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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形之下,羅馬人對法律的看法似乎比較接近當代法實證主義的觀點,也就是法 律可以衍生出效力和正當性,而在各種廣義的政治活動中仍戮力追求效力和正當 性,然而這並不是鄂蘭所主張的,鄂蘭對於立法和法律的觀點似乎採取了古希臘 城邦、前哲學式的看法,至少就法律的形式而言是如此,立法是工作,而與政治 的行動無涉。而這樣的法律形式,其特色似乎在於法律界分空間的功能。就像鄂 蘭把它拿來跟城牆相提並論一樣,法律構築了一個活動的空間,雖然它限制住空 間內的活動,但也時時鞏固著活動的進行,並且確保其中人們的自我實現。猶如 戲劇中的舞臺及佈景一般,法律並非臺上出將入相的演員,但若是沒有法律,旁 人可能要費不少力才有辦法辨認出這是一齣戲。

(五) 《論革命》與制憲

前文提過鄂蘭在《論革命》之中比較了法國與美國的革命。在比較的過程中,

鄂蘭也討論了美國制憲的過程,我們或許可以從中瞭解更多鄂蘭對於法律與權力 的看法。

鄂蘭指出:革命不只是叛亂和解放,其最重要的目標是「以自由立國」

(foundation of freedom),而憲法在後者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鄂蘭引用美國開 國元勳 John Adams 的話:「沒有憲法,道德、財富、軍隊紀律都一文不值,即使 這些全部加在一起也是如此。」然而,弔詭的是,「憲法」並不總是萬靈丹。有 許多立憲的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不論是君主制還是共和制),「它們 不要求參與政府,只要求抵抗政府侵害的保護」,這是一種混淆,搞混了「行動 的權力和控制『創制機關』(organs of initiative)的權利」,前者是積極的,而後 者是消極的。

另外,還有許多憲法,不是革命所產出的結果,而是「在革命失敗之後被強 加的」,這反映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席捲幾乎整個歐洲的革命動盪,還有許 多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從歐洲統治中贏得獨立的殖民地國家」,這些憲法「通常 出自於專家」,由「政府強加於人民」,而不是「人民用來構建其政府」。這些憲 法往往帶來人民的不信任,政府「缺乏權力(power)、權威(authority)、穩定」。 鄂蘭還提到:「法國在 1789 到 1875 年間的十四部憲法,讓憲法這個詞成了笑柄。」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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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憲政府時期的綽號是「體系」(system)時代(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 德國和二戰後的法國)……合法性(legality)本身被淹沒在一個半腐敗 的縱容體系(a system of half-corrupt connivances)中,每個正常人都應 該被允許對這個體系退避三舍(excuse himself),因為它看起來甚至連 起義造反都不太值得。92

這些憲法出了什麼問題?鄂蘭認為,大家都羨慕美國的溫和政府(mild government),但「他們沒有理解,一方面,建立共和國那巨大、壓倒性的重要 性,另一方面,《聯邦憲法》的實際內容絕不是保護公民自由,而是確立一個全 新的權力體系。」鄂蘭指出:Montesquieu 的思想在美國革命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Montesquieu「主張權力和自由是一起的(belonged together)……政治自由不屬 於我欲(I-will)而是我能(I-can),因此政治領域必須以權力和自由結合的方式 來解釋和建構」這會牽涉到權力的分立和平衡,而這正是鄂蘭所關切的問題。

Montesquieu 說:「權力制約(arrests)權力」,鄂蘭則幫 Montesquieu 補充道:

所謂的權力制約權力,

不是破壞權力,不是廢置權力(putting impotence in the place of power)。

因為權力當然可以被暴力破壞;這是暴政底下所發生的事,一人的暴力 破壞了多人的權力,因此,根據 Montesquieu 的說法,暴政是從內部被 破壞的:暴政滅亡是因為它們造就了無能(impotence)而非權力。然而,

跟我們所傾向認為的相反,權力無法被法律制約(checked),至少不能 被可靠地制約,因為在立憲的、有限的、合法的(lawful)政府中,被 制約的所謂統治者權力,實際上不是權力,而是暴力,這是壟斷多人權 力的一人倍增的力量。93

對權力和暴力的區分是鄂蘭的一貫主張,而這樣的區分在討論憲法的時候發揮了

92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論革命》,頁 129(2007 年)。本文文字略有修改。亦參照 HANNAH ARENDT,ONREVOLUTION 146 (1990).

93最末句的原文是“the mu[l]tiplied strength of the one who has monopolized the power of the many”。

漢娜‧阿倫特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92)書,頁 134-135。亦參照 ARENDT, supra note 92, at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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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我們可以細緻地檢視各種權能的交互運作。鄂蘭更進一步補充,法律很難 對抗權力,因為法律「總是處在被多人權力(the power of the many)廢止的危險 之中」。而且,就算法律真的能制約權力,法律對權力的限制也會減損權力的效 能(potency),「只有權力能制止權力並仍舊保持其完整94」。鄂蘭指出:這樣的 原則落實到美國制憲的過程中,產出了創新的聯邦制度。各州不會彼此分割削弱 權力,而州不把權力讓渡給中央,鄂蘭對此相當鍾情,她認為這是

偉大的、就政治本身來說的美國創新,長遠來看也許是最偉大的創新,

即是在共和國的政治體內一以貫之地廢除主權(sovereignty),這是洞見,

洞察到在人類事務領域中,主權與暴政是一樣的。95

同時權力可以不斷堆疊增長,各個權力來源不會在新成員加入時乾涸。美國憲法 不像其他憲法一樣,因為不信任權力而限制權力,它的目的在於「創造更多權力」。 在鄂蘭心目中,美國憲法「最終團結了美國革命的權力」,實現了革命的真正目 的──以自由立國。

美國革命的另一個特出之處,是把憲法推諸最高地位。在談到美法革命的區 別時,鄂蘭提到了政治思想的歷史變遷,她引用歷史學者 F. W. Maitland 的話─

─「『民族接替了君主的位置』,不過,『在那之前君主自己已經接替了教皇和主 教』」鄂蘭認為:法國革命是絕對主義(absolutism)的遺緒。Sieyès 等法國革命 者用民族取代了國王的位置,革命前的國王是塵世權力和法律的根源,王權是至 高無上而不受法律拘束的,所以在革命之後,國王的位子換成民族來坐,權力、

正當性的來源也換成了民族,「民族意志(nation’s will)從此刻起就必須作為法 律本身」。古羅馬理論和美國革命的原則也認為人民是權力的來源和所在,但美 國革命跟法國革命有一點不同,對美國的制憲者來說,「權力的位子是人民,但 法律的根源將變成憲法」。

鄂蘭認為,革命必定會面對棘手的「絕對性問題」(the problem of an absolute)。

作為法律和權力根源的絕對統治權,乃是世俗化後所產生的結果。世俗權力擺脫 教會權威之後,國王這個位格(the person of the king)或者說君權制度取代了失

94 原文為“power can be stopped and still be kept intact only by power”。 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92)書,頁 135。ARENDT, supra note 92, at 151.

95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92)書,頁 137。ARENDT, supra note 92, at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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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的宗教拘束力(sanction),然而絕對君權不若宗教權力一般,擁有超驗和超越 現世(transmundance)的神聖性,也就是缺乏統治所需的權威和尊嚴,「不管所 有關於主權和君王神聖權利的新理論,用政治理論的話來說,﹝君王﹞不是繼位 者,而是篡位者。」鄂蘭認為:「相較於宗教和教會在任何時候對君主支持的需 求,政治與國家需要宗教拘束力還更為迫切。」因此,當君主擺脫教會,當革命 者推翻國王,他們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那就是必須找尋一個新的絕對權威,才 能賦予實證法合法性、賦予權力正當性。Sieyès 曾經探討制憲權力(pouvoir

constituant)與憲制權力(pouvoir constituè)的問題,召開制憲會議制定憲法的

權力究竟從何而來?他把權力和法律繫於民族之下,民族成了「根源和至上的主 人」(source and supreme master)、一種「更高的法律」(higher law)。然而,「民 族」本身是變化萬千的,它可能是雜眾的意志(will of a multitude),也可能是 Napoleon Bonaparte,更可能只是集團或階級利益,「奠基並構築於其上的結構就 是建築在流沙上」。

另外,從理論上來說,Sieyès「用民主制替換君主制,或者說,用多數統治 取代了一人統治」,但鄂蘭提醒:我們時常混淆多數統治(majority rule)和多數 決策(majority decision),多數決策是一種技術手段(technical device),很自然 地會被各式政體的協議制度和會議、所有從小到大的決策程序所採用,「包括專 制政府(可能只有暴政例外)」。但是,「只有在決策之後,多數開始在政治上清 算、在極端的情況下是在肉體上清算反對的少數,多數決策的技術手段此時才淪 為多數統治。」重要的是,這些決策的制定、生命被引導(life is conducted)都 是在憲法的框架下進行的,而憲法又是民族(多數)意志的表達,因此,如何「避 免多數決策的程序演變為多數統治的『選舉專制』」,就成了制定憲法時的重要課 題。96

法國革命的致命失誤,在於「相信權力和法律來自同一個根源」。相對的,

美國人早在殖民地時期就已經有自治體(self-governing bodies)的組織,「革命 並沒有把他們扔進自然狀態」。當 Madison 提到美國憲法應該「完全從次級權威」

(subordinate authority)取得其「總權威」(general authority),「只是在國家的層 級上重複殖民地自身在構築其州政府時所做的事」。鄂蘭認為這是美國憲法的特 色,從各層級的地方汲取權力,同時確保地方的權力不被削弱,「維護這些實體

96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92)書,頁 13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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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力不受減損,就是維護﹝州或聯邦﹞他們自身權威根源的完整性。」鄂蘭說 道:「這大概是為什麼就連最篤信支持強力中央政府的人,都不願意完全廢除州 政府權力的原因。聯邦體系不僅僅是民族國家原則的唯一替代方案,它還是避免 陷入制憲權力和憲制權力惡性循環的唯一道路。97」美國之所以能夠避開法國遭 遇的困境,就是因為有這樣的體系可以醞釀制憲權力。

鄂蘭回顧了美國建國前的殖民地歷史,她說道:《五月花號公約》(Mayflower Compact)在還沒登陸前就已經簽署,我們不難理解那些清教徒害怕進入毫無約

鄂蘭回顧了美國建國前的殖民地歷史,她說道:《五月花號公約》(Mayflower Compact)在還沒登陸前就已經簽署,我們不難理解那些清教徒害怕進入毫無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