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縣政府繼民國 89 年台北縣社區安全服務團隊後(目前因經費限制停 辦),目前擬建立與社區之溝通管道,如:「山坡地社區專業技師認養機制補 助辦法制度(草案)」,
二、本案應就山坡地社區使用管理階段之”公共設施”誰來管理維護分析,界定 其中之權責歸屬。
三、建議探討於使用管理階段,加強對建商權責如何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而非 單純於在建築法令中,例如:依權責可加重對建商控管或罰鍰。
附錄四、台北縣政府專家訪談紀錄(91.06.07)
一、 會議時間: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五) PM3:30 二、 會議地點: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主任秘書室
(臺北縣板橋市府中路32號)
三、 受訪者 :吳主任秘書澤成、建築管理課李課長兆嘉、使用管理課田課長 玉昶、施工管理課蘇志民、山開小組陳嘉興。
四、 訪談人員:蘇副教授瑛敏、陳弘毅、溫志偉
壹、討論題綱:
一、目前台北縣政府對於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執行面的成效與執行困難點
(一)法制與行政管理體系面
● 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上之成效
○ 目前使用管理階段措施(控管與通報)
○ 防災措施教育宣導
* 台北縣社區安全服務團隊暨防災體系建立計畫之標準作業手冊 sop(89.09)
○ 管理組織運作(管委會)輔導
● 山坡地住宅社區執行困難點
○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之管理
○ 防災措施、教育宣導
○ 山坡地社區控管與通報
○ 資訊系統建立
二、各相關行為人之角色定位、權責析與各行為人之權利義務,各角色如:
1.行政機關(中央及地方建管單位)
2.開發業者
3.專業技師團體(建築師、大地技師、土木技師、水保技師等)
4.營造施工單位
5.社區自治(管理)單位(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服務人)
三、山坡地社區管理組織之使用經營管理與運作討論。
如何強化社區組織(管理委員會)的執行能力
四、當前山坡地住宅社區管理維護法制應加強之配套措施及看法
● 相關法令修改
● 行政管理體系
● 社區管理組織
五、本案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畫說明書之綱要範本討論。
● 建築結構:地板、樑柱、外牆、地下室牆壁(或貼山側牆壁)
● 基礎 :填土高度、地質條件、土壤夯實度、活動斷層
● 邊坡 :邊坡坡度、邊坡保護工、邊坡排水設施、邊坡面滲水、建築物位 址
● 擋土設施:擋土牆高度、擋土牆排水孔、擋土牆頂排水、地錨安全性、建 築物位址
● 排水系統:地面排水效能、地下排水效能、滯洪池效能、沈沙池效能
● 公共設施
● 公用設備
貳、專家回應
吳主任秘書澤成先生回應:
一、 平地與山坡地社區使用管理階段中,最大問題在於公共設施之維護問題,
因山坡地社區大多為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內,若都市計畫地區內公共設施 多為公部門負責管理維護,非都市計畫地區則否,加上山坡地社區之公共 設施(如邊坡、擋土、排水..等)維修費用龐大,易造成山坡地社區安全上 更大問題。
二、 應就山坡地社區使用管理階段之”公共設施”誰來管理維護分析,界定其 中之權責歸屬。
三、 對於管委會於使用階段中修正給予更適當之權力運用,或修正開發成本上 給予更多經費最為管理維護基金。
四、 建議探討就既有機制上改善,如:就行政管理面政府應如何修正,對於技 術管理上如何輔導社區管委會或專業技師協助社區安全檢測。
五、 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畫說明書之綱要範本部份,可參考縣工務 局於 90 年之公文中對其應有之章節內容建議。
使用管理課田課長玉昶先生回應:
一、 台北縣山坡地社區目前列管 113 處社區,一般居民產生之課題:
1.有問題時不知向誰反應,缺乏向公部門通報之窗口。
2.災害不知如何防範 3.災害發生不知如何搶救 二、 居民產生之困難:
1.缺乏防災常識與經驗 2.修補修復經費有限
3.缺乏服務管道可提供諮詢
三、 於 89.09 委託學術機構成立台北縣政府山坡地社區安全服務團隊提供山坡 地社區服務,教進行育與簡易檢測(非儀器檢測,如:玻璃片、目視、拍照、
標竿測試等)。
四、 就目前既成卻尚無成立管理組織(管委會)之山坡地社區,公寓大廈條例尚 無罰則強制性可管理,目前僅以道德勸說,而修法中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修正草案,已規定要求社區須強制性成立管理組織(管委會)。
五、 目前台北縣縣山坡地社區使用管理之課題:
1. 未成立山坡地社區難以管理,約四十多處無管委會。
2. 雖有成立管委會,但多數社區住戶之間仍較難以協調 3. 經費之使用與控管難以達成共識
4. 有管理組織(管委會)亦不見得會操作,原因為組織內缺乏領導(leader) 與自組防救災小組,雖台北縣政府山坡地社區安全服務團隊喚醒居民防 救災意識,但自台北縣政府山坡地社區安全服務團隊退出社區後,僅有 約兩成社區繼續進行。
六、 目前台北縣政府後續做法:提供與建立與社區之溝通管道,如:建立「技 師認養制度」,提出短中長期計畫,如: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與 建築師..等,結合民間專業資源以協助社區進行使用管理維護。
七、 社區經費缺乏部份,經費來源有二:社區居民繳交、當初建商提供公共管 理基金,目前之基金機制經費絕對不夠,公部門不便介入社區經費之操作。
八、 對於監測與檢查(自我檢查或專業檢查)與通報部分,若建立罰則較有幫 助,就目前社區仍有八成社區未成立山坡地安全檢測機制,即指公寓大廈 委員會仍未設防災委員會等機制。
九、 建築開發過程中之建築管理、施工管理、使用管理階段中,行政管理問題 在於各階段之傳承,尤其是各階段之對象,如;建築管理、施工管理階段 之開發商與營造商、使用管理階段之社區居民或管委會。
十、 目前開發許可階段、建築管理、施工管理階段因對象明確故控管上較為容 易,最大困難在於因使用執照取得,在政府機關權責內對於建商與營造商 就屬行政程序終結,緊接著使用管理階段對象為社區住戶或管委會,但問 題在於建商或營造上應移交給住戶之工作未明確交代而出現空窗期,建議 未來使用管理階段加強對建商權責可放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而非在建築 法令中,例如:依權責可加重對建商控管或罰鍰。
建築管理課李課長兆嘉先生回應:
一、 應建立山坡地社區管理維護之安全檢測自動申報之法令,尤其是具危險之 虞之地區,台北縣有數個汐止些開發社區之案例,因邊坡陡峭有危險之虞,
核發之使用執照之時,台北縣政府於使用執照上加註建商應幫助與督導購 屋者或管委會進行後續使用管理階段之邊坡安全維護必須納入安全檢查項 目中,目前雖無相關法令之明訂,北縣府仍注意管理維護之安全方面之問 題,要求後續建商社區應於做到上述要求事項。
二、目前山坡地最大問題在於使用管理階段,除了強制性罰則
外,如何讓居民能自發或長遠性執行機制或制度較為有用,非短時間
能做到,
施工管理課蘇志民先生回應:
一、 建議對於本案可如吳主任秘書所示就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計畫地區之山坡 地社區探討,並對使用管理階段上是否須另訂規定討論,使山坡地社區與社 區居民具風險、危機與自我管理之觀念。
參、結論:
一、台北縣政府繼民國 89 年台北縣社區安全服務團隊後(目前因經費限制停 辦),目前擬建立與社區之溝通管道,如:「山坡地社區專業技師認養機制補 助辦法制度(草案)」,
二、本案應就山坡地社區使用管理階段之”公共設施”誰來管理維護分析,界定 其中之權責歸屬。
三、建議探討於使用管理階段,加強對建商權責如何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而非 單純於在建築法令中,例如:依權責可加重對建商控管或罰鍰。