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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擬山坡地住宅社區短中長期策略

依據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法令與制度之檢討建議與研究,提出短中長期 之策略,茲列如下:

(一)短期策略

1.宣導與倡導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

2. 山坡地住宅社區管理組織(管理委員會)應成立公共安全防救災小組。

3.建立具正面鼓勵性之安全社區標章制度或舉辦安全社區博覽會相互觀摩。

4.建立社區管理維護手冊(會同專業法律機構訂立)。

5.落實審查山坡地住宅社區基地構造與設施使用管理維護計畫。

6.建立專業技術單位認養制度,以利進行安全檢查、監測與協助防救災處理。

7.建立開發商移交公共設施予居民或管理組織(管委會)機制。

8.確立相關行為人權責(參見第四章第二節相關行為人規範,pp.96~102)。

(二)中期策略

1.研訂山坡地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2.訂定山坡地住宅社區公共安全檢查與申報制度。

(可配合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第八與二十二條所增列之安全檢查規定)

3.輔導住戶自我簡易安全檢查、緊急應變與災後救濟演練。

4.提昇管理組織(管理委員會)法定位階,使該管理委員具有給職之準公務人員 身份,得以有權有責執行管理維護工作。

5.研擬提高公共基金之經費比例並建立公共基金運用控管機制。

6.研擬於建築法規中增訂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應標示水土保持設施,其義務 人須負管理維護責任。

(三)長期策略

1.政府應建立相關山坡地住宅社區之基本資料與地理資訊系統提供申請查詢。

2.建立災害防救基金與災害保險制度。

3.落實山坡地住宅社區自主管理維護。

4.修正與整合山坡地住宅社區相關使用管理法令(參見第四章第七節山坡地住 宅社區使用管理相關法令修改建議,pp.123~127)。

第二節 山坡地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草案)架構說明

好之功能與完善經營之行為。

1-2-2 行為人定義 明訂各相關行 為人之定義

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行為人如下:

1.主管建築機關:依據建築法第二條規 定:「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工 務局;在縣(市)為工務局或建設局,

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市)

政府。」

2.起造人(開發者):依據建築法第十二 條規定: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為申請;…

3.專業技師:山坡地住宅社區設計人及 監造人為建築師、水土保持技師、土 木技師、大地技師..等。(參考自建築 法第十三條文)

4.承造人(施工單位):依據建築法第十 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

5.區分所有權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三條第二、七項之區分所有與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規定。

6.管理組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第三條第八、九項之管理委員會與管 理負責人規定。

1-3 適用範圍

1-3-1 適用範圍 本辦法之適用 範圍

經合法山坡地開發與建築且取得建築使 用執照之山坡地住宅社區適用本辦法。

1-4 管理維護權責

1-4-1 管理維護權責 明訂規範相關 行為人之權責

為使管理維護之權責確立與釐清,本辦 法規定之相關行為人詳見第四章 4.2 相 關行為人規範。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