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三)基客事件與三法一案大遊行

基隆客運罷工事件,是由公司股份轉讓所引發的。一九九二年四月,基隆客 運因虧損連連,計畫將營運股權轉讓脫手。該產業工會獲悉,接手的大有巴士公 司曾有買下福和客運後強迫員工離職的紀錄,深怕一旦基隆客運易主又會重蹈覆 轍。工會乃於該月二十二日特別召開勞資協調會,但基隆客運總經理孫思銘表 示,因其未獲授權,無法作主保證工會與公司的一切協定,也不能承諾勞方權益

145 新聞,〈勞基法 相對案〉,《聯合報》1988 年 11 月 7 日,第 3 版。

146 新聞,〈二法一案遊行 三千勞工上街〉,《聯合報》1988 年 11 月 13 日,第 6 版。

147 新聞,〈工人秋鬥遊行 過程平和順利〉,《中國時報》1994 年 11 月 13 日,第 16 版。

•63•

不因轉讓而失效。148

五月一日基客董事長吳東瀛(大有巴士董事長)上任,於五月八日與工會協 商。之後,又分別於該月十九及二十九日,在勞工局召開的調解委員會與勞工協 商,但都失敗,僅在二十九日達成兩點協議:

一、為維護員工健康,公司應於每年免費為員工健康檢查一次,檢查健康 情形未達標準者,准調內勤工作。

二、公司應與工會,每年至少一次召開會員薪資檢討會議。

然而,針對員工路線調整、里程數獎金及員工與工會會員之關係定位,則因 雙方僵持不下而未達成協議。工會幹部乃於隔日晚間七時舉行臨時會議,決定以 王耀梓為召集人,組成「七人決策小組」,作長期性的抗爭,直到新董事長吳東 瀛應允勞方所開出的所有條件。149

基客工會代表原決定於五月三十一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因台北縣勞工局 組織科以勞資爭議調解結果未做成書面紀錄為由,未予核准,最後只好作罷。150 之後,資方遲遲未出面和工會協商,工會乃在勞工局的核准下,於六月二日上午 九時舉行會員大會。151 該次會員大會投票通過從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罷工,罷 工時間長短由「七人決策小組」決定。152

對基客工會持續的罷工,資方乃於六月十一日在基客各站張貼公告:「凡願 支持公司,服務社會的員工即日起至八十一年(1992)六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止,

請到各站、場報到工作,並堅守崗位」,要求所有參與罷工員工於十三日中午前 返回工作崗位。並指出,如未經准假擅離職守,將依公司獎懲辦法規定議處,153 準備祭出開除的手段以迫使工會退讓。

面對基客勞資爭議事件的延宕不決,行政院勞委會乃決定介入,但仍失敗。

最後,勞委會乃於六月十七日致函給台北縣勞工局,要求其在近日內將此案交付

148 新聞,〈基隆客運員工怕換老闆〉,《中國時報》1992 年 4 月 23 日,第 13 版。

149 新聞,〈協調不成 基客工會長期抗爭〉,《中國時報》1992 年 5 月 30 日,第 14 版。

150 新聞,〈基隆客運工會 續向資方施壓〉,《中國時報》1992 年 5 月 31 日,第 14 版。

151 新聞,〈勞資糾紛愈演愈烈 工會今天上午九時召開會員大會〉,《聯合報》1992 年 6 月 2 日,

第 6 版。

152 新聞,〈基隆客運工會:明下午四時開始罷工〉,《聯合報》1992 年 6 月 3 日,第 6 版。

153 新聞,〈基客公司急轉彎 下復工通牒令〉,《聯合報》1992 年 6 月 12 日,第 6 版。

•64•

仲裁。154 然而,資方卻於十八日將一百四十六名參與罷工之員工的勞保全部退 保,並於隔日上午以曠職為由將這些員工全部解雇。同一時間,縣府乃決議將該 案交付仲裁,並於下午將交付仲裁公文送達勞資雙方,要求雙方自二十二日起停 止一切爭議行為。此外,局長郭吉仁還表示,解雇不合法,如果勞工在二十二日 復工,資方卻不讓勞工上班,資方必須負起所有法律責任。155

對勞工局的警告,資方態度強硬。基客董事長吳東瀛對此表示,該公司是依 法解雇這些勞工,決不收回成命。而這些被解雇的員工,也無法在六月二十二日 如願的回到工作崗位。156

對於基客工會合法抗爭,卻無法獲得權益保障,反應出臺灣整個勞動體制的 嚴重缺失。再加上勞動三法(勞基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在即,乃 有「三法一案」行動委員會的成立。「三法一案」同時也是延續一九八八年首次 的全國勞工行動「二法一案」精神,再次團結全國勞工,進行權益的抗爭,與表 達對勞動體制的抗議。157

三法一案行動委員會的主要的活動為「1112 工人鬥陣大遊行」,針對該次遊 行,行動委員會共提出十八項訴求:提高基本工資並制度化、年終獎金制度化、

縮短工時反對變形工時、反對資本外移保障工作權、反對進口外籍勞工、男女平 等同工同酬、保護孕婦延長產假、實行眷保推動勞工全家福、普設托兒設備保障 下一代、提高職災補償、經營管理勞工參與、工作規則勞資共訂、加強退休資遣 制度以保障勞工權益、反對公營企業民營化財團私有化、工會聯盟自由化、嚴限 不當勞動行為排除司法迫害、設置勞工法庭刑責處置違法資方、工人選票化做工 人意見。158

十一月十二日,「工人鬥陣大遊行」舉行,行動委員會向行政院勞委會陳情,

抗議「勞動三法」的修訂草案未發揮照顧勞工權益的功能,要求將「勞動三法」

自立法院撤回,及基隆客運勞資爭議案使百餘名員工遭解僱一案。勞委會勞資關 係處長陳伸賢表示,可以考慮在三法開始審查前舉行大規模說明會,再度向勞工

154 新聞,〈時間拖久三方受害將擴大〉,《聯合報》1992 年 6 月 18 日,第 6 版。

155 新聞,〈基客糾紛縣府交付仲裁〉,《聯合報》1992 年 6 月 20 日,第 6 版。

156 新聞,〈吳東瀛:解雇令決不收回〉,《聯合報》1992 年 6 月 23 日,第 6 版。

157 新聞,〈三法一案行動號召桃園勞工〉,《中國時報》(桃園版)1992 年 9 月 27 日,第 14 版。

158 新聞,〈總工會響應「三法一案」遊行〉,《中國時報》(桃園版)1992 年 10 月 2 日,第 14 版。

•65•

解釋修法精神,但若有見仁見智的爭議,只有留待立法院做最後決定。159 然而,從一九九二年「三法一案」大遊行至今,除「勞基法」在歷次勞工運 動中,逐漸提升勞工的基本勞動條件外,原有的勞動三法幾乎沒有什麼樣的更 動。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