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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管理費的分攤方式與催繳作業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寓大廈專有與約定專用部份修繕、

管理、維護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使用人為之,並負擔費用,共用 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 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擁,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時,從其 規定。在實務操作上,社區管理費用的分攤方式主要依據各戶所持有的比例面 積,即以其持有坪數計算分攤的比例及費用(如每坪每月50 元,某住戶 30 坪則 分攤1500 元/月);另外,也有部分社區因各住戶間坪數差異有限,而採取按戶 計算費用的方式分攤(如每戶1000 元/月)。而某些社區為住商混合,其店面單 元,因考慮其對各種公設(如內部庭院、住戶專用電梯等)的使用程度較低,而 給予減少收費;山坡地住宅社區進行的一般收費標準,經考量社區之特性(如大 樓型、別墅透天型)後,再按坪數或採每月計算,最適合的計算方式當然須視各 社區特性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再作決定。

社區之管理經費來源除由上述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用外,部分社區還 有其它收入來源,其中如汽機車的停車費或公共設施出租清潔管理費、使用外牆 之廣告費收入等。這些收入額度雖通常不多,但若能積極開發利用,亦為減輕社 區住戶管理費用分攤的方法。

另外造成社區財務困窘的因素,除上述社區管理費用估算可能漏列外,另一 項重要原因則是區分所有權人欠繳或拒繳社區管理費。在經政府多年來大力推行 社區自主管理制度後,目前大多數的社區住戶對管理費用分攤的觀念與方式已少

有爭議。而社區經營管理上經常發生,也不容易處理的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社區管 理費問題,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後,已獲相當程度的改善,但許多 社區仍存在部分催繳問題。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 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 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第 二十二條規定如住戶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 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而經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 者,管理負賣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如承租戶),或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 應有部份。

法令雖如此規定,但實務操作上,因考慮處理煩瑣程序及人情等因素,各社 區管理委員會經常在多方催討無效狀況下,才會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催繳的程序 一般為:確認欠繳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電話催繳→公告→信函催繳→存證信函 催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支付命令催繳等程序辦理。註33

4.2.5 物業管理公司、專業監測單位

經委任之管理服務人及一般所謂社區管理維護公司或俗稱物業管理公司,主 要從事下列社區管理維護業務:

(一)社區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繕事項。

(四)社區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社區及其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前述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以契約

33:陳伯勳,90.12,山坡地社區自主安全檢查與維護管理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P.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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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各項:

第三節 安全檢查規定

建築物之管理維護不再是政府的責任,已經形成共識,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應 擔負自己使用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亦是管理的重要方向。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就 是「建築物」的管理者,而政府只居於監督與輔導的角色。近年來建築法的修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防法的公佈都是朝這個方向建立管理制度。

4.3.1 專業團體聯合會勘安全檢查規定

主管單位應配合坡地社區該部分之安全申報的查核、輔導、掌握其真實性,

此部分建議可參考台北縣政府山坡地計畫中依內政部頒定「落實居住安全防災應 變體系方案」之規定,由主管機關邀請建築師公會、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學者專 家等組成「山坡地聯合會勘檢查小組」,辦理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業務,以及詹 添全教授所提議「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安全評估與補強方案(草案)」中,針對坡 地社區外土地,組成「中央輔導團」輔導各縣市組成「山坡地社區基地外評估及 補強方案專業人員」訓練,實施駐地輔導制度(註35),兩方案對於各檢查分級 及應做處置綜合整理如下:

A 級:有立即之危險,建議所有權人、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應儘速委請相關技 師專業團體辦理詳細檢測鑑定,並擬定改善計畫及防災措施。

B 級:有不穩定之徵兆,建議所有權人、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應可考慮委請相 關技師專業團體辦理安全檢測及改善處理。

C 級:無異常現象,建議所有權人、住戶應注意並依內政部所頒「山坡地住 宅自助檢視表」自行隨時檢視其設施狀況。

而針對確實申報之社區,政府宜主動提供補助日常自我安全檢視活動及社區 內宣導活動之活動補助費用,也應提出相關管制及補助辦法。

35 陳建中、詹添全,91.10,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與處理對策研究,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P.56∼P.68

4.3.2 所有權人安全檢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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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

依據《陳建中、張達德,9.12,台灣北部山坡地自主性安全檢視與坡地社區 自主檢視申報管理辦法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對於社區安全檢視之組織研 究,認為管委會下應設安全檢視小組(以下簡稱安檢小組),社區若有安全質疑 時,應報備管委會邀請安全服務團隊再確認,透過縣府主管單位(使用管理課),

委請專業團體(技師公會)進行鑑定與維修改善的工作。

安檢小組應確實執行山坡地安全檢查與維護任務,在平時以簡易之監測系統 隨時注意社區環境外在狀況並檢視由無危險徵兆,若有安全質疑時,應通知社區 管理委員會召開住戶大會,以確認社區之安全性,並委請技師公會協助,配合安 全檢測系統資料作更專業之查核與研判。當社區確實有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委請 專業團體進行必要分析、設計及現況改善,並進行防災工程,直至安全目的達到 為止。

安全小組的責任及工作內容、如何申報仍要就如何落實申報內容之真實性加 以規範。此部分之安全檢視系統需簡單,申報內容亦須簡單。如何規範?如何查 核?如何要求?該研究建議仍應訂定辦法及草案規範之。

對於進行社區邊坡例行安全檢查,如果社區邊坡狀況向來穩定,可以由管理 委員會委員組成安全檢查小組,進行自主例行檢查工作,如發現有異常狀況,則 需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詳細檢查,相關自主例行檢查方式,則應可依本研究所定綱 要計劃所定項目依社區特性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