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出來。鄂蘭似乎指望著:行動與思想之間的斷裂有機會在新世界革命之後弭平,
但這個分斷的思想傳統過於強大而具彈性,即使是帶來全新開端的美洲革命也沒 能顛覆改變。
鄂蘭也探討了法律在革命中所扮演的角色。如同前面提到的,法國革命把人 民當成權力和法律這兩者的根源,但若從法國革命的實踐來看,成為法律根源的 事實上是革命本身的進程,不斷產出的新法令「一頒布就已經被淘汰,被剛產出 它們的革命更高法則(the Higher Law of the Revolution)席捲一空」。鄂蘭提到了 Rousseau 的思考:在政治上找出一個政府形式把法置於人之上(put the law above man),猶如在幾何學上化圓為方。還有,前面提過那困擾 Sieyès 的惡性循環亦 是如此:制定最高憲法的更高權威從何而來?
面對最高權威的問題,人們傾向訴諸如同上帝一般的絕對性、或是帶有宗教 性格的拘束力,但鄂蘭試著從古典的希臘和羅馬尋找答案。鄂蘭指出:「神聖立 法(divine legislation)這個概念意味著,立法者必須外在於自己的法律,並且居 於之上,但是在古代,把法律強加於人民,自己卻不受法律制約,這不是神蹟,
而是暴君的特徵。」希臘的
νόμος(nomos)和羅馬的 lex 都不具有神聖的意涵。如
同前文提過的「城牆」,古希臘的νόμος 具有空間的意涵,指涉一個正當行使權
力的範圍,無關乎神聖或優位。而羅馬的lex 也無涉於「超驗的權威根源」,lex
的原意是連結、關係,是「把兩種事物或是被外在環境聚攏在一起的兩個夥伴聯 繫起來的東西」。當戰爭終了時,法律(laws)就是交戰各方結為同盟所締結的 條約或協議,表示一個新統一體的構成。「羅馬的野心並不是讓整個世界臣服於 羅馬的權力和帝國之下,而是把羅馬的同盟體系推及地球上所有國度。」據信是 從希臘學回來的《十二銅表法》(Twelve Tables),則象徵了貴族和平民的同盟。而羅馬社會(societas Romana)就是透過如此訂約立法擴張同盟體系的產物。
鄂蘭也提及,在革命前的思想家中,只有 Montesquieu 不談政治領域中的神 聖、絕對權力,也只有 Montesquieu 提過古羅馬脈絡下的「法律」一詞。在《論 法的精神》(Esprit des Lois)中,Montesquieu 把法律定義為「存在於不同實體間 的關係」,這種關係不同於自然狀態中的關係,因為後者僅僅是一種「規則」而 已。「對 Montesquieu 來說,就像對羅馬人來說那樣,既然一部法律只是聯繫兩 個事物的東西,從而在定義上是相對的,那麼他就不需要絕對的權威根源。」105
105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92)書,頁 171-17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然而,我們當代對於法律的理解卻不容易看出古羅馬的脈絡(亦即「關係」
的概念),反而多的是絕對主義的遺產?鄂蘭說道:「儘管羅馬的法學和立法對中 世紀乃至現代的法律體系和法律解釋的發展都具有巨大的影響,法律本身卻被理 解為戒律(commandments),根據神諭來加以解釋。」為何會如此呢?鄂蘭認為,
西方對於法律本質的認知,其實都出自於一個原型,這個原型的流變是這樣的:
它的源頭是希伯來(Hebrew),以摩西十誡為代表。當自然法在十七和 十八世紀介入神聖性的領地(place of divinity),這個原型並沒有改變,
神聖性領地一度被希伯來的上帝所掌握,他是立法者(lawmaker),因 為他是宇宙的創立者(Maker of the Universe),這個領地後來被基督佔 據,即上帝在人世間道成肉身的可見代表,他之後是天主教教皇、羅馬 教皇、大主教,還有跟隨其後的國王,都得到了他們的權威,直到最後 造反的新教徒最後轉向了希伯來律法、約法、基督本人。106
而後,到了現代,宗教性的拘束力在政治領域中褪去,但如同前文描述過的,「美 國省去了絕對性曾在政治領域內採用的最廉價也最危險的偽裝,那就是民族。」
美國人用立國的舉動避開了這個危險,而且,鄂蘭認為,美國的革命者們因為他 們自身的經驗而轉向古代尋求典範,鄂蘭借用 Bagehot 的話說:
聯邦憲法「以宗教的力量」強化了美國政府。除此之外,還有美國人民 讓自己受憲法約束的力量,這不是對啟示上帝的基督信仰,也不是希伯 來對造物者兼宇宙立法者的遵從。如果他們對美國革命和聯邦憲法的態 度可以稱作宗教式的,那麼「宗教」這個字必須根據它本來的羅馬意義 來理解,他們的虔誠(piety)就在於 religare﹝連結、綁﹞,在於約束 自己回到開端(binding themselves back to a beginning),就像羅馬的
pietas 在於約束回到羅馬歷史的開端,即永恆城市的建立。
107對美國人來說,法律的權威就來自於立國本身,不是什麼「對不朽立法者的信仰」,
106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92)書,頁 176。ARENDT, supra note 92, at 189-190.
107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92)書,頁 183-184。ARENDT, supra note 92, at 19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也沒有超驗的、更優位的力量來源。法律的權威也有別於絕對性,後者被當成法 律有效性的來源以及政府正當性的根源。
而美國與古羅馬不同之處在於,羅馬的權威在元老院,美國的權威則是在政 府的司法部門。鄂蘭認為:美國的開國元勳相當瞭解羅馬對權力和權威的區分,
鄂蘭引用 Hamilton 的話說:「國家權威之尊,必須透過正義法院的中介來體現」, 司法部門所擁有的「既非勢力(force)亦非意志(will),而僅僅是判斷(judgement)」。
而判斷正義的法律權威,其核心位於最高法院,鄂蘭認為:「這個權威是以一種 連續制憲(continuous constitution-making)的方式來行使」。鄂蘭以古羅馬與美 國作對比,「在羅馬,權威的功能是政治的,在於提出建議,而在美利堅共和國,
權威的功能是法律的,在於解釋。」羅馬元老的權威在於他們代表了建立羅馬城 的祖先,而祖先的權威則來自於他們是羅馬的「開國元勳」(founding fathers)。
鄂蘭解釋:
權威(auctoritas),其字源是 augere,意即擴大和增長,權威取決於 建城精神的活力(vitality),憑藉那活力才得以擴大、增長、擴展那些 祖先們奠定的基礎。這種擴張,其不間斷的連續性以及它固有的權威,
只能透過傳統發生,也就是透過在開端時所確立原則的薪火相傳與後 繼者的連綿不斷來完成。108
羅馬人透過元老院,美國人則透過最高法院,與他們的祖先,也就是自身的開端
(beginning)相連結。鄂蘭似乎認為,這種開端以降的延續解決了絕對性的難題,
那開端從中得出其自身效力的絕對性(absolute),而且可以說,必須 把開端從其固有的任意性(arbitrariness)中拯救出來的絕對性,即是 原則,同開端一起並使之顯現於世的原則……原則激勵行為,行為跟 隨原則,只要行動持續,原則就始終醒目。109
鄂蘭提到,羅馬人的和平不取決於戰爭勝負,而是取決於交戰雙方透過
lex
108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92)書,頁 186。ARENDT, supra note 92, at 201.
109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92)書,頁 198。ARENDT, supra note 92, at 212-21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而完成的結盟,而其間的建城、擴張無時無刻不在訴諸、回溯至開端,「永 久與變化(permanence and change)藉由權威(auctoritas)聯繫在一起」,
美國就依循這樣的羅馬精神開啟了時代的新秩序。而開端本身,乍看之下 是天外飛來,無中生有的,但鄂蘭用古羅馬詩人 Virgil 和 Plato 等人的話語 來闡述開端與原則的關係,開端「不需要任何絕對性來打破一切原初事物 似乎都會陷入的惡性循環」,因為開端自有原則,開端與原則「不只是相互 關聯,還是同時發生的(coeval)」。而鄂蘭不忘再次提醒我們,這些關於開 端與原則的洞見是與專斷暴力(dictating violence)針鋒相對的,人們習慣 以為專斷暴力是革命建國所必需的,或者認為革命是突然爆發、是由單一 建築師一手打造而成,但美國的故事告訴我們,革命立國之舉乃是結合眾 人之力,透過「相互承諾和共同審議的原則」所完成的。鄂蘭借用開國元 勳 Hamilton 的話說:「人們『確實能夠……經過反思和選擇成立好政府』,
他們不用『永遠註定要把其政治憲法寄託於機遇和勢力(accident and force)
之上』。」110
110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92)書,頁 18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