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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鄂蘭與 Habermas 的權力觀
Jürgen Habermas(1929-)的政治理論被認為是在憲政國家架構下,講求「溝 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論述理論」(theory of discourse),或是
「一種程序主義(proceduralist)的民主觀」,也就是人民透過以理性論辯為基礎 的政治參與,尋求有效的行動規範以實現民主。這是一種綜合自由主義與共和主 義的「審議式的政治觀」,兼顧公民的私人自主性與公共審議。53此外,國內法 學界對於 Habermas 的理論亦不陌生,學者們指出:Habermas 以溝通行動理論為 核心,建構出一種程序性的法律典範;主張在確保公私自主與平等權利等條件下,
人民經由理性的論辯交往,形塑出法政體制的正當合法性。54
與本文相關的是,Habermas 於 1992 年在闡述其法理論的重要著作《事實與 格式》(Faktizität und Geltung)之中,曾提到鄂蘭對他的啟發。
在《事實與格式》中,Habermas 曾用以下的圖來解析法律與政治的組成:
法律和政治的構成(The constition of law and politics)(引用自 Habermas)55
53 參見陳榮灼 著、萬毓澤 譯、張其賢 校,〈理性、政治與歷史:論傅柯與哈伯瑪斯的爭論〉,
蔡英文、張福建主編,《現代性的政治反思》,頁 267-270(2007 年 12 月)。
54 顏厥安,〈溝通、制度與民主文化──由哈伯瑪斯的法理論初探社會立憲主義〉,《幕垂鴞翔─
─法理學與政治思想論文集》,頁 159-166、177-184(2005 年)。李俊增,〈多元分歧與正當性:
對 Habermas 程序主義法理論之檢證〉,《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11 期,頁 84-96(2004 年 12 月)。
55 JÜRGENHABERMAS 著,童世駿 譯,《事實與格式》,頁 143(2003 年)。本文所引文字與中 譯本有些許出入。亦參照該書英譯本:translated by WILLIAM REHG,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143(1996).
通過神聖法律而獲得權威的社 會權力(Social power authorized by sacred law)
得到社會權力支援的神聖法 律(Sacred law sanctioned by social power)
正當合法的權力
(Legitimate power)
事實上有效的法律
(De facto valid law)
有拘束力的法律和政治權力(Binding law and political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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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由法律形構之政治秩序」(legally organized political order)的第一 個階段中,「神聖法律把權威賦予權力」以及「社會權力給予法律支援」這兩者 之間是同時相互作用的。而在第二個階段,「有拘束力的法律與政治權力這兩個 同源的成份,在官職的建制化(institutionalization of offices)中連接起來……不 只是法律使政治權力正當化,權力也利用法律作為形構政治統治的手段。」然而,
隨著世俗化的進程,宗教世界觀土崩瓦解;雖然透過現代實證法的觀點,法律與 政治權力之間看似可以形成一個自我滿足、自我穩定的循環過程,但近代早期的 法律世俗化過程就已經表明:「法律形式本身並不足以正當化(legitimate)政治 權力的實施」。而另外一種取徑,則是把慣習化的法律(conventionalized law)繫 於一個僅受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拘束、執掌司法與行政的政治立法者
(political legislator):56
神聖法的頂篷崩塌之後,留下來成為遺跡的是經由政治制定的法律以及 作為工具被運用的權力這兩根支柱,理性被拿來當成神聖、自我授權法 律的替代物,一個可以把真正的權威還給被描繪為權力掌有者的政治立 法者的替代物。57
筆者認為,就鄂蘭所闡述的、絕對性在世俗化以降的遞嬗(亦即絕對權威從 神權到君權再到民族國家的轉換)而言,Habermas 的論述似乎更加細緻,他藉 由自然法與實證法的法哲學思辨傳統,融合了法律與政治的正當性,更精細地剖 析了這個變遷過程。但對於正當性的問題,Habermas 則是另闢蹊徑,透過「論 述理論的政治自主概念」(discourse-theoretic concept of political autonomy)來處 理正當合法性的問題。在這裡,Habermas 似乎引入了鄂蘭對於權力的想法。整 體來說,鄂蘭的政治觀似乎被 Habermas 歸類為共和主義,Habermas 這樣說道:
在漢娜‧鄂蘭的政治著作中,可以看到共和主義論證火力所指的方向:
相對於非政治化人民的市民利己主義(civil privatism of a depoliticized
56 HABERMAS,前揭(註 55)書,中譯本頁 142-146,英譯本頁 142-146。
57 HABERMAS,前揭(註 55)書,中譯本頁 146,英譯本頁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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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ulation ), 相 對 於 經 由 成 為 國 家 左 右 手 之 政 黨 的 大 眾 忠 誠 生 產
(production of mass loyalty through parties that have become arms of the state),政治公共領域應該被復興到這樣的程度,即重新煥發活力的公 民能夠以一種去中心化自我治理的形式,(再次)掌握由官僚主義異化 的國家權力。58
而 Habermas 引用鄂蘭在《人的境況》中所表述的權力觀來談他的「溝通權 力」(communicative power)──「當人們一起行動,權力﹝power, Macht﹞在其 中出現;人們分散,權力也隨之消逝」;
相對於韋伯把權力的基本現象看作是社會關係中不顧反抗而貫徹自己 意 志 的 可 能 , 鄂 蘭 則 把 權 力 看 作 是 在 非 強 制 溝 通 ( noncoercive communication)中形成共同意志的潛力。她把「權力」與「暴力」(violence,
Gewalt)相對立;亦即,把旨在達成理解之溝通的共識形成力量,與為
了自己目的而把他人意志工具化的能力對立起來:「權力所對應的人類 能力不只是行動而是與他人一起行動的能力。」這樣一種溝通權力,只 可能發展於未畸變的公共領域之中;它只可能產生於建立在不受扭曲之 溝通中、未遭破壞的間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結構。溝通權力形成 於這樣的地方──意見和意志的形成例示了 「擴展心智」(enlarged mentality)的生產力量,其得自於無障礙溝通的自由,每個人必須「在 每一個點上公開地運用自己的理性」。(It arises where opinion- and will-formation instantiate the productive force of the “enlarged mentality”given with the unhindered communicative freedom each one has “to make public use of one’s reason at every point. ”)這種擴展實現於「把我們的判 斷與別人可能的判斷而不是實際的判斷相比較,並且把我們自己放在任 何其他人的立場上。」59(粗體為原文所強調)
除了陳述了鄂蘭的權力概念,Habermas 同時還引用鄂蘭對於 Kant 政治哲學的闡
58 HABERMAS,前揭(註 55)書,中譯本頁 302,英譯本頁 297。
59 HABERMAS,前揭(註 55)書,中譯本頁 147-148,英譯本頁 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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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以他人為導向、擴展心智的判斷,似乎還更進一步地提出了「溝通權力」
(communicative power)的概念。
Habermas 認為,鄂蘭的政治權力「是一種表現在正當之法的開創、建制的 設立之中的授權力量(authorizing force)」,並體現於「種種『催生出新建制新法 律』的為自由奠基的行動」之中。Habermas 同時指出:在理性法(natural-law)
的傳統之中,自然狀態中的人們透過社會契約,將不受限制的自由讓渡給國家權 威,國家「將這些四散的、無政府的暴力潛質聚集起來,把它們用在一種有節制 的實施,實施由法律所限制的自由」,在這個脈絡下,法律扮演的是溝通自然暴 力與正當權力的管道角色。但 Habermas 認為鄂蘭透過對權力與暴力的概念區分,
克服了其中(需要藉由法律來溝通)的鴻溝,因為對鄂蘭而言,「打從一開始(
from the outset
),法律就與產生正當之法的溝通權力連成一氣(join forces)」,如此一 來,法律的正當性就隨著權力自然而生,Habermas 頗為傳神地說道:這就取消了那個經典任務:在自我賦予正當性的自然法這種正義源泉已 經枯竭的情況下,尋找一種替代它的東西──這種替代物可以提供一種 力量的權威給單純事實性的暴力,而該力量權威的統治具有正當權力的 外觀(a substitute that could supply merely factual violence with the authority of a force whose reign bears the trappings of legitimate power)。60
Habermas 認 為 , 在 溝 通 交 往 之 際 , 對 話 者 主 體 間 所 共 用 的 信 念
(intersubjectively shared beliefs)蘊含著行動義務。對鄂蘭而言,「權力之被實現,
只在於言辭與行動(word and deed)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Habermas 藉由鄂 蘭的權力觀,指出公民交往形塑出政治信念,進而影響正當合法性的產生,「語 內義務(illocutionary obligations)建構出支掌行政權力者不該忽視的一種可能」。
而從溝通權力理論出發,Habermas 進一步在當代的憲政架構下建議:「把法律看 作是溝通權力藉以轉化為行政權力的媒介」,用這樣的轉化「在法令授權(statutory authorization)的框架下扮演賦權(empowerment)的角色。」61
從《事實與格式》對鄂蘭的引用來看,就「權力」的概念而言,Habermas
60 HABERMAS,前揭(註 55)書,中譯本頁 149,英譯本頁 149。
61 HABERMAS,前揭(註 55)書,中譯本頁 147、149,英譯本頁 14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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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種程度上是站在鄂蘭的肩膀上,在民主法治國的框架下發展其法理論體系。但 對 Habermas 來說,鄂蘭理論似乎還有些不足之處,鄂蘭主要關注於政治權力的 產生,並未仔細處理憲政框架等後續問題,所以 Habermas 說:
但鄂蘭必須解釋:聯合起來的公民如何透過溝通權力的形塑來產生正當 合法的法律,以及他們是如何用法律確保以下的實踐,亦即確保其政治 自主性的行使。立法和權力形成之間的這種概念聯繫再次表明,回過頭 來看,權利體系之所以回應這個問題的原因,必定馬上以實證法顯現,
同時可能不主張自己具有任何先於公民意志形成或奠基於自然法的道 德有效性。(The conceptual kinship between lawmaking and this kind of power formation again makes it clear, in retrospect, why the system of rights responding to this question must appear immediately as positive law and may not claim for itself any moral validity that would be prior to the citizens’
will-formation or based on natural law.)(粗體為原文所強調)62
若是站在 Habermas 論述理論的立場,或許可以理解他對鄂蘭的質問。我們 可以從 Habermas 以下的行文看出他的關懷所在:
論述理論賦予民主過程的規範性內涵(normative connotations),比自由 主義模式中看到的強,但又比共和主義模式中看到的弱……它從兩邊各 採納一些成分,並且以新的方式把它們結合起來。與共和主義相一致,
它把政治性意見和意志形成的過程放在核心地位,但並不把法治國憲法 理解成某種次要的東西……它把法治國諸原則理解成對以下問題前後 一貫的回答:民主意見和意志形成所高度要求的溝通形式,如何才能被 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63
鄂蘭式的權力觀──某部分也就是 Habermas 所說的「政治性意見和意志形成的 過程」── 在共和主義和論述理論中的角色都很重要,但 Habermas 主張論述理
62 HABERMAS,前揭(註 55)書,中譯本頁 149,英譯本頁 149。
63 HABERMAS,前揭(註 55)書,中譯本頁 303,英譯本頁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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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比共和主義更強調「民主法治國」的問題。我們可以看 Habermas 的進一步說
論比共和主義更強調「民主法治國」的問題。我們可以看 Habermas 的進一步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