8 縣市仍須由本部體育署持續督導依據地方政府所送體 育班配置專任運動教練改善計畫,落實國民體育法規定。

參、總評與建議

一、總評

(一) 104 年度本署針對 11 縣市政府辦理體育項目訪視(11 縣市免評),其中 1 縣市榮獲優等,8 縣市甲等,2 縣市乙等,其餘各縣市 104 年度視導 成績皆較 103 年成長或持平,其中以金門縣進步幅度最大,另有關新竹 縣及連江縣列乙等原因,說明如下:

1.新竹縣:

(1)落實規劃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週參與體育活動時間

達 150 分鐘以上項目,達成率僅有 15.20%,低於整體 11 縣市推動達 成率 51.63%,該項實際分數為 2 分,擬訂計畫且有督導,而獲得加分 題 2 分。

(2)運動特色項目方面,在大跑步計畫細項僅提供新竹縣義起愛運動健康 路跑計畫,未具體呈現實際執行情形及推展成效,致使分數較低,縣 府應對各項資料進行統計分析。

2.連江縣:落實規劃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週參與體育 活動時間達 150 分鐘以上項目,達成率僅有 23.08%,低於整體 11 縣 市推動達成率 51.63%,該項實際分數為 6 分。

(二)各縣市政府 104 年度較 103 年度評列等第之比較:

1.計有 11 縣市政府表現較 103 年提高,其中金門縣較 103 年提升一級,

苗栗縣、臺中市、臺東縣、南投縣、連江縣、花蓮縣及宜蘭縣等 7 縣 持平,新北市、新竹縣及屏東縣較 103 年度降低一級。

2. 104 年評列等第不如 103 年:

(1)新北市:以「推展全民運動執行成效」項目,新北市

104 年(30.3%)

較 103 年執行情形減列(30.6%),且未達全國平均值,使該項得分較

低,顯示推展全民運動執行成效尚待提升。

(2)新竹縣、屏東縣、金門縣、花蓮縣及宜蘭縣:運動特色項目之部分資 料呈現,未能依項目之說明欄位第 3 點規定,彙整資料,並製作總表 及分析資料結果,且針對分析的結果應做說明,顯示有待改善。

(3)新竹縣、南投縣、屏東縣、臺東縣、連江縣及宜蘭縣:以「落實規劃 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週參與體育活動時間達 150 分 鐘以上」推動成效較整體達成率 51.63%低,顯示尚待積極規劃推動策 略辦理。

(4)新竹縣:以「所屬各級中小學(4-12 年級)學生體適能 4 項檢測指標 均達中等以上比例」項目,104 年推動情形較 103 年呈現負成長

(-0.29%),顯示尚待積極規劃推動策略辦理。

(5)臺中市及屏東縣:以「體育班管理與輔導情形」項目,臺中市落實體 育班聘任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較低;屏東縣落實體育班聘任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雖已有啟動積極規劃聘任員額事宜,惟即實際聘任 0 位,該縣 市透過正式編制與約聘僱教練合計人數之加分題獲得實際分數。

(三)整體而言,地方政府積極配合本署體育政策,落實執行相關評鑑項目,

值得肯定。惟各縣市於「體育班管理與輔導情形」之落實體育班聘任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部分仍有進步空間(除新竹縣已依法令規定,聘任比率 達 100%),另於「各縣市運動特色」乙項,請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且 應自行彙整資料,並製作總表及分析資料結果及針對問題如何解決。

二、對地方政府後續行政措施之整體建議

104 年度除臺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彰化縣、雲林縣、嘉 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澎湖縣等 11 縣市免辦理「體育」項目 統合視導外,其餘針對各縣市政府之優點與特色、待改進事項及後續行政 措施等相關建議,請詳表 3:

表3、104 年度教育部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學校體育」項目視導結果總表

單 位

等第

優點與特色 待改進事項

上年度(103)與 本(104)年度

比較

後續行政 處理措施 104

103

北 市

甲 免 視 導

1.各鄉(鎮、市、區)公 所 均 設 置 體 育 行 政 人 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 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 推動事宜。

2.各縣市運動特色:

1.請強化國中及 高中 階段落實 SH150 並 建立隨機稽查機制。

1.104 年規律運動 人口比率較 103 年減少0.3%,建 議 105 年得規劃 辦理相關策進作 為,以保障市民

1.各縣 市運動 特色 在 山野教育方面,建議 規 劃 全 市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生 之 山 野 教育方案。

2.SH150 推 動 方 案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