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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

香港的規劃地政局負責制訂香港的土地管理、土地用途規劃、建築物及市區 重建等政策,亦為山坡地建築最高事權統一的指導單位,香港現行山坡地建築管 理單位組織圖,如圖2-1-4 所示。

(一)專責管制機構

香港地狹人稠,土地利用往坡地發展係環境所致屬必然性,但發展坡地數十 年來,造成近五百人的性命損失,而大多數災害發生原因多為人造坡地(即填土 坡、削坡及擋土牆等與建築有關之土工)所致,惟在1972 年及 1976 年兩次規模 較大之災變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後,即於1977 年成立一個政府中央監管機構「土 力工程處」,全權處理香港所有坡地工程。

土力工程處負責進行廣泛的土力工程,而這些工程都是與安全和按照經濟原 則使用和發展土地有關,工作內容範圍廣泛,對山坡地防制著有績效。該處是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木工程署轄下的三個工程處之一,在超過800 名員工中,擁 有專業資格工程師、地質師及技術職級人員,其中組織編制包含設計、勘冊、工 程、研究發展…等多個部門,主要進行坡地安全監管之行政作業,制定安全標準 及研究發展、改善不符合標準之斜坡、教育資訊服務及執行岩土工程計畫等工 作,內容簡述如下:

1.監管斜坡安全

(1)建立「人造斜坡」資料檔案。

(2)篩檢及審查舊斜坡安全情形並改善加強。

土力工程處 土地註冊處

屋宇署 (建築管理)

建築署 (公共建築物)

房屋署 (公共住宅租售)

規劃署

(都市計畫) 地政總署 土木工程署

規劃地政局 香港工務局

香港政府

資料來源:陳伯勳,2000,P.49

圖 2-1-4 香港現行山坡地建築管理單位組織圖

(3)審查民間新斜坡工程設計。

(4)審核政府部門斜坡維護工程。

(5)檢視「棄屋區」斜坡安全,並予清拆。

(6)詳細調查災害事故,提交專業報告。

(7)為土地用途規劃,提供資料及意見,方便顧問公司規劃設計。

2.釐定安全標準

(1)進行有關岩土工程研究。

(2)擬定專業工程手冊。

3.執行工程計畫及斜坡安全調查

(1)實施為期五年的加速「防止山泥傾瀉計畫」。

(2)對天然土坡潛在危險之研究。

(3)勘查廢置戰時隧道及其處理。

4.提供公眾教育及資訊

(1)斜坡維護的宣導,培育公眾對坡地安全的意識。

(2)提供坡地資料庫。

(3)坍方預警及緊急服務。

防止山泥傾瀉科 拓展科

港島科

九龍及新界科

填料管理部 策劃部 物料部 技術拓展部 設計部 工程部

山泥傾瀉勘查部 土力工程顧問部 港島部

斜坡安全部 礦物及石礦部 九龍及新界東部 九龍及新界西部 土力工程處

土木工程處 專責事務處

土木工程署

行政及 技術服務科

資料來源:土木工程署,2000。本研究整理

圖2-1-5 土力工程處組織架構示意圖

(二)坡地安全監管之行政作業

1.坡地寮屋遷建從 1980 年代初期起,遷置有立即危險的寮屋區居民 71,500 人。

2.登記人造斜坡:自 1997 年起詳細檢查並登錄每一個斜坡,作為「防止山泥傾 瀉計畫」(Landslip Prevention Measures,LPM)的根據。(地政總署配合登記冊 記載,以確定斜坡維修責任),輔以航照找尋未登錄的斜坡(由地政總署負責維 修不能確定業主之斜坡),總共約計登錄6 萬個人造斜坡。

3.登錄維修責任單位:依香港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於土地批約文件登錄業主或責 任當事人負責土地、斜坡及擋土牆之維修責任。

4.審查、改善舊斜坡:推動防止山泥傾瀉計畫(LPM),主動改善公部門斜坡,

私部門則依據「危險斜坡修葺令」責令(所有權人)Owner 進行勘查或改善,

1992 年起 5 年內增加 13 億港幣進行 LPM 工作。

5.稽查維修工作:根據 Geoguide 5 之「斜坡岩土工程手冊」及「斜坡維修指南」

進行公部門及私部門人造斜坡的稽查維修工作。

6.依據建築物條例,為確定任何建築物、土地是否構成危險,為檢查任何排水系 統、及進行建築物條例規定之緊急工程等,經獲得授權之建管人員,可在任何 時問進入任何場所或土地,必要時,可會同警察人員,破門進入任何處所。

7.審查新建工程:在「地塊售賣條件」文件中註既有潛在危險的建築基地並予審 查。

8.提供土地開發可行性或替代方案之規劃諮詢意見;香港所以土地均屬國家所 有,但可開發建築買賣。

9.樓宇安全檢驗計畫:對於樓齡 20 年以下之樓宇,進行自願性有系統之檢驗及 預防性維修保養工作,將發展為強制性之工作。

(三)香港私部門人造斜坡稽查維修作業 1.坡地穩定性評估

人造斜坡負責人需委請專業岩土工程師進行穩定性評估,評估後坡地狀況顯

著變壞者,應再進行評估(註10)。

資料來源:陳建忠、蔡綽芳、陳伯勳,1999,P.61。

圖 2-1-6 香港私有人造斜坡稽查維修作業架構示意圖

4.維修責任

(1)依香港 1994 年建築管理法案規定,業主或負有該責任的當事人(立案法團)

須負責維修建築物公共部份,包括斜坡及擋土牆。

(2)基地範圍外部分,如需由業主負責維修,會在土地批約文件中列明,並劃明 附在批約文件的場地平面圖內,另如因業主進行坡地工程,影響鄰地,則 需負責影響範圍內之維修。

(3)相關土地維修責任解釋,業主可洽律師或設計師諮詢。

5.維修管理工作

(1)土地註冊處登記的公契應註記對業主的權利、利益與責任。

(2)業主需進行例行維修及檢查工作。

(3)小業主維修事宜可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統籌維修,通常交由物業管理公司進 行。

6.維修手冊

(1)設計工程師需於設計時編制一份維修手冊,以協助業主進行維修工作。

(2)現存無維修手冊擋土牆,工程師維修檢查時應負責編製。

(3)負責檢查工程師需於每次檢查時更新資料。

7.維修手冊內容

(1)人造斜坡及擋土牆平面圖、剖面圖及毗鄰之排水設施管線圖。

(2)維修之基本項目、頻率、檢查記錄、穩定性評估結果,風險類別、監測要求 表(特殊設施、定期監測細節)及其他相關資料(如鑽探報告)。

2.1.4 台灣

一、山坡地開發建築審查制度

國內現行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制度,係在我國的土地使用政策及國土綜合開 發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等各級體系下,依據營建管理、

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等相關法規規定,進行開發管理業務。而其開發建築管理主 要法規為「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其相關管制措施概述如下:

(一)適用範圍

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山坡地之適用範圍為建築法第三 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地區,包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區域計畫地區以及內政部指定 地區。因此一般山坡地依其所在區位,區分為都市計畫之山坡地及非都市土地之 山坡地(區域計畫地區),而對於山坡地之劃定,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三條規定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未滿一百公尺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報 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二)開發面積限制

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外,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

1.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非都市土地,經依法辦理使用分區編定,依規定容許建築 者。

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已完成細部計畫,其使用分區可供建築者。

3.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 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建築物,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4.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建築使用者。

(三)不得開發之地區

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 建築:

1.坡度陡峭者。

2.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3.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4.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者。

5.有崩塌或洪患之虞者。

6.有礙自然文化景觀者。

7.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者。

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開發地區,如其水源供

資料來源:林建宏,2001,P.17。

圖 2-1-7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程序圖

2.申請雜項許可

山坡地開發建築應於開發計畫經許可後一年內,申領雜項執照以從事整地工 作,依規定設置水土保持設施及必要之公共工程等,由建管單位會同水保單位查 核符合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內容及具備水土保持保證金完繳證明,得核發雜項執照 者,並副知水保單位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依山開辦法之規定申報開工。於 雜項執照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經地政機關核對辦理變更供 為住宅使用之丙種建築用地,及其他公共設施之適當用地。

3. 申請建造執照

經編定為建築用地者,得依編定之土地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循「建築法」

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與平地之申請程序相同,免經 開發許可程序。

二、山坡地開發施工管理

山坡地開發建築於施工階段是最容易造成災害的,山坡地開發建築災害之發 生多係由施工中欠缺科學管理,施工計畫粗糙以及防災措施不當等因素所造成,

故針對山坡地之安全管理,在開發建築之各階段作業,均需確實檢討執行。關於 山坡地開發建築施工階段之管理,主要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水土保持 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內政部「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 建築法施工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山開辦法有針對施工管理部份之規定。其中第廿條為起造人應檢附文件備查 之規定:「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於雜項工程開工前,檢附下列證件,併

山開辦法有針對施工管理部份之規定。其中第廿條為起造人應檢附文件備查 之規定:「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於雜項工程開工前,檢附下列證件,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