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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營企業工會的自主:以大同工會為例 112

民營企業的大同工會成立甚早,但工會的功能則不斷受到質疑。基本上,大 同工會的自主運動始於一九八八年,過程相當艱辛(參見附表)。大同工會的自 主過程,反應出「工會法」中對工會幹部保護的不足,以及工會在掙脫了國家機 關與政黨給予的限制與束縛後,仍需面對來自雇主最直接的反擊—解雇。

大同事件過程表 時 間 事 件

1988.02.05 大同總公司員工曾水鑑自行印發爭取年終獎金之傳單,引發怠工效應。

1988.04.02 大同三峽廠產業工會第一次發起人會議。

1988.04.06 三峽廠工會發起人唐聰明遭調職。

1988.04.09 「大同同仁權益促進會」在謝長廷服務處成立。

1988.04.11 大同三峽廠員工許守活與曾水鑑等至總公司門口散發傳單,抗議公司打壓三峽 廠工會籌組。

110 新聞,〈石油工會改選理事長 勞方聯線意外內鬨〉,《聯合報》1988 年 3 月 23 日,第 2 版。

111 梁雅慧,〈戰後臺灣勞工運動研究(1945-2000)〉,頁 62。

112 以下大同事件始末,主要係摘錄自林宗弘等著,《打拚為尊嚴——大同工會奮鬥史》(臺北:

臺灣勞工陣線,2000)改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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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1.20-01.23 大同員工爭取年終獎金比照同業水準,再度引發怠工。

1989.03.24 自主工會幹部白正憲就任大同總公司工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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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台灣通信公司員工六日開始在工廠大門口懸掛抗議布條,抗議大同公司規定 台通公司年假僅有十六至十九日四天,且年終獎金不足一個月。進而提出四點要 求:一、將年假延至二十日;二、發放兩個月全新的年終獎金;三、台通公司組 成勞工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員工自由投票選出;四、員工調職,應徵得員工同意 四點要求。並表示若廠方無合理交代,則不惜採取怠工的手段。113 二月七日,

大同大龍廠也陷入停工的狀態。二月八日,台通公司數百名員工手持標語,從廠 區內遊行到廠區外。面對員工的抗爭,總經理林昭陽則表示,他無權決定年終獎 金。114

二月九日,由於大同公司方面對員工訴求沒有積極規定,總公司電扇廠、具 件課、基板課與錄放影機第一中心持續停工。終端機日產量八百台的北投廠,全 天則只生產出七十一台。三峽廠七個生產中心有五個毫無動靜,台通、板橋廠則 處在全廠罷工的狀態,而大龍廠怠工的員工則在工廠門口集結抗議。

二月十日上午,在出身於大同的全國總工會秘書長邱清輝、大同工會理事長 陶育忠與人事處副處長王守德擬定解決方案,並獲得大同公司董事長林挺生首肯 後,資方宣布將春節假期延長為六天,年終獎金則由原先的三千多塊,增加到一 個月全薪,平均每個員工約一萬四千元,問題才暫告一段落。115

大同工會這次怠工完全是一件突發事件,身為工人代表的「大同工會」除了 在最後出來商討解決方案外,在整個怠工過程中幾乎是缺席的。工會不為工人所 用,這是戒嚴時期的常態。在整個戒嚴時期,國民黨對工會採取由上而下的扶植,

生產事業黨部與調查局的特務滲透工會、把持會務,使得工會失去抗爭的能力,

工會最後僅成選舉動員的工具。對此,大同員工從三峽廠開始,尋找成立自主工 會的可能。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峽廠員工許守活、江清通、涂星滿三人參加「臺灣勞工 法律支援會」開辦的「勞工講習班」,初步認識勞工法令與工會組織。之後,便 開始尋求三峽廠員工的支持,以促成三峽廠工會的成立。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

工會發起人送件到台北縣政府聲請成立,三月二十二日縣政府核准籌組工會。116

113 新聞,〈爭年假 爭獎金〉,《聯合報》1988 年 2 月 7 日,第 3 版。

114 新聞,〈年終獎金還在計算 臺灣通信協議不成〉,《聯合報》1988 年 2 月 9 日,第 3 版。

115 新聞,〈大同福特 協調席風波〉,《聯合報》1988 年 2 月 11 日,第 10 版。

116 新聞,〈籌組工會遭調職 勞工聯盟題抗議〉,《聯合報》1988 年 4 月 10 日,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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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得知三峽廠籌組會的消息後,便採取積極介入的手段,主管人員從三月 中旬開始「關心」參予工會發起的員工,並試圖封鎖三峽廠工會的相關訊息,企 圖使工會流產。其後因為大同公司強制認股引發員工不滿,以及工會發起人之一 的唐聰明被調職事件的觸發,工會才順利成立。

大同公司要求員工認股的行事方式由來已久,一九八八年三月底大同公司循 例以公告的方式,要求員工在資方指定的元大證券辦理開戶,同時在「代理人」

欄及「通訊住址」留白,由公司統一代為填寫。而根據大同公司的慣例,資方還 要求員工將認購的股票,交由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根據公司規定,除非 離職,否則不得領回,員工對此積怨已久。117

而另一方面,資方見勞工組織工會的心意堅決,乃於四月一日,將發起人之 一的唐聰明調往高雄重電站。調職令上並未書寫任何調職理由,並註明三月二十 五日生效,企圖壓制工會的籌組行動。大同公司此舉引起勞方反彈,四月九日,

三峽廠員工和自主工聯籌備會的幹部,到大同總公司高舉抗議布條,抗議調動唐 聰明,意圖阻止三峽廠成立工會。四月十三日,唐聰明被總公司人事處副處長王 守德約談,並遞交曠職聯絡單。唐聰明以此違反縣政府調解程序,當場拒收。次 日午休時間,工會籌備會為保衛唐聰明,遂在廠場內發動群眾運動,共三百多名 員工參與。118

四月二十五日,總公司發佈曾水鑑、傅雲貴、劉成瑞、劉秋得四名員工的調 職令(後又增加張照碧),被調職的員工都曾參與「大同公司權利促進會」活動,

要求公司退還員工所認購的股票。119 另一方面,大同總公司工會則向省政府提 出訴願,企圖阻止三峽廠工會「獨立」。120 不過,最後勞委會還是判定:「三峽 廠員工不須總公司同意,就可以成立產業工會」。在得到官方認可之後,三峽廠 終於於五月五日選舉工會代表。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大同公司三峽廠產業 工會成立。121

117 林宗弘等著,《打拚為尊嚴——大同工會奮鬥史》,頁 62。

118 林宗弘等著,《打拚為尊嚴——大同工會奮鬥史》,頁 62-63。

119 新聞,〈突然調職 一天生效 大同舉措 引起抗議〉,《聯合報》1988 年 4 月 26 日,第 15 版。

120 新聞,〈大同三峽廠員工自組工會 北縣政府認於法有據〉,《經濟日報》1988 年 5 月 22 日,

第 4 版。

121 新聞,〈同一事件 處理態度迥異 勞工行政機關 相互矛盾〉,《聯合報》198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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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三峽廠設立工會成功成立,事件中受處分的員工則仍遭到打壓。五月份 起,資方拒發唐聰明薪資。為了能恢復工作,唐聰明於五月份時即依《動員戡亂 時期勞資糾紛處理辦法》向台北縣政府提出評斷的要求,但處理過程中,行政院 於七月十八日,以台七十七勞字第二○四五一號令廢止《動員戡亂時期勞資糾紛 處理辦法》,該辦法的廢除,使評斷會最後乃以協調的形式收場,最後唐聰明接 受調職前往台中。122

江清通遭資方由馬達設計處發電機設計課組長,降調為驗收中心副組長。爭 議過程中,而大同公司把原設計課改為業務技術課。該調職案經過長達八個月的 爭議後,在勞方同意之後劃下句點。而且直到江清通同意調職後,大同公司才補 發積欠工資。

其後歷經大同同仁權益促進大同總工會勞工化後的爭議,資方採取與前類似 的打壓手段,資方以解雇打壓工會發展的方式,最後勞工在則在司法審判下得到 慘烈的勝利。首先,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最高法院判決勞工如果因不上班 或不上工,而導致勞工的職業技術水準無法維持時,老闆不能因此拒絕勞工到辦 公室或工廠上班或上工。亦即勞工有保障工作權的就勞請求權,資方不能拒絕勞 方提供勞務。123 江清通、黃宗溢、劉庸依此判決得以返回三峽廠上班。張照碧、

曾水鑑分別於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及二十六日三審勝訴,返回大同公司上班。

124 白正憲於一九九八年三審勝訴,贏得確認勞資關係、工會活動權以及福委會 活動權,長達八年的勞資訴訟終於宣告結束。125 而在八年前遭資方拆毀,搬到 廠區外的總公司工會會所,也在林挺生的首肯下,於該年六月二十日遷回總公司 原址。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