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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而生的──完全格格不入。同時,(如果我們借用

nomô 和 physei 的區分來

看,)Kant 的普遍性律法同時統馭著 nomô 和 physei,與前希臘出於人與人之間、

界線或柵欄般具有空間形象的法截然不同。當鄂蘭說到暴君把法律城牆和政治領 域一起摧毀時,換作在 Kant 那裡,暴君所摧毀的大概只有合法律性(lawfulness)。

但如果注意到鄂蘭在這段引文的最後,指出 Kant 的憲政政府是 Plato《法律篇》

的體現,那麼這裡的「短路」應該就是指 Kant 對 Plato 的復歸,回歸到前文所提 的 Plato──「法律的概念取得其核心地位,作為所有政治生活的真正內容」。

(二)法律的性質

對於法律,至少是我們當代法學所理解的法律,鄂蘭的觀點到底是什麼呢?

筆者認為:鄂蘭在〈偉大的傳統〉中所表露的,與其說是她自己的一套法學理論 或法律觀,倒不如說是她對法律或法學的詮釋和心得。以我們當今相對熟悉的自 然法或普遍性律法為例,鄂蘭只是提點出幾個思想淵源,像是詩人 Pinda 的「律 法為萬物尺度」和宇宙律法(cosmic law)、斯多噶學派的 natural law、羅馬的 ius

naturale 等等,而不是在闡述完整的體系或流變。而現今的實證法律揉雜了這些

思想傳統,也摻入了古希臘「法作為柵欄」的形象,還兼有普遍律法和公約慣例

(conventions)的思維。

而從鄂蘭對這些思想傳統的看法,我們可以發現她對法律的興趣還是難掩她 對人和政治的關懷(〈偉大的傳統〉的第一部分,在談完法律之後,後面的篇幅 是談 Montesquieu 及其行動原則)。例如在談到普遍性律法造成公私道德衝突時,

鄂蘭指出 Hobbes 的立場是:犧牲私人道德成全公共道德」,而 Kant 是:不分公 私道德,皆受普遍律法所統轄,這裡可以呼應鄂蘭對公私領域的清楚區分,鄂蘭 雖然拒斥私領域擴張對公領域所造成的壓縮,但鄂蘭並不是輕賤私領域,她認為 私領域是必要的存在,因為私領域能夠提供一個幽暗的空間,作為人們離開公共 領域後藏身掩蔽的處所。101而公私界分這點或許也可以回過來呼應鄂蘭對於「普 遍化」的反感,以私領域為導向的社會轉化了政治生活,原本多元的人們成為單

101 這裡可以借用學者蔡英文的話:「以鄂蘭的譬喻來說,一棵樹的存有,兼具遮掩與彰顯,它的 根柢(即遮掩的部分)供給它繁榮滋長之展現的生機。人的活動及其存有亦是如此,沒有私人親 暱的關係的情感,沒有家居私人生活的滋潤、沒有個人的隱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湧現生機活力 以成就公共或政治的生活。」然而,蔡英文也指出,私領域具有如此的重要性,像是經濟分配正 義等問題卻不被鄂蘭視為政治領域所須處理的議題,「政治之治理就容易被化約成為經濟分配的 行政管理」。蔡英文,前揭(註 65)書,頁 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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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整齊劃一的人「類」,這與鄂蘭所強調的複數性扞格不入。

另外,筆者認為鄂蘭把 Kant 放在思想傳統行列的尾聲也相當精彩。當代的 景況的確如鄂蘭所描述的,「法律的概念吸收了其他所有的概念……損傷了所有 其他的政治經驗和政治可能。合乎法律是共同生活人類唯一的正當內容……所有 的政治活動都終極地被劃分成立法或法律指令的適用」,合法性或合法律性

(legality or lawfulness)成為所有政治體的核心。

而我們在《極權主義的起源》(1958 年再版)和 1958 年的《人的境況》當 中,也可以找到和〈偉大的傳統〉這篇文章相似的論述。例如在《極權主義的起 源》中,鄂蘭也提到了跟隨極權主義運動的律法,而她認為法律「護衛了共同世 界的先存狀態(the pre-existence of a common world)」,也保護了「超越每個世代 個人壽命的某些綿延持續的實在(the reality of some continuity)」;

法律限制新的開端,同時確保其活動的自由,也確保全新、不可預測事 物的可能(potentiality);實證法律的界限是為了人的政治生活而存在的,

正如記憶是為了人的歷史生活而存在一樣。102

而在《人的境況》中,鄂蘭把法律比擬為城牆或柵欄的譬喻說得更明白:

沒有這堵牆,就可能會有一大片房子,一個市區,但不會是一座城市,

一個政治社群。這個像牆一樣的法律是神聖的,但只有它圍起來的東西 才是政治的。沒有它,一個公共領域就不存在,正如沒有籬笆圍住的財 產一般;一個庇護和包圍了政治生活,就像另一個遮蔽和保護了家庭的 生物生命進程。103

城邦的組織,在物質上受四周城牆的保衛,在形貌上得到法律的保障─

─免得後世將其本體改變得面目全非──是一種組織化的紀念。它向有 死的行動者保證:他倏忽而過的存在和稍縱即逝的偉大,不會失去那來

102 漢娜‧鄂蘭著,蔡英文 譯,《極權主義》,頁 267(1982 年)。亦參照 HANNAHARENDT,THE ORIGINSOFTOTALITARIANISM 465 (1958).

103 漢娜‧阿倫特 著,王寅麗 譯,《人的境況》,頁 42(2009 年)。亦參照 HANNAHARENDT,THE HUMANCONDITION 63-64 (2nd ed.,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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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看見、被聽聞,以及,廣泛地說,顯現於同輩觀眾面前而獲得的實 在。104

倘若沒有法律,城邦人言說和行動的功績只能留待像 Homer 般的詩人或藝術家 傳頌到後世,而法律就跟城牆一樣,是一種實質化、組織化的存在,護衛著不穩 定的政治空間,並見證其間的豐功偉業,就像鄂蘭說的──「不需要一個 Homer 來為其子孫的功業留下……『無數的紀念碑』。」筆者揣測,這樣的法律觀,是 鄂蘭對於法律「形式」的看法。這種古希臘城邦、前哲學式的法律觀,把立法看 作僅是執行政治或行動結果的「工作」(work);法律具有界線的空間意涵,分隔 人與人之間的活動空間,並穩固不安定的公共事務,但真正重要的並不是法律,

而是在界線之中、人的政治生活。不過,如同前文所提過的鄂蘭看法,Aristotle 和 Plato 為了迴避不可測的行動,把立法的地位推升到政治的核心。而到了羅馬 時代,羅馬人把政治的有效性和正當性都聯繫到建城和立法。

在《論革命》談到制憲的時候,鄂蘭也提到古希臘 νόμος

nomos

和羅馬

lex 的區別:νόμος 具有空間的意涵,指涉一個正當行使權力的範圍,無關乎神聖

或優越地位;而羅馬的

lex 也無涉於「超驗的權威根源」,lex 的原意是連結、關

係,是「把兩種事物或是被外在環境聚攏在一起的兩個夥伴聯繫起來的東西」。(類 似的區別,鄂蘭也在《人的境況》的註解中提到105)。

《論革命》裡,鄂蘭指認出羅馬古典資源在美國建國制憲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這個脈絡下,鄂蘭大談共同行動、相互承諾、彼此結盟、聯邦制度,還有連結 開端的憲法權威──最高法院等等。再加上鄂蘭在〈偉大的傳統〉這裡的表述,

筆者會認為,鄂蘭「實質」的法律觀是羅馬式的

lex,而 lex 確實也符合鄂蘭的政

治觀──複數的人經由溝通建立關係、共同行動。而學者 Volk 主張:鄂蘭的法 律觀是羅馬的

lex 而非希臘的 nomos。Volk 指出:雖然 lex 也具有界線和區分的

色彩,但鄂蘭認為,nomos 使得希臘城邦孤立而不與他人結盟,無法建立恆久的 帝國(而羅馬則可能敗於自身對支配的貪慾)。106

104 漢娜‧阿倫特 著,王寅麗 譯,前揭(註 103)書,頁 155。ARENDT, supra note 103, at 198.

105 漢娜‧阿倫特著,王寅麗 譯,前揭(註 103)書,頁 58(註 62)。ARENDT, supra note 103, at 63 (note 62).

106 Christian Volk, From nomos to lex: Hannah Arendt on law, politics, and order, 23(4) LEIDEN 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775-77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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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蔡英文曾提出質疑:「創制」在《人的境況》中,「被解釋為人『製造 事物』活動的一種型態」,如此一來,創制、立法等憲政制度「是否無法成為政 治性之論議課題?」107這個問題又會連結回到鄂蘭的法律觀──法律究竟在政治 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或許我們可以借用 Volk 對鄂蘭的詮釋──「法律系統的 目的與合理性,在﹝鄂蘭﹞她的眼裡,在於保存民主政治行動的條理與結構

(syntax and grammar),並維持活躍公共─政治領域之規則。」108──來回答蔡 英文的問題。憲政制度屬於人手打造出的共同世界,而創制確實是製造工作;然 而,憲政制度是政治行動的實行和體現,如同美洲殖民地經由反思和討論,謹慎 地選擇出新政體,創制不過是把行動的結果寫下來、做出來。就像鄂蘭所描繪的、

希臘前哲學的法律,如同可由外人來建造的城牆,只是踐行城邦的決議而已。而 這也是筆者為什麼認為鄂蘭的法律觀,或許能夠兼具

nomos 和 lex 的形式功能與

實質內涵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