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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或許可以作為參考的,是鄂蘭對納粹軍官 Eichmann 在以色列受審的 觀察。鄂蘭指出 Eichmann 曲解了 Kant 來正當化自己的罪行,Eichmann 稱之為 Kant 哲學的「小人物日常運用」(“for the household use of the little man”),鄂蘭 說:
在這個日常運用中,被遺忘的 Kant 精神正是以下的要求,要求一個人 做得比服從法律還要來得更多,要求一個人超脫僅僅服從的要求,並且 使他自身的意志一致於法律背後的原則──法律所源自於的根源。在 Kant 的哲學中,這個根源是實踐理性;在 Eichmann 對 Knat 的日常運用 中,這個根源是元首的意志(the will of the Führer)。116
在這裡,法律不僅僅是實證的法律或命令,在法律之外還有道德可以作為正當性 的判準。那麼,如果我們認為 Kant 的普遍性律法公私不分地,全面接管了公私 兩個領域的「道德」,那麼,政治領域的「正當性」或「正義」要如何(公私分 明地)主張呢?鄂蘭可能批判了 Kant 普遍性律法的公私不分,那麼她是否連帶 批判了如此律法的正當性呢?屬於私領域的道德或良知,該如何與公領域的美德、
還有正義或正當性相互調和或連結?
前文曾提到 Eichmann 的審判,鄂蘭在她的觀察中提出了著名的「罪惡的浮 淺性」(banality of evil),她認為 Eichmann 的問題不在於邪惡,而是愚昧無知、
欠缺思考能力。此外,鄂蘭在晚年開始探討思維(thinking)和判斷(judgment)
等
vita contempletiva(沉思活動或心靈活動)的議題,借用學者蔡英文的話來說,
鄂蘭「嘗試把康德的『美感判斷』帶入政治和道德實踐的領域來,以結合行動與 觀想兩種活動型態。」,判斷並非恣意獨斷,而是運用想像力、Kant 所說的「擴 展的心態」(enlarged mentality)去觀照他人不同的視角和立場,猶如預設著他人 在場、尋求對於事物美醜的共識。117蔡英文這樣解釋鄂蘭的判斷:
鄂蘭的判斷理論是建立在她的政治實踐與公共領域的論述脈絡,她把判 斷力解釋成行動者(或公民)在公共領域裡,審議和討論公共事務議題,
116 HANNAHARENDT,EICHMANNINJERUSALEM135-137(1994).
117 蔡英文,前揭(註 65)書,頁 160-190。(蔡英文將 banality 譯為「浮淺」,鄂蘭傳記譯者黃怡 譯為「凡常」,兩者皆可取,本文前後二處分別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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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形成「公共意見」(public opinion)的樞紐。此判斷理論預設人「廣 大包容的心靈」(或不偏不倚之執中)、洞識善見之見識、考量手段與目 的的謹慎思慮(phronèsis),以及言論溝通的意向,以及企求 sensus
communis。
118或者,我們可以看鄂蘭在課堂上所舉的例子:
假定我看著一座具體的貧民住宅,在這個特定的(particular)建築物中,
我感知到它所沒有直接呈現出來的普遍概念(general notion),貧窮與悲 慘的概念。我得出這樣的概念,是透過把以下的設想表現給自己(by representing to myself):如果我生活在此會有何感受,也就是我試著站 在貧民窟居民的立場去思考。我所獲得的判斷結果,絕對不必然與居民 自己的判斷相同,時間和絕望可能已經使他們鈍於感受自身處境的慘酷,
但是,它會在我未來判斷這類事情時,成為一個突出的例子。此外,當 我在做判斷時考慮到他人,這不表示我把自己的判斷變得與他人一致。
我還是用自己的聲音說話,並且不是用數人頭來得出我所想的是正確的。
但我的判斷也不再是主觀的,不再是只考量自己而得出我的結論。119
從個別、特定的具體事物回歸到普遍來做出判斷,是鄂蘭從 Kant 的美學判斷所 借來的概念,判斷需要訴諸社群的常識(common sense),而「常識的有效性來 自與他人的交流」。而鄂蘭是這樣認為的:「如果常識,我們藉以成為社群成員的 那個感覺,是判斷之母,那麼就連一幅畫或一首詩,都無法不藉由默默召喚或衡 量他人的判斷而做出判斷,更遑論道德的議題了,我參考他人的判斷,如同參照 橋的圖示(schema)來辨識其他的橋一般。」所以鄂蘭對於判斷──「如此對自 私(selfishness)的否定」──只出現在 Kant 的美學脈絡而非道德哲學感到訝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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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蔡英文,前揭(註 65)書,頁 186。
119 漢娜‧鄂蘭 著,蔡佩君 譯,前揭(註 113)書,頁 199-200。HANNAHARENDT,supra note 113, at 140-141.
120 漢娜‧鄂蘭 著,蔡佩君 譯,前揭(註 113)書,頁 19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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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的道德論中……我們作為知性存有而存在,我們所遵循的律法對 於所有知性的存有者都有效──包括其他星球的居民、天使以及上帝本 人……我們不必考慮他人的立場,我們也不考慮行為的後果,這些對於 律法或行為所源出的意志之善,是無關緊要的。121
就在這裡,Kant 的美學品味被鄂蘭添上了政治的色彩,或許也為鄂蘭思想中、
公領域與私領域的連結找到了契機。但對於公私分野的問題,本文無力再多做處 理,只想指出:鄂蘭晚期對於道德哲學,還有思維、判斷等議題的探討,或許可 以作為思考相關問題時的重要參考,雖然本文暫時沒有答案,但筆者相信這仍是 個值得繼續深入探究的議題,因為,先不論政治思想或思想史的研究,公私問題 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切要的論題。鄂蘭常被指摘:把過多的人類事務歸諸私領域 而排除在公領域之外,鄂蘭對經濟社會的看法即是一例,鄂蘭顯然不太贊同 Marx 過於抬舉勞動和經濟的活動,鄂蘭認為那僅僅是生物性的營生、以及人運用「暴 力」對物質的改進,迥異於人與人之間、講求「權力」的公共世界。122在此可以 引用蔡英文對於鄂蘭(和 Schmitt)的評述:
把經濟排除於政治活動與領域之外,同時對於西方現代性的資本主義的
「市場經濟」持著否定的觀點,這忽略了經濟的活動(包含勞力的分工,
以及經濟生產、流通與消費彼此間的合理性因素)是整合一個政治社會 的重要途徑,與無法討論經濟的合理化分工的組織,以及工作的紀律對 於個人理性之教育所呈現的意義。把政治與經濟分離可能導致「技術官 僚之政治」,認為經濟純屬技術之層面的活動,因此,經濟的問題可託 付給專業人士全權處理,如此一來,經濟的生產、流通、消費與分配對 於人在其具體之生活世界可能產生的問題,就無法透過公民的論辯、溝 通、討論而尋究出一公民所能夠同意的方案或計畫。舉例來說,史密特 與鄂蘭的政治概念無法處理「福利國家」的理念和政策,因為這牽涉到 國家之決策與制度之運作,也關係經濟生產與所得的分配正義、公民對 其生活環境品質與滿意程度……等錯綜複雜的議題,面對它們,史密特
121 漢娜‧鄂蘭 著,蔡佩君 譯,前揭(註 113)書,頁 201。HANNAHARENDT,supra note 113, at 142.
122 蔡英文,前揭(註 65)書,頁 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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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鄂蘭把政治與經濟分離的理念終究無法解釋得進去,也無法提出有力 的具體方案。123
而學者 Pitkin 則有試著替鄂蘭的公私觀澄清。她認為鄂蘭並非敵視私領域的 身體和家戶(the body and the household),也不是不知道「政治總是重要地在處 理社會和經濟事務,即使是在城邦」。Pitkin 把這些所謂的社會經濟事務跟鄂蘭 口中的建構世界連結起來,認為透過財富、生產這些物體,公共領域才得以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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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經濟層面以外,公私界分的議題也表現在另一個很務實的面向──國家 何時應該介入社會?這是政治學也是法學時常討論的重要課題,相較於鄂蘭在大 多數論述裡所展現、奠基於大量文史哲素材的抽象討論,我們倒是可以在〈小岩 城事件的反思〉(“Reflections on Little Rock”)這篇評論時事的短文中看到鄂蘭思 想的在當代社會中的實例演習。
1954 年時,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著名的判決: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認定種族隔離學校違憲。小岩城事件,則發生在 1957 年美國阿肯色州
的小岩城(Little Rock, Arkansas),聯邦政府強制排除阿肯色州的阻礙,派軍隊 護送黑人學童進入校園就讀。鄂蘭為此撰文討論,但引起眾多的批評與爭議。我 們可以借用 Jerome Kohn 的解讀:鄂蘭既不是自由主義者,也不是保守主義者,但在這裡,她質疑自由主 義者的一種傾向,即是將黑人小孩教育的具體問題涵攝在籠統的「平等」
政治原則之下。她反對基於種族考量而制定的任何形式的法令,特別是 反黑白通婚的法律,但是她也反對最高法院的判決,要透過立法在校園 施行去隔離政策。她認為這是取消父母為孩子選擇學校的私人權利,而 且悍然不顧社會領域中明顯存在的歧視心態。125
鄂蘭對小岩城事件的看法和所引發的爭議,本文無法多做討論。引起筆者注意的,
123 蔡英文,前揭(註 65)書,頁 242-243。
124 Pitkin, supra note 112, at 341-342.
125 Jerome Kohn 的〈文本疏注〉,收錄於:漢娜‧鄂蘭 著,蔡佩君 譯,前揭(註 113)書,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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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鄂蘭在評論當中所提到的公私區分。鄂蘭提到:
區隔(discrimination)之於社會,猶如平等之於政體──政體最核心的 原則。社會是奇怪的、介於政治與私人之間有點混合的領域,從現代的 開端以降,大部分的人把他們畢生大半的時間花在這個領域上。每當我 們離開自宅遮風擋雨的四壁,跨過門檻進入公共世界,我們首先進入的 不是平等的政治領域,而是社會範圍(social sphere)。我們因為維生的 需要、或為追求事業的慾望所吸引、或被結伴的歡樂慫恿,而被驅使進 入社會範圍,一旦進入之後,就變成俗話說的「物以類聚」(“like attracts like”),在社會領域無數多樣的團體和結社之中,這句話控制了整個社 會領域。126
順著這樣的脈絡,鄂蘭提出了三種場域區辨。第一種,鄂蘭指出:「美國的度假 勝地常常根據族群有『限制』」,她並不認為這有什麼不妥,因為那「只是自由結 社權的延伸」。鄂蘭認為:「沒有所謂『進入旅館或休閒、娛樂場所的權利』,因 為許多這些地方都屬於純粹的社會範圍,在那裡自由結社的權利──因而也包括 區隔的權利──比平等原則有更大的有效性。」因此,鄂蘭認為在這種場域的區
順著這樣的脈絡,鄂蘭提出了三種場域區辨。第一種,鄂蘭指出:「美國的度假 勝地常常根據族群有『限制』」,她並不認為這有什麼不妥,因為那「只是自由結 社權的延伸」。鄂蘭認為:「沒有所謂『進入旅館或休閒、娛樂場所的權利』,因 為許多這些地方都屬於純粹的社會範圍,在那裡自由結社的權利──因而也包括 區隔的權利──比平等原則有更大的有效性。」因此,鄂蘭認為在這種場域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