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n Morris 在《宗教人類學導讀》(1996),提出『二千多年前柏拉圖曾 說過,凡是人皆相信神的存在』,他又提到苪德克利夫布朗認為:『解釋風俗不 是在於發現他的起源,而是意義。』29;初民社會的每一種風俗和信仰都在社 會生活當中扮演一些決定性作用。人類社會的制度、風俗和信仰,像生命體的 每個組織,透過自然法則組構成一個整體,以決定人們社會生活的方式。」30
生與死是人類從原始以來最感到的困惑和懼怕的,涂爾幹著的《宗教生活 的基本形式》(1992),提出宗教是一種超自然的思想,而超自然世界是一個神 祕不可理解的世界,31所以很多學者認為巫術和宗教,起自於人類有了“生”與
“死”,就是佛家所謂的“陽世”和“陰世”的社會意識。人類因無法拒絕死亡,基於 情感的需求而型塑出一個死亡後的世界,因此,意謂著沒有死亡,就不會有宗 教。書中眾多西方著名的宗教學者對宗教有不同的看法,從不同的角度為宗教 下定義,麥克斯繆勒32認為宗教起源於神話,而神話源於人對自然物的恐懼,
28 張珣、葉春榮(2006)《臺灣本土宗教研究》台北市,頁 264-266。
29 芮德克利夫布朗於一八八一年出生於英國伯明罕的史巴博洛克,一九五五年逝世,布朗引入
「社會功能」( social function)概念,認為儀式和風俗的社會功能是維繫和世代傳遞社會賴以 生存的情感意向。
30 Brian Morris 張慧端譯(1996)《宗教人類學導讀》台北市,頁 1。
31 涂爾幹(1992)《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台北,頁 25-28。
32 麥克斯·繆勒(1870)《宗教學導論》弗雷德裏赫·麥克斯·繆勒(Friedrich Max Muller,
說明宗教首要因素,就是人類對未知事物的懼怕;人類學之父英國的泰勒
(Edward B. Tylor)在他「原始文化」一書中,認為人類宗教最早的形成是
「泛靈信仰」(Animism),指人類把靈魂的觀念擴展到自然界,且相信一切的 自然物質包括生物或無生物都有靈魂的存在。康德33(Immanuel Kant)認為宗 教的本質為「將人們所有的義務視為神的命令」,也就是說,宗教屬於倫理與道 德的層面;西格蒙特.弗洛依德(Sigmund Freud)34從心理科學的角度界說:
宗教是一種困擾心靈的神經質;費爾巴哈(Ludwig Feuerbach)35則認為宗教 的起源與過程是人類的一種投射作用,以自己的形象去創造信仰的「神」。
涂爾幹從社會學角度解釋了現代人的宗教觀,認為不同的社會環境造就了 不同的宗教形式與內容,說明宗教產生的關鍵,不在於何種形式的神靈,而是 人類(凡俗的)與神靈結成的一種神聖的特殊的關係。故將宗教現象定義為:
信仰(les croyances )、儀式(les rites)兩個範疇。信仰是觀點的表達,存在於 表象之中,儀式則是一些確定的行為模式。這兩類的差異即為人類行為與思想 的差異。36這種關係透過儀式而聯結,經過時間的冶煉制定,融入生活而成禮 儀風俗。
從人類的歷史來看,宗教在處理有關生死存亡的問題上,一直扮演著重要 的角色;Brian Morris 又提到:『宗教的現象並不是一貫的,在特定的歷史環境 下,不同的群體可能不同的著重和解釋』。37因此可以預見在影響未來發展的諸 種因素中,宗教可能牽涉到人類基本的信仰、利益及生死攸關的價值與最終的 關懷,所以會在人類生活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
台灣民眾的宗教信仰行為是喪葬文化發展的重要指標,宗教信仰的發展則 緊扣著人類的生命體驗而來,鄭志明《宗教生死學》(2009),說明宗教對死亡 的悲傷與撫慰不僅透過信仰的觀念,更仰仗著外在儀式行為,以外化物質形式
1823—1900)是英國語言學家,西方宗教學的創始人。
33 弗力茨.施托爾(2001)《宗教學概論》台北市,頁 13。
34 同註 33,頁 15。
35 同註 33,頁 20。
36BMorris 張慧端譯(1996)《宗教人類學導讀》台北市,頁 37~41。
37BMorris 張慧端譯(1996)《宗教人類學導讀》台北市,頁 59。
與社會活動,將精神領域中對宗教信仰抽象的認知,查覺人的生命也是類似宇 宙運行的循環過程,經由儀式所安排的程序,逹到解消亡者與生者面對死亡的 焦慮與哀疚。38然而,不同的宗教面對死亡時,有不同的操作儀式,喪葬儀式 多見是宗教和巫術交互作用,弗雷澤(1991)在《金枝:巫術、科學與宗教》
一書中,指出儀式行為是原始巫術的殘餘,將生死觀念結合在具體的行為運作 上,說明「模擬巫術」即是透過模仿即可以實現心中所願,而「接觸巫術」則 是經文祝文的唸誦、透過經法力加持的祭器與祭品,一經接觸這些儀式即可展 現的信仰能量。39本地喪葬「入殮」儀式中,在棺內放石頭與煮熟的雞蛋,企 圖以此儀式象徵亡者得等到石頭爛和熟蛋生出小雞才能回陽間見子孫;若從心 理功能來看,頗具有安撫心理焦慮的象徵功能。
李亦園《信仰與文化》(1981)將宗教分為「制化宗教」和「普化宗教」, 乃依宗教組織之基本要素而分,分別是1.教主與神;2.教理體系;3.儀式與儀 禮;4.教團組織;在台灣,民間信仰族群是社會中最大的群眾組,而所謂的
「民間信仰」,楊國柱、鄭志明《民俗、喪葬與宗教專論》40(2003):「引用馮 天策所說的:『民間信仰是指來自於民間的觀念文化,反映出社會成員對一定宇 宙觀、價值觀、社會觀、人生觀等觀念體系的信奉與遵行』。它源自於基層社 會,代表一般俗民傳統文化的信仰世界,雜揉了儒、釋、道三教的觀念與儀式 操作,含括了倫理天命、陰陽五行、占卜風水、祭祀鬼靈與祖先崇拜;所呈現 的信仰與儀式,混合於民間制度與風俗習慣之中。
本地區居民的宗教信仰,決定了其對喪禮儀式的堅持與禁忌;如一貫道的 道親對歸空後能否完成坐蓮花椅的儀式,表示亡者在世時修道有成,可登極樂 世界;佛教的因果輪迴的信仰,讓信眾在喪禮儀式中通經禮懺不敢輕忽;道教 的喪禮服飾、功德儀節是整個喪禮的重要表徵,親疏遠近,情深厚薄,喪期長 短,不能稍有逾越;將喪葬儀式的社會事實,從個人心理層次提升到宗教的、
38 鄭志明(2009)《宗教生死學》台北,頁 146-151。
39 弗雷澤著汪培基譯(1991)《金技:巫術、科學與宗教》台北市,頁122。
40 楊國柱、鄭志明(2003)《民俗、殯葬與宗教專論》頁 126。
社會的、哲學的、人類的層次來理解,使得本研究中有關喪葬儀式在禮俗、風 俗與宗教,在形式上得到較有系統發展的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