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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黨清黨後的勞工政策

中山艦事件後,共黨勢力雖暫時沈潛,但實力仍在。以馬超俊為例,其雖在 中山艦事件發生後,立即反粵,希望能憑藉過去在廣東的工人動員力量,號召農 工,並與蔣共商防共規劃,但最後仍在共黨的抗議下,以失敗作結。28 而由共 黨所掌控的工人力量,及其建立起來的工人動員模式,雖因蔣介石的掌權,而在 廣東暫受壓制。但隨著國民革命軍北伐,在外交代理部長陳友仁的「革命外交」

口號的號召下,共黨乃隨著北伐軍的推進,在各租借地發起工人運動,試圖運用 工人的力量爭回主權。29

然而,共黨所發起的工人運動並不僅止於收回租借、爭取主權的目的。一九 二六年十一月,革命軍在武漢地區的地位穩固以後,廣州政府即決議北遷武漢。

在首批遷漢的人員之中,鮑羅廷亦為其一。在其主導下,十二月十三日,漢口成 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與國民政府委員臨時聯席會議,自稱為國民政府最高黨 政機關,執行最高職權。臨時聯席會議的成員由左派國民黨員所囊括,其主要目 的是想打壓蔣介石在黨與政府的權威。

相對於共黨在武漢的發展,蔣介石則擬將中央黨部及國民政府暫駐南昌,並 進一步圖謀南京及上海。此外,蔣介石並積極尋求外力支持,以對抗有蘇俄奧援 的武漢。在此分歧下,一九二七年三月由中共在背後促使的的南京事件,及其後 的上海工人暴動,即有意圖擴大各國與革命軍的衝突,並破壞蔣介石聲譽的目的 在。

對此,蔣介石首先於一九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抵達上海後,針對南京事件,

向外籍新聞記者發表談話。其承諾會派員調查南京事件,且對任何官兵凡證實犯

27 羅家倫主編,《革命文獻第 20 輯 國民政府成立前後之政治建制史料》,頁 1659-1663。

28 依據馬超俊回憶,一九二六年四月中,廣州政府原擬以突擊檢查辦法,將共黨一網打盡,但 為共黨偵悉,並檢得公安局長吳鐵城的密令,載有奉令辦理字樣。而鮑羅廷乃據以提出嚴重抗議,

此役遂不得不作罷。郭廷以、王聿均訪問,《馬超俊先生訪問紀錄》,頁 100-101。

29 李恩涵,《北伐前後的「革命外交」(1925-1931)》(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

頁 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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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暴行者,當予嚴懲。再者,其表示國民政府所定政策,為不用武力或任何群眾 暴動,以改變租界之地位。並指出「凡願以平等待我之任何國家……吾人亦願與 之合作,與之聯合,縱使該國從前曾壓迫我國」。30

其後,在獲得部分國家的諒解,以及上海金融界的協助下。三月二十八日,

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吳敬恆、蔡元培等人在上海提出護黨救國案。四月二日,正 式議決對中共採取非常緊急處理,實行清黨。四月十二日,上海駐軍強制收繳工 人糾察隊武器,其他各地亦採相同行動,而以廣州最為嚴厲。十八日,南京國民 政府成立,胡漢民任主席,通緝鮑羅廷及中共首要一百九十餘人。31

1.清黨

而在清黨後,國民黨的勞工政策亦就此改弦更張。首先針對上海工運,在軍 隊佔領中共成立的上海總工會後,決議上海總工會、上海工界聯合總會等名義,

自四月十二日起,一律取消,改組為上海工聯總會,並通知各區工會轉飭工人即 日起一律復工,靜待解決。其後,上海工聯總會又改名為「上海工會組織統一委 員會」,負責審查新工會之登記,並派員指導其組織。而無論已成未成之工會,

改委員會皆得審查其組織份子,如有敵人間諜或地皮流氓,及「一切危害治安、

違反三民主義、破壞國民黨」的份子,該委員會亦可呈請當道拿獲懲辦。另外,

遇有工會內部或工會與工會間發生糾紛,該委員會亦有權負責調解。32 而在此 同時,凡國民政府統治區域,亦積極展開肅清「赤色」工會的行動。33

再者,針對全國的勞工發展,開始進行勞工立法與勞工行政的推動。一九二 七年七月一日,國民政府勞工局成立,由馬超俊擔任局長。勞工局直隸於國民政 府,依法令管理全國勞工行政事務,對各省農工廳及各地方之農工行政機關,就 其主管事務,有督察指示之責。同年七月九日成立「國民政府勞動法起草委員會,

由馬超鈞擔任召集人,另有伍朝樞、王寵惠、戴季陶、葉楚傖、馬超俊、王世杰 和虞和德等六位委員,負責起草勞動法規。34

30 李雲漢,《從容共到清黨》(臺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73),頁 584-588。

31 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綱》,頁 555-556。

32 中國勞工運動史編纂委員會編,《中國勞工運動史(一)》第三編,頁 369-371。

33 中國勞工運動史編纂委員會編,《中國勞工運動史(一)》第三編,頁 379-388。

34 中國勞工運動史編纂委員會編,《中國勞工運動史(一)》第三編,頁 4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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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七年十一月中旬,勞工局擬定「工會組織草案」,該草案主要以一九 二四年頒佈的「工會條例」為基礎作修訂。該草案與「工會條例」的差異有下列 幾項:第一,刪除「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得與別省或外國同性質之團體之團體聯 合或結合」的規定,亦即限制跨省或跨國勞工組織的成立,該條文的刪除明顯可 以推論是為對付共產組織而來。第二,增加「軍用或公用事業範圍內之爭執,無 論何時,雙方不得直接行動」的規定,限制軍用及公營事業的爭議權。第三,規 定軍用或公用以外之爭執,「在未經仲裁委員會仲裁以前,亦不得直接行動(僱 主封鎖店廠歇業,工人罷工)」,亦即強制任何勞資爭議皆須交付仲裁委員會仲 裁,並限制罷工的行使。第三,增加「工會對於增加工資每年不得有二次之要求,

每次不得超過原有工資十分之二」的規定,限制勞工運動行使的理由與次數。35 雖然該草案在制定後並沒有立即施行,但其中大部分的原則皆為後來國民政府公 布的「工會法」所繼承。

從上述的發展,可歸結清黨後國民黨勞工政策的兩個走向,第一,增加意識 型態的評判標準,即任何工會組織及其行動,皆須以三民主義為其思想基礎,並 服從國民黨的領導。第二,限制工會組織的發展及勞工爭議權的行使,最主要的 就是限制跨省以上工會團體的建立,及增加工人罷工的條件限制。

2.二屆四中全會

上述兩個方向的發展,代表此時國民黨的政策已逐漸揚棄一九二四年改造所 建立的「農工政策」,而該傾向至一九二八年二月的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四 次全體會議召開後更為確立。

首先,在黨務方面,四中全會於該年二月通過「改組中央黨部案」,決議將 農民、工人、商人、青年、婦女五部合併為「民眾訓練委員會」。36 並在「整理 特別黨部原則案」中決議「所有各級黨部及行政機關,固定的軍事機關、公安局、

學校及工會特別黨部名目,均應撤銷」。37 此外,四中全會並決議在中央未確定 整理辦法以前,所有一切民眾運動,皆暫行停止進行。38

35 中國勞工運動史編纂委員會編,《中國勞工運動史(一)》第三編,頁 448-449、452-456。

36 李雲漢主編,《中國國民黨職名錄》(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會,1994),頁 40-41。

37 秦孝儀主編,《革命文獻第 79 輯—中國國民黨歷屆歷次中全會重要議決案彙編(一)》,頁 75。

38 秦孝儀主編,《革命文獻第 79 輯—中國國民黨歷屆歷次中全會重要議決案彙編(一)》,頁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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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整理辦法,即是國民黨在同年八月通過的「民眾運動方案案」。該方 案總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理論」除闡明民眾運動的意義外,並陳述過 去民眾運動之錯誤,而最主要的即是「共黨操縱民眾運動之罪惡」,其批評包含 共黨假借國民革命的口號,實行製造人為的階級鬥爭、利用民眾為奪取政權的工 具等等。而其中與勞資爭議相關的則是共黨操縱民眾運動「過份提高工人之工 資,以致工商停業、工人失業」一項,這也可以瞭解為何在「工會組織草案」中,

會有限制工資爭取的次數及調薪比例的規定出現。第二個部分「組織」,規定採 用「民主集權制」,並依照「國、省、縣(市)、區、鄉」等級建立縱的組織,管 理民眾團體。並決議由各級黨部委派民眾團體各級整理委員會,整理已成立的各 種民眾團體。第三個部分「訓練」,則要求需訓練民眾,「使其認識黨義、信仰黨 義,並實行黨義」。另外,在該案的審查過程中,國民黨並確立了民眾運動的指 導原則,即民眾在法律範圍內有自行組織團體之自由,但必須受黨部的指導與政 府的監督。39

再者,在政府組織方面,從一九二七年十二月馬超俊辭去勞工局長一職後,

國民政府即未再派任勞工局長一職。隔年二月,國民政府設立工商部,經中央政 治會議決議將勞工局併入工商部,而勞動法起草委員會則併入法制局(實際上由 改任廣東省政府委員兼農工廳長的馬超俊繼續負責),40 亦即自此後,勞工管理 被納入經濟管理的一部份,國民黨的勞工政策又回到原始「確認勞資之合作」的 主軸上。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