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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人的境況》和之後的作品中某種程度上更為精煉」的東西82。而對本文更 為重要的是:〈偉大的傳統〉這篇文章分為兩部分刊登──〈I.法律與權力〉(“I.

Law and Power”)和〈II.統治與被統治〉(“II. Ruling and Being Ruled”),鄂蘭談

到了比較多的法律議題,或許提供我們一窺鄂蘭法律觀的機會。

(一)鄂蘭談法律與權力

文章一開始,鄂蘭就開宗明義地說:「Plato 以降,對於各種政府本質的所有 傳統定義都依靠兩個概念上的支柱:法律和權力」。各種政府形式的差異在於權 力的分配(distribution of power),而其中好壞本質的差異則取決於「法律在權力 行使中所扮演的角色」──「合乎法律的政府好,沒有法律的政府壞」(lawful government was good and lawless bad)。對鄂蘭來說,依照權力的原則所能列舉出 的各式政府,不超過以下三種基本形式:君主政體(monarchy)、菁英統治

(aristocracy)、民主政體(democracy);還有對應於這三種形式的倒行逆施

(perversions):暴政(tyranny)、寡頭政治(oligarchy)、暴民政治(ochlocracy

(mob-rule))。然而,權力的判準早就在 Aristotle 的政治哲學中被利益的概念所 取代,變成:「壞政府依統治者的利益行使權力,好政府照被統治者的利益使用 權力」。但鄂蘭認為:「現代政治思想可能過於強調並誤會了 Aristotle 的利益觀:

按所有人的利益統治,不過是依照公平法律統治的一種特定詮釋(is not much more than a paticular interpretation of in accordance with just laws)。」83(粗體為原 文強調)

而對於權力和法律的關係,鄂蘭點出了一個藏在陳腔濫調(clichés)之中、

奇怪的模稜兩可(curious equivocality),她說:「就這一點而言,幾乎所有的政 治理論家都沒有注意該模稜兩可,而使用兩個全然不同的比喻。」第一種比喻是:

「權力執行法律是為了引發合法律性(bring about lawfulness)」,在這裡,「權力 可 理 解 地 可 以 被 理 解 為 一 種 必 要 之 惡 」。 若 是 以 手 段 和 目 的 的 傳 統 範 疇

(traditional category of means and ends)來看,「權力表現為(appears as)執行法 律的工具」(粗體為原文強調)。

而在第二種比喻,「法律被認為是權力的限制和界線(the limitation and the

82 Kohn, Guest Editor's Introduction, supra note 81.(取自 ProQuest 資料庫)

83 Hannah Arendt, The Great Tradition: I. Law and Power, VOL.74(NO.3)SOCIALRESEARCH 7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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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ndary),而必須是永遠不能違犯的」,在這個比喻裡面,法律的功能就成了必 要之惡,「法律的功能,其存在似乎歸功於以下的必要性,圍住一個不如此做就 不受拘束的『好的』勢力(the necessity of hedging in an otherwise free and “good”

force)」。所以「法律表現為抑制權力的工具」(the law appears as an instrument to held power in check)。84

這兩種比喻的模稜兩可會對法律和權力造成什麼影響呢?鄂蘭說:

如果權力在那只是為了實施和執行法律,那麼,不管這樣的權力是屬於 一個人或少數人、或是全部的人,都不會有太大的差別。這只會有一個 根本的差別──合乎法律或憲法的政府和無法律或暴君政府的差別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awful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lawless or tyrannical government)。85

鄂蘭並進一步分析這兩種比喻在理論歷史上的發展,第一種比喻,也就是把 權力看作是執行法律的工具,其代表是 Kant;第二種比喻把法律視為抑制權力 的工具,以 Hegel 為代表。鄂蘭指出:「在 Plato 之後,暴政這個詞不只被用在一 人統治的倒行逆施,也被不加區別地使用在無法律的政府」。鄂蘭在 Kant 那裡找 到了「這個思想行列的最後結果」(the last consequence of this line of thought),

因為 Kant 在他的〈論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n)中提到:只有兩種政府 形式,一是「憲政或合乎法律的政府,無關乎誰或多少人握有權力」,另一種則 是專制的支配(domination of despotism)。鄂蘭這樣說道:

所有傳統的政府形式對 Kant 來說都是支配的形式;他們是專制的,因 為他們是依照權力原則被區別出來,且其中無論誰握有權力,都以「主 權者」之姿(as a “sovereign”)掌有權力,無法被他人分割和制衡

(undivided among and unchecked by others)。對照於君主政體、菁英統 治、民主政體,Kant 把憲政政府設定為無關乎所有其他的判準,在憲

84 Arendt, supra note 83, at 714.

85 Arendt, supra note 83, at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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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政府中,權力總是被他人制衡,而 Kant 稱之為「共和」(“republ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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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筆者的理解,Kant 或許就是鄂蘭所說的,不管權力在哪裡或是如何構成,

而比較在乎合於法律或憲政。但如果從法律與權力的第二種比喻──法律抑制權 力──的角度來看,「傳統政府形式之間的差異,君主政治、貴族政治、民主政 治之間的差異,就全都變得重要。」因為在「法律被看作一個籬笆或圍牆(hedge or wall)」的脈絡下,差別就在於是一個人、少數人,還是所有的人「被允許在 法律的限制之中行使權力」,這也說明為何民主政治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君主政 治和菁英政治分別只有一個人和少數人是自由的,「只有民主政治可以被視為自 由的政府」。鄂蘭也在 Hegel 的歷史哲學當中發現「思想行列的最後結果」,因為 Hegel 把世界歷史分成三個時代:「只有一個人自由的東方專制、一些人自由的 古希臘羅馬世界,最後是所有人都自由的基督教歐洲文明(Christian Oc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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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蘭認為,各式的政府的開創並非出於好奇嘗試,而是透過「Plato 對於政 府最佳形式的探究,該探究源自於且總是包含著他對雅典城邦的負面態度」。鄂 蘭宣稱這影響了 Plato 之後的政治思想,甚至二千五百年以來都沒有出現新的東 西。羅馬共和、羅馬帝國、中世紀王權、民族國家的出現全都沒有跳脫 Plato 的 論述。而鄂蘭所關切的是:

對於所有組織化的社會,統治與被統治的區別是 Plato 用一種不假思索、

幾乎是即興創作的方式(in an offhand, almost improvisational)所引介,

而只有在他最後的著作《法律篇》,法律的概念取得其核心地位,作為 所有政治生活的真正內容(while the concept of law assumes its central place as the very content of all political life only in his last treatise, the

Nomoi (The Laws))……並且法律被理解成《理想國》理念可視見的、

政治性的轉譯(the visible, political translation)。88

86 Arendt, supra note 83, at 714-715.

87 Arendt, supra note 83, at 715.

88 Arendt, supra note 83, at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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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蘭解釋道:「前哲學的(pre-philosophical)希臘政治經驗,把法律理解成人們 在他們自身之間,或城市和城市之間所建立的界線(boundaries)。」就跟鄂蘭在

《人的境況》和《極權主義的起源》中所提到的一樣,在世界上,不時地會有人 誕生、有人逝去,不斷地有新的開端和事件發生,因此世間與人相關的事務總是 處於不穩定的危疑狀態,界線般的法律就在這裡發揮重要的功能,

﹝界線﹞它們隔開生活空間,被隔開的就能夠被﹝人或城市﹞稱為他自 己的東西(They hedged in the living space that each was entitled to call his own),人的境況是變動的情勢、運動、行動(changing circumstances and movements and actions),作為如此人的境況的安定裝置(stabilizers),

﹝界線﹞它們是神聖的。它們給予共同體穩定性,共同體由有死的凡人

(mortals)所組成,因此共同體的連貫性(continuity)是不斷地受誕 生進入其中的新人所危害。法律的穩定性對應於所有人的事務的持續動 作,一種只要人有出生死亡就不會終止的動作。每一個新的誕生都會危 害城邦的連貫性,因為伴隨著每一個新生,一個新世界就潛在地生成了。

法律隔開這些新的開端,並確保共同世界的先存(pre-existence),並確 保一種超越每個世代個人壽命、連貫的永久性(the permanence of a continuity that transcends the individual lifespan of each generation),在那 之中,每一個單獨有死的個人,能夠盼望在他身後留下一絲的永久(each single man in his mortality can hope to leave a trace of permanence behind him)。在這個意義上,以下這件事透過希臘城邦的興起宣稱其自身,

法律構成了共同的公共世界(common public world),按希臘人所說,

只要身處這個公共世界之外,人的生活就喪失了它最基本的關懷(most essential concerns)。89

鄂蘭的這段話,精要地表現了法律在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特別是在 Plato 之前的希臘城邦之中。這裡所說的法律似乎無關實質內容,而是一個抽象 化的概念:界線般的法律超越了時間,在變動的人世中扮演不變、穩定的功能。

如同鄂蘭在《人的境況》中所提到的,人的行動本身是脆弱、不可預測,並且徒

89 Arendt, supra note 83, at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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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無益的(futility),需要仰賴「詩人的不朽讚頌」,而如同城牆一般的法律為人 的事務帶來堅固可靠(solidity),這是行動本身所無法企及的。雅典的建城讓它

「不需要一個 Homer 來為其子孫的功業留下……『無數的紀念碑』(innumerable monuments)。」鄂蘭這樣說道:「因為用永久的法律城牆(permanent wall of law)

圍繞自己,作為一個整體的城邦可以擔保,在其中無論發生過什麼或做過什麼,

都不會隨著施為者或受為者(doer or endurer)消逝,而會活在未來世代的記憶 中。」鄂蘭還指出

nomos 的初期意義,Plato 提到宙斯(Zeus)是界線之神(God

of boundaries),古希臘哲學家 Heraclitus 則說「人們應當為法律戰鬥,如同為他 們城市的城牆戰鬥」。有了城牆,一個城市才在物理上(physically)成形,就像

「只有在法律被制定和頒布(posited and laid down)之後,公民的政治生活才能 開始」。90

為什麼城邦需要這樣的法律呢?鄂蘭似乎只是回到牆或圍籬這個空間上的 譬喻,她抽象地說:只有在城邦「人們用以下的方式生活在一起,空間本身不再 充分確保他們之中每一個人活動的自由」。而立法也不被當成政治活動,立法者 可 以 從 城 邦 外 找 來 , 或 是 在 完 成 立 法 工 作 後 淡 出 「 公 共 ─ 政 治 生 活 」

(public-political life)。在前蘇格拉底哲學(pre-Socratic philosophy)之中,法律 被認為是來自於人,而非來自於「超驗的權威」。所有的事物則是被區分成「肇 因於人(owe their origin to men)或因其本來(through themselves what they are)」,

也就是

nomô、by law 和 physei、by nature。鄂蘭認為這樣的區分「在我們傳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