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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法制相關課題與對策

第一節 管理維護影響因素探討

3.1.5 相關行為人

17:林美聆、林四川、廖瑞堂,2000,山坡地社區邊坡穩定設施補強及評估彙編,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P.35。

山坡地住宅社區在使用管理過程中,會牽涉到許多相關行為人,各相關行為 人或多或少均會在其行為領域中,對於社區日後的使用管理與維護產生影響,以 下將列舉重要的相關行為人,並參閱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各行為人之規 範,以作為釐清使用管理維護權責的參考依據。

(一)主管機關

山坡地住宅社區的開發技術複雜,牽涉的主管機關主要包括有土地使用、水 土保持、環境保護及建築管理等單位,其他公共範圍或上游(非在社區範圍內)

尚可能涉及水利及道路養護等相關單位(註18),本研究根據研究動機與目的,

將以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的主管機關為探討重點。

建築使用管理的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二條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 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為工務局或建設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政府。社區使用管理的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央為內 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因此,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地方主管機關 則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惟若牽涉到建築物的使用管理部分,則直轄市為工務 局;縣 (市) 為工務局或建設局主管。

(二)開發業者 1.申請開發單位

一般而言,開發業者為開發案的申請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就申請開發 許可而言,申請人需依據相關法令或作業規範之規定,備齊申請書及開發計畫書 圖,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起造人

就申請建築許可而言,依據建築法第12 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 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 其負責人申請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 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18:廖洪鈞、廖瑞堂,2000,坡地社區開發安全監測手冊,內政部營建署營建自動化專案計畫 報告,P.110。

(三)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依據建築法第14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 條規定:「本規則所 稱營造業,係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而營造業需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 造業公會,始得營業。目前營造廠之登記依規定分為甲、乙、丙三級,承接工程 的營造廠有將其他專業工程下包的情況。因目前承包與下包之施工單位繁雜,施 工人員良莠不齊,勢將影響施工品質。

另外,社區範圍外鄰近地區的其他開發行為,及其水土保持設施的良窳,亦 將會對附近社區的安全管理維護造成影響。

(四)專業技術技師及團體

專業人員係提供山坡地住宅社區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監測等技術性服 務工作,由專業人員組成之公司型態包括有工程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等,不同 領域的專業人員各有其專精之業務。一般而言,建築物部分由建築師及結構技師 負責,山坡地之整地及擋土設計等雜項工程由大地技師或土木技師負責,排水部 分則由水利技師負責,植生及沖蝕控制部分則由水土保持技師負責(註19),欲 順利完成良好的規劃設計,則有賴各種專業技師的通力合作。

1.建築師

建築法第13 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 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 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 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因此,建築師是指負責建築物設計及監造的開業建 築師,但有關建築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交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而所謂的專業工業技師則未有詳細明列,以下將針對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過程 中,可能參與的專業技師與團體作一簡述。

2.專業技師

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中規定,開發計畫申請書中,應檢附相關

19:廖洪鈞、廖瑞堂,2000,坡地社區開發安全監測手冊,內政部營建署營建自動化專案計畫 報告,P.111。

技師簽證或簽名資料。以下所揭相關技師,以技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技師執業 範圍為準。

(1)地形圖及坡地分析圖應檢附相關測量專業技師簽證。

(2)地質部分應檢附相關應用地質或大地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3)整地排水部分應檢附相關土木、水利或水土保持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4)整體開發計畫部分應檢附相關都市計畫專業技師簽名資料。

(5)交通系統計畫部分應檢附相關交通工程專業技師簽名資料。

另外,若基地開發行為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則需經環境工程技師或相關 專業評估者之簽名(詳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9 條);而建築結構部分,

視樓高條件不同,樓高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則由建築師簽證;樓高五 樓以上十二樓(36 米)以下可由土木技師簽證;樓高十二樓(36 米)以上則需 交由結構技師簽證。

3.技術顧問機構

依據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技術顧問機構,指從 事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 (含施工簽證) 、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 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實務界常見的有工程顧問公 司及事務所。目前的非都市土地開發,大部分都是透過工程顧問公司或事務所來 進行規劃,而其所擬定複經主管機關核定的開發計畫書圖,即為將來社區據以開 發的指導,因此社區之土地使用計畫、開發強度、建築配置、公共設施與設備計 畫、營運管理計畫等計畫書圖所載明之內容,均將影響社區日後的使用管理維護。

4.相關公會

由建築師及技師個人依法所組成的團體稱為公會,公會之目的除保障相關技 師之執業空間外,並協助政府單位代為審查水土保持計畫或接受政府、開發單位 或住戶管理委員會之委託,進行山坡地之安全體檢或安全鑑定等工作(註20)。

公會為一民間團體,為確保審查及鑑定結果之周延及公信力,公會大都訂有 自律條款及複審辦法加以規範。若住戶管理委員會與開發單位間之爭執無法以協

20:廖洪鈞、廖瑞堂,2000,坡地社區開發安全監測手冊,內政部營建署營建自動化專案計畫 報告,P.111。

調方式解決時,雙方均可向相關技師公會申請進行責任歸屬或安全性等相關鑑 定,鑑定技師依其執業道德及專業技能進行相關鑑定,並提出客觀的鑑定報告,

作為法院裁判之參考。

5.學術研究機構

對於社會整體結構而言,學術研究機構具有其獨特超然的地位,一般而言,

其具有相當的公信力,亦具有權威的一面。目前台北縣政府結合北部多所大學成 立山坡地社區安全服務團隊,即是學術研究機構參與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檢視的 例子。

(五)社區管理組織

我國社區管理組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可分為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人等三個組織層級,其組成的條件概 述如下: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所舉行之會議,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該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可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上述事宜。

2.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乃是「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而所謂住戶乃是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簡單而言,即是居民。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 並未規定委員之員額,但在內政部所訂定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五條則建議 管理委員會名額合計最多為 21 名。

而對於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則規定應由區分 所有權人及住戶互推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謂之管理負責人,其職能 等同管理委員會。

3.管理服務人

所謂社區服務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

管理服務人之類別可分為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及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等三類(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