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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黨的勞工政策

在前述在野勢力的要求下,國民黨在戰爭後期就已開始進行實施憲政的預備 工作。在勞工政策部分則是對勞工組織層級的開放,及對勞工權益的保障。一九 四五年五月十七日,國民黨六屆六全代會十五次大會通過「勞工政策綱領」第三 項明令:「工會得有全國性之聯合組織」,即代表國民黨對開放省級以上總工會設 置的意向。但是,該綱領主要還是著重在取締任何剝削制度、厲行工廠安全、厲 行傷害賠償等勞工權益的保障部分,而非勞工的勞動基本權。86

再者,雖然推行憲政代表的黨政分離,但是國民黨內部還是希望由黨來領導 勞工政策的走向及勞工運動,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通 過的「工人運動實施綱要案」,即其代表。該綱要所列出的實施方式有下列幾項:

第一,以黨透過政實施之方式。又分為政治委員會之運用及民意機關之運用兩個 部分。簡而言之,就是透過國民黨在中央至地方設置的各級秘密性政治委員會,

控制從政黨員,推行黨的決策。而需要經立法程序者,則從各民意機關中,挑選 若干黨員組成黨團,指導執行黨的決議。第二,以黨透過工會實施之方式,其主 要內容為策動工會之設立,及在各個工會中設立「工會策進委員會」或黨團,來 指導該工會以「健全組織」。87

其後,國民黨敗守臺灣,意圖透過黨的改造來鞏固領導中心,上述有關黨對 工會的滲透與指導工作,乃延續下來成為國民黨的勞工政策。一九五○年九月一 日,中央改造委員會發佈「本黨現階段政治主張」,首先確立「扶植勞工組織」

85 王素琴,〈臺灣省產職業工會聯合會組織研究〉(臺北: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1981), 頁 65-67;俞行健,〈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工會組織〉(臺北: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1977), 頁 84;楊渡,《強控制解體—解嚴前後臺灣社會的面貌》(臺北:遠流出版社,1988),頁 153。

以上轉引自李允傑,《臺灣工會政策的政治經濟分析》(臺北:巨流圖書公司,1992),頁 120-121。

86 《大公報》,1945 年 5 月 18 日,第 2 版。

87 秦孝儀主編,《革命文獻第 80 輯—中國國民黨歷屆歷次中全會重要議決案彙編(二)》(臺北:

中央文物供應社,1979),頁 44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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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策。88 隔年一月三十日,國民黨內部通過的「中國國民黨現階段勞工運動 指導方案」,則進一步確立黨在勞工組織建立的角色,規定「進行組織工會時,

應先建立本黨核心組織,然後透過黨的組織,策動工人進行籌組」。89 而同年四 月十九日通過的「本黨現階段政治主張有關勞工部分推行要項」,則具體提示國 民黨扶持勞工組織的方式:90

1. 臺灣省各公營民營生產企業之工人,應一律依法組織工會,並應儘先籌 組公營廠礦之工會。

2. 各公營廠礦生產企業工會之籌組,應有計畫有步驟的採取分期分業方式 推動之。

3. 各公營廠礦生產企業在籌組工會之前,應先建立黨的組織,策動工人籌 組工會,使黨的基層組織與工會組織,密切配合,以加強黨對工人的領 導。

4. 為使工會組織推動便利及實施有效起見,設置臺灣公營廠礦組訓輔導委 員會,由中央及地方黨政及有公營企業組織主管人員之本黨同志組織 之,負責審定公營廠礦工會之組織、幹部分子之訓練及協助解決其工作 之困難事宜。

5. 省縣市及各廠礦本黨重要工運領導幹部分子之訓練,由本會幹部訓練委 員主持辦理,一般工會幹部之訓練,有省政府社政主管單位辦理之。

6. 省政府社政主管單位,應指導省縣市總工會健全其組織及人事,藉以達 成以工會領導工會之目的。

從上述內容可知,一九五一年國民黨推動的勞工組織基本上是在以下的脈絡中進 行的:第一,延續上述先建立黨組織,在建立工會的政策,由黨來指導工會的形 成。第二,以公營機構作為優先推動工會組織的對象。而為達成此一目的,並有 效推動工會組織,由中央及地方黨政及公營企業組織主管人員之國民黨員,組織

「臺灣公營廠礦工人組訓輔導委員會」,審核公營廠礦工會組織與幹部份子的訓 練,亦即公營廠礦工會的成立,須經過國民黨的審核。

88 喬寶泰主編,《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中央改造委員會資料彙編》(臺北:近代中國,

2000),頁 282。

89 喬寶泰主編,《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中央改造委員會資料彙編》,頁 351。

90 喬寶泰主編,《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中央改造委員會資料彙編》,頁 29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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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原則下,也使得戰後臺灣勞動權呈現畸形的發展。首先,在國民黨的 強力主導下,公營事業全皆建立完善的工會組織,並在政府及資方的許可下,獲 得較佳的勞動條件。反觀民營事業,雖在上述第一項亦指明「民營」生產事業的 工人,應依法組織工會。但在國民黨內部要求由黨來指導工會的成立,並以三民 主義、反共抗俄的來號召勞工、組織勞工的原則下,91 民營企業工會除跟公營 事業一樣很難建立具有勞工自主意識的工會外,其所擁有的勞動條件,相對於公 營企業必須遵從法規賦予勞工的基本條件,民營企業的勞工在工會效能不張的情 形下,更是艱困。

再者,早先國民黨總理孫中山在訂立勞工政策時,曾提及民生主義的精神之 一為「徐謀勞資間地位之平等」,而此一精神亦在其後發佈的「工會條例」中獲 得確認。然而,在上述的審核規定中,卻讓「公營企業組織主管人員」亦具有審 核的權力,等同打破勞資間的平等地位,讓資方權益凌駕於勞方之上,唯有在資 方的認可下才得成立工會。

而除了指導工會的成立以外,國民黨實際上也滲入公營事業工會組織的實際 運作。以「臺灣石油工會」為例,臺灣省石油工會在一九五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創 立於台北市,為省級工會。一九七六年,改制為「臺灣石油工會」升格為全國性 的工會。國民黨有關工會的管理事宜,主要由生產事業黨部來負責。而生產事業 黨部則是以「員工關係會」為名而設在中油公司裡的正式組織。而在不同的行政 單位,則可能以「員工關係分會」、「員工服務室」或「工關組」等不同的名稱存 在。一九七一年,國民黨在中油的黨部正式成為行政上的一個建制單位,稱為「員 工關係委員會」,簡稱「員關會」。員關會的工作內容其實和工會大同小異,主要 是「掌理宣傳國策,溝通工作人員意見,解決勞資糾紛」。因此,在戒嚴時期,

中油一般員工認為石油工會和國民黨黨部是一而二,二而一的組織。而工會幹部 的產生、工會的會議運作等,其實也都要經過產業黨部的認可。92

91 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一公布之「中國國民黨現階段勞工運動指導方案」的指導方針及指導原 則。

92 吳昱賢,〈「派系 分類」與政治運作——以臺灣石油工會為個案的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大 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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