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國民黨第一次改造後的勞工政策

孫中山早年在海外推動革命事業時,即曾與俄國的革命黨人有所接觸。一九 一七年十月,列寧推翻克倫斯基的臨時政府,建立布爾什維克政權後,孫中山還 曾致電列寧,表達祝賀之意。其後,蘇俄即多次向廣州軍政府及孫中山表達合作 的意願。而對孫中山來說,長期受制於軍閥與外國勢力,使其與國民黨無法有效 在廣州建立穩固的政權,並尋求國家統一的可能,也漸漸驅使孫中山接受蘇俄的 援助,使國民黨改組成如列寧式政黨具有鞏固領導中心、強力組織動員能力的政 黨。而在這個過程中,一九二二年六月陳炯明叛變則是促使孫中山下令決心接受 蘇俄幫助,改革國民黨的最後一擊。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孫中山與蘇俄共 產國際代表越飛發表「聯合宣言」,在該宣言中,蘇俄表明願贊助中國完成統一,

取得完全國家之獨立,開啟國民黨的聯俄政策。其後,中國共產黨員則在孫中山 的支持下大量加入國民黨。

在蘇俄,尤其是鮑羅廷(Micheal Markowich Borodin)的協助下,國民黨完成 第一次改組。其中,對國民黨勞工政策最大的影響就是,由過去以特定少數人為 中心,其中又以馬超俊為主,發展的勞工運動,轉變成透過黨機制,有組織的來 發展勞工運動。

一九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國民黨改組後的第一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全 體會議,討論中央執行委員會各部組織的問題,決議中央執行委員會設下列各機 關:秘書處、組織部、宣傳部、工人部、農民部、青年部、婦女部、調查部及軍 事部九個部門,15 工人被獨立列為一部。同年二月六日,一全再通過「各省黨 務進行計畫決議案」,規定各省設臨時省執行委員會,臨時省執行委員會於省內 應擇重要區域,如某地是工人運動中心,某地是學生運動中心,……應當先行組 織黨部,開具理由,制定設置計畫。」16 以上種種,皆顯示工人已成為國民黨 組織動員的重要一環。

15 秦孝儀主編,《革命文獻第 79 輯—中國國民黨歷屆歷次中全會重要議決案彙編(一)》(臺北:

中央文物供應社,1979),頁 1-2。

16 秦孝儀主編,《革命文獻第 79 輯—中國國民黨歷屆歷次中全會重要議決案彙編(一)》,頁 7-8。

•22•

•23•

而,先前成立的「全國各省區工人聯合會」隨著孫中山過世,也宣告瓦解。而於 一九二三年八月成立,後與西山會議派有密切關係的「上海工團聯合會」,則在 一九二五年五卅慘案爆發後,漸為共產黨成立的「上海總工會」所取代,主導上 海的工人運動。20

再者,其他國民黨員對工人運動的發展則興趣缺缺。以新成立的工人部部長 這個職位來看,該職雖由國民黨籍的廖仲愷擔任,但廖因身兼多職,實際工作多 由秘書共產黨員馮菊波做主。21 而廣東省的農工廳一職雖由陳公博擔任,但陳 起初也百般不願,直至廖仲愷向其表明:「你不幹,只有 CP(共產黨)來幹,我 實在不願意交 CP。革命黨單只顧個人意見,而不顧黨的利益嗎?我受了廖先生 的責備,不得不幹。」22 陳公博才接受這個職務。

在國民黨勞工運動的領導人離開廣州,而其他黨員又不願意參與勞工運動的 情形下,國民黨在勞工動員部分則全由共產黨員所主導。而其中省港大罷工所建 立的罷工動員模式,則延續至北伐時期,成為北伐軍對抗列強,爭取主權的利器。

一九二五年七月六日,「省港罷工委員會」成立,為罷工工人最高執行機關,

其成員由罷工工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管理罷工工人生活及一切有關罷工事 宜,並設糾察隊,武裝駐防各海口及其他交通要站,負責維持秩序、嚴拿走狗、

截留糧食和扣緝私貨。罷工委員會由共產黨員領導,除有幹事局等正常機構外,

還設有會審處,審判破壞罷工,同時附設監獄。對於敵貨的處理,設有拍賣處,

可直接查留敵貨。而糾察隊則配有步槍、小艇,分駐各港口,執行封鎖香港的任 務。23

在此機制之下,廣東的工人運動達到鼎盛。再者,共產黨人在鮑羅廷的指揮 下,在國民黨內實行「幫助左派,打擊右派」的工作,進而對掌握黃埔軍權、聲 望日隆的蔣介石進行「倒蔣運動」,以鞏固其在國民黨所建立的左派勢力。對此,

蔣介石則藉著一九二六年三月發生的「中山艦事件」,對中共進行制裁。而對由

20 依據黃銘明分析,上海工團聯合會對本國產業罷工持反對意見,因此在五卅運動期間,願意 加入該會的工會便屬有限。黃銘明,〈北伐前後上海的工人運動〉(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 研究所碩士論文,1991),頁 5-9、4-6、4-10。

21 蘇啟明,《北伐期間工運之研究》,頁 98。

22 陳公博,〈覆疑始函─陳公博與實際政治〉,《革命評論》第 7 期(1928 年 6 月 17 日)。

23 蘇啟明,《北伐期間工運之研究》,頁 147-148。

•24•

共黨所掌握的罷工委員會,則下令包圍,並收繳糾察隊武裝,至事平後才發還。

24

在中山艦事件之後,蔣介石取得國民黨黨內的主導權,並於一九二六年六月 五日,經國民政府任命為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開始進行北伐的工作。亦因蔣介石 志在北伐,及在中山艦事件後,共黨勢力暫時沈潛,廣東的工人運動也漸次受到 壓制。首先,於該年七月,廣州政府與香港當局開始談判,以解決已持續一年之 久的省港罷工。八月,蔣在長沙發表對外宣言,申明無論何國,凡不妨害國民革 命者,一切生命財產,皆負責保護。九月,廣州停止排英。十月,協議達成,省 港罷工結束。25

另一方面,國民政府則於該年八月七日公布「國民政府組織解決僱主僱工爭 執仲裁會條例」及「勞工仲裁會條例」,試圖透過法令,抑制罷工行動的發生,

並強調政府仲裁結果的強制力。如「組織僱主僱工爭執仲裁會條例」第四條規定,

僱主及僱工自己不能解決時,當由雙方或單方將情由稟明農工廳組織仲裁會。第 七條規定,凡勞資糾紛聲請仲裁後,雙方不得採取直接行動,如罷工或閉廠之舉。

第六條規定,對於公共事業或政府所辦之企業發生之爭執,如雙方或一方不滿意 於仲裁會之判決,國民政府得視為公平與否,或有所修改,或發還仲裁會,經仲 裁會復審之判決,各關係方面應當遵守之。及「勞工仲裁會條例」第五條規定,

凡工人爭執須在仲裁會解決,各方不得聚眾攜械鬥毆、或有違犯「警律」、或危 害公安之行動。26

不過,雖上述二法令,已隱約帶有強制勞資爭議聲請仲裁,及限制罷工之意。

但在一九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次政治會議所通過的「工人運動方針 案」,仍肯定工人有為經濟利益鬥爭的罷工自由。唯規定兵工廠及其他政府軍用 事業的工人,須另訂法律,「因一階級或一部份利益,必須在國民革命運動全部 利益之下」。再者,在聲請仲裁部分,也特別強調「必須自願的而非強迫的」。另

24 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綱》(臺北:南天書局,1994),頁 541-545。

25 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綱》,頁 547-552。

26 「國民政府組織解決僱主僱工爭執仲裁會條例」及「勞工仲裁會條例」於一九二六年八月六 日,由中央政治會議第五次會議通過。羅家倫主編,《革命文獻第 20 輯 國民政府成立前後之政 治建制史料》(臺北:正中書局,1958),頁 1652-1654:中國勞工運動史編纂委員會編,《中國 勞工運動史(一)》第三編,頁 269-272。

•25•

外,在勞動法規部分,則提出須訂立勞動法,以保證工人之組織自由,而此勞動 法之訂立,須由工會代表參加。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