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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結語:鄂蘭思想於法學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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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結語:鄂蘭思想於法學之借鏡

如果有人期待﹝鄂蘭﹞她經常並有系統地談論法律主題,他可能會很失 望。然而,少一點字面上和少一點學科式(less disciplinary)的閱讀、

在鄂蘭著作中找到法律發揮空間的閱讀,揭示了一些源自她對政治具挑 戰性的重定義、富饒的探詢途徑(fruitful avenues of inquiry)。這些問題 指涉了憲政主義、民事程序、以及國際法。1

上面這段話出自於《哈佛法學評論》的一篇書評──〈認真看待政治〉(“Taking Politics Seriously”),所評介的是由後人所編輯的鄂蘭新書──《政治的承諾》

(THE PROMISE OF POLITICS, 2005)。書評中除了介紹這本書的綱要,也提到 一些把鄂蘭政治思想融入法律的嘗試。這篇書評大致上的立場,或許可以用下面 這段話來表示:

鄂蘭典型地,沒有……標示出行動策略(game plan),取而代之地,她 邀請熱情與行動,留給未來的政治行動者獨特的處方……法律人,同樣 地,可以接受鄂蘭的邀請。對鄂蘭來說,法律作為一個重要的角色:它 是一個必要的、政治的先決條件;它開創了一個政治可以在其中發生的 空間。沒有法律的空間是政治的真空。是不適於居住的沙漠。接受《政 治的承諾》的核心洞見──審議政治是一種人類自由不可或缺、深刻豐 富的活動──也許意味著接受法律規則與制度的目標不應該是限制政 治行動,而應該是鼓勵和促進政治活動。2

這段話點出了鄂蘭「法律思想」的重要關鍵──或許比單純疾呼法律的公民參與 來得更為重要──法律和政治的緊密關聯,法律的確是政治共同體的前提,因為 法律能夠護衛其間的政治空間與權力。而政治同時也作為法律的前提,倘若沒有 政治就不會且沒必要出現法律。若要更仔細地說,理論上,法律不會自己主動地

1 Taking Politics Seriously, Vol. 119, No. 2, HARVARDLAWREVIEW, 639(Dec., 2005).

2 Taking Politics Seriously, supra note 1, at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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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和促進政治活動」,而是政治需要鼓勵和促進政治自身,才會訂出這樣的 法律。這些命題涉及鄂蘭對於政治、法律的獨到看法。是故,在接下來的篇幅,

筆者先扼要地重述前文所提及的鄂蘭思想。

筆者認為,鄂蘭思想的核心題旨在於:權力產生於人們的共同行動(act in concert)。而「行動」,按照鄂蘭的設定,是人的「活躍生命」(vita activa)之中,

「唯一不需要以物或事為中介,直接在人們之間進行的活動,它對應於複數性

(plurality)的人之境況」3。在政治的──也就是公共的──領域裡,自由平等 的人們透過行動和言說和他人溝通,把自己的獨特之處顯現(appearance)出來 好讓他人見聞。

不過,人們、以及人們之間關係網絡的複雜多變,使得行動無法預測。不斷 有新人誕生進入世界(natality),持續地為世界帶來新的開端;行動還是不可逆 轉的,言說和行動一旦發生便無法取消。這些境況都讓人共同世界的事務變得脆 弱不可靠。面對這些困境,鄂蘭認為需要靠寬恕、承諾這兩種能力來解救行動。

Plato 以降的政治思想都試圖避開行動的困境,於是他們以個人「對自我的 統治」出發而強調統治,認為政治共同體就是由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所組成。同時,

行動還被工作(work)取代,哲君按照理型統治國家,就猶如工匠依循藍圖製作 器物。然而,這些都與政治的本質──人的複數性──相悖,「沒有人是至高無 上而自主的(sovereign),因為不是一個人,而是一群人棲居在地球上」4

顯現、寬恕、承諾等能力或現象,都以他人的在場見證──共同的世界──

作為前提。共同世界確保了人的實在和存有,人們自然用共同行動產出的權力去 保障公共領域,「在行動轉瞬即逝後還能把人們結合在一起的東西(我們今天稱 之為組織),同時,又透過持續的共同生活保持活力的東西,就是權力。」5 而法律就是權力能夠用來保護政治領域的工具。就法律的形式而言,法律猶 如古希臘城邦的城牆。城牆般的法律在於界定政治活動的空間;6這樣的法律是 前政治的,立法就如同工匠的工作一般。但對於法律的實質內容,鄂蘭主張的是 古羅馬的

lex 法律觀,lex 意指建立關係,

7這樣的觀點也特別表現在《論革命》

3 漢娜‧阿倫特 著,王寅麗 譯,《人的境況》,頁 1-2(2009 年)。亦參照 HANNAHARENDT,THE HUMANCONDITION 7 (2nd ed., 1998).

4 ARENDT, supra note 3, at 234.

5 漢娜‧阿倫特 著,王寅麗 譯,前揭(註 3)書,頁 158。

6 漢娜‧阿倫特 著,王寅麗 譯,前揭(註 3)書,頁 42。ARENDT, supra note 3, at 63-64.

7 漢娜‧阿倫特著,王寅麗 譯,前揭(註 3)書,頁 58(註 62)。ARENDT, supra note 3, at 63(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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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美國制憲的討論。

在《論革命》中,鄂蘭比較了法國與美國的革命制憲。法國革命把權力和法 律都繫諸民族,民族取代了國王成為絕對性的來源。這樣的革命危險而不穩定,

終究招致了失敗。相對的,美國革命則憑藉殖民地的自治經驗,構建出一個由次 級權威汲取其總權威的政治體。中央的聯邦憲法從各層級的地方獲得權力,並確 保地方的權力不被削弱。在這個體系中,權力屬於人民,而法律的權威則訴諸憲 法。8

鄂蘭還提到了相互型的社會契約理論,其內涵是權力屬於人民的「共和原則」, 以及結盟擴張的「聯邦原則」。唯有透過相互型的社會契約,人才能免於無能

(impotent)。「約束、承諾、聯合、立約,是權力賴以持存的手段。」「權力的勢 力,由行動產生,由承諾維持」(The force of this power, engendered by action and kept by promises)。而美國制憲立國的經驗,正是相互型社會契約的體現。人民 握有權力,而共同制訂出的憲法則具有相對性的權威,法律權威的核心位於最高 法院,「這個權威是以一種持續制憲的方式來行使」,從而是持續地連結到創制的 開端,開端的絕對性則來自於開端所固有的原則,而原則也指引著後世的行動。

9

在探究鄂蘭思想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鄂蘭政治思想的核心──權力與行 動,始終躍然紙上。而時時與這個核心相輝映的,是鄂蘭念茲在茲的複數性,還 有那人們所共同生活、顯現自我的公共領域。是故,我們不難理解鄂蘭對於公私 領域的嚴格區分、還有對於絕對主權的揚棄、暴力與統治的拒斥。縱使鄂蘭的政 治思想當中的規範性不能滿足法學領域的要求,但那或許是因為鄂蘭刻意的留白,

鄂蘭「堅決否認她作為政治思想家的任務是為未來提供一幅藍圖,或告訴人們去 做什麼」10。政治的目的是自由,而不在於指出一條絕對的路。鄂蘭思想所能提 供給法學的資源,與其說是可供直接套用的理論或概念,倒不如說是一種方法論,

一套回歸真正的政治、進而得出法律的方法。正如學者 Volk 所指出的:「法律既 非去政治(apolitical)也非中性,而是永遠從內在與政治相互聯繫」。Volk 認為:

62).

8 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論革命》,頁 139-150(2007 年)。

9 漢娜‧阿倫特 著,陳周旺 譯,前揭(註 8)書,頁 186, 198。ARENDT, supra note 101, at 201, 212-213.

10 MARGARETCANOVAN 在《人的境況》中的導言。漢娜‧阿倫特著,王寅麗譯,前揭(註 3)書,(導言)頁 2。ARENDT, supra note 3, at viii-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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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鄂蘭眼裡,不管是法律的還是政治的優越性(primacy),都無法得出 穩定或持久的秩序。因此,鄂蘭她自己既不訴諸(pleads for)法律的主 權 也 不 訴 諸 人 民 的 主 權 , 而 是 後 主 權 的 憲 政 主 義 ( post-sovereign constitutionalism),在那之中,法律和政治之間的關係是去層級化的

(de-hierarchized)。11

例如法學所在意的法律正當性問題、法律的勢力(force)究竟是權力抑或暴 力?這些討論似乎對鄂蘭不會構成太大困擾,就像鄂蘭在〈論暴力〉中提到的:

「權力不需要合理化(justification),因為它內在於每個政治社群的存在;權力 需要的是正當性(legitimacy)……權力的正當性衍生自人們一開始的群聚,而 不是之後的共同行動。」12相對的,「暴力可以被合理化,但永遠不會是正當的。」

似乎對鄂蘭來說,很一貫地,暴力被排除在行動的範疇和公共領域之外,如同勞 動、工作、支配、統治應該嚴格地被拒斥於政治之外。對法律的正當性的探詢,

如果是要追尋一種超驗或絕對性的存在,或許就落入了鄂蘭所批判的政治思想傳 統,亦即將效力與正當性訴諸優位(如神、教皇、君王、民族)並受其絕對支配。

因為,如果城牆般的法律規範或政治組織是政治體確保其公共空間所必需的工具,

而公共空間又是人們所必要的(倘若沒有這個空間,人就無法確證自己的實在), 那麼,透過共同行動所產生的權力,建構出法律制度或政治體制這樣的共同生活 世界,似乎就是一個不證自明的機轉,而正當性就是從中自發內生的。只要有人 們的共同行動,法律的正當性就不成問題。

談到行動,我們也不能忘記鄂蘭筆下的種種德行,例如投身公共領域的勇氣、

補救行動脆弱的寬恕、承諾等種種美德。法律固然能夠鞏固人們的共同世界,但 面對極不穩定的人際網絡和傾軋紛雜的人事,法律無法完全作為我們對話和行動 時的倚靠,我們所能仰賴的反而是這些公共德行,甚至需要透過它們來得出法 律。

在參與式或審議式民主成為顯學的今天,鄂蘭似乎並不孤單。她對共和的鍾

11 Christian Volk, From nomos to lex: Hannah Arendt on law, politics, and order, 23(4) LEIDEN 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778(2010).

12 漢娜‧鄂蘭 著,蔡佩君 譯,〈論暴力〉,《共和危機》,頁 104(1996 年)。亦參照 HANNAHARENDT, CRISESOFTHEREPUBLIC 151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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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或許能喚醒讀者對政治的些許熱情,於是乎,許許多多獨一無二的人們投身公 共領域,準備幹一番大事業。然而,就像鄂蘭提醒我們的,人世複雜多變有如茫 茫大海,其間不斷有新人誕生、有新的開端,故事的主角「既是它的行動者,又 是它的承受者(sufferer),但沒有人是故事的作者」13。再者,無論是什麼樣的 人、懷著什麼樣目的14,只要一進入公共領域,言說和行動就是他們唯一的文法

情或許能喚醒讀者對政治的些許熱情,於是乎,許許多多獨一無二的人們投身公 共領域,準備幹一番大事業。然而,就像鄂蘭提醒我們的,人世複雜多變有如茫 茫大海,其間不斷有新人誕生、有新的開端,故事的主角「既是它的行動者,又 是它的承受者(sufferer),但沒有人是故事的作者」13。再者,無論是什麼樣的 人、懷著什麼樣目的14,只要一進入公共領域,言說和行動就是他們唯一的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