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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vita contempletiva(沉思活動或心靈活動)的議題,借用學者蔡英文的話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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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或許可以作為參考的,是鄂蘭對納粹軍官 Eichmann 在以色列受審的 觀察。鄂蘭指出 Eichmann 曲解了 Kant 來正當化自己的罪行,Eichmann 稱之為 Kant 哲學的「小人物日常運用」(“for the household use of the little man”),鄂蘭 說:

在這個日常運用中,被遺忘的 Kant 精神正是以下的要求,要求一個人 做得比服從法律還要來得更多,要求一個人超脫僅僅服從的要求,並且 使他自身的意志一致於法律背後的原則──法律所源自於的根源。在 Kant 的哲學中,這個根源是實踐理性;在 Eichmann 對 Knat 的日常運用 中,這個根源是元首的意志(the will of the Führer)。116

在這裡,法律不僅僅是實證的法律或命令,在法律之外還有道德可以作為正當性 的判準。那麼,如果我們認為 Kant 的普遍性律法公私不分地,全面接管了公私 兩個領域的「道德」,那麼,政治領域的「正當性」或「正義」要如何(公私分 明地)主張呢?鄂蘭可能批判了 Kant 普遍性律法的公私不分,那麼她是否連帶 批判了如此律法的正當性呢?屬於私領域的道德或良知,該如何與公領域的美德、

還有正義或正當性相互調和或連結?

前文曾提到 Eichmann 的審判,鄂蘭在她的觀察中提出了著名的「罪惡的浮 淺性」(banality of evil),她認為 Eichmann 的問題不在於邪惡,而是愚昧無知、

欠缺思考能力。此外,鄂蘭在晚年開始探討思維(thinking)和判斷(judgment)

vita contempletiva(沉思活動或心靈活動)的議題,借用學者蔡英文的話來說,

鄂蘭「嘗試把康德的『美感判斷』帶入政治和道德實踐的領域來,以結合行動與 觀想兩種活動型態。」,判斷並非恣意獨斷,而是運用想像力、Kant 所說的「擴 展的心態」(enlarged mentality)去觀照他人不同的視角和立場,猶如預設著他人 在場、尋求對於事物美醜的共識。117蔡英文這樣解釋鄂蘭的判斷:

鄂蘭的判斷理論是建立在她的政治實踐與公共領域的論述脈絡,她把判 斷力解釋成行動者(或公民)在公共領域裡,審議和討論公共事務議題,

116 HANNAHARENDT,EICHMANNINJERUSALEM135-137(1994).

117 蔡英文,前揭(註 65)書,頁 160-190。(蔡英文將 banality 譯為「浮淺」,鄂蘭傳記譯者黃怡 譯為「凡常」,兩者皆可取,本文前後二處分別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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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形成「公共意見」(public opinion)的樞紐。此判斷理論預設人「廣 大包容的心靈」(或不偏不倚之執中)、洞識善見之見識、考量手段與目 的的謹慎思慮(phronèsis),以及言論溝通的意向,以及企求 sensus

communis。

118

或者,我們可以看鄂蘭在課堂上所舉的例子:

假定我看著一座具體的貧民住宅,在這個特定的(particular)建築物中,

我感知到它所沒有直接呈現出來的普遍概念(general notion),貧窮與悲 慘的概念。我得出這樣的概念,是透過把以下的設想表現給自己(by representing to myself):如果我生活在此會有何感受,也就是我試著站 在貧民窟居民的立場去思考。我所獲得的判斷結果,絕對不必然與居民 自己的判斷相同,時間和絕望可能已經使他們鈍於感受自身處境的慘酷,

但是,它會在我未來判斷這類事情時,成為一個突出的例子。此外,當 我在做判斷時考慮到他人,這不表示我把自己的判斷變得與他人一致。

我還是用自己的聲音說話,並且不是用數人頭來得出我所想的是正確的。

但我的判斷也不再是主觀的,不再是只考量自己而得出我的結論。119

從個別、特定的具體事物回歸到普遍來做出判斷,是鄂蘭從 Kant 的美學判斷所 借來的概念,判斷需要訴諸社群的常識(common sense),而「常識的有效性來 自與他人的交流」。而鄂蘭是這樣認為的:「如果常識,我們藉以成為社群成員的 那個感覺,是判斷之母,那麼就連一幅畫或一首詩,都無法不藉由默默召喚或衡 量他人的判斷而做出判斷,更遑論道德的議題了,我參考他人的判斷,如同參照 橋的圖示(schema)來辨識其他的橋一般。」所以鄂蘭對於判斷──「如此對自 私(selfishness)的否定」──只出現在 Kant 的美學脈絡而非道德哲學感到訝異。

120

118 蔡英文,前揭(註 65)書,頁 186。

119 漢娜‧鄂蘭 著,蔡佩君 譯,前揭(註 113)書,頁 199-200。HANNAHARENDT,supra note 113, at 140-141.

120 漢娜‧鄂蘭 著,蔡佩君 譯,前揭(註 113)書,頁 19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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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的道德論中……我們作為知性存有而存在,我們所遵循的律法對 於所有知性的存有者都有效──包括其他星球的居民、天使以及上帝本 人……我們不必考慮他人的立場,我們也不考慮行為的後果,這些對於 律法或行為所源出的意志之善,是無關緊要的。121

就在這裡,Kant 的美學品味被鄂蘭添上了政治的色彩,或許也為鄂蘭思想中、

公領域與私領域的連結找到了契機。但對於公私分野的問題,本文無力再多做處 理,只想指出:鄂蘭晚期對於道德哲學,還有思維、判斷等議題的探討,或許可 以作為思考相關問題時的重要參考,雖然本文暫時沒有答案,但筆者相信這仍是 個值得繼續深入探究的議題,因為,先不論政治思想或思想史的研究,公私問題 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切要的論題。鄂蘭常被指摘:把過多的人類事務歸諸私領域 而排除在公領域之外,鄂蘭對經濟社會的看法即是一例,鄂蘭顯然不太贊同 Marx 過於抬舉勞動和經濟的活動,鄂蘭認為那僅僅是生物性的營生、以及人運用「暴 力」對物質的改進,迥異於人與人之間、講求「權力」的公共世界。122在此可以 引用蔡英文對於鄂蘭(和 Schmitt)的評述:

把經濟排除於政治活動與領域之外,同時對於西方現代性的資本主義的

「市場經濟」持著否定的觀點,這忽略了經濟的活動(包含勞力的分工,

以及經濟生產、流通與消費彼此間的合理性因素)是整合一個政治社會 的重要途徑,與無法討論經濟的合理化分工的組織,以及工作的紀律對 於個人理性之教育所呈現的意義。把政治與經濟分離可能導致「技術官 僚之政治」,認為經濟純屬技術之層面的活動,因此,經濟的問題可託 付給專業人士全權處理,如此一來,經濟的生產、流通、消費與分配對 於人在其具體之生活世界可能產生的問題,就無法透過公民的論辯、溝 通、討論而尋究出一公民所能夠同意的方案或計畫。舉例來說,史密特 與鄂蘭的政治概念無法處理「福利國家」的理念和政策,因為這牽涉到 國家之決策與制度之運作,也關係經濟生產與所得的分配正義、公民對 其生活環境品質與滿意程度……等錯綜複雜的議題,面對它們,史密特

121 漢娜‧鄂蘭 著,蔡佩君 譯,前揭(註 113)書,頁 201。HANNAHARENDT,supra note 113, at 142.

122 蔡英文,前揭(註 65)書,頁 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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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鄂蘭把政治與經濟分離的理念終究無法解釋得進去,也無法提出有力 的具體方案。123

而學者 Pitkin 則有試著替鄂蘭的公私觀澄清。她認為鄂蘭並非敵視私領域的 身體和家戶(the body and the household),也不是不知道「政治總是重要地在處 理社會和經濟事務,即使是在城邦」。Pitkin 把這些所謂的社會經濟事務跟鄂蘭 口中的建構世界連結起來,認為透過財富、生產這些物體,公共領域才得以穩固。

124

除了經濟層面以外,公私界分的議題也表現在另一個很務實的面向──國家 何時應該介入社會?這是政治學也是法學時常討論的重要課題,相較於鄂蘭在大 多數論述裡所展現、奠基於大量文史哲素材的抽象討論,我們倒是可以在〈小岩 城事件的反思〉(“Reflections on Little Rock”)這篇評論時事的短文中看到鄂蘭思 想的在當代社會中的實例演習。

1954 年時,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著名的判決: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認定種族隔離學校違憲。小岩城事件,則發生在 1957 年美國阿肯色州

的小岩城(Little Rock, Arkansas),聯邦政府強制排除阿肯色州的阻礙,派軍隊 護送黑人學童進入校園就讀。鄂蘭為此撰文討論,但引起眾多的批評與爭議。我 們可以借用 Jerome Kohn 的解讀:

鄂蘭既不是自由主義者,也不是保守主義者,但在這裡,她質疑自由主 義者的一種傾向,即是將黑人小孩教育的具體問題涵攝在籠統的「平等」

政治原則之下。她反對基於種族考量而制定的任何形式的法令,特別是 反黑白通婚的法律,但是她也反對最高法院的判決,要透過立法在校園 施行去隔離政策。她認為這是取消父母為孩子選擇學校的私人權利,而 且悍然不顧社會領域中明顯存在的歧視心態。125

鄂蘭對小岩城事件的看法和所引發的爭議,本文無法多做討論。引起筆者注意的,

123 蔡英文,前揭(註 65)書,頁 242-243。

124 Pitkin, supra note 112, at 341-342.

125 Jerome Kohn 的〈文本疏注〉,收錄於:漢娜‧鄂蘭 著,蔡佩君 譯,前揭(註 113)書,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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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鄂蘭在評論當中所提到的公私區分。鄂蘭提到:

區隔(discrimination)之於社會,猶如平等之於政體──政體最核心的 原則。社會是奇怪的、介於政治與私人之間有點混合的領域,從現代的 開端以降,大部分的人把他們畢生大半的時間花在這個領域上。每當我 們離開自宅遮風擋雨的四壁,跨過門檻進入公共世界,我們首先進入的 不是平等的政治領域,而是社會範圍(social sphere)。我們因為維生的 需要、或為追求事業的慾望所吸引、或被結伴的歡樂慫恿,而被驅使進 入社會範圍,一旦進入之後,就變成俗話說的「物以類聚」(“like attracts like”),在社會領域無數多樣的團體和結社之中,這句話控制了整個社 會領域。126

順著這樣的脈絡,鄂蘭提出了三種場域區辨。第一種,鄂蘭指出:「美國的度假 勝地常常根據族群有『限制』」,她並不認為這有什麼不妥,因為那「只是自由結 社權的延伸」。鄂蘭認為:「沒有所謂『進入旅館或休閒、娛樂場所的權利』,因 為許多這些地方都屬於純粹的社會範圍,在那裡自由結社的權利──因而也包括 區隔的權利──比平等原則有更大的有效性。」因此,鄂蘭認為在這種場域的區

順著這樣的脈絡,鄂蘭提出了三種場域區辨。第一種,鄂蘭指出:「美國的度假 勝地常常根據族群有『限制』」,她並不認為這有什麼不妥,因為那「只是自由結 社權的延伸」。鄂蘭認為:「沒有所謂『進入旅館或休閒、娛樂場所的權利』,因 為許多這些地方都屬於純粹的社會範圍,在那裡自由結社的權利──因而也包括 區隔的權利──比平等原則有更大的有效性。」因此,鄂蘭認為在這種場域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