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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對於目前法令外之制度,如:技師認養制度,提出建議或 鼓勵。

三、可就提升居民自發性方向進行社區之使用管理措施提出建議

四、可對於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畫說明書是否須納入法令中而非目前 之行政命令層面提出建議,例如:納入可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或山坡地 開發相關法令等。

五、對於使用管理維護基金經費之需求,建議可由災害損失或面積規模大小之比 例..等方向討論。

六、建議可對於使用管理階段中,開發商保固之時限,或責成各生公廠商日後管 理維護之責任與管道可再討論。

七、法令修改或草擬部分,建議可就如何提供居民誘因而能對自己之山坡地使用 管理產生自發性之方向,提擬如獎勵等條文。

參、結論:

一、針對本案之研究目的就具體操作方式或建議再加以修改說明。

二、使用管理維護基金之經費來源可由法令、開發商與使用者三方面加以檢討。

三、對於使用管理階段各繳色之分工,政府應為”督導”角色;專業技師為”指導”

角色;開發商或施工之營造廠商應負住宅社區保固角色;使用者應以使用者付 費觀念對於社區自動自發方式進行管理維護。

四、增列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相關法令修正建議事項之章節與對照表。

附錄五、第一次專家座談會與六月份工作會議紀錄(91.06.11)

一、會議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 PM2:00~5:00 二、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會議室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13 樓) 三、主 持 人:劉副所長 慶男

四、出席人員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吳科長敏男、台北縣工務局王技正灌民、 蘇 副教授瑛敏、吳副研究員維庭、倪教授至寬、吳副總經理東憶、

陳規劃師志遠、陳弘毅、溫志偉

壹、討論題綱:

一、目前台北縣政府對於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執行面的成效與執行困難點 二、各相關行為人之角色定位、權責分析與各行為人之權利義務,各角色如:

1.行政機關(中央及地方建管單位)

2.開發業者

3.專業技師團體(建築師、大地技師、土木技師、水保技師等)

4.營造施工單位

5.社區自治(管理)單位(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服務人)

三、山坡地社區管理組織之使用經營管理與運作討論。

四、當前山坡地住宅社區管理維護法制應加強之配套措施及看法 1.相關法令修改

2.行政管理體系 3.社區管理組織

五、本案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畫說明書之綱要範本討論。

貳、專家回應

劉副所長慶男先生:

一、本案之研究目的就具體操作方式或建議再加以修改說明。

二、未來針對使用管理之經費或相關法令罰則之缺失與修改內容可提出具體說 明。

三、對於管理維護基金之經費來源困難之建議解決方向如下:

甲、就政府可行方案提出建議。

乙、開發許可階段是否須增加開發商成本。

丙、就使用者付費觀念,管理維護使用者本身措施建議。

四、本案章節中應加列對於法令修改與列表建議。

五、建議就目前法令與管理體系中,管理上之缺失或無法管理之部分探討說明。

六、綱要計畫已交由管理組織為目的,針對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畫 說明書之綱要範本之內容,可增列社區構造分佈相關圖面、潛在災害圖與民 眾如何進行管理,加以圖說說明。

七、針對章節中 5.2 組織運作部分,可多增列如何加強對專業之管理服務人之控 管。

八、未來可於公部門改善配套措施方面,建議內政部提出如同防火標章或率建築 標章方式之安全社區標章之制度,鼓勵社區能自動自發管理,提生活環境品 質。

吳科長敏男先生:

一、現行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困難為建築法第 77 條未明確規範定義建築物申報公 共安全之對象,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等,並不包括全部山坡地社區,未 來可朝向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修改為”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

二、目前山坡地社區之公共安全檢查法令制度困難處,在於建築法(77 條)未 對其它影響公共安全項目,如:公共設施等強制規範,且其屬專業簽證部份 尚待討論。

三、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畫說明書之綱要範本應屬使用階段管理組織 所使用操作,建議可搭配專業與居民間溝通合作機制進行探討,如:技師認 養制度。

王技正灌民先生:

一、目前水土保持法中,已對於經營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者或義務人應负使 用管理之責任,可就其責任再分析。

二、對水保法內之保證金外(施工階段)是否再須提撥另外之使用管理基金探討。

三、現有公共基金僅規範到建築物本體之結構部份,無法支應水土保持設施費 用,其資金不足之問題致使山坡地社區使用管理無法落實,因山坡地社區較 平地社區之特殊,建議未來應針對水土保持設施提撥公益基金。

四、台北縣政府曾針對現有列管之 113 處山坡地社區進行安全檢視評估危險等級 分為 A~C 社區,此先期防範災害發生,卻造成房屋市場之波動,未來應加強 教育宣傳或結合社區安全認證,讓民眾了解自發性關注自己之社區環境安 全,持續進行安全檢視工作。

五、建議就目前地方政府之財政困難處與使用者付費觀念加以探討。

六、目前台北縣政府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專業權責,為授權建築師,但 山坡地社區中影響公共安全項目,如公共設施屬其它專業部份之權責與專業 簽證制度尚待定義。

吳副研究員維庭先生:

一、建議管理維護基金之經費來源可就目前非都市土地審議法令與其它經費財源 籌措方式再行探討。

二、可對於目前法令外之制度,如:技師認養制度,提出建議或 鼓勵。

三、可就提升居民自發性方向進行社區之使用管理措施提出建議

四、可對於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畫說明書是否須納入法令中而非目前 之行政命令層面提出建議,例如:納入可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或山坡地 開發相關法令等。

五、對於使用管理維護基金經費之需求,建議可由災害損失或面積規模大小之比 例..等方向討論。

六、建議可對於使用管理階段中,開發商保固之時限,或責成各生公廠商日後管 理維護之責任與管道可再討論。

七、法令修改或草擬部分,建議可就如何提供居民誘因而能對自己之山坡地使用 管理產生自發性之方向,提擬如獎勵等條文。

參、結論:

一、針對本案之研究目的就具體操作方式或建議再加以修改說明。

二、使用管理維護基金之經費來源可由法令、開發商與使用者三方面加以檢討。

三、對於使用管理階段各繳色之分工,政府應為”督導”角色;專業技師為”指導”

角色;開發商或施工之營造廠商應負住宅社區保固角色;使用者應以使用者付 費觀念對於社區自動自發方式進行管理維護。

四、增列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相關法令修正建議事項之章節與對照表。

附錄六、召開九十一年度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計畫「山坡地社區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