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先釐清山坡地與一般平地之差異性。例如:土地條件、地 形、地質,對設施管理維護部份尤其對邊坡、排水、擋土等,造成管 理維護費用高於一般平地社區。
二、山坡地建築之四種來源:
1.一般開發許可制度:取得開發許可、雜項執照、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 2.老丙建建築、依現況編訂、缺乏整體計畫之地區
3.都市計畫區內之山坡地 4.台北市之「山線區」
三、針對山坡地住宅社區,應釐清非都市地區之山坡地公共設施應由使用者自行 管理維護。
四、現行開發許可計畫中已有要求提撥一定金額之管理維護基金。
五、對於既成或新建山坡地社區之使用管理,應成立管理維護組織(例如:管委 會)來進行使用維護工作,專業檢測部份應由政府建立檢測與管理制度與提 供具專業檢測之廠商名單公民眾做為依據。
六、山開辦法 26 條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前,對於使用管理部份,應檢討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應用於山坡地社區中是否有不符與特殊情況,有何不足與應加 強部份。
七、保險部份應界定保險對象,為保險檔土牆、保險破壞後造成影響、保險檔土 牆之維修費用,山坡地社區之保險應界定 1.有限或無限責任保險,2.目前 保險之母體足夠與否,尚可與財政部保險司或民間保險公司商談。
八、代償制度部份,應配合保險制度與界定誰具有代為求償之資格(例如:公部 門或保險公司)與可行性。
九、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畫說明書之綱要範本部份,政府應界定檢查 項目、誰來檢查、檢查頻率與檢查後處理方式,可參考國內公共安全檢查制 度。
十、權責部份,須區分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專業法規規定之責任與涵蓋哪些 行為人,並應探究災害產生之原因再探討那些該做未做且誰該做卻未做,通 常發生原因多為複合性因素,釐清困難度相當高,很難以量化方式釐清。
十一、建議探討社區使用管理維護中最重要之目的:「不要發生災害」。例如:
1.社區管理維護應都有人檢查,而目前未做檢查之原因,重點放在社區管 理組織與運作制度,
2.政府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完整,應該如何做、頻率、找誰做、管理組織 為何不能成立提出法令制度不足或未完整建議,可參考香港之行政制 度。
3.建議探討目前建築法令之公共安全申報檢查制度與體系,是否足夠、或 檢查項目不足、或檢查頻率多久、或如何檢查。
4.探討現行管理維護之管委會無力負擔費用問題,在探討現行開發許可階 段已有管理維護基金設立,是否足夠。
5.既成住宅社區部份,屬政策部份較困難探討,可建議政府如何協助或鼓 勵既成社區既成社區成立管理組織。
6.各開發階段法令對使用管理階段之設想足夠與否。
例如:
(1)原起造人提供之基金足夠與否
(2)起造人是否在開發許可階段,課以起造人有成立管理組織之義務。
十二、建議探討程序由使用管理階段上課題與困難向上推回至開發許可階段。
參、結論:
一、本案應加強探討建築法令之公共安檢查之相關項目是否足夠、或檢查頻率多 久、或如何檢查。
二、未成立管理組織(管委會)之山坡地社區與地方政府應建立相互溝通之對話單 位。
三、加強探討山坡地社區操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組織成立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